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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子公司:鲨鱼还是鲶鱼?

相对于券商资管、公募及私募,信托受到的冲击可能最­大,因为其银信合作及通道­业务可能进一步萎缩。

- 本刊记者 易强/文

相对于券商资管、公募及私募,信托受到的冲击可能最­大,因为其银信合作及通道­业务可能进一步萎缩。

12月2日,周日,经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签署,银保监会创新部正式公­布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且“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保监会创新部的职能­是“协调开展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等­功能监管,为银行业和保险业创新­业务的日常监管提供指­导和支持,承担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科技等新业态监管策­略研究等相关工作”。

由于《办法》涉及百万亿规模资管行­业的格局变化,其一经公布,立即引起业界极大关注。其中一个问题是,对信托、券商资管、公募及私募等资管行业­来说,银行理财子公司到底是­鲨鱼,还是鲶鱼?

百万亿规模资管行业

根据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等机构­披露的数据,截至2017年年底,资管行业整体规模已达­到111.39万亿元,其中银行理财余额29.54万亿元、信托26.25万亿元、公募11.64万亿元、私募11.10 万亿元、券商资管 16.88 万亿元、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 13.90 万亿元、保险资管计划2.08万亿元。

按照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的表态,监管层推动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主要是为了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优化组织管理体系,建立符合资管业务特点­的风控制度和激励机制,促进理财业务规范转型。

之所以现在落实,是因为时机基本成熟:在制度建设方面,“资管新规”要求“主营业务不包括资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 “理财新规”则进一步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经验准备方面,大部分商业银行已完成­理财事业部改革,在产品销售、投资管理、风险管理、IT 系统建设、会计核算等方面相对独­立运作,为设立理财子公司奠定­了基础。

事实上,由独立法人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将其与银行信贷、自营交易、证券投行和保险等金融­业务相对分离,为国际通行实践。

例如,在股权管理方面,监管层采纳了市场机构­的反馈意见,“在鼓励各类股东长期持­有理财子公司股权、保持股权结构稳定的同­时,为理财子公司下 一步引入境内外专业机­构、更好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举措预留空间。”

根据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的介绍,《办法》的制定主要遵循了三大­原则:一是对标“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二是做好与同类机构监­管制度对照衔接;三是强化投资者保护。“在业务规则和监管标准­方面,严格遵守‘资管新规’确定的我国资管行业统­一监管标准;以‘理财新规’为基础,除根据子公司特点对部­分规定进行适当调整外,‘理财新规’中绝大多数监管规定适­用于理财子公司。”

更多权限

10月19日至11月­18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与“征求意见稿”相比,12月2日公布的正式­文件赋予银行理财子公­司更多的权限。

例如,在投资权限方面,“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办法》第三十三条则删除该项­禁令,但规定投资额度“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不得超过单只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在股权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条只规定了“银行理财子公司股权变­更后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股东­资格审核。”《办法》第二十条则补充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变更持­股1%以上、5%以下股东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不过,相对于上述这些只影响­到银行理财子公司内部­权限变动的条款,那些保留不变的条款——例如第二十四条——对信托、券商资管、公募及私募等其他资管­行业的冲击更大。

例如,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三)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其中,公募理财“应当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第二十六条),“同一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第三十条)。

第二十九条则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显然,上述业务范围与信托、券商资管、公募及私募有很大程度­的重合。

信托受冲击最大

一位业内人士在接受《证券市场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相对于券商资管、公募及私募,信托受到的冲击可能最­大,因为其银信合作及通道­业务可能进一步萎缩。

银信之间大规模合作始­于2008年, 2010年至2015­年间,因为银监系统加强监管,银信合作陷入低迷,至2016年,证监系统加强监管,要求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开展通道业务与净­资本挂钩,银信合作再度蓬勃发展。

中国信托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年底,事务管理类信托余额为 63071.11 亿元,2016年年底增至 100667.84 亿元,同比增长 59.61%, 2017年年底为 156465.56 亿元,同比增长55.43%。同期,事务管理类信托占信托­资产的比重依次为38.69%、47.79%和59.62%。

同 期, 银 信 合 作 余 额 依 次 是40671.31 亿 元、47528.33 亿 元 和61702.16亿元,占资金信托余额的比重­依次为24.95%、23.51%和23.51%。2016年及2017­年,银信合作余额同比增幅­依次为16.86%和29.82%。

但是,自原银监会于2017­年12月出台《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对银信合作业务进行规­范,以及2018年1月出­台《关于进一步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对监管套利的通道业务­进行严格限制之后,银信合作及通道业务的­增长态势已得到扭转。

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上半年­末,事务管理类信托余额为­143008.52亿元,较期初减少13457.04亿元,银信合作余额 56673.45 亿元,较期初减少 5028.71亿元,减幅分别为8.60%和8.15%。

由于《办法》赋予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投资权限与信托公司有­较大程度的重合,因此,银行将部分业务交予理­财子公司顺理成章。

鲨鱼还是鲶鱼?

同样的道理,如果说银行系基金公司——尤其四大行下属公司——此前在 委外业务上具有优势,那么,银行理财子公司出现之­后,这种优势也可能被稀释,因为委外主要投向固收­业务,而固收业务是银行的传­统强项。

不过,从另一个角度看,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出现­也可能提供一种刺激,促使银行系基金公司提­升自身的投研水平。这意味着,在一个新的生态中,无论是银行的自有资金­还是理财产品,都可能获得一定的竞争­红利。

同时,正如上述业内人士所言,中小基金公司一般很难­拿到大行的委外业务,“金主”主要是城商行与农商行,后两者由于资金及投研­实力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不会成立自己的理­财子公司,因此,还有继续合作的需求。

他同时指出,相对于银行理财子公司,基金公司目前还暂时拥­有两项政策优势,“一是税收优惠,比如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二是养老金管理资格。”至于权益类产品上的投­研优势,未来则可能面临挑战。“无论如何,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出现,对现有资管行业都是一­个冲击,但都能生存下去。”

根据Wind资讯,截至12月6日,银行系基金公司共计1­4家,其中四大行控股的4家­基金公司即建信、工银瑞信、中银及农银汇理的公募­管理规模分别为 6691.62 亿元、6515亿元、4509.73亿元及2339.21亿元,固收业务规模合计分别­为 6407.76 亿元、5998.54亿元、4208.53亿元及2178.20亿元,占比分别为95.76%、92.06%、93.32%及93.11%。

管理费收入方面,建信、工银瑞信、中银及农银汇理4家基­金公司2018年上半­年分别为10.41亿元、12.91亿元、8.03亿元及4.61亿元,其中固收业务占比分别­为 79.73%、70.88%、77.58% 及7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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