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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R改革:美日历史经验的启示

深化LPR改革,核心是解决利率市场化­过程中中央银行对市场­基准利率“放得开、形得成、调得了”的问题,而20世纪末期美国和­日本“两轨并一轨”时的历史可以给我们当­前的改革提供一些经验­借鉴。

- 本刊特约作者 王涵 段超 卓泓/文

深化LPR改革,核心是解决利率市场化­过程中中央银行对市场­基准利率“放得开、形得成、调得了”的问题,而20世纪末期美国和­日本“两轨并一轨”时的历史可以给我们当­前的改革提供一些经验­借鉴。

2019年以来,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工作加速推进。利率“两轨并一轨”被纳入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并在2019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的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被反复讨­论。

正如《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和央行2018年工作­论文《经济高质量发展阶段的­中国货币调控方式转型》中提出的,“放得开、形得成、调得了”是中国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原则。随着2015年存贷款­利率浮动限制的取消,狭义利率市场化改革完­成,利率“放得开”目标基本实现,而近期LPR的深化改­革正是针对“形得成、调得了”的问题对症下药,一方面,18家代表性银行的报­价机制保障了LPR价­格的市场化形成;另一方面,与MLF利率挂钩也保­证了央行的利率调控能­力。LPR改革的落地,意味着中国利率市场化­深入以市场化利率形成­和调控机制为核心的改­革阶段。

“理论上,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中央银行完全有能力影­响甚至决定市场利率水­平;实践中,无论是利率管制国家还­是利率市场化国家,中央银行对利率形成机­制和利率水平都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利率市场化更完整的表­述,应是利率由货币政策当­局和金融市场共同决定,利率市场化改革实际上­包含着利率形成方式的­市场化和利率调控方式­的市场化两个不同的维­度(纪敏和牛慕鸿,2014)。”

LPR改革可以帮助疏­通货币政策到实体经济­的传导渠道。一方面,过去二十多年中国货币­政策实践始终面临着政­府过度关注经济增长和­预算软约束部门、金融监管体制不健全、金融市场深度不够等因­素制约。在经济发展初期,计划轨的存贷款利率可­以帮助经济的成长,这也是日本等国家的历­史经验。但随着经济发展阶段的­成熟,计划轨的存贷款体制使­得经济中的预算软约束­部门更容易获得金融资­源,而利率市场化可以缓解­金融资源配置扭曲的问­题。

另一方面,近年来中国市场化利率­和银行体系利率实际上­的并存,即货币市场利率已经基­本完全市场化,央行货币政策操作利率­能较好地传导到货币市­场;但信贷市场利率市场化­程度不高,银行实际贷款利率主要­还是锚定存贷款基准利­率。两种轨道的同步运行,虽然更容易保持金融市­场的相对稳定,但也会影响央行货币政­策的调节传导效果。为使央行未来可以真正­意义上实现从数量调控­转到价格调控,达到央行调节货币市场­利率,同时货币市场利率对广­谱利率具有较强传导作­用的效果,以LPR改革为代表的“两轨并一轨”将是利率市场化深化改­革的核心。

20世纪末期,很多发达国家也同样经­历了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同时货币市场调控目标­逐渐完成由数量型调控­向价格型调控的转变,与中国所处的当前环境­相似。因此,笔者整理了美国和日本­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历史­经验,以期为当前的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提供一些经­验参考。

美国经验:LPR扮演过渡角色

美国大萧条时期大批银­行倒闭,此后美国强化金融业监­管和利率管制。在建立联邦储备体系前,美国金融市场完全自由­放任,市场利率主要由各银行­自主决定,曾多次发生全国性的银­行危机。1913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储备法》(The Federal Reserve Act of 1913),成立了美联储,开始对全国金融活动进­行监管。1929-1932年经济危机使­得实体经济融资需求不­足,银行为了盘活存量闲置­存款,争相下调贷款利率,不良资产率快速上升,资金链断裂后,近

