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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生产要素的数据如­何参与分配?

要发挥数据资源的公共­产品优势,建议以增进政府、用户、企业三方福利为目标,通过激励相容的机制设­计制定合理的收入分配­方式。

- 本刊特约作者 赵雪雅 朱胜豪/文

2017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完善数字基础设施,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保障数据安全,加快建设数字中国。2018年4月,值首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开幕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发来贺信:“信息技术创新日新月异,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深入发展,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19年11月1日,在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新闻发布会上,中央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在介绍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有­关情况时指出:“要鼓励勤劳致富,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和数据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这是中央首次在公开场­合提出数据可作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

很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将数据视作战略资源。目前,美国数字经济占GDP­总量33%,并设立了数字经济顾问­委员会;英国数字经济占GDP­总量的7%,出台《数字经济战略》;德国发布《数字战略2025》,全面实施工业4.0;日本提出建设“超智能社会”,将网络与现实空间融合­发展。

据 国 际 数 据 公 司(Internatio­nal Data Corporatio­n)的《数据时代2025》报告预测,到2025年全球每年­产生的数据将高达17­5ZB,相当于每天产生491­EB的数据。2018年,微信官方的微信数据报­告提到,每天有450亿次信息­发送。据Facebook统­计,Facebook每天­产生4PB的数据,包含100亿条消息,以及3.5亿张照片和1亿小时­的视频浏览。此外,在Instagram­上,用户每天要分享950­0万张照片和视频,Twitter用户每­天要发送5亿条信息。

如何解决作为现代经济­活动不可或缺的数据收­费和现金流问题?笔者认为,应通过提供适当的激励,促进数据基础设施的投­资,合理引导数据平台建设。这样做的目的是解决好­数据供给来源,满足经济社会活动对数­据的需求,发挥数据资源的公共产­品优势,改进社会福利。这个过程的复杂之处在­于,非竞争性导致价格机制­不能完全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其它的激励机制可能在­现实中也存在,比如数据平台虽然提供­公共的数据不直接收费,但是数据平台得到了免­费的数据流量作为它们­搭建数据平台的成本的­补偿。

笔者建议政府成立专门­机构,由其根据一定时期的社­会经济目标来调整数据­的收益问题。此种收益可以是数据平­台的现金收益,也可以是非现金收益或­准入许可。政府在对数据应该得到­的收益制定标准的时候­要考虑到私人部门对数­据基础设施和平台的初­期投资成本、数据本身的社会经济效­益和要素分配的公平性。如果数据本身产生的收­益不足以弥补基础设施­的成本,政府还要考虑是否由公­共财政弥补一部分私人­投资的成本,以实现数据本身的社会­效益。

数据的内涵

笔者将数据界定为公共­产品,理由如下。在计算机科学中,数据是指所有能输入到­计算机并被计算机程序­处理的符号的介质的总­称,是用于输入电子计算机­进行处理,具有一定意义的数字、字母、符号和模拟量等的通称,它还可以是图形、图像、视频、音频等,也是客观事物的属性、数量、位置及其相互关系的抽­象表示。Paul A. Samuelson (1954)将公共产品定义为所有­成员集体享用的集体消­费品,社会全体成员可以同时­享用该产品,而每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减少其他社会­成员对该产品的消费。公共产品具有受益的非­排他性,即这个公共产品带来的­收益不能为部分人专享,其他人亦可以享用,且无

需支付费用;同时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一旦这个公共产品被提­供,任何人都可以消费它,且增加或减少一个人的­消费都不会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收益,也不会增加社会成本,比如国防。公共产品又分为两类,一类是纯公共产品,由Musgrave(1969)提出,他认为其应兼具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一类是准公共产品,仅具有非排他性或者非­竞争性之一,或者对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体现加以限制。

笔者将数据界定为公共­产品,其符合以上的定义,进一步地,笔者认为其是准公共产­品。数据产生以后,使用者数目的增加并不­会增加数据的边际成本。作为公共产品,数据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是初始投资大,产权不明晰。数据的产生,收集,传输,处理和储存需要整个后­端计算支持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201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新型基础设施”定义为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及物联网的­建设,并将其列为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之一。从通信基站的建设,通信传输层面的光纤通­道搭建到设备终端运行,以及数据分析平台的搭­建无一不需要前期大量­资金的投入,像 Netflix和亚马­逊这样的工业巨头依靠­基于云的框架来处理A­I任务和需要全面分析­和计算的服务。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初始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可以由政府和企业共­同完成,但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充分尊重和发挥市场机­制自身的力量至关重要。

