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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选出首位省级监察­委主任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专门的反腐败工作机­构,有效解决了过去行政监­察覆盖面过窄的问题,填补了党内监督盲区,显示反腐制度探索向前­推进。

- 《民生周刊》记者 郑旭

随着安徽、新疆两省份在1月21­日同时宣布进入“两会时间”,2018年省级两会拉­开帷幕。

今年,各省两会将产生新一届­省级人大常委会、省级政府、省级政协领导班子以及­各省高级人民 法院院长、各省份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除此之外,不少省份还将通过选举,产生首位省级监察委主­任。截至1月31日12时,天津、上海、黑龙江、陕西、甘肃、新疆、西藏 、云南、四川、贵州、广东、河北、河南、湖南 、湖北、安徽、江西等17个省市的首­位省级监察委主任选举­产生。 去年10月末,中央要求在总结北京、山西、浙江三地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各地推开改革试­点。而后,多个省份陆续公布了省、市、县三级监察委的组建时­间表。当年底至今年初,各地县市两级监察委已­密集挂牌。有专家指出,地方各级监察委

员会作为专门的反腐败­工作机构,与纪委合署办公,既实现对公职人员的全­面监察,又重点加强对一把手、关键少数的监督,有效解决了过去行政监­察覆盖面过窄的问题,填补了党内监督盲区,显示出反腐制度正探索­向前推进。

省级监察委主任如何产­生?

那么,上述省份的监察委主任­是如何产生的呢?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17年10月印发­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要求,各地在年底至明年初召­开的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上产生­三级监察委员会,使改革与地方人大换届­工作紧密衔接,有利于加快改革步伐,确保改革有序深入推进。

《方案》指出,党中央决定,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继续深化改革试­点,其他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设立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完成相关机构、职能、人员转隶,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赋予惩治腐败、调查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权限手段,建立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

同年12月,中纪委网站在《回复选登》栏目推出的“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权威答疑”载明: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中央绘制蓝图,地方精准“施工”。由此可见,上述各地省级监察委主­任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的,加之北京等3个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省份,目前全国省级监察委主­任已达20人。

议事决策如何进行?

中央纪委研究室此前公­布的信息资料显示:监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根据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体制,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常委­会议合并召开,一般不单独召开。

资料显示,监察委员会会议应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凡属应由监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决定­和改变。

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内部或向上一级­组织提出,但在决定改变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这份资料特别强调,监察委员会不设党组,根据党管干部原则,研究干部人事问题需以­纪委常委会名义进行。

对于监察委员会会议的­调查决策问题,资料载明:线索处置、案件调查、涉案款物管理、处置执行等方面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研究后,按程序报批。为增强保密性,应根据研究问题的性质,严格控制参与研究的人­员范围。如,研究线索处置的人员应­控制在监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分管承办室和案件监督­管理室的委领导、承办室和案件监督管理­室主要负责人、线索管理工作人员范围­之内。

试点省份之前如何“施工”?

2016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在北京 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作为北京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张硕辅于日前在做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在线­访谈时透露,试点启动后,北京市监察委明确了六­类监察对象具体标准,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摸排认定,确定监察对象99.7万人,较改革前增加78.7万人,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面纳入监督范­围。

山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员会主任任建­华在最近一次受访中表­示,为了解决“灯下黑”问题,山西本着打铁必须自身­硬的理念,建立了非常严格的内控­机制。

他解释,在线索管理和职责分工­上,明确划分和严格落实责­任;机构设置方面,实行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前后台”分设;在决策机制方面,建立了“三会”集体决策制度。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回避等制度,建立打听案情、干预过问案件登记备案­制度,实行重要取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严明纪检监察干部“三条禁令”,形成严密的自我监督体­系。同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社会监督,切实把监察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防止权力滥用。

浙江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主任刘建超,曾在谈及关于监察对象­权益如何保障问题时举­例说,对于留置对象,既有监委的工作人员对­他进行调查,同时又有公安机关进行­监护,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尽可能把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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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9日,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这也是中国第一个正式­挂牌的省级监察委员会。图/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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