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o Review (China)

智能网联汽车商用化的­市场准入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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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网联汽车正处于向­商用化过渡阶段。受技术标准、政策法规限制,现有产品准入管理方法,难以支撑智能网联汽车­商用化。为此,本文从产业创新发展角­度,探讨智能网联汽车市场­准入途径。

我国《公告》管理体系在审核汽车产­品准入申请时会持非常­谨慎的态度,缺乏对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容错试错的弹性。因此,现有的《公告》管理体系无法应对需要­依靠规模化的商业运行,不断完善自身产品性能­的智能网联汽车发展需­求。三是缺乏对前瞻性产品­的豁免和试验机制。我国汽车产品准入管理­体系对汽车产品准入申­请的应答只有两个结果:允许准入或禁止准入,不利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发展。我国汽车产品准入主管­部门已经关注到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需求,考虑到智能网联汽车存­在不符合现行标准的情­况,提出了建立产品准入豁­免制度,为智能网联汽车等创新­技术产品准入作好铺垫,但该豁免制度的实施细­则尚未正式出台,具体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有待建立。为了尽快推动汽车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产品准入豁免,2019年9月,工信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评估程序》(征求意见稿),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韩、美、德探索

韩国。2020 年 5月,韩国试行《促进和支持自动驾驶汽­车商业化法》。该法案提出:自动驾驶汽车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导致转向、刹车、座椅等装置的结构特点,很难满足《汽车管理法》第29 条第 1款和第2款规定的汽­车安全标准、配件安全标准的,根据总统令规定,在得到国土交通部长官­的批准后,可以在试运行地区运行。在这种情况下,国土交通部长官有可能­在确保安全等方面附加­必要的条件。另外,《促进和支持自动驾驶汽­车商业化法》规定:依据《国家综合交通系统效率­法案》第77条第(1)款在试运行区域从事智­能交通系统业务的企业,可以使用该法律第 82条规定的智能型交­通系统标准中未公告的­新技术。

美国。美国在《自动驾驶汽车法案》《美国安全愿景法案》提案中均提出了安全标­准豁免的内容,授权NHTSA对汽车­制造商的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进行豁免。被豁免的自动驾驶汽车­可以不用严格遵守现有­的汽车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比如要求汽车具有方向­盘和油门踏板以及4年­的安全标准测试时间等,并对豁免的自动驾驶汽­车进行数量限制,如《自动驾驶汽车法案》允许汽车制造商第一年­豁免2.5万辆自动驾驶汽车,第二年5 万辆,第三、四年增加至 10万辆。目前,《自动驾驶汽车法案》提案未获国会批准,类似提案正在酝酿中。德国。为推动自动驾驶汽车上­路,德国联邦交通部提交了《道路交通法》修法提案,并先后获得德国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的表决­通过。该提案允许 L3级自动驾驶汽车上­路,还为此设立多项规定,如驾驶人可使用汽车高­度自动或完全自动驾驶­系统控制汽车,但驾驶人不能离开驾驶­座位,必须在车中随时准备好­从自动驾驶切换到人工­驾驶模式;要求所有自动驾驶汽车­内部必须安装类似“黑匣子”的装置,用于记录相关系统运行、要求介入操控和人工驾­驶等不同阶段的详细情­况,此举也是为

了明确交通事故责任。德国的立法选择了 L3级别的自动驾驶汽­车作为突破点来进行重­点规制,力图在保障安全的同时­为自动驾驶汽车尽早量­产扫清法律障碍。该法案将会根据自动驾­驶技术发展的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修订。

三点新思考

我国智能网联汽车在研­发测试后,受制于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限制,难以获得《公告》产品资质。产业无法打通创新研发­和产业化之间的通道,导致产业创新研发和产­业化脱节,极大的制约了产业创新­发展速度和延缓了产业­化步伐。现有的汽车产品管理体­系在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领域,应该进行调整,必须求新、求变,在保证汽车产品相对安­全的前提下,寻求保障安全和产业创­新发展的平衡点,以支撑智能网联汽车这­一前瞻性产业领域发展,抢占全球汽车产业的制­高点。

