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TA Scientiarum Naturalium Universitatis Pekinensis
生计和生态视角下搬迁牧户保有牲畜的行为研究——以青海省玉树州搬迁牧户为例
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环境管理系, 北京 100871; † 通信作者, E-mail: wjlee@pku.edu.cn
摘要 为理解牧区城镇化背景下搬迁牧户保有牲畜的行为逻辑及其生态影响, 以青海省玉树州3个村庄的搬迁牧户为例, 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获取数据, 分析牧民在迁出地保有牲畜的具体形式、原因和数量变化及牧民的生态感知, 并根据斯科特关于道义小农的“安全第一”原则选择变量, 定量探究牧民保留牲畜行为和数量的影响因素。结果表明, 搬迁牧户通过家庭分工、亲友代养和雇工放牧等多种形式保有牲畜, 作为融入城镇生活的适应性策略。牧户保有牲畜主要出于“安全第一”的需求, 经济收入较高的牧户兼具“理性小农”的特点。家庭人口规模大及非生计原因搬迁的牧户更倾向于保有牲畜。收入较高的牧户保有牲畜的概率更高且数量更多, 城镇就业人数较多的家庭保有牲畜的概率更低。牧户保有牲畜的适应策略受到社会关系和经济成本等因素的制约, 可能难以维持。搬迁牧户保有牲畜的行为并未直接增加迁出地的放牧压力, 但鼓励牧民通过搬迁实现减畜目标的政策执行过程中需要关注搬迁牧户保有牲畜的形式、返迁的可能性、行为动机的转变和留居户的牲畜数量变化。关键词 牧区城镇化; 生计适应; 牲畜; 安全第一; 青藏高原
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1]。城乡间的经济收入差距是农村人口向城镇流动的主要原因[2]。与一般农村相比, 牧区城镇化有其特殊性。在超载过牧导致草原生态退化的解释逻辑下, 牧区城镇化不仅有助于推动牧民生计转型, 促进地区经济发展, 更是减少牧区人口和草原载畜量, 恢复和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3–5]。牧民定居、生态移民和牧区学校撤并等政策也成为牧民向城镇流动的重要驱动力[6]。尽管国家政策试图实现牧民城镇定居和转产就业, 搬迁牧民保留畜牧业生产的现象却普遍存在。王晓毅[7]对青海格尔木市区的生态移民的调查表明,牧民在搬迁时将草场转给亲戚和邻居使用, 而将部分或全部牲畜寄养在亲戚或朋友家, 还有些家庭通过内部分工, 一部分人搬迁到移民村, 另一部分人继续留在牧场。王林静等[4]基于内蒙古锡林浩特市牧民移民家庭的调研, 发现近七成移民家庭仍然依靠牧业收入维持生活, 并产生移民在学校假期全部返回牧区的“季节性市民”现象。王皓田[8]在内蒙古四子王旗的调查显示, 一部分搬迁牧民在城镇从事工商业的同时, 还雇用羊倌放牧。以上研究或将搬迁牧民保留畜牧业生产视为缺乏替代生计下的一种生计适应策略, 保有牲畜是为了提供收入, 满足城镇生活所需[4,7] , 或认为保留畜牧业生产是家庭多元生计的一部分, 保有牲畜是为了收入最大化[8–9]。这些研究者同时呼吁重视牧民的能动性和自主性, 并探讨其对牧区城镇化的启示,即允许牧民在城镇与牧区之间自由流动, 在享受城镇生活便利的同时保留牧业生计, 以便保障牧区城镇化的有序进行, 实现城乡互动[8–11]。已有研究认识到搬迁牧民保留畜牧业生产在生计方面的合理性, 但存在两方面的不足。一方面, 对牧民保留畜牧业生产行为的影响因素未做深入讨论, 阻碍了对牧民生计策略的进一步理解, 无法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另一方面, 未分析搬迁牧民保留畜牧业生产对草原生态的影响, 无法回应通过牧区城镇化实现草原生态治理的重大命题。
