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Business and Market

“网络售假”的法律应对

- 沈玉忠

沈玉忠

100124) (北京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北京市

摘 要:网络购物成为时下商品­交易的重要途径,消费者在共享网购便利­的同时,也频频遭遇“网络售假”和维权困境,这与线上交易的特殊性、相关法律制度缺失、执法机制滞后、网络自律性弱、售假者违法成本偏低不­无关系。为了营造健康有序的线­上交易生态环境,应完善《电子商务法》等法律制度,推进网络交易规范化、有序化;建立线上线下协同执法­机制,形成“网络售假”社会共治的格局;建立健全网络信用评价­体系,加大“网络售假”者的信用成本;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提高制假售假的风险成­本;降低网络售假行为入罪­门槛,加大相应的刑罚处罚力­度,增加“网络售假”者的违法成本,从而有效遏制“网络售假”,维护“网络交易”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关键词:电子商务;网络售假;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惩罚机制

中图分类号:F713.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66(2018)03-0120-09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网购给社会公众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出现假货充斥­于网购平台的不良现象。由于线上交易的特殊性,消费者往往会遭遇维权­困境。我们在共享网络带来的­便利和繁荣的同时,应正视“网络售假”现象,适时进行相应的立法完­善,健全线上执法机制,形成全方位社会

共治的格局。

一、现实的困境:网购消费者维权艰难

(一)网络交易迅猛发展,网络售假猖獗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中国业已成为世界第一­的电商市场国家,2017 13.35年上半年,电子交易额达到 万

27.1%,其中网上零售交易额3.1亿元,同比增长了

1)。电子商务正在成为万亿­元(具体情况参见表

数据来源: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历年《中国电子商务市

场数据监测报告》。

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新的市场、新的就业方式的有效手­段,中国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和间接从­业人员也呈现出连年增­长的态势,详见

2。

近年来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不断扩大,到2017 6 5

年 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已超过 亿人

3)。不断增加的网购人数推­动(具体情况参见表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的不断增­长。易观国际(Analysys)预测数据显示,中国网上零售市场规模­仍然保持稳步增长态势,2018 70 960.5

年将达到 亿17.5%;2019 81 178.8元,同比增长 年将达到 亿元,

14.4%

同比增长 [ 1 ]。社会公众在享受网购便­利的同时,网络交易投诉也大量增­加,其中网络售假成为历年­来投诉的热点问题之一。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6

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统计,网络售假(疑似)占总投诉量的5.85%。可见,网络售假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衍生物,也成为电子商务被人诟­病的原因之一。(二)网购消费者维权举步维­艰与传统的线下交易不­同,网购消费者遇到假货进­行维权时,往往因维权成本过高而­放弃维权。以淘宝为例,淘宝为网购消费者维权­提供四种路径:一是出具卖家承认自己­售假的聊天记录;二是由品牌方(厂家)出具鉴定真假的官方凭­证;三是质检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四是工商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四种路径,只要选择一种方式成功­的话,消费者可以获得赔偿机­会,但看似简单,实则很难。

第一路径:尽管消费者与卖家有购­货的聊天记录,但是一旦涉及商品质量­的时候,商家非常谨慎,一般拒不承认商品有质­量问题或者售卖假货,因此,前期交易聊天记录只能­证明交易的存在,却无法证明卖家在卖假­货,因此,这一路径在实践中很难­走得通,除非卖家良心发现。

第二路径: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往往会拿着疑似­假货去品牌方(厂家)在当地的客服中心要求­出具书面的官方凭证。以飞利浦客服为例,飞利浦当地客服中心不­会出具正式的文字说明,因为当地客服不会对假­货进行处理,充其量也只是在消费者­提供的发票上注明“假冒伪劣飞利浦”,并盖上当地飞利浦客服­的公章,但是,这并不符合淘宝所要求­的书面官方凭证格式。另外,只有飞利浦 总部(上海)才有权出具鉴定报告,而飞利浦总部通常也不­会给消费者出具官方的­鉴定报告,主要是因为难以对后续­事项进行监管,害怕一旦消费者对鉴定­商品进行掉包会带来更­多不必要的麻烦,唯有执法部门对该证物­进行封存,飞利浦总部才会对执法­部门出具证明,执法部门用此证物来开­展相应的执法活动。即便用户将此证物交由­相关的鉴定机构封存,因为该鉴定机构并非执­法部门,因此,其封存行为并无法律上­的效力。因此,消费者通过品牌方(厂家)获得书面的官方凭证绝­非易事。

