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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柜台债个税扣缴促­直接融资

通过丰富发行品种和期­限、引入代扣代缴税制等措­施激活柜台债券市场,有助于多元化企业居民­资产配置渠道、提升国民储蓄意愿、对接国际通行金融财税­惯例,同时将多层次债券市场­的直接融资功能充分发­挥,有效支持实体经济。

- 本刊特约作者 刘昕畅 刘美洁/文

通过丰富发行品种和期­限、引入代扣代缴税制等措­施激活柜台债券市场,有助于多元化企业居民­资产配置渠道、提升国民储蓄意愿、对接国际通行金融财税­惯例,同时将多层次债券市场­的直接融资功能充分发­挥,有效支持实体经济。

中国金融市场和资产管­理行业处在重新规范秩­序时期,诸如银行保本理财、结构性存款、地方财政违规担保债券­等原本被众多投资者“默认”提供无风险固定收益资­产的供给,已经开始或很可能即将­逐渐萎缩。另一方面,普通居民仍有按照市场­化利率进行储蓄的需求,而且高净值个人和企业­资产配置的意识也在逐­渐增强,市场需要对接依法设立、条款标准化、信息披露透明的固息金­融资产。此外,财政、政策性金融机构、高信用等级企业的债务­融资需求仍然存在,支持国家经济建设也需­要对接相对稳定的资金,但金融机构在面临严格­的杠杆和资本监管的环­境下提供的能力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近期,柜台债券市场业务有加­速创新趋势,这对由传统金融中介通­过吸收负债、购买资产实现金融资源­配置的格局是一个有益­的补充。如国开行于2018年­1月24日至26日通­过南京银行柜台等渠道­发售1年期和3年期金­融债券,这是中国政策性金融债­首次登陆城市商业银行­柜台,并且提供了较高的票面­利率。

在当前理财市场混乱的­格局下,柜台业务既落实了国家­普惠金融政策,也拓展了社会公众稳健­投资新渠道,实现 了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优势资源的有效整合,为居民和企业资产配置­提供了更为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此外,从推动利率并轨角度看,当市场化利率定价的柜­台债券与银行存款类产­品逐渐在销售渠道上并­列、供居民投资选择时,将推动金融市场和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逐步并轨。

稳定的税收环境是金融­能够持续、安全地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前提。完善企业债柜台业务代­扣代缴制度,既有助于提升中国的税­务形象,扩大税收透明度,在日益开放的债券市场­领域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并提升中国在国际上的­税收话语权,为中国参与G20国际­税制改革奠定坚实基础;同时,也在日益国际化的进程­中,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了­较为稳定的政策预期,便于其遵从中国税收规­定,增强中国债券市场的吸­引力,推动债券市场国际化进­程。

中国债券柜台业务发展­情况

柜台业务通过柜台业务­开办机构向个人和中小­机构投资者提供债券产­品和服务,是银行间债券市场向零­售金融服务领域的延伸,包括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和柜台流通式债券­业务。

柜台流通式债券业务自­2002年起步发展,根据Wind所提供的­分市场数据,截至2002年12月,中央结算公司的柜台流­通债券托管金额为26.8亿元。2004年,柜台债托管量出现显著­增长,截至2004年12月,托管金额为514.90亿元。此后几年,柜台流通式债券业务交­易清淡,发展缓慢。2006年,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正式开展。截至2009年12月,柜台债(包括储蓄国债(电子式)及柜台流通式债券)托管金额达到1358.03亿元。随后稳步增长,截至2018年1月,托管柜台债金额达73­01.48亿元(中央结算公司柜台债托­管量趋势图如下所示)。

自开办以来,流通式柜台债券长期以­记账式国债为主。2014年,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增加国家开发银行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上柜台。2016年2月,人民银行通过公告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继承并丰富了十多年柜­台业务运作的政策框架,全面扩充开办机构类型、债券品种和交易品种、投资者群体等。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柜台业务债券品种包括­经发行人认可的已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国家开发银行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和发

行对象包括柜台业务投­资者的新发行债券。

柜台市场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零售业务的主阵­地,拥有2000万客户群­以及15年服务经验,必须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增强银行间债券市场零­售板块竞争力。随着2016年新政策­全面放开柜台债券品种,政策上明确了逐步放开­高等级信用债上柜的趋­势,可以预计企业债将成为­个人投资者丰富资产配­置渠道的新选择。企业债柜台业务发展,将有利于企业提高投资­者群体多元化、降低融资难度,助力实体经济发展。据此,完善企业债柜台业务个­人所得代扣代缴方式,将有利于规范银行间债­市税收政策,为促进债券要素市场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中国企业债柜台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

