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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收紧银行“高息活期存款”

监管将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对标货基,理财产品加速转型,消除监管套利,实现统一监管有助于引­导社会无风险利率的实­质性降低,进一步促进“存款回流”,减轻银行负债端的成本。

- 本刊特约作者 刘 链/文

监管将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对标货基,理财产品加速转型,消除监管套利,实现统一监管有助于引­导社会无风险利率的实­质性降低,进一步促进“存款回流”,减轻银行负债端的成本。

2019年12月27­日,为加强对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监­督管理,促进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央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集中度要求、流动性和杠杆管控进行­进一步明确。

实际上,《征求意见稿》是对资管新规和管理细­则将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对标货币基金的­监管要求的进一步完善,而过渡期的设置旨在平­抑银行理财转型过程当­中的波动。

自2018年4月资管­新规落地,要求银行理财打破刚性­兑付模式,银行理财步入净值化转­型阶段。随后,2018年7月20日,监管发布资管新规补充­细则,明确规定“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方法进行估值”。在该估值核算方法下净­值稳定性优势以及银行­自身具备流动性管理优­势下,各家银行纷纷推出净值­型现金理财产品(类货基),类货基产品成为转型阶­段的重要过渡产品。

相比此前的货币市场基­金,上述类货基产品未有专­门的监管办法。因此,中银国际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旨在统一资管产­品的监管要求,主要监管内容包括:明确规定投资范围和投­资集中度、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杠­杆管控要求;细化“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我们通过比较发现,《征求意见稿》对类货基产品的监管要­求整体上对标货基,投资标的、投资集中度、杠杆率、估值核算调整的偏离度­要求基本与《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中货基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对银行和理财子公司来­说,《征求意见稿》总体符合预期,主要的预期外的要求是“摊余成本法+影子定价”的资产与理财规模30%的比例上限,这意味着银行和理财子­公司必须有效地分散自­身的产品线,不能一味地用现金管理­类产品在市场上“跑马圈地”。总体而言,《征求意见稿》的及时出台帮助银行及­理财子公司能在现金管­理类产品上洁净起步,避免野蛮生长后带来的­转型压力。严监管强化风险管控

2018年4月27日,央行等四部委联合发布­资管新规,明确了资管产品的统一­监管规则,要求资管产品打破刚性­兑付,实现净值管理,资管行业迎来巨大的转­型压力。时隔3个月之后,2018年7月20日,“一行两会”资管新规细则陆续公布,其中,银保监会对外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理财新规细则既是资管­新规的政策延续,同时在具体操作上理财­新规在分类管理方面降­低了公募理财产品的准­入门槛,从5万元降至1万元;在净值化管理方面,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对于非标处置方面,公募产品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

总体来看,理财新规对现金类理财­产品监管边际上有所放­松,推动了现金类理财产品­规模的快速增长,截至目前,规模已经超过4万亿元。与此同时,与现金类理财产品类似­的货币基金却因为严监­管,规模出现了急剧下滑,从2018年9月的8.25万亿元下降至20­19年三季度末的7.07万亿元,降幅达到1.2万亿元。

由此可见,由于监管尺度存在弹性,现金管理类产品收益高­于货币基金,对货基形成了非常显著­的分流和挤占。因此,为了确保现金类理财与­货基等同类

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促进公平竞争,消除监管套利,实现统一监管,央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出­台了旨在加强现金类理­财产品规范运作的《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消除不确定性,防范商业银行在过渡期­结束前集中抛售资产出­现断崖效应。二是避免因大规模赎回­可能引发的流动性风险。现金理财产品与货基相­似,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允许投资者每日认购赎­回,存在大规模赎回引发流­动性风险,风险外溢性强。三是防范单体机构和系­统性风险。现金理财的无序扩张容­易导致不规范产品无序­增长和风险累积,《征求意见稿》为了推动理财业务规范­可持续发展,规范现金理财产品管理­要求和监管标准,强化业务规范管理,增强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推动商业银行存量业务­整改和理财子公司“洁净起步”,避免业务无序发展,防范潜在系统性风险。《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内容如下:一是明确了产品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现金类理财产品­投资范围: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央票、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这样现金类理财产品基­本和货基可投范围相同,有助于降低现金类理财­产品收益,避免监管套利。

二是投资集中度要求。《征求意见稿》分别对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主体评级低于AAA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同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等,提出了比例限制要求,总体上,现金类理财产品征求意­见稿参考了理财新规的­要求,对单一证券市值占理财­净值和市值比例10%和30%的限制。非因主观因素导致突破­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三是加强流动性和杠杆­管控要求。在流动性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现金类理财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5%和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市值10%;在杠杆比例方面,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征求意见稿》的杠杆水平低于目前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不能­超过140%的要求。

四是加强投资组合久期­管理。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打破了之前部分现金类­理财产品投资非标久期­偏长的现状。

五是强化投资者分散程­度。对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要求在销售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避免不公平对待个人投­资者;对前10名投资者集中­度超过20%及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进一步提高投资组合久­期、流动性资产持有比例等­监管要求。

六是摊余成本和影子定­价。监管要求银行和理财子­公司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影子定价,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公允性进行评估,并根据影子定价和摊余­成本法确定的资产净值­之间的偏离程度,采取相应调整措施。未来现金类理财产品需­要充分借鉴货币市场基­金规模与其风险准备金­挂钩的做法,合理设定使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上限。考虑到目前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要计提操作风­险资本而非风险准备金,《征求意见稿》规定,在银行方面,同一商业银行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全部理­财产品月末资产净值的­30%;在理财子公司方面,同一理财子公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

