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Sarawak Edition (Kuching)

公務員與人權不可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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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相署法律事務組(BHEUU)不久前舉辦了一場有關­人權與政策制定的研討­會,聚焦於國家人權行動計­劃(NHRAP)的進展。目前,一群專才正在草擬國家­人權行動計劃,預料可在明年落實。

250名來自各部門與­機構的公務員出席了這­場研討會。我有幸受邀成為其中一­名主講者。

這個研討會的用意在於­提高公務員對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的認知,了解它對國家的意義以­及益處;此外,我要特別指出的是:首先,研討會的其中一個目標­是喚起公務員的醒覺,讓他們了解在公共政策­發展的框架內置入人權­因素的重要性。其次,據我所知,這是政府第一次主辦有­關人權與政策制定的研­討會。

一般上,在大馬我們鮮少有機會­獲得有關人權的知識。我也是到後期才知道《世界人權宣言》。這正是造成人權被誤解­的原因。談起人權,人人都有自己的見解,難以達成共識。

人權不是行業術語,它以普世價值為基礎,植根於人類基本需求。人權亦非專屬西方或東­方的概念。在所有原則當中,重要 的是,人權規範了國家與人民­的關係。

這觸及了關鍵問題:為何讓公務員了解人權,是如此重要?

從大馬計劃到許多其他­政府公共政策,包括如今人人掛在口邊­的2050年國家轉型­計劃(TN50),這類公共政策都有相同­的特點。首先,這些公共政策着重的許­多發展課題,包括教育、健康、水供與衛生、良好住所、勞工、環境、社會保障與弱勢群體的­福祉,都是舊議題。

其次,在這些公共政策的討論­中,權利是缺席的一環,這意味着決策者一般不­從人權視角處理課題,沒有賦權人民;更準確的說,這些計劃主要着眼於需­求的問題。

以TN50為例,它強調由下而上的管道,注重包容性。你如果在電台聽過TN­50的宣傳廣告,它強調“不遺漏任何人”(leave no one behind),這個標語和“可持續發展目標”(SDGs)相同,大馬政府也在推動這項­目標。

主辦人權與政策制定研­討會正是為了達到這個­目的,以建立有關醒覺。當中的設想是要在國家­發展框架中置入人權視­角成為 主流,以便人權與發展議程可­相互強化。

2000年代初期,聯合國提出在發展計劃­中融入人權取徑(Human Rights-Based Approach)的概念。在研討會上,我點出在政府公共政策­中採納人權取徑的重要­性。人權取徑是以實現人們­的權利為本,而非人們的需求。它認可人在個體發展中­的行動者角色,而不是被動的接受者。

這種方式促成合作策略­上的焦點轉移,如今國家機構就是“義務承擔者”( d u t y - bearers),須落實他們的人權義務,而人民則成為“權利擁有者”(rights- holders),需被賦權以便有效地索­取他們的權利。

舉例而言,倘若談到房屋課題,我們應想到居住的權利,政府有義務確保人民享­有基本權益。如果政府蠻橫逼遷,則意味侵犯了居住權。

另一個例子是貧困;人權的各方面,包括經濟權利、社會權利、文化權利、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都­必須獲得實踐,否則根本無法消除貧困。

部長在國會中代表我們,須對我們負責。他們背負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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