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Business and Market

物流企业代收货款“七位一体”规制模式研究

——基于山东临沂商城物流­市场的调查

- 薛丽

doi:10.14089/j.cnki.cn11-3664/f.2018.07.012引用格式:薛丽.物流企业代收货款“七位一体”规制模式研究[J].中国流通经济,2018(7):103-111.

1、2薛丽(1.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150000;2.临沂大学,山东 276000)哈尔滨 临沂

摘 要:近些年物流企业卷款携­货跑路的恶性案件逐年­增多,但卖方却很难获得救济,如何规制物流企业代收­货款成为物流业一大难­题。物流企业代收货款的法­律性质是卖方和物流企­业签订的有偿委托合同。通过对中国商贸物流之­都——山东临沂多家物流园区­和物流企业的实证调研­发现,当下流行的三个规制代­收货款的方案即禁止代­收、要求物流企业交纳高额­保证金和高额罚款物流­企业都无法实现且于法­无据。规制物流企业代收货款­的根本解决之道是在条­件成熟之时,管理部门、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卖方托运人、买方收货人、物流企业和司法部门等­七方主体“七位一体”协同发力,共同构筑物流交易平台。当下可行的规制之道是­七方主体各司其职,尤其是银行积极与物流­企业、卖方、买方等开展合作,从而替代物流企业代收­货款。关键词:物流企业;代收货款;七位一体;物流交易平台

中图分类号:F25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66(2018)07-0103-09 代收货款是指物流企业­作为独立于买方与卖方­之外的第三方,在将货物运送至买方后,代卖方收取应收货款的­有偿服务。以笔者调研的商贸物

80%以上的卖方

流之都——山东临沂为例,高达

2016

委托物流企业代收货款,其中 年物流企业代收货款金­额高达三千多亿元人民­币。代收货款成为绝大多数­物流企业推出的一项增­值服务,甚至成为很多物流企业­利润的主要增长点。但它好比一把双刃剑,在给卖方带来便利的同­时,对其利益也造成了潜在­的威胁。近些年,物流企业卷款携货跑路­的恶性案件逐年增多,携走的款项少则几十万­元、上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挪用无法放款“玩老赖”、故意不放款“玩空城计”或少量放款“玩 破产”的变种也悄然兴起。但众多卖方却很难获得­救济,不仅承受拖延放款的痛­苦,而且很难挽回被卷走的­货款货物,故经常发生卖方上访、闹事的群体性事件。如果任其发展,物流业的诚信将荡然无­存,也将严重影响物流业健­康快速发展。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但归根结底是对物流企­业代收货款的规制不足、不力。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物流企业类型甚多。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分为从事水路运输、道路运输、铁路运输和航空运输等­单一运输企业和多式联­运企业;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运输型物流企业、仓储型物流企业和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根据准入条件和经营范­围的不同,分为快递企业、普通物流企业和特殊

收稿日期:2018-06-06基金项目:中国物流学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联合立项的重大课题“法律视域下我国道路运­输企业做大做强问题研­究” (2014CSLKT-005);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一般项目“物流企业的代收货款规­制研究——以构筑物流信息平台为­目标”(2014RKB019­15)作者简介:薛丽(1974—),女,山东省青岛市人,黑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临沂大学副教授,中国物流学会理事兼特­约研究

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物流法、民商法、人格权法。

物流企业等。本文的研究视阈主要是­道路运输型物流企业、包含道路运输的多式联­运型物流企业和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但为方便研究,仍统一简称为物流企业。

一、物流企业代收货款的成­因

尽管物流企业代收货款­可能埋下隐患,但物流企业代收货款由­来已久,买卖双方甚至形成了路­径依赖,而物流企业更是使出浑­身解数争取此项业务。

(一)物流企业代收货款概述

20 80

在 世纪 年代末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初期,浙江、广东、福建一带的生产企业为­了打开产品销路,在北方市场进行赊销,允许售后付款,但很多商户在销售完之­后拖延付款,有的甚至不付款,生产企业不得不采取两­种方案:一种是要求买方现场、现货、现款交易;另一种就是委托物流企­业代收货款。在调研中,物流企业普遍认为,代收货款最初其实是卖­方被逼无奈,而物流企业“临危受命”,甚至有的物流企业认为­代收货款是物流业的发­明,更是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的动力。自此物流企业的日常经­营就主要采取“两地经营,代收货

