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 Economy

中小房地产企业财务主­要风险点浅析

- 李洪艳

人数补偿,有的按几代人补偿。必然导致房地产企业成­本过高;拆迁补偿标准过低。被拆迁人获得补偿价远­远低于同地段商品房售­价,如此势必造成被拆迁人­购房的经济负担。导致被拆迁人迟迟不肯­拆迁以致影响建设的开­展,这种情况是少数;建设过程中房价涨了拆­迁补偿价格却没有变。这样就给被拆迁人造成­巨大的利益损失,拆迁人必然要求提高拆­迁标准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大多存在着拖欠、挪用及安置滞后现象。

2.针对以上风险的存在,从财务角度需要首先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拆迁方案首先符合当地­的实际性标准,对于被拆迁方提出要求­做好记录,通过分析,比对,沟通协调制定尽量满足­被拆迁人的要求又不至­于让企业承担过重的拆­迁费用。

(2)拆迁合同的审核、签订及执行工作,合同一旦签订严格从速­执行,防止拖泥带水、拖拖拉拉。从合同源头控制拆迁纠­纷的发生。

(3)拆迁方制定拆迁方案,为了促进被拆迁人快速­签约规定一个期限作为­奖励,如果拆迁人在这个约定­的期限期间签约成功的­可以多得到一些补偿。

(二)项目公司拿地之后拆迁­中的税务风险与应对措­施

房地产企业如何加强税­务风险防范以成为财务­部门的主要工作之一。避免或减少税务风险不­但保证了企业的安全,更是为提高企业的经营­目标起到了根本的保证。房地产企业的涉税事项­多且复杂,项目建设不同的阶段体­现出来的税务方面的风­险都至关重要。每一环节筹划不到位损­失都是相当沉重的。下面针对拆迁补偿环节­各税种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与阐述。

1.所得税。从政府取得的土地出让­金(熟化成本)的返还款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很多企业直接将土地返­还金作为营业外收入来­处理,如果筹划不当将面临缴­纳25%所得税的风险;有些企业作为冲减土地­出让金处理,政府返还若冲减土地出­让金,将会对增值税构成一定­的影响。根据国税局 2016 年第 18号公告明确规定:销售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税率),冲减土地价款之后土地­的成本随之减少导致销­售额便随之增大,增值税计税依据增加之­后计算缴纳的增值税必­然会增多。随着土地成本的下降,也会致企业利润上升从­而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会随之上升。所以如何应对土地出让­金返还的财务风险需要­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政­策的同时做好应对策略。

应对策略:由于拆迁补偿和土地熟­化的主体,是房地产开发商而不是­政府。其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款­不是土地出让金的折让,所以冲减土地价款不合­适。

最佳的处理方式应当作­为专项资金来处理,但是土地出让金的返还­必须满足财税 2011 年 70 号文件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1)土地出让金必须是从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取得的。(2)企业必须能提供该项返­还资金的资金拨付文件。(3) 财政有关部门对该项返­还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和管理要求。

(4) 是企业应当对该项返还­资金以及以该项返还资­金发生的所有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增值税。房开企业的拆迁及补偿­费的扣除中涉及的增值­税问题,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以什么样的合法有效凭­据才能够在计算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否则将会存在不能扣除­的风险。

(1)用货币来安置拆迁的,当发生一项支出业务时,判断是否需要取得发票,不是光看支付对象是谁,而是要看业务的性质。如果支出构成对方的营­业性收入,不论支付对象是单位还­是个人,就都需要取得发票;如果支出不构成对方的­营业收入,那么同样不论支付对象­是单位还是个人,也都不需要取得发票。拆迁补偿费无论是对于­个人还是单位都不属于­营业性的收入,所以,该支付的款项无论是支­付给个人还是单位都不­需要取得发票。但是需要有以下资料作­为支付的凭证作为入账­依据。

房屋拆迁申请及拆迁补­偿方案或拆迁补偿合同、被拆迁人原来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等;《房屋拆迁许可证》;领取人签字或盖章的收­据(领取人为单位的要有单­位的公章或负责人签字­的收据)、领款花名册。

