退休后查出职业病谁该负责
叶天曾是一名工人,1958 年年在某煤矿从事井下工年至 1966 年从事建筑工作 年又在另一家煤矿从事井下工作, 一干就是十年。年, 叶天调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公司, 先后在炸药车间、 供销科、 生活服务公司工作, 干过杂工、 搬运工及后勤 年 月在后勤岗位退休。
年,叶天觉得胸部不适,医生检查后发现其肺部病变年 7 月,新疆职业病医院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列明用人单位为叶天退休的公司, 诊断结论为职业性煤工尘肺贰期。 随后,叶天向新疆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不久,乌市人社局作出 《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叶天患职业病为工伤。
公司接到决定书后, 认为叶天在公司从事的劳动岗位有杂工、搬运工及后勤工作,从未接触过煤尘,因此,叶天患有职业病(职业性煤工尘肺贰期) 与该公司无因果关系, 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遂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今年 2 月,新疆人社厅维持工伤决定。
今年 8 月, 公司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撤销乌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撤销新疆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 职业病医院出具的 《职业病诊断证明》,列 至 明的用人单位即为原告公司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叶天退休后有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因此乌市人社局可以不再进行调查, 直接认定叶天患职业病为工伤,其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据此, 法院判决驳回了公司方的诉讼请求。
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李欣玫介绍, 由于职业病的诊断具有医学专业性,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包含在因果关系在内的职业病诊断相关问题的调查和判断能力极为有限,因此《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本案中,新疆职业病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明确的用人单位是新疆某公司, 叶天患煤工性尘肺是否与公司有因果关系不是乌市人社局判断能力所及, 法律亦未赋予其进行此项判断的权力, 因此乌市人社局根据 《职业病诊断证明》明确的用人单位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摘自《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