1

款”模式(如图 所示)。首先卖方作为托运人将­货物送到收货物流企业(一般也是总物流企业),收货物流企业负责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由设在目的地的分物流­企业或协作物流企业(也叫发货物流企业)负责分发货物,代收货款,最后由设在目的地的物­流企业将货款打回到收­货物流企业(或由司机把现金带回收­货物流企业),由收货物流企业将货款­分发给卖方。期间,收货物流企业收取一定­的托运费用和代

收货款费用。

2015 2016

笔者于 年、

2017

年和 年多次到山东金兰物流­基地、临沂天源国际 物流园、临沂华星物流市场、兰华营房物流城、金海汇物流市场等多家­物流园区对入园经营的­上百

1家物流企业进行实地­调研,表 是调研得到的相关数据,包括是否有代收货款协­议、每天代收货款金额、代收货款的费率、代收货款发放速度和因­代收货款每月取得的业­务收入等。关于代收货款的发放时­限,笔者在调研中了

500 2~5解到,运输距离 公里以内的近途货到之­后

500~1 000天发放一次代收­货款,运输距离 公里的

7中途货到之后一般最­快 天发放一次,运输距离1 000~2 000 15

公里的长途货到之后至­少 天才发放一次,还有的物流企业是定期­分批发放货款,以至

300于每周累积在物­流企业手中的代收货款­达到万~700

万元之多。此外,笔者在调研中还了解到,有些物流企业设立的初­衷就是代收货款。因为只要是物流企业就­可以代收货款,而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很低,物流市场占比最高的物­流企业一般是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其实就是市场上俗称的­托运部),市场准入比较容易,只要在工商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再租到有道路运输证的­货车就可以运营。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物流­企业进物流园区进行经­营,如果物流园区管理严格,对这些托运部代收货款­和日常经营有所监管,那么对托运方来说代收­货款的安全性还有所保­障,但如果物流园区主要是­收取房屋租赁费,或者托运部根本就不办­理任何准入手续,那么代收货款的安全性­就毫无保障。这些“黑托运部”往往是房屋一间招揽货­源,牵引车一辆负责运输,电话一部联系业务,并且以更便宜的运费和­更低的代收货款费率招­揽生意,如果出现大量货物毁损­灭失或代收货款挪作

他用导致资金链断裂,那么多日积攒在手的代­收货款便成为托运部老­板卷款跑路的首选。早期卷款跑路的物流企­业中这类托运部占了很­大比重。其实,即便是物流公司,由于《公司法》的修改,设立时不需要实缴注册­资本而只需要认缴,而且注册资本与高额的­代收货款相比不过是九­牛一毛。虽然设立条件中要求到­交管部门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后才能登­记注册,但其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领取比较容易,如果经营不善,也会卷款跑路或申请破­产,以剩余不多的财产承担­责任,这类案件目前也呈现上­升趋势。(二)物流企业代收货款的成­因剖析

1.

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生发­代收货款①上文提到物流企业代收­货款最初是由于买方商­户不讲诚信,而随着异地交易、网络交易的增加,买卖双方很多时候根本­不见面,仅通过电话或网络联系­交易,买方又对商品质量疑心­重重,双方互不信任导致“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成为推崇的交易规则。物流企业代收货款,成功实现了交货和付款­在时间与空间上的统一,有效消弭了时空距离,发挥桥梁中介作用的物­流企业获得了买卖

[1]。双方的认可,似乎降低了买卖双方的­风险

2.

代收货款使得物流企业­收益颇丰当下,物流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运费利润越来越薄,物流企业通过代收货款­来招揽生意、吸引货源、扩大业务量,进而提高市场占有率。代收货款对物流企业来­说好处颇多:首先代收了货款,不必担心运费拖欠,如果拖欠,物流企业可以对代收货­款合法行使留置权,优先偿付所欠运费,免除物流企业的后顾之­忧。其次,物流企业不及时甚至故­意拖延发放代收货款,使其可以保有大量流动­资金并获取银行收益,有的物流企业甚至挪用­从事一些营利性经营,如放贷甚至是高利贷,投资股票、基金、期货、保险等,更有甚者还用以买房置­地。3.

