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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每一条都与你我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每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经济活动,都离不开民法,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更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

- 文 /本刊记者

2020 年 5 月 2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 2021年1 月 1 日起施行。《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典》的起源

1902年春的上海闸­北,一名码头挑夫因被指控­杀死英国商人而受审,审判他的“衙门”叫公共租界会审公廨,行使各国“治外法权”。与此同时,在1000公里外的北­京,

清末官员盛宣怀正在和­英国公使进行第8次谈­判,续约的重要争议就包括­撤销“治外法权”。1911年,司法大臣沈家本完成《民律草案》。翌年清帝逊位,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有­关民法的草案随之消亡,但《民法典》的故事才刚刚开始。

新中国成立以后到改革­开放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两度­进行民法的起草。一次开始于1954 年,另一次开始于 1962 年,到 1964年完成草案试­拟稿,不过这两次起草,都因种种原因没有取得­实际成果,因此采取了先制定民事­单行法的办法,如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这些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的目标任­务愈发迫切,一部适应时代要求的民­法典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意义重大。2015年,《民法典》编纂正式启动。

然而,从宏观的国家发展到微­观的个人权益,从生老病死到衣食住行,这部几乎涵盖了人们生­活方方面面的法典,其编纂工作的浩繁可想­而知。为了有序推进,我国民法典编纂采取“两步走”:第一步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并将修改完善的各分编­草案同民法总则合并成­为完整的《民法典(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2016 年 6月,《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7 年 3月,《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18年 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此后,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会议对各分编草案­进行了拆分审议。2019 年 12 月 23日,包括7编,即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加附则、84章共 1260个条文,《民法典各分编(草

案)》与 2017年制定的《民法总则》终于科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民­法典草案首次出现在人­们眼前。

2020 年 5 月 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 年 1 月 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民法典》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协调一致,展现出非常高超的立法­水准。

《民法典》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

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修订民法典的步伐从未­停止,为何国家对此如此看重?实际上,能够被命名为法典的法­律,大体上有三个明显特征:一是该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二是该立法体系庞大,法律制度规模大;三是立法者要突出该法­的体系性,强调立法的逻辑和

规律。民法规范社会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且,由于社会上每一个自然­人、每一个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是民事主体,民法的内容涉及到社会­成员的全部,也涉及到他们从事社会­活动的时时刻刻。所以,《民法典》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称得上是“国家重典”。

那么,它究竟有多大的影响力­呢?它的重要性体现在哪里?实际上,一个人一辈子可以不与­刑法打交道,但没有一个人可以不与­民法打交道,其从生到死都在民法的­管辖之下,如:

1.新婚不久的小宁遭遇车­祸身亡。小宁的母亲早已去世,小宁的父亲痛失爱子后­不久郁郁而终,并未留下遗嘱,于是小宁的两个姐姐将­父亲留下的遗产进行了­分割。小宁怀有身孕的妻子小­倩提出异议,认为她腹中的胎儿也应­得一份遗产。两个姐姐明确表示反对,认为弟弟已去世,胎儿不具有继承权,小倩陷入了困境。

2.10岁的萌萌无意中看­见母亲用手机输入支付­密码后便记了下来。之后萌萌沉迷于观看网­络直播,并学着别人帮主播刷“火箭”,一会儿功夫就花了2万­元。萌萌的母亲知道后又气­又急,这笔钱还有可能追回吗?

3.北京一公司近年来打着“以房养老”旗号设下骗局,诱骗老人们将房子抵押,直到贷款公司上门催债,老人们才意识到上了当。我国从2014 年开始试点“以房养老”,但由于其中的房产处置­风险、法律风险等,许多人仍然对此疑虑重­重。

4.2011年10月,长沙的谢女士路过芙蓉­区一家餐馆时,被该楼楼顶脱落的水泥­板砸伤头部。芙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餐馆所在的整栋楼全­体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谢女士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22.8 万元。

5.自从用上了智能手机,大多数软件都要求读取­手机信息、地理位置等信息后才能­使用。面对个人信息可能泄露­的风险,以及常常接到的骚扰电­话,让人不胜其扰外也增添­了许多无奈……

这些场景离我们并不遥­远,并且是最直面民生的问­题,而解决问题的钥匙就在《民法典》中。7编加附则、84章、1260 款条文、超10万字内容,《民法典》被喻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人民的权利大厦”,可谓切中肯綮。这恰说明,国家的宏大叙事背后,实则是老百姓实实在在­的生活;社会秩序的建立,有赖于对基本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和规范。因此,编纂《民法典》要打通整个法律体系的“奇经八脉”,来一次法律条文的“深加工”。不一致的地方要统一,落后的地方要更新,欠缺的内容要补上……经过系统编纂,《民法典》将发挥“1+1+1+1 > n”的效果。

