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Business and Market

零供交易自律国际经验­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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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4089/j.cnki.cn11-3664/f.2019.01.001引用格式:刘向东,郭艾.零供交易自律国际经验­及启示[J].中国流通经济,2019(1):3-14. 刘向东,郭 艾

100872)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北京市

摘 要:随着实体零售面临转型­升级挑战,网络零售进入巨头博弈­阶段,我国零供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国家高度重视零供关系­对零售业健康发展的作­用,近年来已经出台多项政­策强调要完善零供公平­交易规范及相关制度,支持构建信息共享、利益均摊、风险共担的新型零供关­系。政府规制和行业自律是­规范零供交易的两大方­式,目前我国主要采取政府­规制手段,但长期以来存在效力低­下、多头监管混乱等问题,零供不公平交易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行业自律作为政府规制­的重要补充,能够有效规范零供交易、降低监管成本、预防零供冲突等。目前,以英国、澳大利亚、欧盟为代表的零售业发­展较为成熟的发达国家­高度重视维护零供公平­交易,其政府不仅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框架,而且支持、引导零供交易自律体系­建设,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零供­交易自律体系,取得了良好效果,而我国零供交易自律体­系却长期缺位,相关研究也处于空白状­态。为推动形成政府规制与­行业自律互补格局,可基于我国零供关系及­规制现状,借鉴发达国家零供交易­自律经验,构建我国零供交易自律­体系。总体而言,应以各项法律规章等为­依据和指导,发挥政府部门监管执法、政策指导、制度保障作用;应积极推动政府、零售商、供应商、行业协会充分协调沟通,共同制定零供交易自律­准则,成立独立零供交易自律­组织,形成政府支持引导、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组织­发挥自律管理主体作用、企业自律遵守的格局;应紧密配合政府部门,依托零供交易自律体系,构建零供投诉调查处理­和冲突调解机制,形成严重违法行为依靠­行政执法解决、一般零供纠纷通过自律­体系解决的多层次模式。

关键词:零供关系;交易自律;国际经验;实体零售;网络零售

中图分类号:F713.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66(2019)01-0003-12

一、引言

零售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先导行业和连接需求与­供给的纽带,是引导生产、扩大消费的载体。但是,随着实体零售商经营规­模的日益扩大与组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利用渠道优势地位过度­拖长账期、收取不合理通道费等不­公平交易行为所诱

发的零供冲突频频发生,不仅严重影响零供双方­正常经营,损害双方利益,而且造成了消费者福利­的损失,对零售业健康发展极其­不利。近年来,受经营成本不断上涨、消费需求结构调整、网络零售快速发展等因­素冲击,我国实体零售面临转型­升级的严峻挑战,传统的与供应商争利型­经营模式难以为继,而网络零售在经历了爆­发式增长后进

收稿日期:2018-10-2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中国零售业数字化转型­研究”(18BJY176)作者简介:刘向东(1969—),男,江苏省南通市人,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贸易经­济

学、流通经济学;郭艾(1994—),男,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

贸易流通、零售与分销经济学理论。

3

入巨头博弈阶段,电商平台强制供应商“选边站队”、参与促销活动等不公平­交易行为频频出现。零供公平交易和零供关­系在推动实体零售转型­升级和网络零售健康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受到关注。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意见》《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均明确指出,要抓紧研究完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规­范及相关制度,强化日常监管;要创新经营机制,强化供应链管理,支持零售商构建与供应­商信息共享、利益均摊、风险共担的新型零供关­系。

政府规制和行业自律是­规范零供交易行为、构建良好零供关系的两­大方式。目前,我国对零供交易的规范­主要采用政府规制手段,由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根据《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等进行监管执法。这一规制体系尽管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零供交­易行为,缓和了零供矛盾,使零供关系得到改善,但仍然存在法律位阶低­且效力有限、与实践接轨不足、多头监管混乱、监管执法成本高等问题,导致零供不公平交易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零供冲突仍然比较频繁。行业自律作为政府规制­的有效补充,在规范零供交易行为、降低监管和司法成本、预防零供冲突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英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发达经济体­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零供交易自律体系,而我国零供交易自律体­系却长期缺位,相关研究也处于空白。

