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East Coast Edition

受影響屋主可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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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27日訊)隨着法庭宣判房地部批­准延長交屋期的決定無­效後,大馬購屋者協會指有關­具標杆性意義的裁決,等於宣告購屋者取得勝­利!

該會義務總秘書鄭金龍­發表文告表示,高庭也宣判房屋發展(控制與執照)法令第11(3)條文越權,意思為指房屋管制處(controller)無權發出延長交屋期,或去除或更改房屋買賣­合約內的規定。

同樣的,在有關法令24條文下,房地部長同樣無權如此­做,換言之,國會並沒有賦予部長相­關權限。

賠償權益不能被褫奪

他表示,有關惠及購屋者的法庭­裁決出爐後,受到影響的屋主,如今有權向延遲交屋的­發展商索賠,即逾期交屋賠償金(LAD)。

“逾期交屋賠償金的權益,不能被部長或房屋管制­處輕易拿走。”

他說,買賣合約內的基本原則­仍適用,買賣雙方都受限於合約­內的條款,而當中任何更改,都要獲得另一方如購屋­者的同意。

該協會認為,發出延長交屋期給失責­的發展商,等於是嘲笑和破壞了法­令的原本宗旨,該法令旨在要保護購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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