第三路径:按照职能分工,质检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问题,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问­题由工商部门进行管理,即网购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属于工商部门管辖­范围之内。作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我国在省市级设立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可以出具官方的鉴定报­告。实践中,消费者个体拿着假货去­检验并要求质检院出具­检验报告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其一,没有拆封包装,即质检院基本接受新品­检验,要求外包装不拆封,因为检验旧物对于卖家­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其二,有相

关证据证明卖家有售假­行为。这些要求对消费者来说­是很难做到的,因为不拆封包装、不使用便很难发现所购­产品是假货,证明卖家卖假货难度也­比较大。此外,烦琐的取证流程以及相­对高昂的鉴定费用让一­部分消费者望而却步,打消了维权的念头。第四路径:遇到电商售卖假货,消费者可以求

12315助于工商部­门,可以通过 要求处理,但是,消费者必须到卖家所在­电商平台所在的辖区去­维

12315权。以淘宝为例,到杭州 去立案,工商部门

60

在 天内予以答复。传统的线下交易,买卖与仓储集中,物流与仓储集中,商户需要领取营业执照,有明确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工商部门实行属地管理。电子商务的出现,打破了原有的仓储和物­流体系,买卖关系并不局限于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这种形式,大量的个人商户涌现在­网络上,仓储和卖方的分离,工厂直接把商品销售给­消费者,给大家带来便利的同时,诸多新的问题随之产生。线下交易,商户有营业执照,经营者有明确的经营场­所,发生交易纠纷时工商部­门可以对号入座,直接找到经营者进行纠­纷处理。而线上交易的商户大多­为自然人,没有营业执照和明确的­经营场所,即使该经营商户在其辖­区通常也很难找到。因此,对于线上纠纷工商部门­通常建议消费者找第三­方平台处理,因为第三方平台了解商­户信息最多,第三方平台也有权管理­自然人网店,若投诉合理合法,可以用押金进行赔偿,也可以将该商户关闭。

实践中,第三方平台客服负责处­理消费者与店家之间的­纠纷,因为消费者没有提供商­家售假的有效凭证,第三方平台无法判断其­投诉的商品为假货,而品牌方或者厂家基本­上不会给消费者出具书­面的官方凭证,同时,作为第三方平台没有鉴­定假货的资质,而质检部门不会给已经­拆封的旧品出具检验报­告,工商部门因属地管辖的­问题无法开展执法活动,建议消费者找第三方平­台处理,如此循环往复,消费者因无法取得相应­的凭证而导致维权之路­异常艰辛,最终放弃维权行动。

二、“网络售假”屡禁不止的原因

消费者因无法获取官方­凭证,或者维权成本 太高而放弃维权,是假货在网络平台横行­的原因之一。其实,“网络售假”如此猖獗并不是孤立的­社会现象,可从国家、社会与个人层面来分析“网络售假”滋生的原因。(一)国家层面:制度缺失与执法机制滞­后

1.

电子商务法律缺失实践­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第三方平台)承担的主要义务有平台­服务提供义务与交易监­管义务,但是,我国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所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与传统的线下交易不同,线上交易有其特殊性,如交易主体的动态性与­流动性、交易对象的多样性、交易方式的非接触性等,而我国当下规范市场交­易的法律法规建构于线­下交易的历史背景之下,尽管立法机关对线上交­易法律法规进行了适时­修订,但这种零散的、原则性的法律规范还是­无法应对电子商务时代­出现的各种新问题。面对新型的网络购物模­式所带来的挑战,传统执法模式、方法、手段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有必要对线上交易规则­进行重新定义,如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认定,权利救济途径以及执法­机制等,这些都需要立法机关及­时做出回应,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电子商务法》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对包括网络售假行为在­内的网络交易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以保障电子商务活动有­序进行。

2.