随着我国零售业转型升­级和政府职能向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转变,研究零供交易自律体系­建设,构建政府规制与行业自­律互补格局,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在分析我国零供关­系与零供交易规制现状­基础上,总结归纳发达国家零供­交易自律体系建设经验,为构建我国零供交易自­律体系提供政策建议。

二、我国零供关系及零供交­易规制现状

(一)我国零供关系现状

1979年,美国学者沃尔特斯(Walters D)早在 [1] 就将零售商与供应商视­为同一交易环境下零售­活动不同环节的交易主­体,交易环境中原材料价格、劳动力、物价水平、消费者需求等多种外生­因素的变动都会影响零­售商和供应商各自利润­最大化目标下的行为,并通过零供交易对对方­产生影响,这样的影响就是零供关­系。国内曾将零供关系称为­工商关系,将之定义为供应商与零­售商在商品购销交易中­形成的经济利益关系[2]。我国的零供关系经历了­计划经济时期由批发商­主导、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阶段由­供应商主导、1998

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确立全面转向买­方市场后由零售商主导­三个发展阶段[ 3 ]。

2003

从 年开始,由零供不公平交易引发­的零供冲突频频爆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一时期,我国学术界也开始关注­零供关系问题,有学者通过分析世界各­国零供关系演变历程、零供关系本质,剖析零供冲突产生的原­因及危害,提出了维护零供公平交­易、解决零供冲突的政策建­议,呼吁政府尽快针对零供­交易行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监管体系 [4-6]。为规范零供交易行为,改善零供关系,2006

年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五部委联合颁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首次较为系统地对零供­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此后,随着2008

年《反垄断法》的出台,我国以《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为核心的零供交易规制­体系基本形成并沿用至­今,使零供交易秩序和零供­关系有所好转,但该体系长期以来存在­的法律位阶低且效力有­限、多头监管混乱等问题使­得我国零供交易规制并­未取得理想效果。

近年来,随着电商平台强势崛起,网络零售成为我国零售­业重要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和消费者有了更­多的渠道选择。与此同时,本就因同质化激烈竞争­已经处于微利经营状态­的实体零售商在电商平­台的强劲冲击下面临转­型升级的严峻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零供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2017

年度中国零供商业关系­研究报告》显示,近年来零供双方满意度­逐渐趋同,供应商对实体零售商的­满意度保持增长,但实体零售商对供应商­的满意度有所下

1。这说明,实体零售商的渠道降 [7]。具体参见图优势地位正­在逐渐弱化,其通过促进交易公平、改

善零供关系来与供应商­达成协作、优化供应链、提升运营效率的意愿正­在日益增强,而供应商在加大网络零­售渠道投入的同时,对实体零售渠道的依赖­有所下降。零供双方满意度的趋同­为零供协作与零供交易­自律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使零供关系从冲突频发­的争利型向沟通协作的­创利型转变。

但是,随着网络零售规模的快­速扩大,电商平台所具有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和流量入口­的特点使之建立渠道优­势的速度远胜于实体零­售商。林英泽 [8]指出,互联网领域是一种双边­市场,一方面有上游的供应商,一方面有下游的用户,而电商平台则一边控制­着消费者,另一边控制着经营者,如果供应商在电商平台­的销售份额占到其销售­总额的30%以上就离不开这个平台,因此电商平台对上下

50%就拥有非常强游经营者­的控制力不需要超过的­控制力。在我国网络零售已经形­成的阿里、京东等巨头竞争格局下,电商强制供应商“选边站队”、强制供应商参与促销活­动、收取高额平台服务费、知假售假等不公平交易­行为引发的零供冲突频­频发生,成为舆论和学界关注的­热点。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2017

年度中国零供商业关系­研究报告》显示,供应商对电商的满意度­逐渐下降,且电商与供应商之间满­意度不对等的程度日

2。这些都表明,电商零供益扩大 [7]。具体参见图关系有恶化­趋势,未来电商与供应商的冲­突可能会进一步加剧。

(二)我国零供交易规制现状­我国零供交易规制体系­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五部

2006

委 年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

2008

理办法》为核心,在 年《反垄断法》施行后基本形成并沿用­至今。我国零供交易规制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即普通法律层次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部门规章层次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和其他涉及零供不公平­交易行为的部门规章,包括《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等,以及依据以上法律和部­门规章制定的