为了理解搬迁牧户保有牲畜的行为逻辑, 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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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 non-migrant households to achieve the goal of reducing livestock through encouraging herders to migrate to the urban. Key words urbanization in pastoral areas; livelihood adaptation; livestock; safety-first principle; Qinghai-tibet Plateau
首先分析关于小农行为的两个经典理论: “道义小农”和“理性小农”。“道义小农”学派以斯科特和恰亚诺夫等为代表, 认为小农的行为选择更强调生存需要和道义理性,而非追求利润[12–13]。斯科特[12]在关于殖民地时代被迫从自然经济卷入市场与资本主义的东南亚农民及农民经济的研究中, 详细地分析道义小农的“安全第一”决策原则: 农民在一定条件下, 出于生存理性, 会要求安全第一, 生存安全比高平均收入优先, 只有当生存安全没有风险或风险不大时, 农民才会更多地考虑收益。“理性小农”学派以舒尔茨和波普金等为代表, 主张小农的行为选择更强调经济利益, 追求利润最大化[14–15]。如舒尔茨[14]在《改造传统农业》中提出, 农民本质上是与资本家一样的理性牟利者,“一旦有了投资机会和有效的刺激, 就会点石成金”。可以发现, “道义小农”和“理性小农”的假设能够对现有研究中搬迁牧民保留畜牧业生产的原因做出理论解释。
本文通过实地调研, 了解搬迁牧户保有牲畜的原因, 认为“道义小农”的假设更符合本文案例地搬迁牧户保有牲畜的原因。因此, 本文以青海省玉树州 3个村庄的搬迁牧民为例, 分析牧民在迁出地保有牲畜的具体形式、原因和数量变化, 并根据斯科特关于道义小农“安全第一”的原则选择变量, 定量地探究牧户保留牲畜行为和数量的影响因素, 讨论保有牲畜作为适应策略面临的问题以及对草原生态的影响, 并据此提出政策建议。
1 数据和方法1.1 研究区概况
玉树市是玉树藏族自治州州府所在地, 位于青海省西南部, 地处青藏高原东部。境内平均海拔4493.4 m, 地形以山地高原为主, 属典型的高原高寒气候, 年均温为 2.9 ℃ , 草地类型以高寒草甸为主。玉树市辖4个街道办事处2镇 5乡, 土地面积为 1.57 万 km2, 2016年全市总人口为111352 人, 近93%是藏族。玉树市是一个以牧为主、农牧结合的半农半牧市, 2017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20059元。玉树州全境位于三江源保护区内, 生态环境脆弱。
访谈牧户来自G村、Y村和Z村,3个村庄的基本信息见表1。案例村的牧户搬迁从20世纪 90 年代开始, 并集中在2006年后①。案例村无生态移民项目, 因此牧户的搬迁属于自发型搬迁。子女入学是案例地牧户搬迁的主要原因, 少数牧户为了寻找生计而搬到玉树市。目前, 3个村搬迁到玉树市的牧户比例在40%~50%之间。玉树州是青海省主要的虫草产区, 虫草产量占全省的60%以上, 3个案例村中的Y村虫草资源尤为丰富。搬迁户的收入来源中, 虫草收入平均占比超过40%, 其中Y村虫草收入占比超过60%。
