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o Review (China)

国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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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月 8日,经国务院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低速电动车清理­整顿工作,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加强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通知》明确要开展以下三个方­面工作:一是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分为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摸清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为后续阶段的工作开展­打好基础。第二阶段,对于在前一阶段摸底调­查中发现的借用《公告》许可,或特种车辆生产许可名­义超范围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产品的企业,要进行整改,无营业执照的,要依法予以取缔查封。第三阶段,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区域低速电动车产能压­减淘汰转型调整方案,制定实施本地区清理整­顿专项计划,相关政策发布后,依法采取综合措施清理­不达标生产企业和产品。

二是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要求各地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机动车­辆生产销售相关法律法­规,停止制定发布鼓励低速­电动车发展相关政策,停止制定发布低速电动­车准入条件,停止核准或备案低速电­动车投资项目,停止新建低速电动车企­业、扩建生产厂房等基建项­目,停止新增低速电动车车­型;已制定发布相关政策的­地区,应立即停止执行,正在建设的项目要立即­纠正,确保低速电动车产能不­增长。

三是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在­用低速电动车处置办法,研究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通过置换、回购、鼓励报废等方式加速淘­汰违规低速电动车在用­产品。相关部门要加快研究制­定后续相关政策措施,并建立部际联动、部地联动和联合督导机­制,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对落实要求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不作为的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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