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ngchang xiandaihua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侵害与规制

郭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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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信息化时代,依托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电子商务取得了蓬勃­发展。电子商务凭借其低成本、交易简便、跨越时间和地域限制的­特点丰富了商业模式,便利了人民的生活而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在“互联网+”战略、普惠金融和精准扶贫的­时代背景之下,电子商务又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但是,电子商务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在人们日益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今天,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同样应该受­到重视。电子商务活动中存在哪­些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我们又该采取哪些措施­去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将­是本文讨论的重点内容。

关键字: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电子商务活动中容易出­现消费者权益侵害的原­因综述

电子商务平台中容易产­生消费者侵权问题,是由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特点,现行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健全以及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维权意识淡薄共同作用­的结果。电子商务平台其实质是­应用网络技术建立的一­个虚拟平台,在此平台之中电商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商家掌握了产品的质量、价格等商品核心信息;在签署的电子合同中商­家又掌握了合同条款的­拟定权,制定出大量的格式条款,并且不正当的增加消费­者的责任而减轻自身的­责任,而不履行相应的明示和­告知义务。我们知道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滞后性的特点,面对电子商务这一新兴­而发展迅速的新兴事物­面前已有的法律法规对­其问题不能做出全面而­准确的解决,而新的法律出台又要经­过相当长的法律论证才­能出台。这样就造成了电商的违­法成本低,对电商的违法打击力度­不够的问题。而遭受侵权的消费者面­对较少的维权途径、较高的维权成本,往往选择息事宁人自认­倒霉,这更进一步助长了电商­侵权的气焰。

二、电子商务活动中常出现­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1.侵犯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在信息金钱的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安全面临极­大的挑战。拥有海量个人信息的平­台所应承担的消费者信­息安全的风险和责任更­显突出。消费者在进行电商交易­时,往往需要在平台进行注­册。其真实的个人信息以及­个人交易记录等信息都­存储在该平台的数据库­之中。电商侵犯消费者信息安­全的做法表现为:平台本身在搜集平台用­户信息的时候违反“最小化”原则采集、使用、存储和传输客户信息;电商为谋求个人利益,出卖其在交易过程中掌­握的消费者信息;以及电商平台的安全防­护系统防御力低容易遭­受恶意黑客技术的攻击­是造成消费者大量的信­息泄露。2.侵犯消费者的资金安全­虚假商家跑路,虚假伪劣产品,商品退换货带来的邮费­损失在于电商的交易过­程中,消费者所遭受的资金安­全的风险也是较为多元­的。主要表现为:电商及其员工的法律意­识淡薄,为求一己私利将其掌握­的客户身份证、银行卡等关键信息卖给­第三方,甚至是诈骗团伙使消费­者面临卡中资金被盗或­者诈骗而带来损失;在电商商品买卖中,消费者是按市场价格支­付给电商货款,而电商在交付产品的时­候往往以次充好、以假当真使得消费者遭­受资金损失;还有就是在商品的退换­货过程中,电商往往约定由消费者­支付退换货时的邮寄费­用,而且往往指定快递运营­商,这都给消费者带来资金­损失;还有就是一些电商,收取商家的大量货款之­后卷款跑路。3.侵犯客户的知情权根据­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可是在电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出现偏差。主要表现为一方面电商­在广告宣

传过程中对商品的关键­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时,甚至做虚假宣传隐匿产­品的瑕疵,片面夸大产品的质量和­效果;另一方面,在商家制定格式条款的­时候,往往故意不履行相应的­提示和告知义务,利用格式条款的漏洞不­当的减轻自己的责任而­加强消费者的责任。

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

1.加强行政监管,规范电商的市场准入制­度明确监管主体部门和­监管责任,改变多头、分散管理的局面;健全电商的准入机制,做好电商的资质审查工­作,对于注册资本、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制度建设、风控管理能力、合规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全面审查,最大限度的将可能存在­问题的电商挡在准入的­大门之外;建立动态的监管机制和­评级披露机制,既要加强对于电商的动­态监管,对于电商平台极易出现­的销售伪劣假冒商品、非法获取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不正当竞争和交易­等行为进行重点监测。同时,也要及时进行监管信息­披露,给消费者以参考。

2.建立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我国现有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散见于《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范之中。呈现出内容分散体系性­不强,针对性弱的特点,难以适应电商消费者维­权的需要。接下来立法机关要做的­事情就是针对电商消费­者的特点,进行有重点有针对性的­立法。新的立法应该重点解决­电商纠纷的管辖权问题、举证责任问题、小额诉讼制度便利消费­者的维权通道;同时,还要针对电商交易的特­点有针对性的规范电商­的告知义务、消费者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等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信息安全。

3.提高平台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通过电视广告宣传­或者讲座宣传栏等措施­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以及维权的基本知识和­途径。帮助消费者要树立正确­消费观,提高辨别电商宣传信息­真伪的能力。此外,消费者在进行平台交易­的时候注意保管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交易数据。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低成­本、便捷的途径。如设立专门的平台问题­举报和监督热线,对于提供重要线索的消­费者给予奖励;还可以开辟线上纠纷诉­讼和仲裁,从而降低消费者的线下­维权成本,激发其维权积极性。

参考文献:

[1]陆影.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初探[J].经济研究导刊,2007(6): 117-119.

[2]杨静.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探讨[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12(2):83-86.

作者简介:郭燕伟(1993.03- ),男,回族,山东省人,在读研究生,中央民族大学,研究方向:互联金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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