1.2 数据来源
2018 年 8月和 2019 年 7—8月, 本研究组两次在案例村和玉树市区进行田野调查, 主要通过关键人物访谈和半结构问卷调查两种方式获取数据。访谈的关键人物包括村干部、会计和社长等, 访谈内容包括案例村整体的人口搬迁、畜牧业生产和草场使用等。问卷调查内容包括牧户搬迁原因、家庭人口、职业和收入和牲畜数量变化等。在考虑样本贫富分布的基础上进行分层抽样, 共获得158个样本(G村59 户,Y村65户, Z村34户), 各村抽样比例均为30%左右。
为保证调查质量, 问卷调查对象基本上为户主,平均每户访谈时间约为2小时。在158个搬迁户样本中, 保有牲畜的搬迁户有72 个, 占46%。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调查数据, 模型分析采用两次调研获得的牧户2017年截面数据。由于少数样本部分数据缺失, 或在 2018 和 2019年才搬迁, 本文纳入模型回归的样本数为144个(G村55户,Y村57户,Z村32户), 其中保有牲畜的搬迁户64个, 占 44%。
1.3 模型和变量
本文从放牧压力变化和牧民生态感知两方面来
评估搬迁牧户保有牲畜的生态影响。在放牧压力变化方面, 由于案例村的草场使用制度均为共用, 草场使用面积是固定的, 故只考虑牲畜数量的变化。牧户搬迁后, 留居户的牲畜数量可能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 迁出地的草场生态未必会改善。因此, 应分别分析搬迁牧户在迁出后保有牲畜的数量变化和迁出地牲畜数量的整体变化。牲畜数量变化可分为增加、减少及波动(或不变)3种情况。在牧民生态感知方面, 由于牧民搬迁的时间集中在 2006年以后, 故以留居牧民对近10年村内草场生态变化趋势的整体认知作为评估指标, 并分为改善、下降、没有变化和不确定4种情况。与搬迁前相比, 若搬迁牧户保有的牲畜数量减少, 则认为搬迁牧户保有牲畜的行为没有直接增加迁出地的放牧压力, 牧户搬迁实现部分减畜的目标。为了分析搬迁牧户保有牲畜行为的影响因素,本文选取Logit模型进行回归, 模型设定为
( P (Y 1) x x ixi, (1) ln( P ( Y 0 1 1 2 2
0) ݅ݔ其中, P表示搬迁户选择保有牲畜的概率; Y表示搬ݔ݅的估迁户是否保有牲畜, 是为 1, 否为 0; 表示对搬迁
α݅表示户可能产生影响的一系列变量(表2),计系数; ε表示随机误差项。采用线性回归模型分析这些因素对搬迁户中保有畜户牲畜数量的影响, 并与 Logit模型的分析结
Amount=β0+β1x1+β2x2+…+βixi+γtype+μ,果相互印证。线性回归模型设定为
(2)其中, Amount表示搬迁户保有牲畜的数量; 为了控制
β݅和和݅ݔ保有牲畜的形式的影响, 增加分类变量Type; γ分别表示 Type的估计系数, μ表示随机误差项。本文假定搬迁牧户保有牲畜的决策遵循“安全
第一”的原则, 并从消费和收入两方面来表征搬迁牧户的安全感。斯科特[12]认为, 农民家庭经济活动的首要目标是满足家庭的生存消费需要, 而这种消费需要与家庭规模直接相关; 农民的生存斗争会受外部就业机会的影响。因此, 将家庭成员数以及就业和收入情况作为模型的核心解释变量。考虑到不同收入的稳定性不同以及虫草收入对当地牧户的重要性, 将家庭现金总收入、虫草收入及工资经营性收入分别纳入式(1)和(2), 得到4个模型。其中, 模型 1和模型3的核心解释变量为家庭现金总收入,模型2和模型4的核心解释变量为虫草收入及工资经营性收入。调查发现, 案例地牧户极少通过出售牲畜来换取现金, 因此家庭现金总收入只包括工资和经营性收入、虫草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6] [16]参考金瑛等 和 Soltani 等 关于农牧户生计策略的研究, 并结合案例地的实际情况和数据可获取性, 本文选取的控制变量包括搬迁户的户主特征、家庭劳动力特征和搬迁特征, 变量的定义与测量方式见表2。
