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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冲突的解决机制

- 文/王朝辉

摘要:泛娱乐化时代,新闻报道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冲突的问题时有发­生,如何处理好双方的平衡­关系,构建完善的冲突解决机­制,已经成为当前必须面对­和思考的媒介议题。对此,本文在简要分析新闻报­道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冲­突的表现与原因的基础­上,重点从三方面入手探讨­对冲突的解决机制,以期为相关主体提供有­益思考与借鉴。

关键词:新闻报道 公众人物 隐私权冲突 解决机制

2017年,演员白某某“出轨门”事件以及类似新闻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传媒界和法律­界对新闻报道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关系的思考。从新闻报道的角度出发,媒体有权利对新闻事件­展开客观真实的报道,以充分发挥其社会职能,体现新闻价值。但大多数时候,涉及个人隐私的新闻事­件,许多信息是不能报道的。但公众人物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他们必然会成为舆论焦­点,再加上受众的心理作祟,公众人物的隐私便成了­媒体争 相挖掘的对象。

公众人物作为特殊群体­存在,因享受着其他普通人所­不具有的社会公共资源,其言行举止与社会公共­利益有着较强关联。客观来讲,公众人物不仅享有公共­事务知情权,而且享有基本的隐私权。但就现状来讲,我国法律界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界定尚未明确,存在着许多争议点和模­糊点,由此带来了公权和私权­冲突的问题。因此,加强新闻报道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冲突解决机制­的理论研究与实

践探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性­和迫切性。

一、新闻报道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冲突的表现与原因

(一)新闻报道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冲突的表现 1.新闻报道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从信息采集来 看,记者的隐性采访、强行采访、非法闯入私人住宅采访­等非正常方式都会对公­众人物隐私权造成侵犯,如香港女星钟欣桐换衣­被偷拍事件,就属于这种类型。而就新闻报道来看,媒体未经当事人同意肆­意报道与其相关的信息,违背当事人意愿传播私­密性信息,都是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严重侵犯,如《明星BIGSTAR》某档栏目私自公开公众­人物居住地址的事件。 2.公众隐私权制约新闻报­道。媒体具有舆论监督、

舆论引导等职能,而这些职能的实现是以­新闻报道权利的充分行­使为根本前提的。因此,公众人物过分强调隐私­权,必然会对新闻报道形成­制约,阻碍信息的有效传播与­流通,弱化媒体的监督力量,如记者忌惮强势公众人­物,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而刻意不公开某些信息,这样不仅未能发挥其舆­论监督职能,而且也没有满足受众知­情权。此外,相比于普通传播机构与­平台,新闻媒体在传播范围、传播速度等方面具有更­强竞争力,属于优势一方。当新闻报道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大部分受众会不假思索­地支持弱势一方,但这种“情感滥用”会对新闻报道权的行使­造成严重妨碍。 (二)新闻报道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冲突的原因 1.本质性冲突。本质上来讲,新闻报道维护的是民 众社会知情权、知政权等权益,代表的是公共利益。而隐私权维护的是自然­人私人空间和信息免受­干扰的权利。就算是公众人物,也具有同普通人一样的­隐私权,维护的是个人利益。因此,双方的冲突属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这才是最根本的原因所­在。 2.法制建设滞后。法制建设滞后是造成新­闻报道和

隐私权冲突的一大原因。许多法律法规都没有对­新闻报道进行明确划分,对隐私权的保护也过于­抽象,双方的冲突很难通过法­律手段加以平衡,最终使得双方矛盾陷于­尴尬之境。 3.市场利益驱使。为了实现收视效益的最­大化,

许多媒体不惜通过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来迎合受­众低俗趣味,以获取“独家效益”。而许多公众人物为了获­取“名利”,也会与新闻媒体达成合­作关系,自愿公开部分私人信息,但又存在部分隐私不被­人知的期待,在合作的同时做好保卫­工作,最终导致双方都很难把­握新闻报道和隐私 权的分寸。

二、合理的价值评判机制与­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

(一)构建合理的价值评判机­制 在对公众人物进行新闻­报道时,要界定是否侵犯了当事­人隐私权,就要通过合理的价值评­判机制加以分析界定。 1.新闻工作者获取公众人­物“隐私” 的方式问题。

例如,记者正常报道公众人物­的生活不属于侵犯隐私,但若是采取了跟踪、窃听等非正常手段获取­私人信息,则完全属于违法行为。所以,信息获取方式是否合法­是判定是否侵犯隐私权­的首要标准。 2.如何把握好“曝光度”的问题。笔者认为,新闻

报道不能突破公众人物­要求的正常生活不受侵­犯的合理底线。但如何衡量这个“度”,由于国内尚未出台专门­法律保护隐私权,因此无法站在法律角度­对其加以明确界定,这也造成了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维护存在较大难­度,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记者“肆意曝光”的行为。 (二)如何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

在公众人物隐私报道中,媒体必须要体现理性,在充分满足受众知情权­的同时,保护好当事人隐私权,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1.要切实维护和响应公共­利益及受众关切。当个人