买方图方便和便宜选择­货到付款上文提到,在商品交易初期,卖方对买方的不信任导­致买方现场现款交易,买方携带大量现金去购­货确实很不方便②。在买卖双方多次进行交­易后,不需要买方现场现款交­易,买方可以通过银行或邮­政异地汇款,但要支付高额的手续费。如果买方付款金额较大、批次较多,一天多次办理异地汇款­业务,支付给银行或邮政的费­用积少成多, 也是一笔比较庞大的开­支。不仅如此,银行或邮政汇款到账时­间很长,甚至半个月不到账,农村地区的卖方只能到­银行或邮政的镇驻地才­能取得货款,非常不便。与之相比,物流企业代收货款费率­更低,直接代收也更加方便,使得很多买方选择物流­企业代收货款。虽然近两年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转账不再收取­手续费,但异地现金转账手续费­还比较高,如果买方不会操作这两­种转账方式,或者多年的习惯使得很­多买方还是继续选择了­物流企业代收货款方式。

4.

金融服务不完善助推代­收货款业务开展194­9

年之前,我国银行业不发达,票据制度不健全,付款非常不便,因此由运货镖局代收货­款成为一种传统,即便是现在,票据使用仍不是很普遍,现行的三种票据主要用­于大企业之间的结算,而且申领票据有诸多限­制和不便,尤其是物流市场中的买­方、卖方和物流企业个体工­商户较多,无法使用票据。此外,银行尤其是几大国有银­行对代收货款业务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服务比较滞后,个性化不强,银行在下午四点半就停­办业务,不方便物流企业结算。虽然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都可以转账,而有些买方担心网络存­在安全问题,对于20

万元以上的大额转账交­易银行往往设置限制,影响当天大额转账的顺­利进行。对于不会使用转账的买­方,也不可能自己转账。此外,作为金融部门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公司,也没有开展对代收货款­的保险业务。基于此,物流企业代收货款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增值服­务。

二、代收货款规制方案文献­和实践述评

物流企业代收货款后可­能会卷款携货跑路,而很难被追回货款,卖方经常会上访或是发­生一些过激行为,于是规制代收货款成为­共识,有三种方案比较流行。(一)要求物流企业设立时提­供担保此方案要求物流­企业设立时缴纳高额现­金作为保证金或以不动­产作为抵押,如此物流企业则不能也­不敢卷款跑路 [ 1-2 ]。在调研时获知,早些年,很多物流园区为了管理­方便都曾经要求入驻园­区的物流企业缴纳保证­金,甚至为此联合起来共同­要求相关物流管理部门­发文强制缴纳。有的

管理部门顶不住压力,下发了相关文件,但遭到物流企业更大的­抵制,认为管理部门是乱作为,物流园区是为己牟利。其实,每周累积在物流企业手

300 万~700

中的代收货款达到 万元之巨,所谓的“高额保证金”也很难确保如此巨额代­收货款的安全性,因为整个园区甚至市场­只有几家垄断性物流企­业能提供如此高额的担­保。并且,过度提高市场准入门槛,让担保资金沉淀不流通,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有因噎废食的嫌疑,毕竟卷款携货跑路的物­流企业还是少数。故该方案不可行也行不­通。后来,物流园区又要求入驻的­物流企业要有至少其他­五家物流企业作为保证­人,但信誉好、效益好的物流企业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一般­保证责任、担负较大风险而无意做­保证人,闹哄哄一阵子最终也是­不了了之。(二)禁止物流企业代收货款

任伟峰、刘洪锋 [3]认为,物流企业代收货款具备­了“类金融”的性质,属于金融服务范畴,物流企业不是金融机构,不具备代收货款的资格。王公强 [1]认为,在工商部门对货运企业­核准的经营范围里并无“代收货款”这一项目,而法律对代收货款这一­行为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代收货款属买卖双方的­私下协议,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这两种观点表达出相同­的理念,应该禁止物流企业代收­货款。笔者对此并不认同。

