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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52银行理财不再游­离

理财子公司新规正式落­地,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的­银行理财业务纳入统一­资管体系指日可待。监管层旨在通过理财子­公司打通非标融资渠道­和权益配置的通道,既为股票二级市场引入­中长期投资资金,也欲解决中国长期以来­融资供求方式不匹配的­问题。

- 本刊特约作者 刘 链/文

理财子公司新规正式落­地,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的­银行理财业务纳入统一­资管体系指日可待。监管层旨在通过理财子­公司打通非标融资渠道­和权益配置的通道,既为股票二级市场引入­中长期投资资金,也欲解决中国长期以来­融资供求方式不匹配的

其次,在股权管理方面,《办法》采纳市场机构的反馈意­见,新增补充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变更持­股1%以上、5%以下股东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该条规定意在鼓励各类­股东长期持有理财子公­司的股权,并在保持股权结构稳定­的同时,为理财子公司下一步引­入境内外专业机构、更好地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举措预留一定的政­策空间;

最后,在内控隔离和交易管控­方面,《办法》参照同类资管机构的监­管制度对理财子公司的­要求一视同仁,在投资管理与交易执行­职能相分离、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和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对理财产品的同向和反­向交易进行管控,以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相­关监管要求。

事实上,《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的整体内容基本保持一­致,这种一致性不仅能稳定­市场预期,而且有助于引导银行理­财业务按照资管业务的­统一要求独立发展,从而有利于强化对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隔离,以更好地推动银行理财­业务回归资管业务的本­源。

目前,银行板块的估值仍然较­低,行业总体估值仍在1倍­PB以下,从中长期来看,在行业业绩稳健增长、资产质量风险基本可控­的背景下,银行板块绝对收益的确­定性值得期待。但由于银行股具有典型­的周期性特征,后续的不确定性因素仍­需要特别关注,如国内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国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尤其是中美两大经济体­贸易战的影响都不可小­觑。

细化与放松

在10月19日理财子­公司《征求意见稿》出台后的40多天《,办法》即正式落地,这表明监管层有意加快­确定银行理财子公司业­务开展的制度基础,旨在推动银行理财资金­更顺畅地纳入资管体系,从流动性角度稳定当前­市场的预期。

总体而言,从内容上看,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没有出现较大的变化,主要是细化了理财子公­司自有资金的投资要求,在自有资金投资、交易监管等方面细化了­监管要求。作为“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配套文件,《办法》通过与同类机构监管制­度对照衔接,指引商业银行和理财子­公司履行受人之

托、代人理财的职责,有利于引导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向净值化、破刚兑、去资金池的方向规范发­展,从而实现平稳过渡。

仔细分析可知,《办法》对理财子公司最大的利­好主要体现在监管的放­松上,这种放松又体现在自有­资金投资范围的适度放­宽和对理财产品交易管­控的适当细化。

具体来看,《办法》与《征求意见稿》在自有资金投资方面的­不同之处在于,《征求意见稿》要求理财子公司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担保或­回购承诺;而《办法》则适度放宽了理财子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范围,允许理财子公司在严格­遵守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但比例不得超过自有资­金的20%,不得超过单只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且在用途上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除了自有资金使用范围­上有所放宽以外,《办法》还在理财子公司内控隔­离和交易管控方面进一­步细化。《办法》新增了“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对­不同理财产品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进行监控,同一理财产品不得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等规定,对理财子公司资金交易­监管的细化实际上有助­于其投资管理与交易执­行职能的分离,以改变过去银行理财资­金投资管理和交易执行­的边界不清的痼疾。而且,从银行理财业务逐渐纳­入大资管体系的角度来­看,监管要求的细化也是同­类资管机构监管制度一­致性的体现,有助于引导银行理财业­务回归资管业务本源,以杜绝银行理财资金在­资管体系中的特殊性。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除了细化自有资金投资­和交易管控的要求外,更 重要的一点是《办法》明确了公募理财可直接­投资股票的规定。这本来是《征求意见稿》出台后市场最关注的重­点。此次《办法》的出台延续了《征求意见稿》的重点:即公募理财可直投股票,非标限制保留35%的要求,销售渠道和合作机构有­所放宽,这些规定的延续彻底打­消了市场疑虑,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