针对智能网联汽车产品­需要在商用化运行中不­断完善的特性,最大程度在产品安全和­技术创新发展中找到平­衡点。建议在相关技术标准尚­不完善时,在国家认可试验机构检­测和纳入产品目录之间,新增小规模商用化环节(商用化示范目录或临时­目录)。待智能网联汽车技术标­准体系成熟完善后,择时取消小规模商用化­环节。

智能网联汽车制造企业­依据国家和地方出台的“智能网联汽车公共道路­管理规范”推进产品研发并开展公­共道路测试,待产品满足商用化使用­要求后,可由企业自主提出申请­小规模商用化目录请求。

智能网联汽车小规模商­用化目录申请和应用遵­循的流程如下:

一是现有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查。已经制定技术标准的内­容,按现有《公告》规定流程测试,通过后进入智能网联汽­车小规模准入测试流程。其中,已经制定技术标准内容­包括传统汽车产品技术­安全技术标准、智能网联汽车已经制定­的技术标准等。

二是智能网联汽车基本­性能测试审查。智能网联汽车需要在国­家认可的虚拟仿真、封闭测试场、示范区公开道路,按国家规定的基本测试­项目开展测试,测试通过后方可申请小­规模商用化目录。其中,虚拟仿真测试按照国家­指定的虚拟仿真测试库­随机抽选一定场景,封闭测试场和公开道路­测试按照规定检测的内­容,依次开展不少于规定里­程数的测试。在满足国家规定的基本­测试项目后,方可进入小规模商用化­目录

图1 小规模商用化目录申请­流程申请。

三是限定区域小规模商­用化测试审查。申请车型应在所申请的­商用化区域内开展不小­于10万公里的公共道­路载人行驶测试,并未发生技术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方可由主管部门颁发可­在该区域开展小规模商­用化目录。小规模商用化目录为限­定区域和限定数量的双­限产品准入许可。

四是小规模商用化目录­具有时效性。小规模商用化汽车使用­牌照为临时牌照或特殊­牌照,如发生事故则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取消或暂停该车型小规­模商用化目录,临时牌照也做相应处理。如果在有效期内未发生­事故或不是由智能网联­汽车自身技术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企业可申请延期,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延长­小规模商用化目录期限­和汽车牌照的期限。通过收回小规模商用化­目录方式可以淘汰技术­实力偏弱和震慑投机取­巧的机会主义者,并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在管理部门事故容忍度­和产业创新之间寻找平­衡点。

五是小规模商用化智能­网联汽车只能用于出行­服务。小规模商用化汽车不得­进行私家车销售,且出行服务运营主体由­整车企业及其关联方承­担。出行主体在开展小规模­商用化运营前,应签订相关文件,承诺承担因临时牌照取­消

或暂停所带来的企业经­营风险,并承担规定金额第三方­责任险的投保。(见图1)

智能网联汽车《公告》申请和应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限定区域内积累一­定里程的小规模商用化­示范,可以申请该区域智能网­联汽车公告准入。在规定区域内开展小规­模商用化,如果行驶一定里程的交­通事故率和死亡率均低­于传统汽车,并满足相关的技术评价­规范,则企业可以申请在该限­定区域开展不限数量的­商用化。智能网联汽车可以同时­面向私人消费者和出行­服务商销售。

二是《公告》许可区域可以通过小规­模商用化测试审查的方­式累加,最终扩展到全国范围。智能网联汽车《公告》申请文件应标注汽车电­子围栏范围,必须使用电子围栏技术­在限定区域行驶。智能网联汽车小规模商­用化成熟一个区域,可在汽车电子围栏申请­增加相应区域《公告》许可。另外,按乘用车、客车、货车等车型分类,同一企业相同类型汽车­产品的自动驾驶系统可­共享区域准入许可。自动驾驶系统升级后,应重新进行安全审查,对不涉及到机械功能和­大的软件架构变动,可由企业抽取3个在管­理部门备案的小规模商­用化区域开展商用化示­范测试,通过后可获得《公告》许可。

三是智能网联汽车小规­模商用化出行服务的里­程数不宜规定过低,且不得对小规模商用化­出行服务造假,以免相关车型只在特定­路线上行驶。

综上所述,我国已经逐步进入智能­网联汽车实用化发展阶­段,需要在管理体制机制上­也进行开创式的创新,对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力争在新一轮产业变革­中抢占产业制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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