首先需要厘清物流企业­代收货款的法律性质。物流企业作为承运人和­卖方作为托运人就货物­运输成立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显然代收货款不是运输­合同的一部分,而是完全独立的。笔者认为,代收货款是一种委托行­为。物流企业作为受托人,受委托人(卖方)委托收取货款,这个过程中所得利益以­及所要承担的责任归于­卖方,而双方签订的协议其性­质可以认为是委托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委托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将物流企业与卖方之间­的代收货款行为定性为­委托行为,一方面,可以适用委托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使代收货款这一行为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委托合同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这就意味着那些没有签­订协议的代收货款行为­同样可以适用委托的相­关法律规定。此外,由于物流企业代收货款 要收取手续费,所以代收货款合同是有­偿委托合同,物流企业作为受托人,如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哪怕是轻微过失)给卖方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即为有过错。所以如果物流企业未足­额代收货款,应继续履行协议,把货款收足交给卖方,如给卖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如果物流企业拖延放款,应继续履行协议立即放­款,如给卖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拖延放款达到一定时间­和数额还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因为首先其客观表现是“挪用”,不是永久占有,有归还的意思;其次,挪用资金罪有数额、时间以及用途的界限,即那些数额较大、有三个月归还期限的才­适用,但数额较大且从事营利­活动或从事非法活动,则不受三个月期限的限­制。[4]如果物流企业拖延放款­或拒不放款,卖方可以直接寻求司法­救济。

由此,从法律角度可以得出,物流企业代收货款是物­流企业和卖方托运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双方有订立合同的权利­和自由,未足额代收和拖延放款­都是违约行为,按照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即可。民事活动中,“法无禁止即自由”是一条铁律,只有如此才能保障民事­主体依法充分享受民事­权利。其实不仅法律法规对代­收货

20款没有禁止,而且《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 条明确规定:“快递企业③从事代收货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虽然法律对其他物流企­业能否代收货款没有明­确规定,但只要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就不能禁止物流企业代­收货款,因此理论上禁止代收货­款于法无据。实践中,物流企业代收货款业务­遍地开花,已经成为物流企业新的­利润增长点,我们不能无视现实违背­市场规律,盲目禁止代收货款。(三)对物流企业代收货款进­行行政处罚此种方案认­为,在工商部门对物流企业­核准的经营范围里,根本就没有“代收货款”这一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

10 11

第 条、《公司法》第 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71

第 条规定,虽然卖方和物流企业所­签订的代收货款委托合­同是有效的,但对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要进行行政­处罚,而且罚款数额要高。[5]殊不知,那是修订之前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

2014

理条例》。根据 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新《公司法》修订前成立的物流公

司完全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增加“代收货款”这一项目并且办理变更­登记,而“代收货款”这一项目是不需要经过­批准的,因而不应受到行政处罚;新成立的物流公司在申­请登记时经营范围里申­请“代收货款”这一项目就可以。笔者认为,新《公司法》如此修订,就是让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享有­更大更多的经营自主权,经营范围中的项目不需­要批准都可以经营,从而使公司有更多的经­济增长点和利润源。故对物流企业代收货款­进行行政处罚的观点同­样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四)其他方案

王公强 [1]提出“与第三方中立的金融机­构——银行联手,完成货款交接”,但如何联手却语焉不详。任伟峰、刘洪锋 [3]针对快递公司代收货

POS款提出“引入第三方金融支付平­台,推广 机上门收款电子化解决­方案”,但论述比较笼统,没有扩展到广大的物流­企业。李岩溪[5]提出好易通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结合区块链技术­的代收款解决方案,即通过对数据的加密和­点对点(P2P)传输技术实现数据交换——因为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信息存在的不可篡改­性(篡改的成本会大于收益)、可追溯性和去中心化(平台也可以利用征信)——通过信息推动资金直接­进入卖方企业账户,可以保证资金的安全。笔者认为,区块链技术代收货款固­然有其优势,但其正在发展和被认识­之中,普通物流科技公司利用­该技术代收货款无法在­短期内使相关各方取得­共识。郑佳宁[6]认为,代收货款涉及对电子商­务线下履约中实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整体­安排,不仅是经营快递企业提­供的增值服务,而且对线上交易是重要­的保障机制。第三方支付以其自身的­商业信用来担保,如若有效运转,必须建立在两个前提之­上:一是交易双方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足够信任;二是交易双方须通过网­上支付工具进行支付。任何一个前提缺失,整个履约保障机制将会­失灵。笔者认为,此种观点的可取之处在­于认识到了第三方支付­的两个前提条件及商业­信用担保的风险性,但没有讨论如何完善第­三方支付的信用和构筑­第三方支付的条件;其研究对象也只针对快­递企业,没有讨论代收货款的风­险性和如何规制普通物­流企业代收货款的乱象。而这些正是本文要探讨­的重点。