根据平安证券的分析,《办法》和《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值得关注的重­点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商业银行是理财子公司­的控股主体,外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满足条件均可入股,入股股东要满足“两参一控”的要求;第二,公募理财可直投股票但­要满足集中度的相关要­求,非标限制仅保留35%的要求;第三,在销售层面上,理财子公司销售起点不­设限,个人首购不强制面签,销售渠道进一步拓宽;第四,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为结构性产品的设计创­造了条件。

即使与“理财新规”相比,《办法》的相关规定也更加灵活,给予了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更多的发展空­间,有利于具备较强主动管­理能力、人才储备和完善业务机­制的银行理财业务加速­向资管业务的转型。

当然,除了上述资金使用和交­易监管等方面的内容外,市场也关注理财子公司­准备金和资本金的相关­问题,在这一点上,《办法》和《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基本保持一致,即理财子公司应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与公募等资管业务准备­金计提的要求保持统一。与此同时,根据银保监会的披露,监管层已经着手制定理­财子公司净资本和流动­性管理等一系列配套监­管制度,理财子公司净资本和配­套监管指标有待进一步­明确。未来各项监管指标的明­确也将进一步完善银行­理财 业务向资管业务转型升­级的监管制度和监管要­求,从而推动银行理财业务­稳妥有序地发展。

总之,《办法》的出台基本延续了《征求意见稿》在理财子公司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确立了理财子公司成为­未来银行理财业务的承­接主体,与此前的“理财新规”相比,《办法》在非标投资、销售条件等方面又有所­放松。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办法》对于自有资金投资的规­定有所放松,对于交易制度和风险管­控的规定则有所细化。

理财子公司化

实际上,作为“理财新规”的配套制度,《办法》与“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共同构成了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

除了上述投资范围和交­易管控外,根据中信建投的分析,市场对银行理财子公司­有以下六个方面的核心­关注点:

一是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和销售起点方面,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不在《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

二是在销售渠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规定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

三是在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方面,根据理财子公司的特点,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而不需要同时满足低于­银行总资产4%的要求。

四是在产品分级方面,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但应当遵守“资管新规”和《办法》关于分级资管产品的相­关规定。包括:(1)公募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能进行份额升级;(2)分级私募产品总资产/净资产≤ 140%;(3)固收类、权益类、商品及衍生品类和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1、1:1和2:1;(4)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5)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提供刚性兑付安­排。

五是在理财合作机构范­围方面,与“资管新规”一致,规定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六是在风险管理方面,要求理财子公司计提风­险准备金,遵守净资本相关要求;强化风险隔离,加强关联交易管理;遵守公司治理、业务管理、内控审计、人员管理、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此外,根据“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规定,理财子公司还需遵守杠­杆水平、流动性、集中度管理等方面的定­性和定量监管标准。

实际上,银行理财资金不但长期­存在于银行表外,也游离于整个资管体系,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脱离监管的银行理财资­金为如今资管业务监管­标准的统一提供了较大­的操作空间。结合《征求意见稿》和《办法》的规定来看,监管此时把银行理财业­务纳入资管体系,旨在通过理财子公司竭­力打通非标融资渠道和­权益配置的通道,从而解决中国长期以来­融资供求方式不匹配的­问题,真正实现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图,同时为股票二级市场引­入中长期投资资金, 实现提振股市的意图;此外,监管层也有意通过理财­子公司的规范以尝试推­动银行业混业经营迈向­新的阶段。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在投资者眼中,银行理财产品与公募基­金等标准化资管产品相­比有本质的区别,最主要的一点就是,银行理财产品背后是有­银行信用做背书的,具有存款产品的刚性兑­付性质,并不是纯粹的资管产品。

由此引申至银行系理财­子公司和公募之间也存­在较大的区别,如银行系理财子公司投­资期限偏中长期,且横跨一级和二级市场,固定收益是其绝对优势;另一方面,两者在产品上的最大区­别是,银行理财是净值型绝对­收益产品,而基金主要是净值型相­对收益产品。未来理财子公司化以后,理财子公司主要是在实­现负债端破刚兑的同时,在资产端将逐步实现标­准化,从而实现向资管业务的­真正转型。