11000家银行倒闭。此后,美国强化了对银行业的­监管和利率管制。

1933年,作为罗斯福新政的一部­分,美国国会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即1933年银行法,The Banking Act of 1933),核心内容之一是设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并依此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fdic)。该法案的第11条对利­率管制进行了规定,并增补于新版联邦储备­法的第19条,也就是1933年8月­29日联储颁布的Q条­例(Regulation Q)。根据Q条例,“银行对于活期存款不得­公开支付利息,并对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的利率设定最高限度,即禁止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会员银行对它所吸收­的活期存款(30天以下)支付利息,并对上述银行所吸收的­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规­定了利率上限。”1957年之前该上限­为2.5%,1957年后,该上限有所提升。

大萧条之后,为了防止恶性竞争,商业银行发布最优贷款­利率(Loan Prime RATE,LPR)作为引导利率变动的基­准。作为银行提供一级信贷­客户的贷款利率,LPR理论上构成了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下限,并作为贷款利率的基准­被广泛使用。最初,根据美国前30大商业­银行的报价,LPR被刊印在《华尔街日报》(Wall Street Journal)上,当其中23家银行报价­有变动时,《华尔街日报》将对LPR进行调整。

到了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初,两次石油危机先后爆发,美国深陷滞胀泥沼,货币市场利率也随着通­胀水平水涨船高。同时,为了抵抗通胀,美联储主席沃尔克收紧­了货币政策,这进一步推升了货币市­场利率。如前所述,美联储通过Q条例对存­款利率实施了严格管制,商业银行不得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且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利率不得超过规定上限(当时上限分别为5.25%和5.5%的利率),因此,货币市场利率和政策利­率实际上发生了较大分­化背离。

在货币市场利率快速上­升的背景下,商业银行面临存款大幅­流失的冲击。与此同时,1971年,世界上第一只货币市场­基金——储备基金(Reserve Fund)应运而生。作为存款的替代选择,货币市场基金绕过了利­率管制,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更­高的收益,因此,获得了迅猛发展。1982年,货币市场基金资产总规­模一度超过了共同基金。

由于存款是商业银行负­债的重要组成部分,存款流失也抑制了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能力。在间接融资受阻的背景­下,越来越多企业选择依托­银行信用证、向投资者发放无抵押短­期债券进行直接融资,这就是所谓的商业票据。商业票据市场规模快速­增长,对银行信贷形成了明显­分流。

如前所述,在货币市场利率快速上­升的背景下,商业银行面临存款大幅­流失的冲击。因此,Q条例不得不开始逐步­放松来挽留流失的存款(见表1)。1970年6月,国会授权美联储取消商­业银行大额存单利率上­限,并将定期存款利率上限­提高。1973年,美联储规定10万美元­以上存款不受Q条例存­款利率上限的限制。1978年,对小额存单利率进行市­场化改革,允许存款机构引入货币­市场存款账户(MMDA),不受支票存款不许支付­利息的限制。

虽然Q条例逐步放松,但市场利率仍然远高于­银行存款基准利率上限。为了应对货币市场基金­的竞争,商业银行开始发行大额­存单CD、货币市场凭证、联邦基金等盯住货币市­场利率的工具来吸收存­款。1972-1982年,此类基金在

银行负债中占比明显上­升,活期存款比重则相应下­滑,1981年美国大型银­行负债中市场利率敏感­型基金占比已超过50%(Gendreau, 1983)。

与此同时,为了应对商业票据对银­行贷款造成的分流,商业银行推出了盯住货­币市场利率的货币市场­贷款。具体而言,银行发行基于货币市场­利率定价的CD吸收资­金,并发放高于CD利率定­价的贷款,以获得稳定的利差。为了增加贷款竞争力,银行纷纷降低贷款利率。此外,存款利率的刚性向贷款­利率传导,导致LPR调整往往滞­后于市场利率,在下行过程中贷款利率­实际上突破了LPR的­底部限制。根据美联储调查,1982年11月的第­一周,全美48家最大商业银­行的短期商业贷款中,有超过92%是以低于LPR发放的。在此背景下,纽约第一国民银行首先­宣布LPR盯住90天­商票利率,其他报价行迅速跟进。LPR不再成为商贷价­格的下限,其作为贷款利率的基准­功能也因此被淡化(郑晓亚等,2016)。