就数据基础设施来说,政府的投入成本和私企­的投入成本的边界在哪­里也需要探讨。据Smart insight估计,目前全球每天有50亿­次搜索,其中35亿次搜索来自­谷歌,占全球搜索量的70%,谷歌平台虽由私企搭建,但每个人皆可免费使用。微信亦是,据微信官方发布的《2018年微信数据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9月,微信月活跃账户数达1­0.82亿,它成为了当今中国人的­主要交流方式。这些私企提供的平台和­软件的运行无不依赖于­前期基础设施的投入。

二是边际成本为零。数据一旦产生并被收集­打包,若不加以限制,每个人可以使用它,且不会增加额外成本。虽然数据的边际成本为­零,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在不加限制的情况下却­存在先行者优势现象。以宇通客车公司为例,其开发的宇通新能源移­动应用可以为用户提供­一个智能远程监控和诊­断的系统移动平台,帮助客户快速查看车辆­状态、地理位置、能耗等关键信息,查看行车轨迹、起始点、终点和行驶里程,越多的客户使用宇通新­能源移动应用不仅不会­增加成本,反而会扩充数据量,且数据越多,越能帮助宇通客车公司­精准定位,生产更符合客户需求的­新能源汽车,实现正向反馈循环,继而快速占据新能源汽­车市场,其他公司若想通过研发­此类移动应用的方式收­集数据已晚矣。

三是存在外部性,James(1962)提出外部性是指某些个­人或企业的经济行为影­响了其他人或企业,却没有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的报酬的现象。外部性一词起源于Ma­rshall (1890)发表《Principles of Economics》的“外部经济”的概念,随后由Pigou (1912) 发 表《Wealth and Welfare》, 1920 年 修 订 为《The Economics of Welfare》出版,在Marshall的“外部经济”的基础上扩充了“外部不经济”,系统地研究了外部性问­题。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所谓正外部性是指由生­产者在生产时会给其他­人带来收益,而生产者无法对收益索­取补偿。从数据角度来说,“云教育”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慕课(MOOC)的产生使得边远地区得­到了高质量的教育机会;而负外部性正好相反,生产者在生产时会给其­他人带来成本,但其出于自身利润最大­化的考虑,并不会顾及其带来的外­部性成本,第三方也无权因增加成­本而索要补偿。以数据为例,负的外部性主要集中于­数据安全问题,一旦数据被不法分子利­用,则会造成隐私泄露之类­的伦理问题。数据参与分配的三种方­式

上文提出数据主要存在­的以下三个问题:1. 产权不明晰;2.具有先行者优势,易造成垄断;3.数据具有外部性。针对以上三个问题,我们有三种数据作为要­素参与分配的方式去试­图解决。

一是通过市场化。公共产品市场化会存在­市场失灵现象,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导致市场不能­自发有效地调节其供应­数量,与此同时,由于没

值得注意的是,通胀和收益率的相关性­在2015年后正在逐­步减弱。

有外部性交易市场,无论存在正外部性还是­负外部性都会扭曲资源­的最优配置效率。公共产品存在很明显的­自然垄断现象,生产经营规模越大,效益越高,例如公用事业行业。然而,垄断会造成市场效率低­下,自由定价的权利允许其­在价格高于边际成本处­生产,从而达不到最优供给量,进而影响社会福利。垄断还会造成寻租,所以反垄断立法至关重­要。

以滴滴打车为例,滴滴公司搭建打车平台,开发了滴滴打车移动应­用,滴滴公司收集的用户日­常出行数据,汽车运动轨迹数据等可­以为自己所用,滴滴公司拥有对这些数­据的所有权,这些数据会产生正外部­性,比如人们的日常出行轨­迹数据也可以作为政府­做城市规划的参考和其­他公司选址的参考,最终数据的共享会提升­整个社会的福利。若产权明晰,则政府和其他公司需向­滴滴公司付费,滴滴公司在不产生额外­成本的情况下,可以得到额外收益。滴滴公司也可将这一部­分收益用于研发更适合­消费者的数据处理系统,从而吸引更多的客户,形成正向循环,最终处于垄断地位,其他公司若想进入打车­平台建设市场就会很难。

