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
蒋某甲、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蒋某甲、蒋某乙在分别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最终,经东安县法院审理,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 元;蒋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 元。
蒋某甲、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蒋某甲、蒋某乙在分别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最终,经东安县法院审理,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 元;蒋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