市场交易法律滞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采取的行政制­裁措施有: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行政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实践中,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产品并不需要申­领营业执照,网络交易平台入驻门槛­较低,被责令关闭店铺后又可­以在另一平台重新开一­家店铺。因此,“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对于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经营者来说,基本上没有多大的法律­威慑力,而“行政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因无法找到真实店铺和­经营者,根本无法下达处罚决定­书,从而使得这两种行政处­罚手段鞭长莫及。

2014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网络销售的法律­责任分担机制:通常情况下,当

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网上经营者予­以赔偿;当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或者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情形下,消费者也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予以赔­偿。但是,如果网络交易平台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而不履行承诺,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救济­途径。“无救济则无权利”,因此,该法律条文还是无法落­实到位。此外,根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如售卖假货或者提供虚­假服务)而并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何判定其是否“明知”或“应知”以及何为“必要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未­做出明确的界定。3.《刑法》入罪门槛不契合实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40 5条规定,制假售假销售金额 万元以上才可入

200

罪,销售金额在 万元以上才有可能被判­处十五年以上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5 1997产。销售金额 万元以上的构罪标准是 年《刑法》修订时所确定的,20

年之前的刑事立法是根­据生产者、销售者的生产、销售金额来确定的,

20

而 年以后网上交易的情况­已经与前大不相同。2014 100年网购投诉数据­显示:单件投诉纠纷涉案

22.97%,100~500 37.56%,元以下的占 元区间的占

500~1 000 12.93% ,1 000~5 000

元的占 元的占19.90%,而5 000

元以上的投诉纠纷占比­则最少, 6.64%,50 000

仅占 元以上的投诉更是少之­又少。

20

因此,按照 年之前的入罪标准来判­断网上售假行为,显然,99%的制假售假行为无法入­罪,而消费者缺乏《刑法》的最后保障,网络售假更是肆无忌惮。4.

传统执法机制无法应对­新兴的交易业态针对网­络售假行为的虚拟化、隐蔽性、跨区域等特点,作为执法机关的工商管­理部门也面临着诸多执­法困境:一是执法对象难以锁定。现实生活中,许多网络售假者往往以­虚拟商铺形式出现,这些虚拟商铺的经营者、经营地点与经营范围等­注册事项,如果不进行实名登记就­无法确定。即便第三方平台要求电­商实行实名注册,但这些电 商信息掌握在第三方平­台手上,工商部门若想了解相关­信息则需要第三方平台­配合。正是网络销售的匿名性­和隐蔽性,致使工商管理部门在网­络售假执法中无法准确­定位售假者和制假窝点,从而使执行活动无法正­常开展。二是执法权限约束和技­术手段滞后。与传统的线下交易不同,线上交易环节包括磋商、订货、交货、支付等,均在网络上进行,因此,为了实现网络售假行为­的有效监管与惩治,必须赋予工商部门更为­有效的执法权限,如有权调阅交易平台的­电子数据资料,收集、固定与保全售假的证据­材料,调取售假者银行开户账­号等等。此外,工商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新观念,紧跟网络时代的新趋势、新动向,及时更新执法技术与手­段,健全对应性执法机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提升执法能力与水平。三是高昂的执法成本掣­肘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在线上商品交易中,销售者、消费者与第三方平台往­往身处不同的区域甚至­不同国家和地区,这种跨区域或者跨境的­网络交易特性使得工商­部门执法时会耗费大量­的精力与财力,而执法成本偏高直接制­约着售假查处工作的效­率。同时,实施异地监管不仅成本­高,还可能面临地方保护主­义的障碍。另外,各地执法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些都给线上监管与执­法带来了挑战和压力。(二)社会层面:社会共治格局尚未形成

1.

第三方平台监管无法真­正落实到位当前,电商交易模式主要有商­家对商家(B2B B2C

)、商家对消费者( )、消费者对消费者(C2C)、线上线下融合(O2O)等形式,其中,与消费

B2C、C2C。B2C

者直接关联的是 指的是商家面向消费者­的网购模式,如京东商城、卓越亚马逊、当

C2C

当网等;而 是指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模式,如淘

B2C

宝网、天猫网等。在 模式下,入驻平台的商家数量毕­竟有限,入驻的店家一般为企业,需要有相

B2C应的营业执照,相对而言,在 模式下,商家售卖假货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较少,即使存在售假行为,工商部门也可以依法查­处。

C2C

在 模式下,平台上的商品信息由商­户自行上传和维护,所有交易细节均由交易­双方协商来决定,而第三方平台主要承担­网站的日常管理工作。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历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统计,2011

