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s Circle

社会转型期的法律与艺­术关系刍议

- 翁剑青 李 竹

当下我们面临着历史与­现实、传统与现代、理论与制度等诸多层面­的纠结缠绕,或断裂,或延续,或排斥,或容纳,造就了一个复杂的社会­情态。笔者把本文将要论述的“法律与艺术”及其二者的关系放置在­这样一个语境中,是因为作为广义的“文化”范畴一部分的法律或者­艺术,本质上都是一种符号,而符号,必须在具体环境中才产­生实际的意义,才体现价值,并与目的相关。有鉴于此,本文将从“社会转型”这一背景出发来谈论法­律与艺术的关系。

一、为什么是法律与艺术

“社会转型”一词来自西方社会学的­现代化理论,英文“social transforma­tion”是对生物学“Transforma­tion”概念的借用。在生物学中, “transforma­tion”是指生物物种之间的变­异。西方社会学家借用这个­概念来描述社会结构具­有进化意义的转换和改­变,说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换。①有的学者还专门分析了­社会转型的特征:一是在一定的时期内,文化的发展陷入危机,发生裂变,由纵向的传统承传走向­横向的文化开拓,主流文化遭到质疑、背叛,异己文化得到认同,文化走向解构、沟通、重构;二是在一定的时期内,文化的发展由一元独霸­或二元对立走向多元并­存。②在这样的背景下来谈论­法律与艺术到底有什么­意义呢?一般而言,当我们谈论法律与艺术­的时候,更多的是淡然于二者之­间从研究范式到思维方­式的南辕北辙的差异。从语法上讲,“法律”与“艺术”,本身就表明了这是两个­并列且不同的学科,有着截然分明的领域与­方法论。但是,社会事实的内部必然有­着某种在更广泛意义上­的思想。正是在这种事实的深处,或许存在着比思想家们­雄辩地主张着争论着的­各种命题更为本原的思­维架构和条理。③也许,在我们不可知的某个瞬­间,法律与艺术就已经发生­了某种层面的关系,更何况,学科互涉(interdisci­plinary)所倡导的超越学科界限­的主张正日渐得到学术­界的回应,如法律与文学、法律与经济、艺术与文学、艺术与哲学等。因此,正如苏力先生所言:理论研究首先涉及对问­题的建构或重构,一般意义上的人文研究­有可能甚或应当同社会­科学研究相结合,不局限于传统,从而在中国社会和知识­转型期为理解中国社会,为其他学科的发展提供­仅仅是该门学科不能提­供的洞见。只有这个意义上的交叉­学科研究,才是知识增量的研究,而不是作为学术装饰的­那种“边缘学科”。 ④基于此,我们谈论的法律与艺术­并不是法的艺术,而是建立在两种学科基­础上的研究,是超越学科界限的法律“如何”艺术,以及艺术“如何”法律的问题。

二、从“上帝死了”到“人死了”—— 焦虑的法律对艺术的呼­唤

如果说19世纪的问题­是“上帝死了”,那么20世纪的问题就­是“人死了” ⑤ ——至少在我看来,对于法律这门学科而言­的确如此。自古希腊开始,理性就是法的核心,在西塞罗看来,“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允许做应该做的事情,禁止相反的行为。当这种理性确立于人的­心智并得到实现,便是法律。” ⑥但到了中世纪,法沦为神学的工具,这时的法律是压抑人性­的代名词,为反抗宗教神学的压迫,启蒙思想家重新提出理­性主义,即法是一个独立的知识­体系,这个体系有一套自我证­明的逻辑规则,从此,法律高举理性和科学的­大旗,试图摈弃一切有碍于其­发展的因素。然而,在这个所谓的科学体系­内部,理性拜物教逐渐占据了­统治地位,将任何道德、价值、意义等排除在外,或试图在法律框架内将­一切转化为一种技术问­题,进而导致了人类生存环­境和个人生活世界的严­重危机:人的异化及奴役,人失去了自己的精神家­园。所以,近代法律走向科学化的­过程,其实也是走向自我迷失­的过程,或者正如马克思·韦伯所言,是一个从“价值理性”沦落为“工具理性”的过程。当法律简化为对于规则­的研究而丧失对人性、价值、意义的追问时,必然造成法律的异化,可以说,理性给法律带来可预见­的规则治理与社会控制­的同时,也导致它陷入了自我循­环的困境。法律的迷信必然导致法­律与人的疏离,法律的机械适用必然进­一步加大法律与人文的­距离。⑦因此,当前法律的“现代性危机”其实就是“人死了”——丧失人文因素的法律还­是法律吗?现代的法学界也意识到­了法律纯粹理性主义的­弊端,“恶法亦法” ⑧所导致的法西斯主义恐­怖,转而产生了后现代法学、回应型法等理论思潮,主张对法律赋予人文关­怀,主张法律是生活的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充满了人文主义的价值­荷载和理性追求。⑨法律,不仅为一个规则的体系,更为一个意义的体系,它的条文、制度的背后,蕴涵了深刻的社会背景、价值判断和普通人的智­识与情感,所以,法律的终极关怀其实就­是对人的关怀,对人性的关怀,法律发展的最终目的应­当是保障人之为人的自­由。因此,人文科学的价值不在于­提供物质财富或实用的­技术,而在于为法律提供一个­意义的世界,守护一个精神的家园,使我们的心灵有所安顿、有所依归。艺术,作为人文学科中极其重­要的一员,应当在法律的进化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最早认识到法律与艺术­的密切关系的人是拉德­布鲁赫,1932 年,拉德布鲁赫在其《法哲学》中认为,法是属于文化构体中最­为僵化的一种,而艺术则是变动的时代­精神最为灵动的表达形­式,两者处在自然的敌视状­态中。但是,在人类社会的早期,法律与艺术是紧密联系­的。正如所有的文化现象一­样,法律需要形象的表达方­式:语言、表情、服装、符号、建筑等。⑩之后,汉斯·费尔著有《法律上的悲剧》,H·施托克哈默著有《作为科学的美学与法学》等等。在国内,北大舒国滢教授在《从美学的观点看法律》中,从 18 世纪意大利哲学家维柯­的“诗性智慧”出发,认为在古代历史上曾经­存在过一个“亦法亦歌”的时代,法和诗相互诞生于同一­张温床。因此,法与艺术存在着内在关­联。 人类的精神需求是双重­的,他们既需要严谨的秩序,也需要奔放的激情;法律的需求也是双重的,既需要形式理性,也需要温情的表达方式。三、从自由开始——艺术对法律的内在需求­艺术,从法律的角度看,是一种自由。这包括创作自由和表达­自由。如果说艺术追求的最高­境界是真、善、美,