2 结果分析2.1 搬迁牧户保有牲畜的形式和原因
表 3展示案例地搬迁牧户保有牲畜的4种形式及特点。委托亲友代养牲畜是主要的形式, 该类型
的搬迁户占保有牲畜搬迁户总数的57%; 其次是雇人放牧, 占 31%; 家庭成员分居放牧和牲畜放养,无人照看的搬迁户较少, 仅占11%。不同形式下,搬迁牧户保有的牲畜规模、劳动力来源、付费情况和畜产品分配有较大的区别。家庭成员分居放牧和雇人放牧情况下, 搬迁户一般保有较大规模的牲畜。但分居放牧要求部分家庭劳动力留在牧区, 雇人放牧则需要较高的现金支出。搬迁牧户都需要为保有的牲畜购买饲草料, 在委托亲友或雇人放牧的情况下, 还需要将部分或全部奶产品作为酬金, 分给代养的亲友或雇佣的劳动力。搬迁户一直享有畜群的所有权, 包括繁殖新增的牲畜。
调查结果显示, 搬迁牧户保有牲畜的首要原因是满足食物需求, 减少现金支出(表4)。在玉树市区, 一斤牛肉的售价为50元左右, 如果家庭消费全靠购买, 将需要一笔很大的支出。保有牲畜的牧户一般只需要每年从自己的畜群中消费1~2头牛。其次是考虑未来, 降低生计风险。如有的搬迁户提到, “万一在州上生活不下去, 全家一起回去放牧”, “州上条件不好的话还可以回去”。留着牲畜等孩子上完学后回到牧区放牧、维持畜牧业增加收入和出于文化传承因素的牧户非常少。因此, 保有牲畜主要作为案例地搬迁牧户融入城镇生活的适应性策略,发挥保障食物安全、减少现金支出和应对生计风险的作用。
2.2 搬迁牧户和迁出地的牲畜数量变化
图1展示搬迁牧户保有牲畜的数量变化, 可以看出, 尽管各村庄有所差异, 但大部分搬迁户保有的牲畜数量均呈下降趋势。G村搬迁牧户保有牲畜数量呈波动或不变趋势的比例虽然较高(32.3%), 但
此部分牧户保有的牲畜规模都较小, 在 10~20头之间。牲畜数量下降的原因较多, 除自然灾害死亡、野生动物攻击外, 一些牧户为便于代养人照看①或减少需要支付的雇工费用, 减少畜群中的母畜和小畜比例, 甚至一次性出售部分牲畜。
从迁出地牲畜数量的整体变化来看, 3个村庄呈现不同的特点。根据访谈数据, G村的牲畜数量由 2011 年的 8400 头升至 2017 年的 8900 头, 增加6%。G村村支书也表示, “尽管村里搬迁户增加后, 无畜户的户数在增加, 但牲畜数量并没有减少”。Y村村长表示, “Y村的牲畜数量在减少”, 从Y村各社社长处获得的牲畜数据支持这一说法, 其中一社的牲畜数量由2007年的 6000头减少到2018年的 4000 头, 二社的牲畜数量由2011年的 2800 头减少到2018年的 2300 头, 三社的牲畜数量由2014年的6000头减少到2018年的5600头。调研时未获得Z村早期的牲畜数据, 但无论是乡长还是村支书,均表示“这些年牲畜数量没有多大变化”、“总体牲畜数量基本平稳”。G村和Z村整体牲畜数量未减少的原因主要是留居户牲畜数量的增加。
除Y村外, 留居牧户对草场生态变化的感知与迁出地牲畜数量的整体变化情况大致相符(图2)。G村大部分留居牧户(78%)认为村内的草场生态状况在变差, 超过一半的Z村留居户(52%)认为村内的草场状况基本上没有变化。Y村牲畜数量虽然整体上减少, 但由于野生动物的破坏, 牧民认为草场并没有变好。Y村村长也提到, “尽管牲畜数量减少了, 但是草场状况在变差, 主要原因是三社有较多的岩羊、白唇鹿等野生动物, 一、二社鼠兔多”。
总的来看, 一部分牧户搬迁后放弃了畜牧业,