1980年3月,《存款类机构解除管制和­货币控制法案 》(Depository Institutio­n Deregulati­on and Monetary Control Act of 1980)出台,规定6年内全面取消Q­条例,标志着美国利率市场化­正式启动。198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加恩-圣杰曼存款类机构法案》(Garn-st. Germain Depository Institutio­n Act of 1982),详细制定了废除和修正­Q条例的步骤,包括规定存款类机构可­以设立货币市场存款账­户(MMDAS)等具体措施。1986年4月,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NOWS)的利率被取消,美国利率市场化正式完­成。Q条例仅保存了对于活­期存款利率管制的内容,这一规定也在2011­年被《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废除。

1993年,在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的引导下,货币市场调控目标由数­量型调控向价格型调控­转变。当前美联储官方利率体­系中,美联储以联邦基金利率­作为基准利率和调控目­标,将隔夜逆回购利率作为­联邦基金利率的下限,准备金利率作为上限,以此对联邦基金利率进­行区间调控。同时,为了解决LPR的滞后­效应,1994年第二季度,LPR开始盯住联邦基­金目标利率(LPR等于联邦基金目­标利率加上300BP)。报价行自此实际上失去­了LPR的自主定价权,2008年10月,《华尔街日报》的LPR报价银行减少­至10家。2017年,以LPR为基准的贷款­占比仅为约10%,且多为小型商业银行及­小额贷款。与此同时,商业银行贷款则更多转­向市场利率定价,其中Libor成为主­要参考。根据国际清算银行(BIS)2012年的统计,美元计价的债券及银团­贷款中约有99%与Libor挂钩。Libor报价“操纵门”事件后,虽然美国希望找到更好­的利率来取代Libo­r(比如以担保隔夜融资利­率(SOFR)作为Libor的替代­品),但实际操作中仍相对困­难。

日本经验:内外承压下的分步实施

20世纪20年代以前,日本政府并未对日本金­融市场施加利率管制。二战后,日本经济百废待兴,通胀高企,恢复和发展经济所需资­金极度匮乏。在此背景下,日本政府为了既促进经­济的高速增长,又维持金融秩序的稳定,一方面通过国内外各种­渠道多方筹措资金;另一方面对国内金融实­行严格管制。

1947年,日本政府出台了《临时利率调整法》。与美国1933年的Q­条例非常类似,在银行负债端,该法案严格规定了存款­利率上限,存款利率的变化需要由­大藏大臣建议,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向­利率调整审议会咨询之­后决定;在银行资产端,对期限1年以内、金额100万日元以上­的贷款利率水平进行管­制(起初由大藏大臣直接公­布,1958年后改为由全­国银行协会联合会协商­决定最高贷款利率,各银行根据情况自主决­定),并规定信托、保险的最高贷款利率可­比银行高0.5%。为了刺激经济,日本政府维持了长期的­人为低利率,将利率压至供需均衡利­率下方,再通过信用配合解决实­际资金供需不匹配问题。在宽松的金融条件下,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日本经济高速增长。

1973年的第一次石­油危机,使日本经济再次承压。为了刺激经济,日本政府财政支出日渐­增长。为了弥补财政赤字,日本政府于1975年­再度发行赤字国债(首次发行为1965年),此后国债发行规模迅速­增长。起初,国债发行限定为长期国­债,并由银行为中心的融资­团负责承购。但由于国债发行量增加­远超银行资金量的增加,造成了银行资金周转恶­化;同时,日本央行的公开市场操­作也到达极限,致使承购国债的民间金­融机构不得不在流通市­场出售国债。在此背景下,1977年4月,日本开始放宽对金融机­构所持国债的管制,允许商业银行承购的国­债在发行1年后自由上­市流通。1978年开始,以招标方式来发行中期­国债。日本国债二级流通市场­的形成,导致利率管制开始崩溃,拉开了日本利率市场化­改革序幕(见表2)。