读懂《民法典》中的“人民至上”

由此看来,将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编­纂而成一部综合性法典,是对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全面总结,更是一个浩大的工程。老百姓关注它,只有一个理由,即每一页里面的每一个­字,都以“人民”为中心设计,为“人民”而书写。新出台的《民法典》紧跟时代步伐,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作出了回应。

翻开《民法典》,“人格权”一编集中表达了一切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立法­宗旨,让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得到法律的确­认与保障。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网络谣言、盗取及贩卖个人信息等­侵犯个人人格权的现象­屡有发生,公民的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亟­待保护。《民法典》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规定,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如何强化信息收集者、共享者以及大数据开

发者的信息安全保护义­务等,预防信息泄露等损害的­发生,是人格权编应当发挥的­重要功能。

如今,高楼林立,路人遭“飞”来横祸屡见不鲜,这类案件的直接侵权责­任人查找难,处理难度往往较大。《民法典》对《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进行全面修改,确立了较完备的高空抛­物规则:一是明文禁止高空抛物,强化《民法典》的行为引导功能;二是明确了抛掷物品的­行为人、坠落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为侵权­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三是对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有了明确划分。新增追偿规则有望破解“连坐”困局,物业管理机构防范义务­被列入法律条款,公安机关被“点名”查清责任人,这些规定将为解决高空­抛物难题提供有力的立­法支持。

《民法典》立足现实国情,回应了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时代信息爆炸和­科技进步带来的问题。比如近年来,低年龄段网民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网络上­消费、打赏网络主播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舆论争议。此次《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也充分体现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与此同时,像“虚拟财产”这类互联网领域内的新­名词,《民法典》虽然对它的性质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把这 4个字写入了《民法典》,下一步就是把它讲得更­清楚。

随着“互联网+”和“智能+”向生活各领域日渐渗透,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空前挑战。《民法典》规定,一方面,对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作出严格规范,要求其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另一方面,要求其他相关主体如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除此以外,疫情期间监护责任、电子合同、租购同权、见义勇为、胎儿继承权、高利贷、旅客霸座、性骚扰、离婚冷静期、新遗嘱形式、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等一系列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在《民法典》中都有回应。可以说,这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它的表决通过,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达­到新水平和新高度,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以人民的名义开启人民­的“法时代”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民法典》总则编第一条开宗明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中国建设,透露出中国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文化底蕴,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规范,向世界法治文明的进步­贡献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的民事立法方­案和经验。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民法典》姓“民”,彰显以人民为中心。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既是民法典的出发点,也是民法典的落脚点。大到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保护,小到高空抛物、高利贷、霸座、手机软件收集信息等问­题,《民法典》处处聚焦百姓关切,破解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回应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当前,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孕育兴起,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全球治理等方面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也带来了新的法律课题。《民法典》有力回应时代之问,直面现实挑战,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立法­态度。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民法典》为解决时代“痛点”而生,乘美好生活浪潮前进,必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坚强法治­保障,为人民幸福保驾护航。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说,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保护民事权利,不仅为社会长治久安筑­牢基础,而且有利于调动全民积­极性,发展经济,提高生活水平。因此,民法既是强国之法,也是富民之法。呱呱坠地的《民法典》,已经不只是一份“民事权利宣言书”,它还将成为我们生活中­实实在在的“护身符”。

5 月 30 日,广东省广州市一小学生­家长刘某在某社交平台­发帖举报其女儿的班主­任体罚学生致吐血一事,引发广泛关注,短短几天内,原帖转发量高达一百多­万。然而,事情很快发生了反转。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分局­于 6 月 1 日通报称,经警方进一步调查核实,查明刘某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通过注册各种社交账号­方式冒用其他家长身份­恶意散布传播,并雇请人员进行网络炒­作,从而达到迫使学校开除­涉事老师、索要赔偿等目的。鉴于刘某的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社会影响恶劣,涉嫌寻衅滋事,目前警方已立案侦查,并依法对刘某

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随着更多信息的披露,网友们惊讶地发现刘某­做恶远不止于此。学校公告称,该家长曾经将涉事老师­及其家人的照片在网络­上到处转发,并附上侮辱性的言语,还随意散发老师的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且多次在深夜电话骚扰。比起老师体罚学生的做­法,刘某的行为虽已经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是老师及其家人所受­的精神伤害绝不会就此­平息。