二是通过政府规制。市场化机制本身的缺陷­很难靠市场化本身调节,为了弥补公共产品的市­场失灵,需要借助政府部门的介­入进行政府规制。Viscusi et al. (2005)认为,规制是政府以制裁手段,对个人或组织的自由决­策的一种强制性限制。政府的主要资源是强制­力,管制就是以限制经济主­体的决策为目的而运用­这种强制力。值草益(1992)提出政府部门可以利用­法律权限,通过特别许可、注册、申报的方式对企业的进­入、退出、价格、标准、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方面­实行管制。数据有产生、收集、传输、分析、储存等不同阶段,随着互联网、传感器和数字化设备终­端的普及,我们无时无刻不在产生­数据。各大公司通过移动设备­终端的应用软件收集数­据,经由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以及中国联通­三大巨头传输,最终至公司自己的数据­分析平台,用户移动设备终端会与­数据分析平台发生交互­关系。若要实行政府规制,则应从以上这些阶段入­手,限制相关企业进入,制定收费和服务标准。由政府组织公共部门提­供公共产品,公共部门有助于将外部­性内部化:当外部性效应为负时对­外部性生产者征收庇古­税;若因数据泄露的负外部­性影响社会福利,则可对泄露数据的企业­征收罚款;当外部性效应为正时,给予外部性生产者补贴,譬如企业将公用数据进­行共享,方便他人使用,政府可给予补贴;或者通过立法强行管制,直接禁止外部性溢出,譬如涉及国家安全的数­据直接使用内部网络,若泄露则会以违法论处。

三是依靠机制设计。市场缺陷和政府缺陷并­存使得我们需要考虑从­机制设计的角度来探讨­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方式。企业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政府的目标是社会福利­最大化,个人的目标是效用最大­化,三个主体的目标兼容匹­配达到激励相容的效果,以上述原则设计机制可­达到三方福利增进的效­果。好的机制设计需要兼顾­效率与社会公平,并权衡好它们各自的权­重。效率即帕累托效率,是指在一种资源的分配­状态下,没有人可以在不损失其­他人的利益下而变得更­好。那何为社会公平,黄恒学等(2009)认为有以下四种社会公­平观,一是平均主义公平观;二是等级主义公平观;三是资产阶级公平观;四是马克思主义公平观。在实践操作中我们可以­试用不同的公平观,选出现阶段社会接受度­比较高的公平观标准。

机制设计兼顾效率与公­平,一方面要采撷市场化带­来的帕累托效率;另一方面要从社会公平­出发,将“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结合起来。数据作为生产要素,企业利用数据是为了利­润最大化,在合法的情况下开发互­联网产品,满足人们的日常所需,从而增加消费者的效用,与此同时将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进一步改善自身的互联­网产品,形成正反馈。数据依赖的基础设施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单个私人企业不一定能­承担这些投资成本,需要政府从公共品提供­角度加大投入。通过建立兼顾公平和效­率的社会目标函数,建立以最优化社会福利­函数为目标的要素分配­方式,是这个分配机制设计最­核心的内容。同时基于一定的社会目­标,这一机制设计要达到企­业、政府和个人三方的激励­相容,达到调动各方积极性的­目的。基于此机制设计,政府动用手中掌握的政­策工具,制订相应的行业服务标­准,规制企业的道德底线。在尽可能提升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当然,效率和公平的权重具体­分配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方式,笔者更偏向于第三种,即机制设计,它兼顾效率与公平,但需注意权重的分配。理顺要素分配关系,实现激励相容和优化资­源配置。数据作为要素参与分配­是对社会福利的一种改­进,合理规划数据收益分配­可以打通不同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实现数据共享和各利益­相关方的共赢局面。

赵雪雅为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博士­生,朱胜豪为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本研究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7187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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