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城濫射慘案後的錯誤邏輯
賭城拉斯維加濫射事件,造成59人死亡、520多人受傷,現在已過去十多天,美國社會在一陣哀傷、譴責、憤怒之後,似乎慢慢將它淡忘了。政客也不敢提出槍枝管制法案。正如世界日報10月3日的社論指出:「美國缺糾錯能力,大屠殺還會再發生」。為什麼立法管制槍枝如此困難?擁槍團體用什麼理由來反對管制?他們的理由有二:第一,美國憲法賦予人民有擁槍的權利,限制擁槍就屬違憲。第二,他們說,「槍不殺人,是人殺人」,所以槍枝是無辜的。這兩個說法都有問題。 人民雖有擁槍的權利,但任何權利都不是無限的。超過了某一限度,就不符立法本意。此次濫射事件的兇手使用高殺傷力的自動步槍,對著2萬多參加音樂會的無辜群眾,在數分鐘內發射近千發子彈,警方還在兇手家中搜出30多枝槍和大量彈藥,這難道也是憲法賦予的權利?任何人的權利都不可侵犯他人的權利,這是基本原則。每個人都有生存權,生存權應高於其他任何權利。但在「我的」擁槍權和「別人的」生存權之間,後者往往高過前者。這裡涉及的是人性問題。槍不殺人,是人殺人,這話似乎有理。沒 有槍,人們還是可以用石頭、拳頭殺人,你能禁止得了嗎?但如照此邏輯,核子武器也不殺人,是人殺人,那擁槍團體也必須反對限制核子武器才對,否則便自相矛盾了。不錯,武器是被人所用,殺人必須先有殺人的念頭。管住人的心思,才是關鍵所在,否則,一切都必然徒勞無功。但現在舉世價值觀都強調自我,道德規範力約束不了人性的自我中心所造成的扭曲,以致限槍成為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