年实际运营个

1 620万家;2012 1 365人网店数量为 年为 万家,比2011 15.7%,是2008年以来首次­下降;2013年下降

1 122 2012 17.8%。根据2016年为 万,比 年下降 年的统计数据,作为国内最大的电商平­台,淘宝上的

2 600企业卖家数量大­约为 万个,个人卖家数量在万个左­右,但每天停运或倒闭的网­店数量近万家。因此,由电商平台实时监控平­台上的商品是

C2C否为假货几乎不­切实际。可见,在 模式下,第三方交易平台只是充­当现实中“市场中介”的角色。在发现网上售假情况时,第三方平台只能通过下­架商品、降低商户信用等级、关闭店铺、报送线索,协助执法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售假问题。而即便卖家因售卖假货­被关店,又可以在其他平台重新­注册店铺,继续售卖假货。因此,网络交易诚信体系缺失­也是网络售假的重要原­因。

2.

品牌方打假意识不强面­对网络上的售假行为,按照通常理解,作为品牌方应该对生产、销售“仿冒”产品的“李鬼”恨之入骨,除之而后快,但在实践中,品牌方(厂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对网络售假行为采­取不同的对策,其中,有些品牌方对仿冒售假­的行为听之任之,即便有消费者向其投诉­也不会主动出具官方凭­证帮助消费者维权,间接助长了网络售假行­为。

3.

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

C2C

在 交易模式下,“买家”和“卖家”通过手机、电脑等客户端来完成交­易,交易在双方不用面对面­的情况下完成,这也使得消费者无法考­察卖家的资质,无法接触到产品本身,甚至不知道卖家是在什­么区域和自己进行商品­交易,而仅凭平台上店家介绍­与商品评价(这些评价可以通过刷单

C2C来作假)进行判断。因此,在 交易模式下,从交易一开始消费者就­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此外,部分消费者为满足其虚­荣心,存在着“知假买假”的消费现象,无形中助长了网络售假。为了维权,消费者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来证明卖家售卖假货­行为,这需要付出更高的维权­成本才能够获得相应的­损失赔偿。加之维权时间漫长,网络销售一般金额都不­是很大,消费者在考虑得失后往­往在无奈之下放弃维权­行动,在购买到假货后大多选­择了沉默,这无形之中也助长了网­络售假现象的不断蔓延。 4.

快递行业操作不规范网­店通常通过快递发货,但是,由于有些快递员不按照­业务规则操作,致使执法部门无法从快­递单上发现售假者的信­息。快递人员接件时需要查­明寄件人身份证件,但有的快递人员为了多­揽业务,对于寄件人身份的核实­往往流于形式,对于寄件人只填写“张先生”“李小姐”等现象听之任之,使得执法部门无法掌握­寄件人的真实姓名。现实中,售假电商往往主动找快­递员快递商品,而寄件地址一栏往往是­虚构的,因此,即便能找到售假人,却无法找到制假的窝点­和仓库,很难开展打假执法活动。

(三)个人层面:违法成本偏低

1.

电商进驻门槛较低与传­统销售商不同,电商往往是自然人,在平台上开网店,需要符合相关的资质和­条件。但是,为了吸引更多电商入驻,扩大消费者选择的范围,第三方平台往往会降低­卖家的入驻条件,如淘宝平台开设网店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提供卖家身份证件的正­反面照片、单寸照和本人手持身份­证件照,经淘宝审核通过后,具备在平台上开店资质,虽然能保证店家主体身­份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却无法保证卖家所销售­产品的质量。另外,对于特殊商品经营者,淘宝并未要求提交相关­的资质证明及其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此外,淘宝起初并

1 000未要求交纳保证­金,后来要求象征性地交纳­元保证金,但这与售卖假货的巨大­收益形成强烈反差,根本起不到约束作用。

2.

不法电商弄虚作假,引诱消费者受骗上当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与电商并不见面,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看­到的是图片和文字说明,并不能实际接触实物,因此在很多时候,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主­要的判断依据是商家信­誉度以及消费者对商品­的评价。其实,对于商品而言,不同的消费者有着不同­的评价,并不能真正代表商品的­品质。另外,消费者网购商品时通过­考量电商的好评率来区­分电商等级,对此商家可以人为地利­用刷单、刷信誉、刷留言来刷出“高大上”的假形象,增加店铺人气,制造虚假交易的火爆场­景,引诱消费者下单购买,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然,作为第三方平台,也在为消费者维权争取­时间,如阿里巴巴公司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7

在全网实行 天无理由退货政策,把一部分退货主动权交­到消费者手中,但是,现实情况是假货的仿

7真度相当高,消费者很难在 天内判定其真假。另外,不法电商往往将正品与­假品混卖,更增加了区分真假商品­的难度,使得网络售假更难被发­现与查处。

3.

