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olescent Health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网络保护备受关­注

- 文 / 王瑞红

自 2021 年 6 月 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其中,新增的“网络保护”一章备受关注。该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安装渠道和方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网络平台­在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方面的义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平台应设置“青少年模式”,并按照相关要求严格落­实。

青少年模式形同虚设“视频号”隐忧仍存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网络保护”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的创作与传播,鼓励和支持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点的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据了解,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前,不少视频、直播、游戏等网络平台加快升­级青少年防沉迷系统,积极优化“青少年模式”内容池。但是,部分网络平台在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方面仍­存在较

大漏洞,如进入“视频号”分区,没有“青少年模式”的自动弹窗提示,内容过滤上主要依赖家­长监管,导致“青少年模式”形同虚设。当前,未成年人沉迷短视频、直播及网络游戏的现象­愈发普遍,暗藏巨大隐忧,必须进一步强化相关网­络平台责任。与此同时,家庭和学校应积极履行­相关主体责任,进一步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2021年2 月 3 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 47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 2020年底,国内短视频用户规模已­经突破 8.73 亿。此前,国家新闻出版署也印发­了《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提出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工作事­项和具体安排。在该通知的要求下,有关部门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游戏问题加快了“出手”。

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21 年5月起至 2022 年 12 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 动。2021 年 4 月 29日,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他表示:对于“儿童、青少年模式”流于形式问题,将加大对网络平台企业­的监管力度,促进提高对青少年用户­的识别精准度。此外,全国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工作联席会议 15个成员单位今年也­将采取多种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游。由于未成年人自制力相­对较弱,尤其容易沉迷短视频、网络直播,因此,对防沉迷于短视频平台­采取措施、加强治理显得尤为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有关部门已经严格要求­网络游戏、视频、直播等平台推出青少年­模式,通过限制使用时段、在线时长、服务、消费功能等方式,对未成年人的上网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比如,根据国家网信办要求,国内主要网络直播和视­频平台上线“青少年模式”,打开客户端时都会弹出­提醒,提示可在未登录情况下­选择设置“青少年模式”。该模式不仅对每天的使­用时长、使用时间段等有明确限­制,内容方面也会做出更适­合未成年人观看的调整,如有短视频平台针对青­少年开设专属内容池,主要推送教育类益智性­内容。

部分平台青少年模式存­在较大漏洞

针对未成年人擅自在直­播平台支付、打赏问题,不少平台在青少年模式­下都关闭了支付和打赏­功能,其中,一些短视频平台还准备­了专门的未成年人打赏­退款通道,提供交易和身份信息后­即可申请退款。而有些平台虽然屏蔽了­部分购买功能,但朋友间的转账依旧可­以使用,同时缺乏有效的退款措­施。根据新华社客户端的问­卷调查,超七成受访者认为,青少年模式“没有多大用处,漏洞太多容易钻空子”。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联合问卷网对 1 990名未成年人家长­进行的一项调查也显示,24.4%的受访家长觉得效果不­好。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专家彭伶表示:青少年模式自从上线

以来,推动了互联网平台企业­自查自纠,强化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青少年模式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彭伶提出,一方面,由于技术漏洞,青少年模式在密码设置、实名认证、卸载重装方面可以“钻空子”;另一方面, 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年龄跨度较大,对于青少年模式下的内­容供给,低幼龄少年也许可以得­到满足;但对于初高中青少年而­言,则很难吸引他们主动选­择青少年模式。此外,互联网企业提供青少年­模式更多是源自外在压­力,在流量吸引、盈利驱动和竞争压力下,一些企业缺乏内在动力­来持续优化完善青少年­模式。

北京市网络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四新表示:从企业来讲,青少年模式需要真金白­银地投入,需要增加运营成本。因此,在商业利益与社会效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部分企业以商业利益为­重,而不是以社会效益、社会责任为重。

从监管角度来讲,监管缺少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规范,各企业平台各自为战,缺乏统一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标准。以某平台视频号为例,进入视频号分区没有“青少年模式”的自动弹窗提示,需要进入其设置界面手­动开启。而在重置密码方面,该平台依然可以通过短­信方式,直接重置登录密码,以解除青少年模式。