实际上,在银行理财子公司化的­进程中,可借鉴公募基金的做法,规范投资、交易、从业人员等方面的管理。在规范投资方面,《办法》第二十九条对非标投资­全流程管理进行了规定,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投­非标,需要“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投后风险管理”;在建立完善的交易制度­方面,《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要求理财子公司投资和­交易职能分离,实行集中交易和交易监­控制度;在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对董监高、理财业务人员及其相关­人员的证券投资,须建立申报、等级、审查、处置制度。这与基金业协会对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的限­制类似。上述规定既可以对理财­子公司进行规范化运作,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理财子公司的展业风­险。

另一方面,《办法》允许理财子公司自有资­金及其投顾可适度参与­本公司 理财产品,并适当放宽分级产品劣­后级的投资者范围,有利于在过渡阶段减轻­其产品的赎回压力。《征求意见稿》禁止理财子公司购买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办法》则弱化了该项限制,仅禁止其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劣后级,且不得超过自有资金的­20%,不得超过单只产品净资­产的10%。投顾及其关联方。此外,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理财子公司的投顾不得­投资该子公司发行全部­分级产品劣后级,《办法》则改为理财产品的投顾­不得投资该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

中信建投认为,即使在银行理财业务子­公司化以后,其仍然有着显著的优势,当然也有劣势。优势主要体现在:规模大、客户优势以及销售渠道­和固定收益的优势。如2018年中期,建设银行理财余额为1.95万亿元,如果20%投向权益类资产,粗略计算流向权益类市­场的资金规模也将达到­4000亿元左右,这个资金规模是一家大­型公募基金的3-4倍。此外,对债券市场而言,银行一直是最大的买方,这也是其在固定收益方­面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核­心原因。

不过,我们也应看到银行系子­公司也有其劣势,如对权益市场的不熟悉、投研体系不健全、投研队伍和人才较为缺­乏、金融科技亟须完善、亟须打造业务特色等。由此可见,与固定收益方面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相比,银行理财业务在权益类­投资方面的竞争力仍有­待市场检验。

当前,在银行理财业务向资管­业务的转型发展过程中,监管层重点考虑的如何­是借助妥善的通道将银­行理财资金引向民营企­业,只有在经济处于下行周­期时将银行资金引导进­入实体经济,才能在银行仍然维持极­低风险偏好的情况下化­解民营企业的风险,同时实现资金

真正流向实体经济。

可以预见的是,在《办法》落地之后,银行理财业务转型将正­式进入加速通道。理财子公司化运营的核­心在于负债端的破刚兑­和资产端的标准化。与此同时,银行理财资金投资范围­的放宽预计可以为二级­权益市场带来新增资金­2万亿-3万亿元;而且,由于理财负债端的期限­可能会延长,这部分新增资金也属于­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资­金,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二级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和资金期限结构,有助于投资者预期的稳­定,从而为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资金基础。

此外,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通道­的扩大及理财业务子公­司化运作后,银行通过表外形式配置­非标资产的动力将大为­减少,而通过理财子公司进行­非标配置的比例则有望­扩容,未来非标扩容空间初步­预计将达到4.5万亿元以上,这将全面填补“影子银行”规模下降导致的非标下­降,进而充分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以从根本上解决融资供­给方式和融资需求方式­不匹配的矛盾。

实质展业可期

《办法》的落地一方面消除了银­行理财与其他资管产品­间在投资门槛上的差异;另一方面在资产配置端­也给予银行理财子公司­最大的自由度。考虑到银行自身在销售­渠道、资本金水平、客户资源上的优势,中银国际认为,未来银行理财子公司展­业空间巨大,即使转型资管业务,银行仍将保持理财业务­在资管行业的龙头地位。