违法成本低,难以遏制售假现象巨额­的售假利润,可以使人疯狂,不惜铤而走险,蔑视和践踏法律,而制假售假的违法成本­低,制假售假者则趋之若鹜,因此,网络售假违法成本低,也成为打假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有数据显示, 2016

年阿里巴巴平台认定和­处理制假售假案件线

4 495 5

索 条[2] ,案值均高于刑法所规定­的 万元起刑点。但是,通过公开信息能够确认­已经有刑事

33

判决结果的仅 例,占制假售假案件的比例­不足1%,且已判决案例涉及47 37

人中,判缓刑的有 人, 79%。在一起网络售假案中,法院认定比例高达

200

涉案案值达 多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但判决结果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2016 200

年工商行政处罚的 例制假贩假案件平均

10

罚款额不到 万元。这样的处置只会鼓励更­多人前赴后继地参与制­假售假。

三、“网络售假”纠防机制的建构与完善

根除假货顽疾,需要全社会合力协同,更需要夯实法治的基石,构建线上线下、全方位、立体打假网络,使假货在网络空间无处­遁形。(一)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交易行为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规范与管理网络平台交­易行为的行政法规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相应的部门规章有《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管理办法》等。上述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其作用有限。因此,需要在国家层面制定《电子商务法》,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的设­立、权利与义务、销售商准入准则、网络交易规则与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以此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电子商务活动中各­方的合法权益。2016 12 19

年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一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我们相信,随着该法的正式实施,电子商务活动将会有序­规范 地进行。同时,对网络售假的处理,部门规章也应

2016及时跟进,如国家工商总局于 年公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线上线下经营者一视­同仁,统一开展商品质量监管,抽检结果共同适用于线­上线下。

1.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资­格认定为了保障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有序进行,应规范网络交易主体登­记备案管理。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卖家是否全部需要­工商登记注册及备案

B2C C2C管理。在 模式下是没有异议的,而在 模式下,卖家是否需要取得营业­执照,存在着不同的看法。由于网络上卖家数量众­多,也有许多卖家偶尔卖卖­商品,而且有些仅仅处理旧货。因此,要求网络销售主体全部­进行工商登记并不现实,也没有必要,但是可以对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网络经营主体­开展工商注册登记。[3]对此,《电子商务法》(草案)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资格取得采取了“原则+例外”注册原则,即原则上要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都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在下列情形下依法无须­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经­营主体则不必进行工商­登记:提供个体劳务;家庭手工业;自产自销农产品;售卖旧货;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工­商登记的其他情形。二是在网络交易平台中­自然人经营主体是否需­要实名登记注册的问题。在我国,网络交易平台均已实现­实名登记制,即自然人在第三方平台­上开展网络交易活动之­前,按照第三方平台要求需­要提交相关的真实信息,包括姓名、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2.

第三方平台的法律地位­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曾有“百货公司说”与“中介公司说”之争。一部分消费者认为,第三方平台如先前的“百货公司”,电商如同“百货公司”的租户,因电商销售假货,作为第三方平台应负责­赔偿或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学者认为,第三方平台是一个开放­和生态的松散组织,充其量是“中介公司”,为买卖双方提供第三方­服务(如信息提供等),并非是消费者理解的“百货公司”,而所售商品真假只能依­赖买卖双方自行鉴别。《电子商务法》(草案)明确了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的义务,即为交易主体提供服务­的义务,包括网页空间和(虚拟)经营场所的提供、信息发布、交易撮合、支付保障等。可见,

第三方平台除了自营自­己的产品以外,其身份只是“交易中介”,为平台的经营主体与消­费者的买卖提供相应的“中介服务”,而对网络交易的商品并­不承担品质保障责任,除非第三方平台做出特­殊的承诺,如苏宁易购提出“电商平台首问负责制”,即当出现商品质量问题­时第三方平台先行赔付,事后追诉电商的责任。[4] (二)群策群力,营造社会共治格局

1.

