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Metro Edition (Day)
控集會中妨礙公務
(吉隆坡21日訊)霹靂迪渣區州議員鄭立慷,新邦波賴區州議員陳家興及另4名男子被控在“我們抗爭"集會中蓄意阻止吉隆坡市政局官員沒收“開除全國總警長"橫幅一案,推事庭今日宣判他們表面罪名成立,須出庭自辯。
另4名被告分別是安邦再也前市議員達米拉拉森(54歲)、鵝嘜縣新村事務協調官徐灶生(41歲)、社運分子顏志謀( 25歲)及熊明昌( 49歲),他們將在11月28及29日在證人欄內宣誓自辯。
推事諾阿敏娜杜在宣讀判詞時說,在檢視了本案控方證人的供詞、證物及控辯雙方的陳詞後,宣判6名被告妨礙公務表罪成立,而被指對公務員使用暴力的徐灶生也同樣表罪成立,須出庭自辯。
她認為,被告所面對的控狀內容清晰,且沒有對辯方帶來任何混淆,因此沒有修改控狀的必要。
律師:控狀沒列明實際行為
在推事下判前,被告的代表律師哥賓星指出,其當事人所面對的指控有缺陷、毫無根據及
存有偏見,因為控狀僅寫道被告妨礙公務,卻沒有清楚列明被告妨礙公務的實際行為。
主控官莫哈末法利副檢察司則說,控方成功舉證證明有關指控的元素,控方也可修改控狀,或在控狀中加入被告是否蓄意作出有關行為。
他說,控方的責任是要證明被告是否“自願性"地妨礙公務,當市政局官員到案發現場時,被告突然上前阻止官員沒收橫幅。
他也否認指控存有偏見,因為控方證人的供詞皆表示,市政局官員在準備拆掉橫幅時就被阻止,事發現場所拍到視頻也可證明這一點。
不過,哥賓星拒絕控方修改控狀的建議,並認為法庭應重新傳召證人出庭供證,審訊應該繼續進行,否則將對其當事人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