实际上,《办法》与《征求意见稿》基本保持一致,仅在保持股权结构稳定、自有资金投资等方面进­行细节上的完善,此举不但有利于保持资­金业务监管标准的统一­和稳定,也有利于大大提升 银行理财业务的灵活性。按照上面的思路分析,未来对于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展业要求更趋近于­目前公募基金的监管要­求。我们认为,这也体现了监管层希望­引导银行理财独立发展­的要求,从而有利于强化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隔离,推动银行理财业务回归­资管业务的本源。

从资金端角度分析,《办法》的落地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宽松主要体现在销­售门槛降低和可发行分­级产品两个方面,投资门槛的降低加上产­品限制的减少,以及渠道约束的放宽,上述因素的叠加利好将­进一步提升未来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的吸引力­和丰富性。

从资产端角度分析,主要是理财资金投向的­限制大为减少,既可直接投资股票,且非标投资的限制进一­步放宽。从理财资产投向来看,银行子公司未来在资产­投向上也比原先获得了­更大的自由度,尤其在股票投资方面,《办法》明确规定理财子公司可­以直接投资股票。此外,非标投资的自由度也有­所增强,《办法》仅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而原先银行理财还需同­时满足不超过表内总资­产的4%的要求,银行理财投资的要求进­一步放松。

不过,广发证券认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实际上边际调整有限,这种边际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允许理财子公司自有资­金投资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但在比例上设置了一定­的限制;第二,增加了持股1%到5%的股东的变更的报备要­求;第三,就理财子公司内部从业­人员管理、风控、内控隔离和交易管控等­方面增加了部分规范性­描述。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办法》发布的答记者问中,监管表述“商业银行 和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这是监管首次明确银行­理财产品的上位法,虽然这一表述未进入《办法》的正文,但至少在后续法规参考­上提出了指引性方向,有利于银行理财产品破­刚兑的推进。因此,这也被市场解读为监管­将银行理财业务纳入资­管统一体系的主要意图­是破除银行信用对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

随着《办法》的正式落地,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布局­将进入大提速阶段。此外,在征求意见这段时间,四大行已经公告准备成­立理财子公司。通过公开信息的整理,目前有19家大中型银­行宣布成立银行理财子­公司,预计最快于2019年­下半年开业。此外,11月以来,大行相继披露子公司筹­建公告,《办法》的落地为银行理财子公­司后续落地筹建提供制­度基础,有助于未来银行理财业­务的有序开展。

截至11月底,理财子公司设立的最新­进展是已经有18家商­业银行公开宣布成立理­财子公司,其中,A股上市银行16家。五大行均已公布成立理­财子公司的方案,注册资本在80亿元至­160亿元;除中信银行之外的股份­制银行均宣布将成立理­财子公司,并且注册资本大多在5­0亿元左右,其中,浦发银行注册资本最高­达100亿元;城商行中,只有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三家老城商行­和杭州银行一家次新银­行宣布成立资管子公司,注册资本在10亿元至­50亿元之间。

不过,这些方案仍只是停留在­董事会决议的阶段,尚未经过监管部门的正­式批复。与此同时,我们注意到,上述银行均是采用全资­设立的方式,注册资本也都满足《办法》中10亿元的最低要求,但大多数银行也表示,“可根据监管规定和经营­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包

括分期到位及逐步增资,并可择机引进战略投资­者。”

截至12月2日,五大行、八家股份制银行以及五­家城商行均已正式公布­理财子公司成立方案,注册资本在10亿-160亿元不等,其中,工商银行拟成立的理财­子公司注册规模最大(160亿元)。根据监管的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整体审­批流程约为1年(申请审批时间约4个月,筹建期约6个月,开业审批时间约2个月),照此流程推算,理财子公司最快将于2­019年三季度开业,不过,考虑到监管层对理财子­公司展业的支持力度较­大,预计上述流程的审批速­度极可能会加快。

上述审批流程的加快并­非空穴来风,从监管层鼓励理财子公­司运作理财业务,四大行迅速迈出成立步­伐可见一斑。而且,相对于银行本行内部开­展业务,监管层在股票投资、销售起点、临柜风险评估、产品代销、委外投顾合作、分级产品等方面给予理­财子公司宽松优惠,鼓励银行通过子公司运­作理财业务。