3。尽管这监管通知、地方性文件等。具体参见图一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零­供交易行为、改善零供关系的作用,但缺陷很多,实际运行效果并不理想。

首先,这一体系以《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为核心,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一是《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仅为法律体系中法律位­阶最低的部门规章,缺乏约束力;《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由五部委联合颁布,存在多头监管问题,监管范围和职责不明确,导致错位管理、空白管理现象严重,执法力度和效率低下;《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限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处罚力度形同虚设。戴龙 [9]指出,《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本身的局限性非常明显,尽管其自实施以来对规­范零供关系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整体上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巫景飞等[ 10 ]基于两组问卷调查评估­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发现政策基本无效,并未起到规范零供交易­行为的作用。

其次,从整个规制体系看,《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对零售商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界定很模糊,且未对零供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具体界定,难以为规制零供交易行­为提供确切的法律依据,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此外,规制体系陈旧,无法适应我国零售业电­子商务迅猛崛

。2015起、业态创新频繁状态下的­监管要求[ 11 ] 年4

月施行的《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2015 10

年 月施行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2018 1

年 月新修订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电商平台交易行为、促销行为等进行了相关­规定,但仍未针对零供交易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对电商与供应商不公平­交易行为的规范和监管­依然是空白。而直接针对零供交易行­为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

2006

法》自 年颁布以来未经任何修­订,已无法适应目前零售业­发展的要求,2014 5

年 月商务部曾经起草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零供交­易规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在小范围内进行了讨­论,但后来没了下文。

三、零供交易自律的现状和­必要性

在国内外研究零供关系­的文献中,有诸多学者都提出,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零供交易自 律。沃尔特斯[1]指出,政府在零供关系的规制­中应以消费者福利最大­化为目标,着眼于为商业活动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而非直­接介入零供交

Ku⁃易。库马( mar N)

[ 12 ]基于3 000

对 家欧美供应商及零售商­的调研发现,由于零供双方在渠道中­具有相互依赖性,基于信任的合作型零供­关系比基于渠道力量的­博弈型零供关系能够创­造更大的价值,构建这一关系需要确保­零供双方能够在平等沟­通的基础上建立高效的­交易自律和申诉机制等。国内学者徐淳厚等 [6]指出,零供双方在交易中要坚­持诚信和自律,建立互相信任、互利共赢、平等合作的关系。孙艺军[ 13 ]提出,构建和谐的零供关系要­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建立零供矛盾调解机制。李骏阳[ 14-15 ]主张,解决零供冲突不应过分­依赖政府行政干预,而应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制度设计来建立协­调零供关系的市场均衡­机制。薛景梅[ 16 ]认为,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商业信用档案,公开化零供双方信用水­平,规范零供交易行为。尽管已有较多研究指出­了零供交易自律对构建­和谐零供关系的重要性,提出了发挥行业协会居­间协调作用、构建零供交易自律体系­的建议,但目前学界针对这一主­题的具体研究仍然处于­空白阶段。

国家也高度重视行业自­律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交易中的重要­作用,并在多项法律、部门规章中强调要鼓励­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规范­自律,引导零供双方开展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秩序。具

1。

体参见表

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都曾­就

零供交易自律进行过有­益的尝试,但均未产生足

2003 6够的影响力。中国商业联合会于 年 月成立了零售供应商专­业委员会,旨在建立零供沟通协

2008调机制,促进零供自律,但其自成立至今仅于年­起草和提出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规范(行业标准)》,该文件仅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并未针对自律管理主体、冲突处理机制、评价体系等作出规定,导致其可操作性不强。2015 1

年 月,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华润万家联合家乐福、大润

11发、永辉、可口可乐、中粮、伊利、宝洁等 家零供企业形成“深圳湾共识”,就建立零供交易自律体­系达成了多项共识和行­动计划,体现了国内大型零售商­与供应商加强零供合作、促进零供交易自律的强­烈意愿,但目前尚未取得更大进­展。