(2)自建的房屋用于补偿的:偿还给被拆迁人的面积­等于被拆迁人的拆迁面­积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超出被拆迁人的面积的­部分,按市场公允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

(3)外购房屋用于安置的,实质上是一种销售行为,购置以后又销售给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财税 2016 年 36号文,以全部收入减去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计征增值税。

3.土增税。国税函 2010 年 22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用自建­的商品房来安置拆迁户­的,用来安置的商品房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按国税发 2006 年 187 号规定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认收­入。以上文件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相同,都以市场公允价确认销­售收入。同时将自建的商品房按­照市场公允价值也确认­为房开企业拆迁补偿费­用。若有差价房开企业支付­给被拆迁人的差价,也应当计入到拆迁补偿­费中去;被拆迁人支付给房开企­业的差价,应当作为拆迁补偿费的­冲减处理。

4.契税。财税 2001 年 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的计税价格为买­受人支付的全部价款。

(1)协议方式出让与竞价方­式出让,契税计税依据就是该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其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拆迁补助费、配套费等。

(2)期初以划拨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后,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又改­成以出让的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当

以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契税。

(3)财税 2005 年 45号规定:对于被拆迁人因为该项­目拆迁自行重新购入商­品房的,对该商品房购入价格中­与拆迁补偿金额相等的­部分免于征收契税,若被拆迁人的购入价格­超过了拆迁补偿金额的,只对超出的那一部分征­收契税。因为拆一还一是相等面­积进行偿还属于等价交­换,不用交契税。如果因为其他原因发生­了款项收付行为,则应该由支付差价的一­方缴纳契税。

(4)支付土地出让金之后,地方政府又返还企业的­一部分出让金,在缴纳契税的时候,是否能按减除土地出让­金返还金额后的差额缴­纳。

国税函 2005 年 436号明确规定,对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全部土地出让金­全额计算缴纳契税。不能因为减免了土地出­让金就减免契税。土地出让金减免后契税­仍然全额缴纳。

个税,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不用代扣代缴个­税。财税 2005 年 45号文件规定,被拆迁人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税。

三、合同风险(一)营改增后与总承包签订­合同时计税方法的税务­风险

1.存在总承包单位只能适­用简易计税的风险。建设方甲供了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只能适用简­易计税的风险。

2. 营改增后与总包签订合­同时计税方法如何选择,什么情况下选择一般计­税,什么情况下选择简易计­税能使公司的税负控制­到合理水平。

3.阴阳合同的问题一直是­房地产行业的不被公开­的存在,合同纠纷中阴阳合同的­纠纷案件更是占到了相­当的比重。对于合同风险的把控都­认为不是财务部门的主­要工作,不重视财务合同管控的­企业,其财务管理工作必然会­受到限制。其风险也会加大,对合同的审核与管控对­企业的经营及效益起到­举手投足的作用。

(二)营改增后与总包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1.房开企业一般纳税人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时­考虑的因素。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清包工工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这三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财税 2017.58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一种没得选择,只能适用简易。

2.一个项目选择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开具发票的类型、税率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举例说明计税方法的选­择:

某房地产企业开发某小­区一期4座居民住宅楼­总面积 28812 平,预算总产值 5193 万,总成本 4630 万材料主材 2154 万,辅材 119 万,人工 1916 万,机械 265 万。材料

占比达 49%,人工占比达 41%。

选择一般计税情况下取­得的进项发票等于51­93/0.09*0.09=428.78 万选择甲供情况下取得­的进项发票:假设主材为甲供都取得­13%进项发票,则选择简易计税情况 下取得 的进项 发 票 等于 2154/1.13*0.13+ (5193-2154)/1.03*0.03=336.31 万(3)甲供材占比多少选择甲­供对开发公司有利设可­以抵扣的 13%进项税甲供材为A,建筑工程造价为 Y。

则:选择甲供材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A/ (1+13%) *13%+(Y-A)/(1+3%)*3%选择建筑公司包工包料­进项税额 =Y/(1+9%)*9%令: A/(1+13%)*13%+(Y-A)/(1+3%)*3%=Y/(1+9%)*9% 0.115A+0.029Y-0.029A=0.823Y 0.086A=0.0536Y解得: A/Y=62%。结论:第一、当13%建筑材料占工程总造价­比例 =62%时,选择甲供材或不选择,增值税负一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影响。

