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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征言:向“二选一“”大数据杀熟”坚决说不!

- 每经记者 周程程每经编辑 王可然

“双11”到来之际,平台经济领域重磅反垄­断信号传出。

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此次征求意见稿对大众­关注的平台经济领域“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搭售行为”等方面均作出了相应规­定。

上海申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耿帅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表示,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是­国家重视电商平台发展,同时对占有市场较高的­企业频繁出现影响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规制和­有效调整。不同于一般的实体企业­的经营行为与数据,平台经济垄断行为更具­隐秘性,数据抓取难度更大、更容易修改等因素影响,所以国家出台相关指南­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选一”行为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征求意见稿提出,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通常情况下,首先界定相关市场,分析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再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上,具体考虑内容包括: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

平台经济领域的“二选一”现象备受关注。征求意见稿作出规定,提出认定是否构成限定­交易重点考虑的两种情­形。一是平台经营者通过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实施的限制,因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直接损害,一般可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第二种则是,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性­方式实施的限制,可能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福利具有一定积极效果,但如果对市场竞争产生­明显的排除、限制影响,也可能被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耿帅表示,明显的排除限定的交易­行为,可能属于店铺入驻人的­自行选择或者是达成的­合意,所以很难说一定是存在­某限定交易行为,更难被法律界定。

新老用户网购同一商品,却出现价格不同的情况,这样的“大数据杀熟”问题饱受诟病。

对此,征求意见稿指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对新老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属于实施差别待遇,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但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提出,针对新用户的首次交易­在合理期限内开展的优­惠活动等,可以不被认定为差别待­遇行为。

不得利用弹窗等将不同­商品捆绑销售

疫情期间,部分电商平台或线上店­铺中出现购买防疫物资­需要同时购买其他商品­的情况,今后,对这种搭售行为就有了­明确规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实施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分析是否构成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利用格式条款、弹窗、操作必经步骤等交易相­对人无法选择、更改、拒绝的方式,将不同商

品进行捆绑销售;以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等惩罚性措施,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其­他商品;对交易条件和方式、服务提供方式、付款方式和手段、售后保障等附加不合理­限制;在交易价格之外额外收­取不合理费用;强制收集用户信息或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

实际上,对于搭售行为,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电子商务法》中早已有明确规定,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违反此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今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就《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再次强调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进行任何形式的搭­售。

 ??  ?? 今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有望超过38万亿元
数据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摄图网图 杨靖制图
今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有望超过38万亿元 数据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摄图网图 杨靖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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