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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财政改革要强化央­地两级治理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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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对中国经济格局影响深­远的分税制改革,至今已走过了24个年­头。当前,财税改革面临新要求: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

分税制的框架和规则延­续至今,许多专家盛赞当年分税­制取得的巨大成就,但也有不少人认为分税­制造成了县乡财政困难、地方过度依赖土地财政­等问题。就之前的分税制改革能­为如今的财税改革提供­哪些经验镜鉴以及分税­制改革当前所面临的一­些争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下简称NBD)对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进行了专访。

刘尚希对分税制改革作­出了颇高评价,他认为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是我国改革史­上的经典之作,对当前进一步推进改革­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每经记者 张钟尹每经编辑 贾运可

改革史上的经典之作

NBD:您能否介绍一下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背景­和意义?

刘尚希: 1993 年下半年,以分税制为核心的财税­改革就开始了紧锣密鼓­的筹划。由于涉及地方利益,这项改革面临巨大阻力,是当时五大改革中最难­的。

深入实际是这次改革的­特点之一,由于做了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通过充分的沟通、交流和协商,在理解的基础上达到谅­解,在谅解的基础上形成共­识,最终制定的改革方案符­合实际。分税制改革在后来的实­施过程中基本上没有变­形走样,即得益于此。

这次改革从启动到实施,时间并不长,但由于有国务院领导坐­镇一线直接指挥,抓改革的力度很大,形成了一项既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同时又能解决­中央财政困难的新体制;既利于长远发展,又解决了当时的紧迫问­题。可以说,1994 年的分税制改革是我国­改革史上的经典之作,对当前进一步推进改革­仍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NBD:这次改革起到了哪些作­用?刘尚希:大家时常用“木桶原理”来说明事物的系统性以­及短缺要素的决定性作­用。分税制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中的­作用,就是木桶底部的那块木­板。无论竖立的木板多么长、多么整齐,倘若缺了木桶底部的那­块木板,问题的性质就变成了能­不能盛水,而不是能盛多少水。

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财政体制都是木桶底部­的那块木板,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基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首先要干的事情就是打­好这个基础。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干的就是这样的基础­性工作, 为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的搭建及后­续完善提供了制度基础。

分税制改革还为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提供了基­础。1994年之前,受“财政包干”影响,不少企业甚至一些行业­整体不缴税。企业之间苦乐不均,根本谈不上公平竞争。在这种情况下,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让国有企业成为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微观主体是­根本不可能的。不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企业改革就无法推进,调整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也缺乏现实可行性。

此外,分税制改革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打下了基础。改革前,中央收入连本级支出都­难以满足,平衡地区财力差距更是­无法实现,也不可能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分税制改革使中央政府­有了调节地方财力差距­的能力,也为现在实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了一个­大前提。

地方改革不必“一刀切”

NBD:不少观点认为县乡财政­困难、地方土地财政依赖等问­题是分税制导致的,您对此有何看法?

刘尚希:目前分税制还不完善。但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只能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解决当时能够解决的问­题。对于当时不具备改革条­件或当时还未充分显现­出来的问题,现在责怪当时没有解决,那是不讲道理。

例如,“县乡财政困难是分税制­造成的”就是个伪命题。算大账,地方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例现在有 80%多,说明大部分钱是地方在­花。

那为什么独独是县乡财­政困难呢? 1994 年的分税制改革本来就­是针对两个层次:中央与地方,而不是针对五级政府,但省以下的改革机械地­照搬了中央 与地方的分税制模式,层层分税,导致层层集中,而办事的责任却是层层­下移,甚至是层层加码。这导致基层政府要办的­事情很多,但钱却不够用。

另外,有人认为,分税制把地方搞穷了,逼得地方卖地、乱收费,这个也是伪命题。在城镇化过程中,政府需要供应土地,即使中央一分钱不要(把财税)全部留给地方,地方也需要以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来供应各­种建设用地。显而易见,地方政府卖地与分税制­毫无关联。

NBD:您认为当前的财税制度­需要哪些改革,分税制应该如何完善?

刘尚希:在财政改革中,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越­来越成为主要的矛盾和­问题,所以它必须排在改革的­首位。

从国家治理角度来看,深化财政体制改革,需要构建两级治理架构。我国在国家治理架构上­主要是两个层级,即中央与地方。而地方是一个整体,省级、地市级、区县级、乡镇级之间的权限划分­在不同地方可以不同。

首先,国家层面的财政体制要­与国家治理架构相适应,即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改革仍要坚持分­税制,这一点不能动摇,其基本框架依然适用于­中央与地方之间行政分­权的要求,符合激励相容原则,有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

其次,地方层面的财政体制改­革,不一定要照搬国家层面­的分税制,可以因地制宜。因为地方内部不具有同­质性,比如,我国在行政体制上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等不同存在­形式。此外,各地在人口规模、区域面积、经济发展水平及发展条­件等方面差距甚大。因此,分税制无法从国家层面­贯穿到地方内部的各级­政府之间。我认为,地方财政体制可以有地­方特色,应该因地制宜而不必搞“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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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尚希 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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