发挥第三方平台的核心­作用与生俱来的自由自­治秉性,使得网络社区对外在的­法律规制有着一定程度­的抵触甚至排斥。在网络交易中,第三方平台和电商都希­望通过网络自身的手段­来解决争议,从而发挥网络自律、平台治理的作用。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第三方平台起着搭建平­台、提供信息、撮合交易等作用,同时掌握着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网络用户的相关­信息,因此,在打击网络售假行为中,应充分发挥第三方平台­的核心作用。(1)切实履行平台上经营者­身份核验、信息检控、安全服务、交易信息保存等义务,及时筛查不良商户和虚­假商品信息,从源头堵截虚假商品流­入网络空间。(2)建构由第三方平台为主­导,经营者与消费者积极参­与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担保机制,如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制度,明确约定保证金的提取、管理、使用和退还等具体规则。(3)完善平台的审核机制和­反馈机制,建立健全线上争议内部­解决机制,妥当解决交易主体之间­的纠纷,切实维护好网络交易秩­序。(4)组建专

2 000业打假队伍,如淘宝组建 人的打假队伍,每

10

年花费 亿元人民币进行线上打­假,及时发现售假信息,线上线下协同,共同铲除假货在网络上­的生存空间和土壤。(5)建立健全网络信用评价­体系,对不诚信的售假商户进­行公开曝光,纳入不良征信系统,条件成熟时将网络信用­评价体系纳入社会征信­体系。(6)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联­动打假机制,健全在线工商举报渠道,积极提供相关的数据和­信息,配合执法部门开展打假­行动。

2.

品牌方积极进行打假作­为知识产权维护者,品牌方应该有打假意识,净化商品交易环节。(1)在入驻平台时,应与第三方平台建立协­作机制,帮助第三方平台一同筛­查与自己品牌相关联的­假货信息。(2)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一旦发现有网络售假信­息,应与工商部 门、第三方平台协同查处假­货。(3)切实帮助消费者开展维­权行动,消费者向其寻求帮助时­及时帮助验货与鉴定、出具官方凭证,帮助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

3.

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在网上购物中,消费者知假买假的情况­较为普遍。对此,消费者应该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能知假买假,助长假品与仿品的泛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关注品牌店的正品价格,有意识地拒绝价格差异­悬殊的产品,尤其是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产品,不给假货生存的空间。消费者应充分利用货款­支付规则和流程,如“支付宝”等中介支付方式,一旦在验货时怀疑是假­货,可以拒收货物,拒付货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另外,消

7

费者应充分利用 天无理由退货的时间窗­口,发现产品有问题及时退­换货。

现实中,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使得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平等,因此,消费者权利不同于传统­民法上的权利,其目的在于对消费者的­弱者地位予以补救。[5]为了达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实质公平交易,有必要对消费者进行适­度倾斜保护。在处理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案件的时候,在证据制度方面,不能简单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有必要实行举证倒置原­则,并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规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6]当然,消费者因网络经营者售­卖假货造成损失应负有­举证责任,至于是否为假货,由网络经营者承担证明­责任,无法证明为正品的,则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有效控制消费者维权诉­讼成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在澳大利亚,有

1 500专门的申诉机构­来处理 美元以下的消费者纠纷。这些小额诉讼法庭诉讼­程序较为简便,可以大幅度缩减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有助于保护消

C2C费者的合法利益。据统计,目前 网络零售市场占有率居­前三位的分别是淘宝网、拍拍网和易

96%以上,拍拍网和趣网,其中,淘宝网占有率为

4%。鉴于此,建议在淘宝所在易趣网­占有率不到地杭州市临­安区法院设立专门处理­网上交易的小额诉讼法­庭,以便集中、及时、有效处理涉及网上售假­争议的小额诉讼案件,切实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严格规范快递操作网络­售假商品主要通过快递­投送,因此,规范快递公司的投递业­务是非常必要的。(1)快递员在接单时,应认真核实寄件人的身­份信息,对于身份不明的包裹应­拒收。(2)快递员在接单时有义务­督促寄件人如实填写快­递运单,包括寄件人姓名、地址与联系方式、快递物品名称。快递人员应当认真核对­运单信息,对于填写信息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运单拒绝揽­收。(3)对于存在货到付款约定­情形时,快递人员应在确保消费­者验货无误后再行代收­货款。

5.

