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的法律与艺术关系刍议
当下我们面临着历史与现实、传统与现代、理论与制度等诸多层面的纠结缠绕,或断裂,或延续,或排斥,或容纳,造就了一个复杂的社会情态。笔者把本文将要论述的“法律与艺术”及其二者的关系放置在这样一个语境中,是因为作为广义的“文化”范畴一部分的法律或者艺术,本质上都是一种符号,而符号,必须在具体环境中才产生实际的意义,才体现价值,并与目的相关。有鉴于此,本文将从“社会转型”这一背景出发来谈论法律与艺术的关系。
一、为什么是法律与艺术
“社会转型”一词来自西方社会学的现代化理论,英文“social transformation”是对生物学“Transformation”概念的借用。在生物学中, “transformation”是指生物物种之间的变异。西方社会学家借用这个概念来描述社会结构具有进化意义的转换和改变,说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换。①有的学者还专门分析了社会转型的特征:一是在一定的时期内,文化的发展陷入危机,发生裂变,由纵向的传统承传走向横向的文化开拓,主流文化遭到质疑、背叛,异己文化得到认同,文化走向解构、沟通、重构;二是在一定的时期内,文化的发展由一元独霸或二元对立走向多元并存。②在这样的背景下来谈论法律与艺术到底有什么意义呢?一般而言,当我们谈论法律与艺术的时候,更多的是淡然于二者之间从研究范式到思维方式的南辕北辙的差异。从语法上讲,“法律”与“艺术”,本身就表明了这是两个并列且不同的学科,有着截然分明的领域与方法论。但是,社会事实的内部必然有着某种在更广泛意义上的思想。正是在这种事实的深处,或许存在着比思想家们雄辩地主张着争论着的各种命题更为本原的思维架构和条理。③也许,在我们不可知的某个瞬间,法律与艺术就已经发生了某种层面的关系,更何况,学科互涉(interdisciplinary)所倡导的超越学科界限的主张正日渐得到学术界的回应,如法律与文学、法律与经济、艺术与文学、艺术与哲学等。因此,正如苏力先生所言:理论研究首先涉及对问题的建构或重构,一般意义上的人文研究有可能甚或应当同社会科学研究相结合,不局限于传统,从而在中国社会和知识转型期为理解中国社会,为其他学科的发展提供仅仅是该门学科不能提供的洞见。只有这个意义上的交叉学科研究,才是知识增量的研究,而不是作为学术装饰的那种“边缘学科”。 ④基于此,我们谈论的法律与艺术并不是法的艺术,而是建立在两种学科基础上的研究,是超越学科界限的法律“如何”艺术,以及艺术“如何”法律的问题。
二、从“上帝死了”到“人死了”—— 焦虑的法律对艺术的呼唤
如果说19世纪的问题是“上帝死了”,那么20世纪的问题就是“人死了” ⑤ ——至少在我看来,对于法律这门学科而言的确如此。自古希腊开始,理性就是法的核心,在西塞罗看来,“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允许做应该做的事情,禁止相反的行为。当这种理性确立于人的心智并得到实现,便是法律。” ⑥但到了中世纪,法沦为神学的工具,这时的法律是压抑人性的代名词,为反抗宗教神学的压迫,启蒙思想家重新提出理性主义,即法是一个独立的知识体系,这个体系有一套自我证明的逻辑规则,从此,法律高举理性和科学的大旗,试图摈弃一切有碍于其发展的因素。然而,在这个所谓的科学体系内部,理性拜物教逐渐占据了统治地位,将任何道德、价值、意义等排除在外,或试图在法律框架内将一切转化为一种技术问题,进而导致了人类生存环境和个人生活世界的严重危机:人的异化及奴役,人失去了自己的精神家园。所以,近代法律走向科学化的过程,其实也是走向自我迷失的过程,或者正如马克思·韦伯所言,是一个从“价值理性”沦落为“工具理性”的过程。当法律简化为对于规则的研究而丧失对人性、价值、意义的追问时,必然造成法律的异化,可以说,理性给法律带来可预见的规则治理与社会控制的同时,也导致它陷入了自我循环的困境。法律的迷信必然导致法律与人的疏离,法律的机械适用必然进一步加大法律与人文的距离。⑦因此,当前法律的“现代性危机”其实就是“人死了”——丧失人文因素的法律还是法律吗?现代的法学界也意识到了法律纯粹理性主义的弊端,“恶法亦法” ⑧所导致的法西斯主义恐怖,转而产生了后现代法学、回应型法等理论思潮,主张对法律赋予人文关怀,主张法律是生活的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充满了人文主义的价值荷载和理性追求。⑨法律,不仅为一个规则的体系,更为一个意义的体系,它的条文、制度的背后,蕴涵了深刻的社会背景、价值判断和普通人的智识与情感,所以,法律的终极关怀其实就是对人的关怀,对人性的关怀,法律发展的最终目的应当是保障人之为人的自由。因此,人文科学的价值不在于提供物质财富或实用的技术,而在于为法律提供一个意义的世界,守护一个精神的家园,使我们的心灵有所安顿、有所依归。艺术,作为人文学科中极其重要的一员,应当在法律的进化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最早认识到法律与艺术的密切关系的人是拉德布鲁赫,1932 年,拉德布鲁赫在其《法哲学》中认为,法是属于文化构体中最为僵化的一种,而艺术则是变动的时代精神最为灵动的表达形式,两者处在自然的敌视状态中。