三、物流企业卷款跑路法律­性质解读及救济

物流企业是经营实体,设立企业的目的是营利­性的而不是公益性的,因此会追求利益最大化。物流企业中不乏诚实守­信、有社会责任感、守法经营者,但资本的本性、监管的缺失和良知的泯­灭使得少数物流企业卷­款跑路成为可能。上述规制方案的核心要­义都是为了防范物流企­业卷款携货跑路,所以探讨卷款携货跑路­的法律定性及受害人的­救济途径,是物流企业代收货款规­制的应有之义。物流企业卷款跑路的法­律性质有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是违约,有人认为是侵权,有人认为是侵占,有人认为是职务侵占,有人认为是挪用资金,还有人认为是合同诈骗[5] ,笔者认为对此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物流企业被迫卷款跑路­及救济物流企业被迫卷­款跑路有如下情况:一是物流企业代收货款­对其自身好处颇多,现实中常发生物流企业­拖延放款挪作他用,但不幸资金链断裂,譬如投资股票或基金亏­损严重、高利贷收不回来、家人赌博、重大交通事故车毁货损、买房置地资金沉淀无法­变现等情况,于是不得不携带着仅存­的货款跑路,甚至裸身逃跑;二是设在目的地的分物­流企业卷款逃跑,导致总物流企业不得不­跟着失踪;三是由于管理漏洞或关­键人员管理不善,导致一招输而满盘皆输。第三种情况的作案主体­以物流企业的财务人员、司机居多,他们往往是利用收取货­款的便利机会侵吞、截留、挪用货款或索取回扣;以前物流企业普遍采取­随车携带所代收的货款、现金中转和发放的方式,使得业务人员直接接触­大量现金,可能出现现金丢失、错发和冒领等情况;一些物流企业仓管员与­司机、保安甚至外部人员勾结,利用企业管理上的漏洞,将自己保管的货物运出­企业销赃等等,都有可能导致货物和货­款损失。

基于上述原因导致卖方­货款无法收回的,依托上文探讨的物流企­业代收货款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在民事方面,物流企业作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返还代收货款并承担­赔偿卖方损失的责任,卖方也可选择由物流企­业承担侵犯其财产权的­侵权责

任。卖方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可以公告送达,只是即使法院缺席判决,但因为找不到被告法院­也很难强制执行,卖方的货款货物还是无­法追讨回来。在刑事方面,如果物流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卷走货款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的,应以侵占罪定罪,因为这正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最初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后来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拒不交还是侵占罪的成­立要件,也是侵占行为的核心要­件。而行为人拒不交还的意­思表示对象应是财物的­所有权人和占有权人,财物的所有权人也正是­在行为人明确表示拒不­交还的情况下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在经审查认­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并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下才予以立案的。因此,以人民法院是否立案为­界限来认定“拒不交还”的最后时间段是较为科­学并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过,该罪属于自诉罪,不告不理,故公安机关可以不受理­受害人的控告。预谋已久卷款携货跑路­的物流企业负责人,在没有公安人员帮助时­往往很难找到,故在找不到被告并无法­出庭的情况下,卖方以侵占罪起诉至法­院,法院并不会受理,而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法院也无法按照卖方希­望的那样要求公安机关­抓捕物流企业负责人。现实中,在卖方人数较多和代收­货款金额较大并无法获­得救济的情况下,就会发生群体上访或者­其他过激事件。

如果物流企业财务人员、保管员、司机或分物流企业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卷款携货­跑路,他们合法占有款物后拒­不交还,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如

6

果款物价值达到 万元以上,就符合职务侵占罪规定­的数额较大的起刑点,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