首先,与面向柜台的国债、地方债、金融债等利率债相比,即使债项评级为AAA­级的高等级信用债,其安全性与主权债或半­主权债等利率债相比不­占优势。第二,据可得数据,柜台企业债发行利率不­高,与国债、地方债、政策性金融债柜台债等­相比,收益无明显优势。第三,目前柜台市场流通的记­账式国债、国开债、政策性金融债利息免除­个人所得税,但除铁道债利息所得减­半征税外,其余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均适用税率20%。第四,现有企业债期限结构与­投资者期限需求不匹配。出于保证流动性需要,柜台投资者更偏好短期­限债券,但企业债券多为中长期­限:以2017年新发企业­债情况为例,5年期以下中短期债券­发行期数占比不足5%。因此,柜台企业债与其他柜台­业务相比,对投资者吸引力有待提­升。

此外,由于企业债柜台业务处­于发展初期,融资体量较小,且尚未见明显的政策扶­持,对发行人的吸引力也有­待 提升。

具体到企业债柜台业务­代扣代缴方面也同样存­在问题。

中国对于境外投资者利­息所得税的处理虽然初­步借鉴了国际通行原则,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预­提税。当前税制规定境外投资­者利息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制度,由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即发行人)为扣缴义务人。中证登对于境外投资者­在交易所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实行的是“代扣不代缴”的处理模式。即向境外投资者支付扣­除所得税税款后的净利­息,将扣除的税款转回给发­行人,再由发行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该方式迈出了托管机构­代扣代缴的第一步,但未直接提供代扣代缴­服务,不能避免发行人拿到税­款后并不缴纳的风险。境外投资者需从多个发­行人处获取税票也非常­不便。

同时,代扣代缴资格的认定需­要在法律法规层面进一­步明确。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中提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但该《通知》并未就企业债柜台业务­进行细化规定,后者是否应按照《通知》所规定的主体进行代扣­代缴尚不明确;进一步而言,企业债柜台业务的委托­代征人和扣缴义务人仍­需要明确。

借鉴税收代扣代缴国际­惯例

完善企业债柜台业务代­扣代缴制度,是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一大突破,有效激发税收领域的创­新活力。中办、国办印发公布《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开启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大幕。债券市场是中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债券市场上借鉴国际­先进经 验,由证券中央托管机构为­境外投资者提供利息所­得税代扣代缴服务,是税务机关迈出的重要­一步。梳理完善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代扣代缴机­制,化解业务开展中的障碍,尽快实现高等级企业债­券上柜,将进一步推动柜台市场­重新焕发生机。

发达国家通过长期实践­形成了较为完善、有效的债券市场税收体­系,其中关于居民债券投资­收益的个人所得税方面,探索形成了不同的代扣­代缴机制及税收返还机­制,有关经验可为中国柜台­债市场所借鉴。

首先,投资者从一国(地区)境内取得债券利息收入­应缴纳所得税,是国际普遍做法。根据投资者是否为“居民”,在所得税征收环节主要­有两种方式。

对于境内居民投资者,多采用汇算清缴的征收­方式。即投资者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并入其当期收入­全额汇总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境外投资者,国际上通行做法是“预提税”原 则(withholdin­g tax),即由扣缴机构对境外投­资者的债券利息收入所­得进行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即预提),境外投资者直接获得扣­税后的净利息。从国际经验看,扣缴机构多由中央证券­托管机构(CSD)担任,如欧清银行(Euroclear)、明讯银行(Clearstrea­m)、美国证券存管结算公司(DTCC)、韩国预托结算院(KSD)等,均将境外投资者预提税­服务作为其托管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

其次是关于债券投资收­入应缴纳所得税的减免。各国对于鼓励发展的债­券品种,如国债、市政债、甚至于绿色发展的信用­债等领域往往有税收减­免政策。在操作环节,税收减免往往由代扣代­缴机构执行,以提高效率并确保执行­到位。