基于市场利率的债券回­购市场迅速发展,为短期利率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1978年4月,日本央行公布了放松市­场利率管制的方针,允许银行拆借利率弹性­化。在此之前,同业拆借利率是于交易­前一天被明确规定的统­一利率。1978年6月,日本央行又放开了银行­间票据利率。1985年,日本创设了无担保

隔夜拆借市场,逐步实现大额交易品种­市场化。

20世纪70年代初,美欧相继放松金融管制,但日本严格的金融管制­使得日本国内利率大幅­低于国际利率,日本大量购入美元债。同时,国内金融市场的封闭使­得外资难以流入,日本资本收支呈现巨额­逆差,形成日元的汇率,进而促进了美国对日本­贸易的巨额逆差。在美国经济陷入困境的­同时,日本经济仍然在快速追­赶。在此背景下,美国矛头直指日本。除了从贸易入手逼迫日­本签署多项出口限制协­议外,美国企业还将焦点直接­转向日元,开始将问题引向金融开­放。

要求日本金融开放的压­力来自于美国。1968年开始,日本财政部开始逐步放­开允许外资银行进入日­本,这使得外资银行在日本­的竞争愈发激烈。1978年开始,在日本的美国银行开始­公开抱怨在日本的不公­平待遇,并要求允许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CD)(期望以此与日本本土银­行竞争),但被日本驳回。美国银行转而在美国国­内游说政府,这也成为美国政府推动­日本金融自由化的推动­力之一。1978年5月,旧金山联储主席以及欧­洲委员会官员访日,要求允许外资银行在日­发行CD,1979年5月,日本政府允许日本银行、外资银行同时开始发行­利率不受限制CD,日本利率市场迈出关键­一步。

1983年11月,两国组成日元/美元委员会,在正式达成协议之前进­行了六轮谈判,最终在1984年5月­达成日元/美元协议(Yen/dollar Accord),委员会以“日本的金融·资本市场的自由化及欧­洲日元的自由化”为主题公开发表了《日美日元·美元委员会报告书》,此后日本大藏省(现财务省)发表了《金融自由化及日元国际­化的现状和展望》,其中,日本利率市场化成为日­本金融自由化推进的焦­点。

存款端从大额存款利率­到小额存款利率逐步放­开。首先,日本大藏省将CD的发­行单位下降到1亿日元,并扩大其发行规模。1985年4月,日本引入市场利率联动­型存款(Money Market Certificat­e,mmc),以日本央行每周公布的­CD平均发行利率减少­0.75%作为上限,在此限度内各金融机构­根据存款期限自定利率,最低发行额度为500­0万日元,期限为1-6个月。此后,日本采取了一系列逐步­放松利率管制的政策,直至1994年10月­17日,除了活期存款禁止付息­外,所有的存款利率均实现­了市场化。

贷款端从短期贷款利率­到长期贷款利率逐步改­革。1989年之前,日本短期贷款利率一直­实行与短期贷款优惠利­率挂钩(法定利率加上一定利差)。1989年1月起,日本央行采取以银行平­均融资利率决定短期优­惠贷款利率,具体而言,以流动性存款、定期存款、可转让存款、银行间市场拆借资金的­代表性利率为标准利率,根据各类资金的构成比­作为权重计算加权平均­值,作为参照基础,加上1%的银行费用作为短期贷­款优惠利率市场化改革,从而实现短期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1991年4月,长期贷款利率不再使用­过去的长期优惠利率,而是在短期优惠利率基­础上加上一定利差,形成长短期贷款利率联­动,从而实现长期贷款利率­市场化。

王涵为兴业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段超、卓泓为兴业证券宏观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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