线上线下联合打假网络­售假表现为线上交易、线下交货,因此,应线上与线下协同,彻底打击售假行为。(1)网络销售都留有痕迹,网络交易平台应积极配­合市场管理监督部门,利用大数据优势对其平­台上的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对于已经查证属实的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电商,及时采取断开链接、强制下架、公开曝光等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常来说,平台投诉的假货信息与­线下的批发市场关联度­非常密切,因为假货制造往往需要­较为成熟的产业链,平台应及时将相关线上­违法信息报送有关部门,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协助,以便工商执法部门、质检部门开展及时、有效的执法活动,铲除制假售假的窝点。(2)针对执法部门对线上交­易执法手段的滞后性,应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赋予执法部门更强有力­的执法权限与手段[7]。在调查取证方面,授予工商部门有权调阅­网络交易平台的数据库,及时了解电商的登记信­息以及涉案交易信息;在控制违法经营者的资­金方面,赋予执法部门查阅银行­涉案交易账户的权力,为了避免消费者的财产­损失,有权通知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支付中介方止付货­款;在法律处置手段上,赋予执法部门在售假等­违法行为查实后要求第­三方平台取缔违法网上­店铺、

IP通知电信部门关闭­违法经营者 地址的权力;在法律责任追究方面,有权对不配合执法活动­的第三方平台及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等等。(3)针对区域投诉难的问题,应建立健全跨区域投诉­的

2010 21异地处理机制。早在 年,北京、上海等 个城市的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协会等)联合建立了跨区域投诉­异地处理机制,即消费者权益受损→向 住所地的消费者组织投­诉→转移至被投诉方所在地­或者经营地消费者组织­处理→处理结果反馈→消费者。这种异地处理机制,解决了消费者投诉无门­的尴尬局面,有助于及时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这种机制是区域性­的,因此,在必要时应建立全国性­的网上交易投诉处理中­心,以便及时有效地处理网­上违法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提高“网络售假”的违法成本,营造不敢售假的网络空­间

售假违法成本低,是网络售假行为猖獗的­重要原因,为此,应加大网络售假行为的­违法成本,使其不敢售假。

1.

提高网店开设保证金的­数额当前,网店保证金数额偏低,对于售假者并无太大的­约束力,因此,第三方平台应提高电商­入驻

1万~5门槛,建议将保证金提高至 万元,并根据投诉情况等相关­因素,逐渐增加开店保证金数­额,对于声誉良好的电商可­以逐步削减乃至取消保­证金。

2.

建立网络信用评价体系,增加网络售假者的违法­成本

《电子商务法》(草案)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主要包括电子商务的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信用管理和信用服务等。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以­及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有责任尽快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建立“打假”信息对全行业和全社会­公示制度,并对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者实施失信联动惩­戒。在条件成熟时,将网络信用评价体系纳­入全国个人征信系统,实现网络信用评价体系­最优化,增加网络售假的信用成­本,使其不敢违法,不愿售假。

3.

利用惩罚性赔偿手段提­高制假售假的风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对惩罚性赔偿机制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对于销售假普通物品­的,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金额;若在电商平台上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除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外,网购消费者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食品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这样的规定使得消费者、品牌方、第三方平台和合法网络­经营者在打假中获得高­额赔偿,提高网络打假的积极性。[8]

4.

降低网络售假行为入罪­门槛,加大相应的

刑罚处罚力度

阿里掌门人马云曾呼吁“像治理酒驾那样治理假­货”,建议“销售一件假货拘留七天,制造一件假货入刑。”古人有云,猛药去疴,重典治乱。在美

10 20国,对售假的初犯处 年以上监禁,再犯处 年以上监禁,公司会受罚(金)直至破产,而携带使用假货的人也­会面临拘留的处罚。自从“醉驾入刑”以来,酒驾醉驾引起的交通事­故大幅度减少,人们逐渐形成拒绝酒驾­醉驾的自觉性,因此,唯有重典治理假货,才能培养打假拒假的自­觉意识。诚然,法律的修改、完善和进步是一件非常­专业的事情,是否降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入罪­标准,应做出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判断,毕竟一旦入罪,则会给犯罪者留下犯罪­的标签,如果“销售一件假货拘留七天,制造一件假货入刑”,可能导致刑罚泛化,存在过度刑事处罚的危­险性。笔者认为,应降低网络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入罪­标准,即销售金额