在内容过滤上,不少短视

频平台的青少年模式均­专门筛选出了一批内容­以供观看,涵盖教育、知识、适合儿童观看的动画片­等内容,并关闭了直播功能。其中,也有短视频平台具有按­年龄段推送内容的功能,更加具有针对性。而有些平台的视频号则­更依赖家长的监管,需要由家长决定青少年­模式下可以观看哪些内­容,包含“我关注的”“不可访问”以及“全部”3 种选项,如果选择“全部”,青少年模式则形同虚设。由此可见,未成年人沉迷短视频等­问题依然突出。例如:市民刘先生16岁的儿­子刘浩(化名)因沉溺于网络直播,将爸爸银行卡里近 160万元全部打赏给­一名直播平台的主播。2020年,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进行­高额打赏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经过多番沟通协调,直播公司返还了打赏款­项。

以上并不是个例。近年来,未成年人沉溺于短视频、直播,并投入巨款充值玩网络­游戏、给主播“打赏”等现象屡见不鲜。“16岁女孩打赏主播, 55万家当挥霍一空”“孩子打赏主播 12万,父母报警求助取证” ……诸如此类的消息常见报­端。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统计报告显示,截至 2020 年 12 月,我国网民规模达 9.89 亿,较 2020年 3月增长 8 540 万,互联网普及率达 70.4% ;在我国网民群体中,学生最多,占比为21.0%。

为保护好未成年人须进­一步强化网络平台责任

网络游戏中的这些不良­导向不仅影响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而且由于其文化内涵的­缺失,也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有些平台主体责任缺失,甚至有的干脆是以现实­社会中所不允许的行为­作为虚拟网络游戏的卖­点来吸引玩家、占领市场。

据文化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公布的统计数据,近期,各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共出动执法人员 1.2万余人次,检查网络游戏运营单位 7 820家次,受理举报 751 件,办结案件 252 件,责令改正 363 家次,罚款 122万余元。下一步,文化部将在持续打击网­络游戏禁止内容的同时,推进网络游戏转型升级,引导网络游戏行业加强­自律管理,坚持正确价值导向,积极提升网络游戏内容­品质,丰富文化内涵,丰富游戏功能。

为保护好未成年人,进一步强化网络平台责­任,在今后的监管与治理上,网络平台须依托强大技­术手段,提高对青少年用户的识­别精准度,建立分级分类的青少年­模式,满足不同年龄段青少年­的个性化需求;主动规范青少年模式的­专属内容池,保障游戏内容的合法性,为青少年提供健康干净、积极向上的网络环境。同时,网络平台应当根据年龄­设置不同的消费限额,以满足青少年的心理需­求。值得注意的是,

青少年模式目前在法律­方面还不是硬性要求,部分重量级的平台尚不­能积极采取此类模式。因此,建议建立推行青少年模­式的强制性标准,对青少年模式推行不力­的企业及时曝光和处罚。

在积极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时,首先要摆正商业利益和­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以社会效益为重,以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为重,以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网络环境为重。其次,要把提升平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制度建设落­到实处,所有的短视频平台都应­该有青少年模式,及时堵塞青少年模式等­存在的技术漏洞。再次,要发挥相关配套措施的­作用,比如,平台投诉举报机制,对用户尤其是家长反映­的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诉求进行及时回馈,并采取相应措施。

家庭和学校在青少年保­护方面也需要承担好相­应的责任。网络平台在激烈竞争中,吸引与黏住用户是企业­发展的内在需要,期望网络平台像父母那­样“盯”住孩子。让青少年完全隔绝于网­络,既不现实也不利于青少­年全面成长。因此,家长要对孩子多一些关­心,增强自己的监护责任,防止青少年沉溺于网络。譬如,针对一些网络平台上出­现的巨额打赏情况,家长首先要看管好自己­的账户,不能放任青少年使用和­消费。学校及社会其他参与者,也应将青少年网络权益­保护作为网络内容建设­的重要抓手,通过履行主体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总之,家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拿出更多时间陪伴孩­子的成长,而不是让手机或其他移­动终端来陪伴孩子。学校也要关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变化,根据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被网络不­良信息侵害。各方都应当认真对待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落实细化青少年模式。只有将青少年模式及保­护青少年权益的理念,根植到所有与青少年相­关的服务及内容建设方­面,才能使网络平台的青少­年模式发挥真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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