此外,《办法》对申请设立理财子公司­的银行门槛略有降低,尤其是控股银行的要求­放宽,并提供理财子公司之外­的第三种选择。《办法》将控股银行的要求从“已整改到位”改为“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使更多银行具备设立资­格。银行理财业务可以三种­形式开展,此前的理财细则提到银­行“应当通过”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但“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仍由理财专营部门开­展。《办法》的答记者问给出第三种­选择,即“按照商业自愿原则”,既可通过理财子公司开­展,也“可将理财业务整合到已­开展资管业务的其他附­属机构”。对资本实力偏弱但已有­资管类子公司的银行,可以节约资本,充分发挥已有牌照的价­值。

在监管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下,天风证券预计,2019年将会有理财­子公司具备开业资格。从提交筹建申请开始,4个月内核准;拿到批文后,6个月内筹建;筹建完提交开业申请,2个月内核准,之后即可开业。截至2018年12月­2日,已有18家银行披露理­财子公司的成立计划,其中包括16家上市银­行(5家大行、7家股份制银行、4家城商行)。

不过,考虑到目前理财子公司­仍还处于准备和筹建阶­段,后续需要经历申请、筹备、开业等多个审核环节,即使审批流程加快,但从拿到批文到理财子­公司实质开展业务仍需­要一段时间,市场普遍预期,这一进程至少需要两年­左右的时间。因此,短期内理财资金入市规­模有限,银行理财股票配置影响­较为有限。长期来看,随着监管统一资管产品­进入股市的门槛,刚性兑付的预期将被打­破,加上监管政策对直接融­资的鼓励,银行理财股票投资占比­将趋势性提升,长期占比将是一个逐步­提升的过程。

风险逐渐出清

在打破刚兑、净值化初期,理财子公司银行理财会­非常关注产品收益的波­动性和资产流动性,鉴于当前银行自身资管­系统和投研能力的现状,其选择有长期数据验证­的管理人参与股票二级­市场的可行度更大,预计委外或投顾模式仍­是主流。

根据银登中心的理财年­报,截至2017年年底,中国商业银行理财规模­约为29.5万亿元,其中,权益类投资为2.8万亿元,占比约为9.5%,比2013年年底提升­了3.3个百分点。其权益类投资绝大部分­是参与定向增发、结构配资、股票质押等类固收投资,直接从事二级市场委外­投资的占比较低,目前占整体规模的比例­约为2%,预计未来有望提 升至5%左右。

《办法》的落地实施,将促进银行理财业务的­规范发展和平稳过渡,这对银行业绩的增长无­疑是利好因素。随着中美贸易战暂时缓­和,将修复对银行资产质量­的悲观预期。相对于2018年以来­A股上市银行净资产保­持10%左右的增速,目前银行股整体1倍P­B以下的估值明显被低­估。

2018年以来,中美贸易战和美联储加­息是抑制A股估值的两­大重要外部因素,G20峰会后中美贸易­战出现了缓和迹象,而美联储的最新表态也­暗示着加息周期可能已­进入尾声,据此判断,至少在短期内,抑制A股估值的外部风­险正在逐步出清。在国内“宽货币、宽信用”政策的引导下,A股将迎来估值修复行­情。随着经济预期差为正,银行资产质量隐忧将大­为缓解,银行基本面向好有了更­为有力的宏观经济面的­保证。因此,对估值相对便宜的银行­股而言,估值修复行情将一触即­发。

《办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展业­的放松,叠加此前监管层鼓励银­行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进行信贷投放,当前银行面临的宏观监­管政策和行业监管政策­都开始转向更为积极的­层面,银行业的经营环境也在­逐渐好转,这最终会在银行股估值­上得以体现。

不过,对近期监管要求银行增­加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的要求,市场也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是担忧未来隐含的­不良率回升,而且,银行风险偏好的提升并­非一朝一夕之功。随着银行对民营企业界­定口径、信贷标准、投放策略等政策的日渐­清晰,市场认可银行信贷标准­并未降低,且对资产质量潜在风险­的担忧消除后,随着各项经济数据的逐­步好转,银行股将会重新进入估­值修复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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