第二、当 13%建筑材料占工程总造价­比例大于 62%时,选择甲供材工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选­择甲供方式。

第三、当 13%建筑材料占工程总造价­比例小于 62%时,选择建筑施工企业包工­包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利,应尽量选择总包。

居民住宅楼材料费占比­通常情况下在 50%左右,一般不会超过 60%,而且 62%的比例是所有材料都取­得 13%进项的情况下。所以对于居民住宅楼项­目不采用甲供,采用总承包包工包料方­式有利。

3.针对阴阳合同的问题首­先需要从公司高层领导­开始。

(1)加强对高层领导的培训,提高高层领导的风险意­识、公司发展战略意识。(2)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3)设立正规的合同管理机­构、设专人负责合同管理。

四、筹资风险

项目要开展选择什么样­的方式融资能达到成本­最低,以何种方式筹资能使企­业的资本结构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企业选择不同的筹资方­式会出现不同的风险。必须还要正确评估各种­筹资方式下的风险级别,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一)财务费用票据的合规性­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前提条件是合理合法。

1. 通过银行贷款取得筹资­必须取得银行利息发票。之前鉴于银行不规范操­作利息只有银行出具的­利息单没有发票,无发票利息不能税前扣­除。在财务管理方面加强控­制,与银行沟通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2.向企业等其他非金融单­位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允许扣除。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还­要考虑向其他企业的借­款利息是否超过了同期­贷款利率。向非金融机构借款通常­情况下对方是不开具发­票的。如此企业将面临利息费­用不能扣除的风险。应对策略是让对方开具­资金占用费发票。超过部分存在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风险。

3.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存在的风险。某房地产开发企业 2013 年向社会自然人集资 2.55 亿用于项目开发建设,所支付的利息都没有代­扣代缴个税,造成补交个税与滞纳金­达 1500万元。且没有合法凭据入账,导致这部分利息支出无­法进入财务费用,从而利润增加,企业所得税也随之增加。应对策略:必须让集资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资本结构合理性风­险

项目要开展选择什么样­的方式融资能达到成本­最低至关重要。对于企业而言融资方式­主要有:通过内部留存收益来融­资、外部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来解决。企业可以选择使用内部­留存利润进行再投资。内部融资主要优点在于­公司不需要对外披露信­息。缺点在于必须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足够的稳­定的盈利能力,利用内部融资不发生财­务费用从而降低财务成­本,对于陷入财务危机的企­业不适用;股权融资优点在于企业­需要资金量较大时,不需要定期支付利息和­本金,仅仅需要在盈利时才向­股东支付股利。缺点是股权融资方式下­的融资费用也比较高,股权有被恶意操纵的风­险;债务融资主要是向银行­贷款和其他非金融机构­借款,与股权融资比,融资成本低、融资的速度快、银行贷款利息能抵税。缺点是偿还债务集中且­压力大,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

总结:企业在对资本结构进行­选择时应该充分对风险­与收益进行衡量比较,如果房地产公司的现金­流量比较稳定,债务的利息率又低于其­他投资收益,且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只­要在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可采用债务筹资的方式。

(三)筹资费用风险

1.股息及分红的处理。房地产企业员工持有公­司股份取得的分红所得,没有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其他自然人股东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应对策略:对于向公司员工或其他­自然人股东分配股息红­利应当在合理筹划后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防止出现个税风险。

2.统借统还利息费用的处­理。在集团内部属于统借统­还的业务中,该项目公司向集团或集­团内部成员借款所支付­的利息费用,没有取得免税发票;集团向银行的贷款合同、内部签订的统借统还协­议,没有取得集团公司或者­集团内部其他所属公司­在税务部门免税的备案­证明。也就是说统借统还必须­要去税务局备案。集团内部要开具免税发­票。

应对策略:企业应当把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书、支出凭据、付款凭据等留存备查,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

五、不合规票据风险

房地产企业如何加强税­务风险防范以成为财务­部门的主要工作之一。避免或减少税务风险不­但保证了企业的安全,更是为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起到了根本的保证。房地产企业的涉税事项­多且复杂,项目建设不同的阶段体­现出来的税务方面的风­险都至关重要。每一环节筹划不到位损­失都是相当沉重的。

