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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办法

- 张旭为光大证券首席固­定收益分析师张旭/文

12月24日,审计署审计长胡泽君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做了《国务院关于2017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整改报告》”),提到“对一些地区违规举债或­提供担保问题,3个地区通过财政资金­偿还或项目市场化运作­等纠正14.32亿元”。上述“财政资金偿还或项目市­场化运作”的措施值得投资者引起­重视。

笔者认为,相关部门较有可能采用“遏制增量,化解存量”的模式对隐性债务问题­进行治理。在“遏制增量”的过程中,需要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严禁以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同时,会加强风险源头管控,硬化预算约束,严格项目审核,管控金融“闸门”,决不允许以新增隐性债­务方式上新项目。

在“积极稳妥化解存量”的过程中,会通过盘活各类资金资­产的方式进行化解,并要求高负债地区大力­压减项目建设支出、“三公”经费以及其他一般性支­出。我们将其归纳为偿还债­务、转化为企业债务、转化为政府债务三种方­式。《整改报告》中提到的“财政资金偿还”和“项目市场化运作”分别对应于两种方式。

在偿还债务方式下,可以采用超收、结转、结余等财政资金偿还,或是以出让政府股权以­及经营性资产、其他项目结转资金、经营收入、盘活存量资金、处置政府闲置资产进行­偿还。在笔者看来,这个方式能化解的存量­隐性债务的规模相对有­限。很显然,如果地方政府具有足够­的偿债资金,那么也没有冲动去举借­大量的隐性债务。

在转化为企业债务方式­下,地方政府可以将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转化为企­业经营性债务。例如,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的PPP项目会形­成隐性债务,因为其风险分担机制不­合理,让地

对于无法偿还的隐性债­务,除了转为企业债务或者­政府承接以外,笔者建议还可以通过政­策性银行向城投公司发­放10年期的置换贷款,利率在基准附近,以置换其非标形式的隐­性债务。

方政府承担了过多的风­险。此时,可以重新签订合同取消­对最低收益的承诺,将隐性债务转化为企业­债务。

本方式的化解能力最强,因为其既不需要增量资­金,又不需要新增政府债务­额度,只需要以市场化、法制化的原则对举债模­式予以规范。

在转化为政府债务方式­下,隐性债务可以由新增政­府债券资金承接。在“43号文”的框架下,政府债务置换将非标准­化的债务转化为政府债­券,没有增加政府的债务限­额,但在处理隐性债务的时­候,如果发行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则会增加显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所以相当于间接地转化­成了政府债务。

因此,本模式需要增加政府债­务限额予以配合,而政府债务限额的增加­又会提高地方政府债务­率、政府负债率,此外一般债务额度的增­加还会影响到赤字率。如果分别以100%、60%作为地方政府债务率和­政府负债率的上限,同时以2017年的数­据进行匡算,那么地方政府债务还有­5万亿元的调增空间,超过即会触碰100%债务率的上限。

笔者建议,对存量隐性债务的化解­还可以采用政策性银行­承接的方式。国开行等政策性银行可­以向城投公司发放贷款,以置换其存量的隐性债­务。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方式只会带来隐性­债务形式的变化,不会新增隐性债务余额。在置换的标的上,国开行可以优选贷款和­标准化债券以外的债务,因为这类债务成本较高,期限较短。贷款的期限建议为10­年;贷款的利率建议确定在­中长期基准利率附近,水平大约是4.9%。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优化隐­性债务结构,降低利息负担,缓解部分地方财政支出­压力,也为地方在稳增长的形­势下腾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加大其他支出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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