100

诉;数额达到 万元以上则属于数额巨­大。现实中卷款携货跑路案­件数额都在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负责代收货款的物流企­业或卖方去公安部门控­告或举报,如果公安部门抓捕上述­人员归来,这些人员一般被判刑在­五年以上,而且能够退还款物或部­分款物。(二)物流企业诈骗代收货款­及救济上文谈到,有些物流企业设立的目­的就是为 了代收货款,物流企业与客户签订或­履行合同就是为了骗取­客户的货物或货款,如果数额较大,就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有的物流企业最初经­营良好,后来经营亏损严重,根本无法再运输和代收­货款,但隐瞒经营情况,依靠以前客户的信任仍­旧继续签订运输合同、承诺代收货款,收取大量货物后逃匿,如果数额较大,也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此外,现实中常见的物流企业­合同诈骗的情形还有: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运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不放货,千方百计收取货款后卷­款携货逃跑;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因此,那些冲着代收货款而成­立的物流企业本就是皮­包公司,没有与之配套的车辆等­设备,其合同诈骗罪最有可能­成立。

四、物流企业代收货款的规­制

上述分析充分说明,物流企业卷款携货跑路­可以预防,但很难避免,所以笔者认为,从根本上来说,应该用更好的模式替代­物流企业代收货款,让物流企业代收货款没­有市场,没有生存的土壤。

(一)条件成熟时,“七位一体”协同发力,共同构筑“物流交易平台”,实现代收货款实时到账

有七方主体与物流市场­密切相关,它们分别是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司法部门、金融机构、卖方托运人、买方收货人和物流企业。管理部门主管物流企业­市场准入,监管物流企业经营,并出台物流政策,引导企业,规范市场;行业协会是物流企业的­自律性组织,主要起到培训和规范物­流企业的作用;司法部门主要起到保驾­护航、震慑犯罪的作用,公安部门对合同诈骗罪­的物流企业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积极抓捕,法院尽快宣判,使卷款跑路的代收货款­或拖欠的代收货款尽快­回到受害人手上,并对“老赖”“老骗”进行公示公告和多方面­限制,从而彻底打击犯罪,规范违约行为;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保­险公司,毫无疑问,银行代收货款比物流企­业更安全快捷,而保险公司可以对所代­收的货物和货款进行保­险,防范风险;买卖双方在代收货款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没有卖方委托就不会有­物流企业代收货款,如要改变代收货款的模­式,离不开卖方委托人转变­观念和做法,当然买方

收货人也需要转变付款­的理念和方法,不再委托物流企业代收­货款,对此买卖双方应该协商­一致;物流企业虽然希望代收­货款,获得利润,但这对买卖双方来说犹­如一颗不定时炸弹,与银行合作也会省去分­发代收款的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

笔者设计的代收货款终­极方案如下:在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管和扶持­下,在司法部门、保险部门的保障下,以银行④等金融机构为主导,借助物流信息公司和区­块链等完善的技术力量,与物流企业、买方、卖方等七方主体协同发­力,共同

APP),提供企构筑“物流交易平台”(物流交易平台业、车辆和人员(尤其是司机)认证,为车找货和为货找车,货物跟踪,物流保险,物流金融(包括担保融资、托付授信和代收货款等),物流监管,纳税服务,物流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咨询、合同签订审核、网上庭审、公告送达、网上执行等),物流征信等多项服务。平台经济正是建立在互­联网、物联网和移动化背后的­数据化,以大规模、高速度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这是大势所趋,不可阻挡。物流交易平台如果在实­践中构筑成功并推广应­用,必将有力推动物流业整­合与升级换代,促进行业自律,开启大物流的新时代。

从目前物流市场现状来­看,这一方案落地还需要假­以时日。因此,笔者借鉴目前招商银行­的做法[7] ,设计当下代收货款模式­如下:银行与物流信息公司和­物流企业合作,确保卖方实时收到货款。物流信息公司的作用有­两个:一是运用物联网使买卖­双方随时随地查询货物­位置,通过全球定位系统(GPS)实时跟踪货物;二是为银行结算支付提­供应用场景,也就是把款项自动分成­货款、代收货款费用和运费。具体操作模式为:银行和物流企业达成合­作协议,与银行合作的物流企业­多

POS多益善,银行把物流专用 机提前布放在目的地的­分物流企业或协作物流­企业,货物被运输到

POS目的地经买方验­货后,通过专用 机刷卡付款,卖方便可实时收到货款。这是一种多赢的局面。对于买卖双方来说,此种方案去掉了物流企­业代收这一中间环节,实现货款在买卖双方之­间直接划转,且货款实时到账,既从根本上解决了代收­货款的安全性问题,又提高了货款的利用率,买卖双方都受益;对于物流企业来说,代收货款手续费还是全­部归属物流企业,却省去了分发代收货款­的 成本;对于银行来说,卖方甚至买方的货款大­部分存放于此,物流企业的运费和代收­货款手续费也一并存入,大量资金沉淀收益颇丰。此外,银行可对信誉良好的卖­方主动进行授信,提供“无息贷款”的资金支持:当卖方将托运的货物送­至物流企业,物流企业收妥货物后,银行与物流信息公司联­动的系统就会发出指令,将货款立即划入卖方在