而保有牲畜搬迁牧户的牲畜规模受多种因素限制,与迁出前相比多呈下降趋势, 因此与迁出前相比,搬迁牧户保有牲畜的行为没有增加迁出地的放牧压力。但是, 由于留居牧户牲畜数量增加, 搬迁牧户增加在一定时期内可能不会带来村庄整体放牧压力的下降。
2.3 搬迁牧户保有牲畜行为和数量的影响因素2.3.1 描述性统计
如表5所示, 搬迁户中有畜户和无畜户在家庭成员数、就业和收入情况以及部分搬迁特征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有畜户的家庭成员数均值为4.7 人,比无畜户多0.5人。搬迁户家庭城镇就业人数较低,均值为1人左右, 且无畜户的城镇就业人数显著多于有畜户。无畜户的工资和经营性收入均值为3.61万元, 比有畜户高46%。有畜户的虫草收入均值为5.28 万元, 接近无畜户虫草收入的4倍。由于有畜户的虫草收入较高, 有畜户的家庭现金总收入也显著高于无畜户。从控制变量来看, 搬迁户户主和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程度均不高, 多数搬迁牧民未接受学校教育或只接受过小学教育, 其中无畜户的家庭劳动力平均受教育程度较高。有畜户的平均搬迁时间为 4.81 年, 远短于无畜户。与无畜户相比, 有畜户更多是因为子女就学或身体疾病而搬迁到城镇, 而不是寻找生计。在户主年龄、户主受教育程度、家庭劳动力平均年龄、迁出地距城镇距离和家
庭可利用的草场面积等方面, 有畜户与无畜户不存在显著差异。
2.3.2 影响因素分析
表6和7分别为Logit模型和线性回归模型的回归结果。各模型均在0.001水平上显著, 模型1和2 (Logit模型)的−2倍对数似然值较小, 伪 R2为 0.5 左右, 模型3和4(线性回归模型)的调整R2为 0.4左右,表明各模型的拟合效果较好, 具有统计学意义。所有解释变量的方差膨胀因子(VIF)均不超过 10, 表明各解释变量间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
表6显示各变量对搬迁牧户保有牲畜行为选择的影响。模型1的结果显示, 核心解释变量家庭成员数、就业人数和家庭现金总收入均与搬迁户是否保有牲畜显著相关。
家庭成员数对保有牲畜的概率有正向影响, 即家庭规模越大, 搬迁牧户保有牲畜的概率越大。如2.1 节所述, 搬迁牧户保有牲畜的主要原因是满足家庭基本食物消费和应对生计风险, 对于家庭规模越大的搬迁户, 这种安全需求越大, 保留牲畜的概率也越大。
家庭现金总收入与保有牲畜正相关, 而就业人数与保有牲畜负相关, 即较高的现金收入并没有降
低搬迁户保有牲畜的概率, 但搬迁户家庭中就业人数越多, 保有牲畜的概率越低。这可能与收入的构成有关, 因此引入模型2, 用家庭现金总收入替换成虫草收入和工资经营性收入, 结果显示家庭成员数和就业人数的影响依然显著, 且虫草收入较高的搬迁户更倾向于保有牲畜。工资和经营性收入对保有牲畜的影响为负, 但系数非常小且不显著。由此可知, 对于搬迁牧户, 较高的经济收入并不代表绝对的生存安全。一方面, 搬迁户的收入来源中虫草收入占比很高, 而虫草的数量和价格一直处于高度不确定性中[17–19],且牧民在虫草市场上没有议价能力, 遇到虫草价格下降只能被迫出售或者留存观望,现金收入容易短缺。另一方面, 牧区的二、三产业缺失, 就业机会有限, 同时搬迁牧户的受教育程序普遍较低, 缺乏城镇工作需要的技能, 极少搬迁户能在短时间内获得工作机会。即使是有工资和经营性收入的牧户家庭, 就业也集中在零工、服务员和清洁工等领域, 较不稳定, 而做生意的牧户多是开小商店或倒卖虫草, 也面临较大的风险。相比之下,家庭劳动力的充分就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生存安全, 当家庭中就业人数增加时, 搬迁牧户会降低保留牲畜的概率。