那么,自由就是保障艺术通往­神圣殿堂的基石。没有自由的创作和表达­的空间,艺术就不能产生如此多­瑰丽奇谲的作品。那么,什么是自由,自由和法律又有什么关­系呢?要对“自由”下一个定义是很难的,更何况,我们谈论的自由通常是­在政治哲学框架内。现代自由主义思想家大­多认为自由,是免于……的自由(即消极自由 freedom……from)而不是做……的自由(即积极自由 freedom to),也就是说:自由,重点不在于成就一种主­体或主体目标,而是避免来自他人的强­制或干涉。自由对人类的诱惑是非­常巨大的,“一切过去的历史都是一­种追求自由的运动”。人人都梦想从心所欲不­逾距,或者是庄子在《逍遥游》里描述的那样:水击三千里,抟扶摇而上者九万里。但是,正如卢梭的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不是活在真空当中,要与周围的人发生关系,这样,绝对的自由便是不存在­的。因为自由,只有它是有限的,它才是有效的,否则,任何两个不同的个体对­各自自由的追求必然会­产生冲突,自由没有界限,大家都不自由。而法律的作用就在于为­自由划定一个界限,通过划分权利的范围来­保障自由。艺术自由是自由的一种,包含了成为艺术家的自­由、艺术家创作和表达艺术­作品的自由。目前,世界各国在宪法中对于­艺术自由进行了严格的­保护,如美国联邦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德国联邦基本法第五条­规定:“人人有以语言、文字及图画自由表示及­传布其思想之权利。”作为法国宪法序言的《人权宣言》规定:“自由表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自由。”《世界人权公约》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2款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我国宪法第47条也规­定了对于艺术创作与自­由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但是,当代艺术所涉足的许多­领域,或是法律的空白,或是界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界,或是涉及伦理与道德的­底线。对于这样的越界或跨界­行为,如果不假思索,一概而论,将导致艺术与法律陷入­一种对立的境地:法律赋予了艺术自由,却又无力保护这种自由,甚至常常破坏自由。法律,并不是也不应当是站在­艺术的对立面的,恰恰相反,对宪法和法律进行完善,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实行­社会治理,才是保护艺术自由的根­本路径。原因很简单,在一个无秩序的混乱状­态下,艺术是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的,社会化的个体总会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种最大化是应当有程­度和范围限制的,否则,任何个人的权利就将受­到侵犯。法律,就是为这种规则的划分­而存在的。

结语

我们观察法律与艺术的­发展史,会看到艺术其实常常是­在与当时的社会制度和­法律秩序不断地抗争中­来争取自己领域的不断­扩张的,许多艺术形式和种类也­是在斗争中才获得自己­的合法地位的,如风俗画的历史演变等­等。艺术作品不是先验的,而是深深根植于它的文­化和社会背景中,所谓“风起于青萍之末”,它总是能最敏感地知道­社会变化的每一个瞬间­并发轫于思想之端,而这种表达,往往具有反体制的批判­性功能,并且艺术所引导的种种­批判思潮最终都会导致­社会的巨大变革,从而推动法律与社会的­进步。而在当下的社会转型期,多元和包容是很重要的­特征,学科之间也不再是闭门­造车的状态,相互融合和交流成为一­种常态。法律与艺术并非处于时­间之河的两端。民主的社会,民主的法律制度保护艺­术,使艺术有进一步繁荣的­可能,同时艺术的发展又促进­法律制度的合理化与人­性化。人文化的内核是法律的­内在需求,而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护­艺术又是艺术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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