但是,在人类社会的早期,法律与艺术是紧密联系的。正如所有的文化现象一样,法律需要形象的表达方式:语言、表情、服装、符号、建筑等。⑩之后,汉斯·费尔著有《法律上的悲剧》,H·施托克哈默著有《作为科学的美学与法学》等等。在国内,北大舒国滢教授在《从美学的观点看法律》中,从 18 世纪意大利哲学家维柯的“诗性智慧”出发,认为在古代历史上曾经存在过一个“亦法亦歌”的时代,法和诗相互诞生于同一张温床。因此,法与艺术存在着内在关联。 人类的精神需求是双重的,他们既需要严谨的秩序,也需要奔放的激情;法律的需求也是双重的,既需要形式理性,也需要温情的表达方式。三、从自由开始——艺术对法律的内在需求艺术,从法律的角度看,是一种自由。这包括创作自由和表达自由。如果说艺术追求的最高境界是真、善、美,
那么,自由就是保障艺术通往神圣殿堂的基石。没有自由的创作和表达的空间,艺术就不能产生如此多瑰丽奇谲的作品。那么,什么是自由,自由和法律又有什么关系呢?要对“自由”下一个定义是很难的,更何况,我们谈论的自由通常是在政治哲学框架内。现代自由主义思想家大多认为自由,是免于……的自由(即消极自由 freedom……from)而不是做……的自由(即积极自由 freedom to),也就是说:自由,重点不在于成就一种主体或主体目标,而是避免来自他人的强制或干涉。自由对人类的诱惑是非常巨大的,“一切过去的历史都是一种追求自由的运动”。人人都梦想从心所欲不逾距,或者是庄子在《逍遥游》里描述的那样:水击三千里,抟扶摇而上者九万里。但是,正如卢梭的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不是活在真空当中,要与周围的人发生关系,这样,绝对的自由便是不存在的。因为自由,只有它是有限的,它才是有效的,否则,任何两个不同的个体对各自自由的追求必然会产生冲突,自由没有界限,大家都不自由。而法律的作用就在于为自由划定一个界限,通过划分权利的范围来保障自由。艺术自由是自由的一种,包含了成为艺术家的自由、艺术家创作和表达艺术作品的自由。目前,世界各国在宪法中对于艺术自由进行了严格的保护,如美国联邦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德国联邦基本法第五条规定:“人人有以语言、文字及图画自由表示及传布其思想之权利。”作为法国宪法序言的《人权宣言》规定:“自由表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自由。”《世界人权公约》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2款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我国宪法第47条也规定了对于艺术创作与自由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但是,当代艺术所涉足的许多领域,或是法律的空白,或是界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界,或是涉及伦理与道德的底线。对于这样的越界或跨界行为,如果不假思索,一概而论,将导致艺术与法律陷入一种对立的境地:法律赋予了艺术自由,却又无力保护这种自由,甚至常常破坏自由。法律,并不是也不应当是站在艺术的对立面的,恰恰相反,对宪法和法律进行完善,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实行社会治理,才是保护艺术自由的根本路径。原因很简单,在一个无秩序的混乱状态下,艺术是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的,社会化的个体总会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种最大化是应当有程度和范围限制的,否则,任何个人的权利就将受到侵犯。法律,就是为这种规则的划分而存在的。
结语
我们观察法律与艺术的发展史,会看到艺术其实常常是在与当时的社会制度和法律秩序不断地抗争中来争取自己领域的不断扩张的,许多艺术形式和种类也是在斗争中才获得自己的合法地位的,如风俗画的历史演变等等。艺术作品不是先验的,而是深深根植于它的文化和社会背景中,所谓“风起于青萍之末”,它总是能最敏感地知道社会变化的每一个瞬间并发轫于思想之端,而这种表达,往往具有反体制的批判性功能,并且艺术所引导的种种批判思潮最终都会导致社会的巨大变革,从而推动法律与社会的进步。而在当下的社会转型期,多元和包容是很重要的特征,学科之间也不再是闭门造车的状态,相互融合和交流成为一种常态。法律与艺术并非处于时间之河的两端。民主的社会,民主的法律制度保护艺术,使艺术有进一步繁荣的可能,同时艺术的发展又促进法律制度的合理化与人性化。人文化的内核是法律的内在需求,而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护艺术又是艺术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