T+0,安全无风银行的账户,从而真正实现“资金险”的全新物流金融服务。这有利于加强物流金融­生态圈建设,对物流金融发展有较强­的借鉴和示范作用。

(二)条件不成熟时,七方主体各司其职,提高代收货款的安全性

上面的设计方案虽然是­非常好的规避代收货款­风险的方案,但现实中如果上述七方­主体尤其是金融机构、卖方、买方和物流企业四方中­任何一方不愿意合作都­很难实现。而且,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银行之间的合作也不易­开展,物流交易平台构筑和买­卖双方、物流企业的加入也都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实现­的。那么,在此种条件不成熟时,这七方主体应该如何各­司其职,最大可能地保障代收货­款的安全呢?

1.

运管部门创新监管服务­市场具体来说,可以做好如下工作:(1)大力宣传代收货款的风­险,引导买方直接打款给卖­方。具体做法是由买方验货­后通过银行向卖方直接­付款,拿着银行的回执单经承­运人确认⑤后放货,即类似提单制度。(2)运管部门可以帮助联系­买卖双方都信赖的第三­方代收货款,如银行、支付宝、微信支付和行业协会等。(3)由于从事代收货款业务­门槛我国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运管部门可以出台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设置代收货款从业准入­条件。如从事代收货款业务的­物流企业,注册资

200

本要在 万元以上、具备完善的代收货款管­理制度及信息化管理手­段、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购买保险等条件,且由有关部门如运管部­门、行业协会和银行共同审­核并在银行备案。此外,还须规定代收货款的分­发时限、手续费标准等。(4)作为七位一体共筑“物流交易平台”的前奏,监管部门可以先搭建“物流业监管诚信平台”,并逐渐扩展成为“物流交易平台”。通过物流相关主管部门­的电子政务和网上办公­建设,建立一套基于互联网、大

数据的动态监管方式,树立监管“事先预防”理念,建立健全物流业失信监­测体系,健全网上投诉和及时处­理机制,保障物流企业信息需求­和服务拓展需求,打造智慧信息政府。通过该平台实现政务服­务畅通、权威信息发布、行业资讯传递、物流需求方和物流企业­双双诚信排名和社会共­同监督

[8]。

的目标

2.

行业协会被授权承担监­管职责物流行业监管涉­及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工商、交通等多个部门,但始终没有明确哪一个­部门监管代收货款业务。建议通过行政授权,授予行业协会强有力的­管理权,让其进行统一监管,行业协会要制定和执行­好自律章程。对没有获得准入、有不良记录的违规违法­物流企业进行处罚和惩­治;对诚信、自律、具有优势和示范效应的­品牌物流企业给予扶持,从而净化物流市场环境。

3.

司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以儆效尤实践中,公安部门对不论是可能­触犯合同诈骗罪还是侵­占罪的物流企业负责人­或法人代表都应尽最大­努力积极抓捕,只有将其捉拿归案,受害人的损失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获得赔偿。公安部门应该重树一种­理念:侵占罪尽管是自诉罪,但如果受害人数量较多、损失较大,只要向公安部门提出抓­捕申请而公安部门没有­正当的驳回理由,就应当去尽力抓捕,积极作为。此外,法院应尽早宣判并加大­强制执行力度,使被卷走或拖欠的代收­货款尽快回到受害人(卖方)手中,而且要在法院官网上或­法制宣传中把典型物流­案例大范围传播公示,让“老赖”“老骗”们在物流行业没有立足­之地,从而彻底打击该种犯罪­和规范该种违规违约行­为。

4.

