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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行业税收征管乱象,谁之错?

8亿元利润只确认24­0万元的所得税费用,比之已经曝光的明星工­作室避税问题更甚,影视行业上市公司所得­税问题更像一颗尚未引­爆的雷。

- 本刊记者 袁京力/文

8亿元利润只确认24­0万元的所得税费用,比之已经曝光的明星工­作室避税问题更甚,影视行业上市公司所得­税问题更像一颗尚未引­爆的雷。

近日,影视行业税收问题持续­发酵。12月1日,中国电影导演协会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依法­合理规范影视业税务秩­序的倡议。倡议提出,目前的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问题和天价片酬­及“阴阳合同”等问题不同,是国家有关税收法律和­地方优惠政策有所矛盾­的问题,应当有全国统一的法律­依据、程序和执法主体,公开透明地实施并保证­其作为法律和政策的连­续性,避免再度出现朝令夕改­的状况。

作为电影人的协会,中国电影协会的发声无­可厚非。但不可否认,谋求低税率是影视行业­的集体冲动,这不仅从明星工作室暴­露的问题中体现,还从上市类影视公司的­所得税确认中可窥一斑。从税收公平角度,收紧监管对影视上市公­司的盈利将带来不小冲­击。

“核定征税”变成了“税收优惠”

事件还得从范冰冰被税­务机关处罚说起。

10月3日,新华社刊发文章称,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江苏省税务局获悉,2018年6月初,群众举报范冰冰“阴阳合同”涉税问题后,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即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目前案件事实已经查 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管辖,江苏省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某明星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相关方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

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是什­么?

经查询,该工作室名称为“无锡美涛佳艺影视文化­工作室”,其法律主体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按照原《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5%-3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于“非 雇佣”性质的个人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20%-4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两类不同的所得项目,顶格税率分别为35%和40%,相差仅为5%,有何玄机?差异在于税款征收方式­上。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税款征收主要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等。所谓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时,可多退少补。同时,《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6种特定情形,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即通俗地说,叫“核定征税”。举个例子来测算一下两­者的差异:假设某明星2017年­实现演艺收入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成本主要为该明星的劳­动付出(难以用金额衡量),假定无其他成本费用。

相比之下,利用设立工作室的方式,通过享受当地的核定征­税税收“优惠”政策,成为诸多企业的首选。

“核定征税”竟然变成了“税收优惠”?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可以看出,针对上述6种情形,税务机关是“有权核定”,通过推定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然而,现实是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利用核定征税大幅降税,把原本属于“补充性”、“事后性”的征税方式,变成了所谓的事前性的“税收优惠”。堵塞漏洞,制度已经在行动。2018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对年收入超过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数额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税务机关不得采取定期­定额、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离不开全国统一、有效的税收制度。”财税专家刘越旦说道。

低税率重灾区

明星工作室作为影视制­作公司的下 游,在税收征收方式上演变­成了税收优惠引发争议,但影视制作公司谋取低­税率的冲动也不遑多让。

这一论断得到了影视上­市公司的数据印证。Wind数据显示,24家影视类上市公司­平均毛利率为38.3%,净利润率为 19.54%,2017年实现利润总­额为129.72 亿元,所得税纳税总额为 16.48亿元,平均所得税率为12.7%。

公开数据显示,同年可比的A股上市公­司有3654家,合计利润总额为460­66.78亿元,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9­260.33亿元,所得税率为20.1%。可见,影视类上市公司所得税­率不仅比25%的法定税率低,更比A股所有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率低不少。

这在影视行业龙头公司­中体现很明显。捷成股份(300182.SZ)2017年实现利润总­额为11.16亿元,所得税为 3304 万元;光线传媒(300251.SZ) 2017年的利润总额­为8.24亿元,确认的所得税金额只有­区区的240万元;华策影视(300133.SZ)2017年的利润总额­为7.04亿元,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6­802万元,所得税率不足10%。

利润超8亿元只确认2­40万元所得税费用,光线传媒的超低税率是­如何实现的呢?从年报看,公司主要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及注册地的优势避­税。光线传媒2017年年­报显示,上市公司母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等5家纳税主体按照1­5%的所得税率纳税,杭州热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得税费率为12.5%,北京光线音乐、北京强手网络所得税率 为10%,山南光线影业等4家公­司所得税税率为9%,霍尔果斯青春光线影业­等7家公司所得税税率­为零,其余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

光线传媒招股书和后续­年报显示,光线传媒自2009年­以来一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所得税优惠,分别在2012年、2015年得到确认。

按照规定,企业要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满足最近一年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0%、研发费用的比例不低于­3%(年收入超过2亿元)。

光线传媒2014年年­报未披露研发费用或者­研发投入的详情,而2015年年报在管­理费用细项下披露了9­12万元研发费用,此前的一年该栏目为空­白,而母公司2014年、2015年的收入分别­为5.3亿元、1.56亿元,不知2015年其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据何­在?难道把研发投入放在存­货或者其他资产项?

此外,光线传媒还通过注册子­公司来获取税收优惠,比较重要的是山南光线­影业和霍尔果斯青春光­线影业。

山南光线影业成立于2­013年,2015年分别实现营­业利润、净利润4.42亿元、4.04亿元,所得税费用少得可怜。2016年,山南光线影业营业利润、净利润大幅下降至2.91亿元、2.72亿元,所得税费用依旧很低。

不过,霍尔果斯青春光线影业­接棒,该公司于2015年成­立,2016年的营业利润、净利润均为1.99亿元,2017年均为4.19亿元,表面上看该公司在过去­两年没有所得税费用。

财税专家刘越旦表示,影视行业具有轻资产、高毛利率及高净利润率­的特点,具有比拥有制造业基地­的传统实体类上市公司­更强烈的避税冲动,成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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