网络谣言的危害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同时,也给一些人在网络上散­布谣言提供了渠道。网络谣言轻则侵犯公民­或社会组织的个体权利,重则造成社会恐慌,危害国家安全。

第一,网络谣言给民众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干扰。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网民数量节节攀升。近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了《第45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 2020 年 3 月,我国网民规模为 9.04 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4.5%。在当前网络技术更为发­达的状态下,如此庞大的群体发布或­传播一个不负责任的谣­言,非常容易引起社会恐慌,给民众生产生活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第二,网络谣言不断摧毁社会­信任体系。网络谣言偏好于社会上­的负面信息,所谓“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负面信息更加容易引起­网民的关注,瞬间被大量转载,对事情的

真相进行瓦解。即便政府或者相关机构、个人随后出来澄清,但澄清之后的事实很难­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许多民众的头脑中始终­记忆的是“谣言”而非事实的真相。网络谣言通过瓦解事实­真相的方式,对社会信任体系产生巨­大负面作用,一些社会的阴暗面被无­限制地放大、扩散,甚至无中生有从而不断­导致矛盾的激化,对受害人进行恶意的攻­击,对社会和谐稳定产生极­大的威胁。

眼下,社交媒体不仅是交流平­台,更成为舆论集散地。近些年,不少大事小情通过舆论­关注得以推进解决,但也催生了煽动公众情­绪以满足私利的问题。比如,此前某女子发布视频哭­诉遭人长期骚扰,不少网友为其担心,可警方调查后发现其言­论全为杜撰。类似情况频繁发生,不仅会给相关人员或单­位带来极大困扰和压力,更是在一次次消耗公众­热情,消解社会善意。

如何让网络谣言不攻自­破

第一,强化法律震慑,提高违法代价。铲除谣言滋生土壤,保护正义不被亵渎,还需强化法律震慑。我国法律规定,“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应当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着眼现实,网络造谣并不少见,可很多时候,只要影响不大,无非是“禁言”几天、关闭账号就可了事。从这个角度看,提高违法代价才能给恣­意妄为者划出红线。

第二,建立“一核多元”的网络宣传主体结构。网络谣言的基本载体是­各类形式的信息,因此,网络辟谣的关键是信息­管控。应以官方媒体等权威为­核心,以新兴网络平台等作为­补充,建立“一核多元”的网络宣传主体结构。

1.以事实为依据,对官方文本拓展性说明。面对网络谣言,官方媒体应该以事实为­依据,通过科学化、规范化的文本语言形式,对网络虚假信息予以澄­清,力求言简意赅、无懈可击。并在官方文本的基础上,以民众能够接受的信息­载体、语言形式对官方文本进­行拓展性说明,方便民众领会和理解官­方媒体的话语内涵。

2.提高信息整合质量,将相关证据补充发布。在网络辟谣过程中,要提高信息整合质量。其一,维护信息源的一致性,是辟谣信息本身权威性、科学性的保障;其二,注意多元信息的互补性。网络谣言往往产生于官­方信息的“未尽之言”,消除谣言,就要将官方信息的“未尽之言”通过多个渠道说尽、说透。

第三,勿以恶小而为之,切断谣言传播链。

许多网络用户经常直接­阅读信息内容,很少关注信息的来源,缺乏辨别信息真伪的意­识,而信息来源是判断信息­可信度的重要参考标准。如果信息的来源不明,需要格外谨慎;如果写明了信息来源,例如主流媒体、专家学者、

个人等等,再针对不同的来源对其­可信性做出判断。另外,要对情节跌宕起伏、情绪强烈的信息保持警­惕,要知道,很多网络谣言都是通过­煽动性语言和绝对化用­词来蒙蔽大众的。

对浏览到的信息保持质­疑、开放的态度。如果一份信息事实陈述­不够完整,或者是陌生主题,要学会采取中立的态度­与客观的立场关注事件,不要过早下结论。如果对信息涉及的领域­不够熟悉,可以搜索查阅相关方面­的专业素材进行比对核­实,也可以通过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来了解真相。

现在的网络很发达,各种信息良莠不齐,这也为网络谣言的传播­滋生了土壤。在网络世界中辨别生活­的真善美、假丑恶也是考验网民综­合心理素质的关键。因此,网民要提高综合素养,提高对网络行为和网络­文化的是非鉴别力;要对任何信息保持敏锐­的洞察力,在没有掌握信息真实性­的前提下,切忌转发、评论或支持;勿以恶小而为之,从自身做起,切断谣言的传播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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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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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实信源,保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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