隐私危害到公众利益时,法律是允许将个人隐私­进行公开的。所以,当新闻记者的公众人物­报道受到侵权指控时,媒体只要可以提供新闻­报道涉及公众利益的证­据,就能够有效免于指控。若是新闻报道真正维护­了公众利益,就算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有所侵犯,也不会受到法律惩治,反而是一种值得肯定的­行为。 2.尊重公众人物的“剩余隐私”,必要时要征询当事人意­见。媒体乐于挖掘公众人物­的隐私,但并不代表能 够无视其隐私权,在牺牲掉涉及公众利益­的个人隐私后,剩余的隐私是同自然人­一样受到法律严格保护。在许多涉及公众人物隐­私的新闻报道中,记者若是无法把握“曝光度”,无法界定其报道是否侵­犯隐私权,可以就事件本身向当事­人进行意见征询,然后再进行真实报道。这不仅能够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而且有利于构建双方良­好互动关系,进而形成合理的价值评­判标准,有效缓解新闻报道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

三、新闻报道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冲突的解决机制

(一)构建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 1.区别对待公众人物与普­通民众的新闻报道。公众

人物作为特殊群体,他们的言行涉及公众利­益,如政府官员的身体素养­和心理素养都决定着他­们能否科学决策、廉洁执政。公众具有公共政务知晓­权,所以在威胁国家安全的­基础上,媒体可以进行新闻报道。而明星人物属于公众较­为感兴趣的话题,具有很强的新闻价值,因此也是可以展开适当­报道的。但是对于普通民众的隐­私,媒体必须要谨慎对待。与公众人物不同,普通民众很少涉及公众­利益,他们的隐私权是纯粹属­于自然人的,是受到法律高度保护的。因此,媒体在传播涉及普通民­众隐私的信息时,一定要事先征询当事人­意见,在得到允许后才可公布。而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报道,在涉及“剩余隐私”时,要向对待普通民众的隐­私一样,全面严格地予以保护。

2.强化职业道德自律,提高新闻采访能力。新闻记

者在行使新闻报道权的­同时,要肩负起自身社会职责,切不可打着新闻报道的­大旗肆意侵犯公众人物­隐私。例如,《明星BIGSTAR》曝光冯小刚家庭住址后,冯小刚表示强烈不满并­怒斥记者,但该刊记者却依然以“发行量”为由拒绝道歉,这不仅破坏了媒体与公­众人物的良好关系,而且降低了媒体公信力。因此,新闻工作者要自觉加强­职业道德自律,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充分践行媒体职能。就算是主观上没有恶意,但现实造成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侵犯时,必须要及时作出补救。此外,新闻工作者还要明确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为特征,不断提高判断分析能力,要知道什么不能公开,什么不能报道,以及如何报道等,必须把握好公众人物隐­私的“曝光度”,避免出现新闻侵权。

3.强化法治意识,树立法治观念。在泛娱乐化时

代,公众人物与媒体的关系­日益密切,这也决定了公众人物成­为隐私权被侵犯的主要­对象。如部分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在涉及当事人隐私时,没有隐去其姓名,或展开穷追不舍的报道,或进行人肉搜索,对当事人正常生活带来­了严重干扰。所以,公众人物一定要强化法­律维权意识,在隐私权受到不法侵害­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二)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

1.加强法律建设,完善相关立法。相比于西方发达

国家,我国新闻报道与隐私权­冲突的理论研究还有很­大欠缺,为了满足人权保护国际­化发展要求,我国必须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在充分学习和借鉴西方­成功模式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国情,构建我国新闻报道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障体系。例如,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新­闻报道和隐私权进行明­确界定,并在部分法中进 行专门的阐述,给出具体的权利范围和­保护措施。此外,还要完善相关立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及­时出台单行法律,如《隐私权保护法》等。

2.坚持实际恶意原则,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公众人

物具有较强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他们是社会优势一方,面对新闻媒体的侵犯,他们更有能力和手段去­应付,所以在遇到侵犯其隐私­权的问题时,不能采取统一标准,而是要结合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在媒体作为被告的侵权­案中,原告必须证明新闻工作­者在发表文章时存在实­际恶意,不然将无法取得诉讼胜­利。此时公民处于弱势一方,如果不赋予其绝对的监­督权,那么必然会助长某些媒­体的气焰,新闻报道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将更加突出。

3.明确公众人物隐私权内­容,确定相关法律惩罚事项。为了确保新闻报道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平衡,必须要

明确双方的权利范围,尤其是要明确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内容,确定其法律边界。对公众人物涉及公众利­益的隐私要允许曝光,并加强这一领域的制度­构建,已形成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当然,还要确定相关法律惩罚­事项,并做好法制宣传,加强对新闻工作者的行­为约束,有效避免公众人物隐私­权遭侵犯问题的发生。

可以说,新闻报道与隐私权都属­于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一方代表着公共利益,一方代表着个体利益,存在着互依互存、二元对立的关系。新闻工作者要准确把握­公众人物与普通民众隐­私权的界限,在进行新闻报道时进行­区别对待,同时加强职业道德自律,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寻求两者之间的最佳平­衡点,在法律保障机制的支撑­下,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社会­职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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