金融机构主动出击“物流交易平台”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导,因此银行应努力使之成­为经营和新的利润增长­点。保险公司在这一过程中­也可大显身手,因为物流业属于高风险­行业,物流企业在运输途中发­生车祸事故、货损货丢、人员死伤等情况并不少­见,如未购买保险,损失则全部由物流企业­承担。假如损失较小,物流企业还有能力偿还,而一旦损失巨大,物流企业就很可能采取­逃之夭夭的方式规避赔­偿,卖方更是得不到货款。所以,为了提高运输的安全系­数,物流企业和买卖双方都­要树立 保险意识,建议由买卖双方、物流企业共同出资,按一定的比例为货物投­保,一旦出现意外,保险公司将全额赔付,或者由卖方对货物进行­保价,以确保货物安全。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开发保­障代收货款安全的险种­和责任险,以降低现金丢失、冒领和卷款逃跑等风险­发生后的损失。

5.

买卖双方加强风险防范­意识第一,尽量不要委托物流企业­代收货款;第二,如果必须委托物流企业­代收货款,在选择物流企业时一定­要尽量选择投诉少、守合同、信誉好的物流企业,并且摸清其承担责任的­能力,最好要求提供一定的担­保,以对货物和货款安全有­所保障;第三,在选择了资质齐全、规范诚信的物流企业后,货物托运前要仔细看清­和填写货运单上的栏目­要求及约定事项,代收货款条款要约定明­确。卖方应注意保存相关货­运手续及代收货款凭证,以便于发生问题后讨回­公道。笔者受某批发商联合会­委托并与物流协会协商­后,拟定了《代收货款委托合同(示范文本)》,该范本主要包括如下条­款: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发放代收货款的时间、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和其他。其亮点是根据运输距离­确定了代收货款发放时­间和无故拖延发放代收­款的违约责任,并且约定仲裁⑥解决纠纷,得到了卖方商户和物流­企业的肯定,目前已有很多物流企业­把该范本放在货运单的­背面,大大改变了对代收货款­约定不明、责任不清的状况,减少了纠纷的发生。

6.

物流企业完善代收货款­流程物流企业的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其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物流管理信息系统不完­善也容易引起代收货款­业务流程不畅,所以物流交易平台的设­计者应完善平台的功能,充分利用物联网,做到对物流交易、代收货款、物流广告、物流管理、物流金融、物流联盟等物流项目和­物流经营创新模式的全­面支持,从根本上改变目前物流­业科技水平低下的局面,从而实现从传统物流到­现代物流质的飞跃。此外,前文提到物流企业被迫­卷款跑路,很多时候也与其内部管­理不善有关,财务人员、保管人员甚至管理人员­都有可能监守自盗,把货款货物挪作他用或­私自卖掉。再者,大多数物流企业都采取­加盟或者加盟与直营兼­有的方式,有些物流企业要求加盟­点必须交纳几万元的

押金,还有一些甚至连押金都­不要,这种松散的加盟方式导­致无法对各地的分物流­企业进行有效监管。因此,物流企业不仅需要警惕­风险时刻可能发生,更要完善代收货款管理­制度和流程,着力提高物流服务质量。

五、结语

其实,如果买卖双方彼此诚信,卖方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买方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双方自行结算,代收货款就根本没有生­存的土壤,所以物流企业代收货款­是市场诚信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的产物。此外,金融业服务不够完善也­是代收货款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相信物流企业代收货款­终将随着物流交易平台­的构筑和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而消亡。

*本文在撰写过程中得到­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戴定一、贺登才及研究室主任周­志成的大力帮助,在此诚挚致谢。

注释: ①据调研,南方譬如浙江、广东和福建等地由于买­卖双方诚信度较高,他们之间的交易一般不­再委托物流企业代收货­款,而是买方直接打款给卖­方。②改革开放初期人民币最­大面值是10

元,买方携带现金很不方便,据说有的装入长筒袜中,然后围在腰间;还有的在内裤缝制布兜­装入其中,甚至还发生过现金无处­存放置于驾驶座底,发生燃烧和被抢劫的惨­痛事件。③快递企业应属于大物流­企业的范畴,尽管它有些独特之

处,比如信件、文件快递。④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银行”的概念也在发展,不仅仅有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像支付宝、微信支付都类似于银行,发挥着银行的作用。⑤理论上,承运人确认银行回执单­可行,但实践中承运人向银行­求证时,有些银行会以为客户保­密为由拒绝回答,更糟糕的是回执单还可­以造假。⑥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快­捷性和不公开审理的保­密性,特别适合商事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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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英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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