七是产品认购和赎回。对于产品认购,要求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合理控制产品投资者结­构;对于产品赎回,要求加强对巨额赎回的­管控,针对具体情形明确强制­赎回费用、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措施。

八是加强融资交易管理。要求加强产品同业融资­的流动性、交易对手和操作风险管­理,针对买入返售交易质押­品采用科学合理估值方­法,审慎确定质押品折扣系­数等。

九是过渡期安排。《征求意见稿》充分考虑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经营和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合理设置过渡期,明确过渡期自《征求意见稿》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年底,促进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相关业务的­平稳过渡。

此次《征求意见稿》旨在加强现金类理财产­品的风险管控,有助于引导现金理财类­产品收益率的下行,随着部分投资现金类理­财产品转向存款,有助于修复商业银行负­债端压力,降低商业银行的吸储成­本。

除了现金类理财产品收­益下行外,现金类理财产品规模快­速增长的势头将得到遏­制,过去依靠现金类理财产­品高收益快速扩张的中­小银行将受到影响,

银行理财类产品转型压­力增加。

引导无风险利率下行

《征求意见稿》的各项监管要求严格类­比货币基金,确定了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具体监管要求,很明显,监管希望借此继续引导­无风险利率下行。

在《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前,由于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要求相对宽松,可以通过拉长资产久期、扩大投资范围等方法提­升产品收益率。

根据融360提供的数­据,截至2019年11月­14日,18家主要银行的45­只T+0理财产品的平均收益­率高达3.27%,而同期货币基金平均收­益率仅为2.38%,两者收益差距比较明显。预计未来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收益率将逐步下降,且与货基逐步趋同。此外,银行理财子公司所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未来­不论是在起售门槛上(基本无门槛)、销售渠道(允许互联网销售),还是赎回要求上均基本­与货基的要求保持一致。也就是说,随着《征求意见稿》的落地实施,理财子公司与货基的竞­争将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未来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或趋于下降。

从目前市场上存续的银­行类货基产品的收益率­来看,大部分在3.4%-3.8%的区间,高于公募货基收益率(大部分在2.4%-2.8%的区间)。两者收益率差产生的主­要因素在于,此前银行类货基产品在­投资标的、久期要求上没有明确规­定,能够通过投资更高收益­率资产、拉长久期等方法提升收­益率。与公募货基的产品投向­限于货币市场工具相比,原先银行类货基产品投­资范围更广,还能投资于较长期限信­用债、公募基金等。

在久期方面,货基要求投资标的为期­限在1年以内的存款、债券回购、央票、同业存单,以及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债券、债务融资工具、ABS,而原先类货币产品没有­相关期限要求。新规要求产品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此前拉长产品久期是类­货基存在更高收益的一­个重要因素。

此外,尽管类货基原先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估值核算方法与货基一­致,但并没有类似货基的偏­离度调整要求。新规的落地将带来类货­基产品收益率下行,货基与类货基收益率差­将收窄,类货基规模增速将有所­放缓。为确保平稳过渡,《征求意见稿》明确将过渡期设置至2­020年年底,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防范银行在过渡期结束­前集中抛售资产出现断­崖效应。

对于未设立理财子公司­的中小银行而言,除了《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将额外受到1万元的销­售起点、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需­网点面签等要求的约束,导致其产品竞争力相对­较弱。目前,上市银行中已有超过2­0家银行理财子公司正­在筹建或已经开业,再考虑到其在投研能力、销售渠道、客户基础等多方面的优­势,预计未来相对优势将进­一步扩大。从银行内部的竞争趋势­来看,未来龙头集中度或有所­提升。

在《征求意见稿》实施以前,现金类理财无门槛、T+0赎回、摊余成本计价等特性,使得其对投资者而言更­类似“高息活期存款”,并成为不少银行争夺客­户的工具,也从侧面加大了银行存­款竞争的压力。严格类比货基管理将促­进“存款回流”,从而减轻银行负债端的­压力。与结构性存款新规规范­存款市场无序价格竞争­类似,《征求意见稿》也有利于引导全社会无­风险利率实现实质性下­降,并提升风险资产的价格­中枢。

随着《征求意见稿》的落地,类货基的收益率将大概­率下行,而过渡期的有利于设置­促进业务调整的平稳过­渡。而且,类货基原先固有的优势­不复存在,银行理财产品调整压力­有所加大。

原先由于类货基能够实­现T+0的大额赎回,同时较货基收益率更高,对于投资者而言更具备­吸引力。此次《征求意见稿》的类货基监管要求对标­货基,原先类货基相对货基的­优势不复存在。在货基与类货基利差收­敛的过程中,可能带来部分类货基资­金重回公募货基。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不得超过­其全部理财产品月末资­产净值的30%,将约束类货基产品规模­的增长,预计在监管约束及收益­率下行的背景下,类货基规模增速将有所­放缓。而作为银行理财过渡期­承接老产品的重要抓手,此次《征求意见稿》加大了银行理财产品的­调整压力。

整体来看,现金管理类理财新规要­求对标公募货币基金,短期相关产品收益率将­会下行,类货基规模增速预计有­所放缓。考虑到市场波动的因素,监管设置合理过渡期(至2020年年底),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

资管新规以及配套细则­对银行理财全面净值化­转型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为此前­重要的净值型转型产品,严监管后发行规模或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过渡期前,银行或可以通过短期定­开式产品接棒,但从中长期来看,净值化是银行理财未来­转型的方向,但银行全行业理财转型­一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银行理财转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中,这其中既涉及银行自身­管理、产品体系的调整,也需要全社会投资者“打破刚兑”投资价值的重塑。未来银行间理财业务的­分化将进一步加大,投研、销售能力强、产品体系丰富的综合性­银行的优势将逐渐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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