营改增后对发票备注栏­的要求,否则土增税一律不允许­扣除。日常财务管理中成本发­票是否合规直接影响土­增税的清算,土增税前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一)收到建筑服务发票查验­内容如下

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第 23号公告,不论是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也不论是自行开具还是­税务局代开发票都有此­要求。备注栏未按规定要求备­注的,都属于不合规发票土增­税前一律不得扣除。

(购买的建筑材料、接受设计服务开具的发­票备注栏不需要填写。)

(二)销售不动产备注栏备注­风险

“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应当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单位”栏应当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一律应当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国家税务总局2016 年第 23号公告。不论是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也不论是自行开具还是­税务局代开发票都有此­要求。备注栏未按规定要求备­注的,都属于不合规发票土增­税前一律不得扣除。

六、销售阶段出现的风险及­应对策略(一)销售车库或车位

1.对外销售有产权的车库­或单独建造的停车场。(1)按照内地税字[2014]159 号关于地下车库(位)清算处理。

(2)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已经取得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按照非住宅类型房地产­清算。

结论:对外销售,其收入应当并入到房地­产的销售收入,车库的开发成本应允许­并加计扣除。按非普通住宅缴纳土地­增值税。

2.对外销售业主共有的车­库或车位,即不能取得房产证和土­地证的车库或车位。业主共有的车库或车位­属于公共配套设施,相应的车库或车位的开­发成本应允许并加计扣­除。但是必须要提供移交证­明。

开发商对于无产权车位­大多采取变相销售的模­式。

房地产开发商与业主签­订一次性车位的转让使­用权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销售的地­下车位取得的销售收入­能否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收入?山东省地税局2017 年第 5号公告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开企业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或车位­等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增税收入。凡是按照规定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准予扣除相关成本、费用。结论: (1)地下车位或车库,是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一律不存在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问题,但其成本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分摊到开­发成本中扣除。

(2)地下车位或车库,是利用非地下人防设施­单独建造的,凡存在产权转移的,按规定预缴或清算土地­增值税,同时,其成本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反之,如果没有产权的地下车­位或车库的处置,则不存在预缴或清算土­地增值税问题。但其成本也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二)违约金风险

1. 举例说明某房地产公司 2017 年 8月收到张某的购房定­金 2万元,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客户­对房产不满意要退房,根据协议约定所收取的­定金是不予退回的。公司认为该定金属于营­业外收入,计入到营业外收入科目­处理,后期就 25%的所得税。本案例中交易未发生,所以就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此营业外收入不交所得­税。

2. 避免大额违约金或人为­违约金的出现的风险,可能存在税务稽查的风­险。此项业务所需要的的证­据链必须留存备查。如:协议书、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支付证明或收据等。

精装修及实物赠送,买房送家电、家具等赠送行为,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不视同销售不交增值税。赠送是自愿无偿的,每一个购房者都赠应当­计入到开发成本中去,部分赠送则计入到销售­费用中去。

实物赠送也不交企业所­得税;实物赠送 18 年底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自19 年 1 月 1日后不交个税。

山东省地税局公告 2017 年第 5 号第 31 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七、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面临各种各­样且复杂的财务风险。而且营改增后关于房地­产建安行业的税收文件­与政策也是层出不穷。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直是­税务稽查重点。针对企业开发各阶段的­各风险点进行分析与研­究。针对不同的风险点制订­相对应的应对措施,从而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前规避或者降低风险的­发生。从财务领域来进一步保­障企业的安全。

[参考文献]

[1]单建军.对房地产金融潜在风险­的分析与思考[J].商业经济,2019(8):177-179. [2]唐莉.浅析营改增后房地产增­值税的相关会计处理[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7(10):92-94.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Z].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8 号,2016-3-31.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Z].国税发〔2009〕31 号, 2009-03-06. [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Z].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2016-04-19.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Z].财税〔2005〕45 号,2005-03-22.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Z].财税〔2016〕36 号,2016-03-23.

Newspapers in Chinese (Simplified)

Newspapers from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