控制变量中, 搬迁时间和搬迁原因对搬迁户保有牲畜有显著影响, 搬迁时间较短和由于子女就学或身体疾病而搬迁的牧户保有牲畜的可能性更大。一方面, 搬迁时间越长的牧户, 适应城镇的可能性越大, 越可能放弃畜牧业; 另一方面, 随着搬迁时间的增加, 搬迁户与迁出地居民的社会关系也会弱化, 搬迁户可能难以找到劳动力帮忙照看牲畜。与出于教育或医疗需求而搬迁的牧户相比, 由于生计原因而搬迁的牧户追求城镇就业机会的积极性更高准备更充分, 因此保有牲畜的概率更低。搬迁户户主特征、家庭劳动力特征、迁出地距城镇距离和家庭可利用的草场面积对搬迁牧户保有牲畜的行为选择没有显著影响。
表7显示各变量对搬迁牧户保有的牲畜数量的影响。可以看出, 家庭成员数对保有的牲畜数量也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即家庭规模越大的搬迁户, 保有的牲畜数量也越多。与委托亲友照看牲畜的方式相比, 雇人放牧和部分家庭成员留在牧区放牧的搬迁户保有更多数量的牲畜。这是由于委托的亲友自家也有牲畜要照管, 没有过多的富余劳动力。在控制保有牲畜的形式后, 收入变量对搬迁户牲畜数量的影响并不显著, 且估计系数非常小。由于搬迁牧户雇人放牧需要一定的资金, 推测收入可能会影响搬迁户保有牲畜的形式(即家庭收入越高, 越可能选择雇人放牧的形式), 进而影响保有的牲畜数量。因此, 在线性回归模型中剔除分类变量Type后, 发现家庭现金总收入和虫草收入对牲畜数量仍有显著的正向影响(P<0.1), 上述推测成立。这也说明, 收入较高的搬迁牧户具有“理性小农”的特点,即尽可能保有较多的牲畜。就业人数对搬迁户牲畜数量有负向影响, 但不显著。
3 讨论和结论3.1 讨论
牧区城镇化伴随着牧民传统生计的改变, 这一过程充满风险。出于安全需要, 许多牧民搬迁到城镇后并不会马上放弃畜牧业, 而是使用各种方式,在迁出地保留一定数量的牲畜, 以满足家庭基本食物消费和应对生计风险的需要。本文研究发现, 搬迁牧民的这种生计适应策略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
案例地搬迁户保有牲畜的主要方式是委托亲友代养和雇佣放牧。前者是一种成本更低的方式, 但随着搬迁户迁出时间变长, 或者委托的亲友也搬到城镇, 搬迁牧户很难再找到留居户帮忙照管牲畜。雇佣牧工放牧需要的成本较高, 能选择此种方式的搬迁户有限, 在本研究的案例地中, 采用这种方式的牧户只集中在虫草资源禀赋最好的Y村, 但虫草的产量和市场价格也不稳定。另外, 对于通过这两种方式仍保有牲畜的搬迁牧户来说, 其可保有牲畜的规模也受限。调查样本中, 家庭成员分居放牧搬迁户的牲畜数量均值为70 头, 相比之下, 委托亲友代养和雇人放牧方式下, 搬迁户保有的牲畜数量分别仅为16和41头, 且数量呈下降趋势。Barrett等[20]发现, 当牲畜规模降低到一定阈值以下时, 牧户就会陷入“贫困陷阱”。因此, 案例地现有的保有牲畜的主要形式可能难以持续。对部分搬迁无畜户的访谈也显示, 不能维持畜牧业的原因是没有资金购入牲畜以及无法负担雇工放牧的费用或找不到代养的人, 而不是替代生计能够满足生活的需要。
本文的数据分析结果表明, 就搬迁户群体而言,保有牲畜的行为不会直接增加迁出地草原的放牧压力, 支持牧民搬迁有利于减少草原载畜量的观点,但需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 搬迁牧户保有牲畜的数量与具体形式有关。家庭成员分居放牧的搬迁户保有的牲畜数量更多, 需要针对这个群体加强城镇定居转产的生活保障和就业支持措施, 降低其对草地资源的依赖度,提高通过牧区城镇化减畜的效率。