5 000 10

为 元或者以销售假货的件­数(如 件)为入刑起点,这一方面可以利用刑法­对网络售假者起到威慑­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因过­度刑罚给社会公众带来­的负面影响,对于曾因网络售假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而再次进行网络售假者­应慎重适用缓刑。同时,应充分发挥罚金在打击­网上售假犯罪行为方面­的作用,给予售假者重罚,使之不敢以身试法。

四、结语“:天下无假”之期望

为了净化网络交易的生­态环境,除了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唯有全社会共同努力,群策群力,建立健全多元共治的电­子商务管理模式,才能真正迎来“天下无假”的时代。

参考文献:

[1]杨亚琼.2017—2019

年中国网上零售市场发­展趋势预测[EB/OL].(2017- 03- 29)[2018- 01- 08].https://www.analy⁃ sys.cn/analysis/22/detail/1000687/.

[2] [EB/OL].阿里巴巴公布打假数据 盘点各国打假招数

(2017- 03- 01)[2018- 01- 08].http://www.xinhuanet.com/ fortune/2017-03/01/c_1120552065.htm. [3]杨方启,杨宇.网络售假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探讨[J].中国

工商管理研究,2009(4):34. [4]窦新颖.网络售假,消费者权益如何保护?[N].中国知识产

权报,2015-03-13(9). [5]梁慧星.消费者运动与消费者权­利[C].梁慧星.民法学说判

例与立法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265. [6]李国光,张严方.网络维权中消费者基本­权利之完善[J].法

学,2011(5):35. [7]林英泽.电商平台规则与共享经­济发展[J].中国流通经济,

2018,32(1):85-92. [8]刘崇娜.企业网络售假的法律规­制——法律经济学的进路[J].现代管理科学,2013(11):120.

责任编辑:林英泽

2)

(上接封

电子采购实验室可为学­生提供实践教

学与教师科研服务,对外开放的网络教育

科研平台可在培养职业­采购人才基础上更

好地服务社会。

采购管理专业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校内

外学科竞赛,通过竞赛提高实践动手­能力,

提升创新创业素质,优化专业人才培养模

式。2016

年,采购管理专业教师指导­组织

学生参加“第七届中国大学生服务­外包创

新创业大赛”并荣获二等奖。

积极推动与国际行业权­威机构的合

作,加快采购管理专业国际­化进程,2017年着力进行国­际采购认证申请工作,而一旦通过国际采购认­证,学生毕业时即可获得两­个证书,一个是北京物资学院颁­发的毕业证和学位证,另一个是国际采购与供­应管理联盟颁发的证书。

科学研究

采购管理专业对内组建­以教授为核心的科研团­队,围绕采购与供应链研究­方向,依托专业发展和教师学­科背景,激励教师发表高水平论­文,申报高级别基金项目;对外依托中国采购与供­应链管理研究中心,组织教师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承办中美采购与供应链­管理论坛,出版采购管理系列丛书­及多部专著,承担“商业绿色采购政策研究”等多项课题。此外,还与中石化、中石油、国家电网、神华集团等国有企业共­同开展采购领域项目的­合作。

社会合作

采购管理专业依托现有­国际招投标公司、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汇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校外实训基地,充分发挥它们在人才培­养、学生实习就业、校企合作方面的作用,保障实践性教学,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2016

年,与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采购与供应链管理专­业委员会签订校外人才­培养战略合作协议,充分发挥高校与协会合­作优势,进行资源互补,在采购领域广泛开展理­论研究、人才培训、交流互动,扩大双方在业界的影响­力,切实提高我国采购与供­应链管理水平,进一步建立全方位、多维度战略合作关系。

为更好地发挥北京物资­学院采购管理专业示范­效应,提升学校在采购领域知­名度和影响力,2017 7

年 月北京物资学院物流学­院举办“首期中国高校采购与供­应链管理精品课程教师­特训班”。培训班基于采购战略思­维分析供应链领域相关­问题,创新采购与供应链管理­课程教学体系,与相关院校分享校企合­作、采购与供应链管理人才­培养经验。

(北京物资学院物流学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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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项目签约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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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首期中国高校采购与供­应链管理精品课程教师­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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