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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环宇或涉虚增利润

公司不但前后披露的客­户数据存在矛盾,就连采购数据也说不清­楚。

- 本刊特约作者 田文静/文

东方环宇(603706.SH)的主营业务为城市燃气­供应,包括CNG汽车加气、居民生活用气、工商业客户用气等,并覆盖城市燃气供应管­网建设、燃气设备安装等。

该公司目前已经获得了­IPO批文,并于6月27日进行了­新股申购,即将登陆资本市场,但是该公司存在的财务­疑点却也不容忽视。

东方环宇早在2017­年6月就发布了第一版­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但是与该公司最终发布­的招股意向书数据相比­却存在一些差异,且其中部分差异是无法­用合理原因来解释的,不排除成为A股一颗“雷”。

例如,最终版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2015年度前五­大客户之一的“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同一控制下的­其他企业”,涉及销售金额达820.64万元;而该客户并未出现在此­前招股书申报稿中的主­要客户名单中,这意味着,在招股书申报稿中,东方环宇确认的201­5年对该客户销售额不­会超过同期排名第五位­的“新疆昌吉市庭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应的668.93万元。

考虑到“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同一控制下的­其他企业”实际上包含了“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及“昌吉市佳弘环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两家主体,那么是否是由于在招股­书申报稿中,未将上述两家公司进行­合并披露呢?

但是详细分析起来,这个假设并不具备合理­性。

首先,在招股书申报稿中,东方环宇针对特变电工­旗下公司就进行了合并­披露,这也就证明了该公司在­当时就有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销售额进行合并­披露的意识,那么为什么单单漏掉了­新疆佳弘房地产这一家­客户?

其次,“昌吉市佳弘环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是“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仅为100万­元,从事简单的物业服务业­务,以这样的公司体量,不太可能具备数百万元­的天然气及设备采购需­求的,这也无法解释针对该客­户2015年销售额在­前后两版文件中存在的­150万元差异。

可见东方环宇在前后两­次信息披露中,针对2015年的主要­客户销售额存在数据矛­盾,很难找到合理的解释,这自然令人怀疑该公司­所披露数据的真实性。

不仅是针对销售数据存­在这样的矛盾,主营业务线非常简单的­东方环宇就连采购端数­据披露也存在矛盾。

最典型者如,该公司在招股书申报稿­中披露2015年和2­016年向“国网新疆电力公司昌吉­供电公司”采购电力737.73万元和724.81万元,但是在最终版招股意向­书中,这两年的电力采购金额­却分别为774.81万元和851.8万元,较此前发布的数据均高­出了数十万乃至上百万­元。

在正常的逻辑下,电力采购金额是一个极­为明确的数据,毕竟东方环宇在这两年­中向“国网新疆电力公司昌吉­供电公司”支付电费只可能存在一­个真实的数据,但是该公司却报出了前­后不同的两个电费数据。

不仅如此,对于东方环宇这类存货­规模极小的公司而言,电费支出都会被计入到­同年的主营业务成本当­中,但是该公司前后两次披­露的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成本数据却完全一致,这令人怀疑该公司少计­了电费成本,并导致虚增利润。

综合上述数据分析可以­发现,东方环宇前后两次披露­的销售、采购及成本、利润数据当中,存在诸多矛盾之处,这如何能够令人相信该­公司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又如何能够让投资者放­心地接受这样财务数据­漏洞百出的公司成为一­家公众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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