2) 搬迁牧户保有牲畜的行为可能延续一段较长的时间, 需要关注搬迁牧户返迁的可能性以及行为动机的转变。尽管许多牧户是为了子女接受更好的教育, 以便日后在城镇找到工作而搬迁, 但在访谈中发现, 近两年很多受过中学, 甚至大专和本科教育的牧二代仍然难以在玉树市获得一份稳定的工作。一些搬迁牧民表示, 如果孩子毕业后找不到合适的工作, 只能返回牧区。尽管目前案例地的搬迁牧户保有牲畜主要出于安全需要, 但根据斯科特的安全经济学理论, 在安全需求得到满足后, 农民会更多地考虑收益, 即“道义小农”转变为“理性小农”。有研究报道搬迁牧民在获得城镇生计后, 将雇工养畜作为一种商品化经营的手段[8]。结合国外牧区的经验来看, 富裕的城镇居民(如商人和公务员)可能将保有牲畜作为投资手段[21–23]。一些研究也指出, 出于投资目的的雇佣放牧增加了草场压力,造成草场退化[24–25]。
3) 需要关注部分牧户迁出后留居户的畜牧业生产变化, 对牲畜总量进行严格控制。调查中发现,由于靠近城镇消费市场, 畜产品的收益可观, 同时村内的草场延续共用传统, 且村集体层面缺乏有效的总量控制和监督措施, G村的搬迁户增加后, 留居户利用多出来的草地资源扩大畜群规模, 使得村层面的总体牲畜数量不但没有迅速减少, 反而有所增加。
3.2 结论
本文以青海省玉树州3个案例村的搬迁牧民为例, 分析搬迁牧户保有牲畜的形式、原因和数量变化, 并定量地探究牧民保有牲畜行为和数量的影响因素, 主要结论如下。
1) 搬迁牧户通过家庭分工、亲友代养和雇工放牧等多种形式保有牲畜, 作为融入城镇生活的适应性策略, 以便保障食物安全, 减少现金支出, 应对生计风险。
2) 搬迁牧户保有牲畜主要出于安全需求, 经济收入较高的牧户兼具“理性小农”的特点。家庭人口规模大和非生计原因搬迁的牧户更倾向于保有牲畜。较高的家庭现金收入并未降低保有牲畜的概率, 且保有的牲畜数量较多, 而就业人数较多的家庭保有牲畜的概率更低。
3) 牧户保有牲畜的适应策略受到社会关系和经济成本等因素的制约, 现有的保有牲畜主要形式可能难以维持。
4) 搬迁牧户保有牲畜的行为并未直接增加迁出地草原的放牧压力。通过鼓励牧民搬迁来实现减畜目标, 需要关注搬迁牧户保有牲畜的具体形式、返迁的可能性、行为动机的转变和留居户的牲畜数量变化。
决策者应该关注搬迁牧户的安全需求, 重视牲畜在支撑搬迁牧户生计适应中的重要作用, 在给搬迁牧民提供技能培训, 支持他们向二、三产业转移的同时, 保障搬迁牧户能够在一定时期内维持一定数量的牲畜。对于陷入贫困而没有能力保有牲畜的情况, 可以考虑结合当前牧区整合草场和建立合作社的需要, 由合作社或村集体帮助代养牲畜。同时,考虑到我国牧区重要的生态价值, 应该关注搬迁牧民的牲畜数量变化, 避免可能出现的超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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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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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第 57 卷 第4 期 2021 年 7 月Acta Scientiarum Naturalium Universitatis Pekinensis, Vol. 57, No. 4 (July 2021) doi: 10.13209/j.0479-8023.202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