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高利贷”模式不再
考虑到一般性小贷公司在风控及资金实力上有限,且受限于最高法对于4倍LPR利率上限规定,地方性小贷公司未来或将逐步……
同时,组合类细则取消了原中“单只组合类产品投资于单一银行法人的存款规模或单只证券、基金、资产管理产品的市值,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5%”的比例规定,保留了“组合类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应当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的表述,即“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同一金融机构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 0 %。”
组合类细则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明确保险资管机构开展此类业务的七项禁止行为,包括不得让渡主动管理职责;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 资金池业务;不得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不得将分级组合类产品投资于其他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以投资顾问形式进行转委托;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违规交易以及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通过划定监管,明确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情节严重者将依法依规采取暂停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等监管措施。
相比《组合通知》,组合类细则还强化并实施差异化监管,明确登记时限要求,增加了“差异化监管”的有关表述,明确“银保监会根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管评级,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和销售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组合类细则明确登记时限要求。原《组合通知》中并未对组合类产品设立之前的登记时 间做出要求,仅明确了中保登公司在“登记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登记结果”;而组合类细则中明确了登记时限,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组合类产品设立前2个工作日在中保登等登记交易平台进行产品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