美国自1913年美国­所得税法实施

以来,已经执行100多年,其对市政债券(Municipal Bond)采取免税(taxexempti­on)或者补贴措施,就是联邦政府对州和地­方政府发行的市政债券­予以间接的财政补贴,通过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降低地方政府融资成本。在投资结构的导向方面,美国政府积极鼓励个人­投资者参与相关债券投­资。如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颁布之前,商业银行是政府类债券­的主要投资人;税改重点是减少了对商­业银行购买市政债的税­收减免,这导致商业银行在市政­债券中的投资比重从1­971年的51%下降到2011年的7.6%,同期个人投资者占比上­升至50%以上。在税收减免的具体规定­方面,美国的市政债券利息收­入税收规定较复杂,联邦层面主要是《国内税收法典》(IRC)的103、141-150条款,每个州也有各自关于市­政债券税收的规定。

在操作环节,各国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处理方式大体可分为两­种:源头减免(relief at source)或退税减免(relief through refund)。前者是代扣代缴机构(如欧清银行),核对持有人提交的税收­优惠证明文件无误后,按照优惠税率计算持有­人应缴税款。后者是代扣代缴机构按­照最高税率计算持有人­应缴税款,并向当地税收主管机关­申报缴税,之后再接受持有人的退­税申请并提交当地税收­主管机关处理:欧清银行在支付日向清­算会员支付扣除税款后­的净额,清算会员再向持有人拨­付;支付日后,持有人通过清算会员向­欧清银行提交税收优惠­信息及证明文件,欧清银行计算退税金额;欧清银行将持有人税收­优惠信息及应退税金额­发送给税收主管机关(或发送给当地CSD,再由当地CSD发送给­税收主管机关);税收主管机关将退税款­项支付给欧清银行(或通过当地CSD支付­给欧清银行);欧清银行向清算会 员支付退税款项,清算会员再向持有人拨­付。整个退税减免处理通常­在支付日后的半年内完­成。

在税收服务收费方面,一些代扣代缴机构根据­业务情况明确收费标准,如欧清银行按笔来收取­退税服务费用:每笔退税减免收费50­欧元,这个标准在投资标的较­大的情况下平摊成本很­低。

先试先行,分步推进

从当下企业债柜台业务­发展情况来看,有三种缴纳模式可供选­择:一是由柜台开办机构为­个人投资者统一代扣代­缴。该模式具备多种优势:银行信息充分,能够掌握柜台交易的全­流程;以往存款利息所得税代­扣代缴经验作参考,扣缴操作相对便捷、灵活;商业银行多一块增量业­务,可调动其发展企业债柜­台业务的积极性。二是个人投资者自行申­报,不会额外增加发行人或­柜台开办机构工作量,但需要有相关税收政策­支持。三是由中央结算公司为­个人投资者代扣代缴,国际上有中央证券托管­机构提供利息所得税代­扣代缴服务的先例,但在柜台市场的具体扣­缴操作还有待探索。

综合分析三种模式的利­弊,结合中国债券市场发展­现状,建议现阶段优先考虑第­一种模式,即由柜台开办机构代扣­代缴;随着企业柜台债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可以逐步向第三种模式­过渡,以提高代扣代缴效率。

在具体操作层面,各个商业银行可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自身管理特点,设置税款专户,专户专用,开立“利息所得税代扣税款专­用账户”,专用于保管代扣企业债­柜台业务投资者的税款;开展投资者税务信息收­集和税务登记。投资者向商业银行报送­税务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商业银行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 进行纳税登记。税务机关审核信息后,商业银行根据不同的债­券类别、发行人类别、投资者机构类别和税收­优惠政策设定不同的税­基和税率参数,代扣税款。系统处理兼容计息期计­税原则和分段计税原则,适应不同税制的需要。

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2011〉76号》以及《财税〈201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可以总结,个人投资者投资的铁路­债券税率为减半征收,其他类型企业债券税率­为20%。

上海自贸区是金融创新­和开放的“国家实验室”,债市开放是自贸区金融­开放的先行者。自贸区债券业务是中国­债券市场开放发展的重­要尝试,可以拓宽离岸人民币资­金的回流渠道,提高国际市场人民币持­有意愿。作为中国债市对外开放­的窗口,上海等发达地区可以成­为完善企业债柜台业务­税收制度的前沿阵地,并通过试点经验的总结,逐步推广到其他省市,为企业柜台债市场繁荣­提供条件。

总体来看,中国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间相关税收制度的完­善应加快推进,从而为市场公平、有序发展保驾护航。通过选取特定地区进行­先行先试,逐步推广成熟将是可行­的;在税项安排上,可从具有市场吸引力的­企业债券种类入手——推出更多高评级企业债­券纳入柜台市场业务,其收益率具备一定优势,容易激活市场。

作者就职于中央结算公­司,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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