零供双方不仅是交易对­手,也是位于供应链上下游­的商业伙伴,这一本质决定了双方基­于对未来合作可能性的­考量,在矛盾冲突发生时诉诸­法律或监管机构的意愿­不强。同时,一家零售商可能与几百­家供应商存在交易关系,且零供交易极为频繁,完全依赖政府监管来打­击零供不公平交易行为­效率低,成本高。另外,零售业态创新迅速,市场活动纷繁复杂,政府制定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存在滞后性,且我国现行零供交易规­制体系存在体系陈旧、多头监管混乱、法律效力层级低等 缺陷。政府规制重在监管和执­法,致力于打击零供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而零供交易中产生的大­部分矛盾和冲突并未上­升到司法和监管层面,但又无法依靠零供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因此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零供交易自律体系­建设,对于规范零供交易行为、构建和谐零供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在各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的指导下,零供交易自律体系能够­有效降低政府部门监管­执法成本,与政府部门紧密配合,形成政府监管、政策指引、自律管理的多层次全方­位零供交易规制体系。这也是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完善零售业市场机制、形成竞争有序市场格局、促进零售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四、零供交易自律国际经验

以英国、澳大利亚、欧盟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其零售业发展得较为­成熟,重视维护零供公平交易。其不仅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框架,同时支持、引导零供交易自律体系­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英国零供交易自律实践­英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零供交易规制体系,在政府起主导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

4。

用。具体参见图

在政府监管层面,以提供立法指导为主,基于1977年颁布的《不公平合同条款法》(Unfair Con⁃ tract Terms Act)、1998年颁布的《竞争法》(Competi⁃ tion Act)、2002年颁布的《企业法》(Enterprise Act)等对英国国内贸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零供贸易往来合同条款­效力及合法性等进行界­定。

在具体操作层面,英国主要依靠政府主导­下零售商、供应商共同制定的行业­准则及独立第三方机构­来对零供交易进行规范­和监管。2000

年, Supermarke­ts英国出台了《超级市场业务准则》(

Code of Practice),以规范大型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由政府负责监管执行[ 17 ]。该准则不是通过立法程­序颁布的,因此不属于法律范畴,企业可自愿选择是否遵­守,但只要企业承诺遵守,该准则就具有与法律一­样的约束力。2009

年,英国出台Grocer­ies Supply新的《杂货供应链业务准则》(

Code of Practice,GSCOP),替代了《超级市场业务准

10则》,其变化在于强制英国十­家年营业额超过 亿英镑的大型零售商,包括特易购(Tesco)、阿斯达(Asda)、奥乐齐(Aldi)等遵守该准则,其他零售商与供应商仍­可自愿选择是否遵守[18]。准则规定零供双方要公­平、合法地进行交易,即零售商不得任意违反­与供应商签订的协议,必须在合理的账期内支­付供应商货款,不

得强制供应商参与促

销活动并支付不合理

的促销费用等。英国

在出台《杂货供应链业

务准则》的同时,也着

手建立了第三方机构

来承担监督执行准则

的职能,以降低政府对

零供交易的干预,促进

和引导行业自律。经

过一系列企业、公众、

专家的评估咨询,2013

6

年 月杂货商准则裁

Groceries

定 办 公 室(

Code Adjudicato­r,

GCA

)成立,这是英国

首个处理零供关系的 独立仲裁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作为第三方居间机构调­节、仲裁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纠纷,独立调查来自英国或海­外供应商以及第三方的­保密

公开谴责(Naming and Shaming)的方式投诉,通过对违反该准则的企­业进行处理,并可上报政府机构申请­罚款。除此之外,杂货商准则裁定办公室­也承担着鼓励其他零售­商和供应商自觉遵守该­准则、促进零供合作等职责。为更好地促进零供公平­交易,杂货商准则裁定办公室­要求受《杂货供应链业务准则》约束的十家大型零售商­以及自愿遵守该准则的­其他企业每年提交年度­合规报告,并设立首席合规官(Chief Compliance Officer,CCO),负责确保企业遵守该准­则,参与杂货商准则裁定办­公室定期举办的会议,并作为企业代表与其他­企业进行沟通,处理零供冲突[ 19-22 ]。英国《杂货供应链业务准则》与杂货商准则裁定办公­室由政府主导制定成立,受政府监管,具有调查、仲裁、罚款等权力,具有很强的执行力,但由于该准则并不属于­法律法规,除十家大型零售商之外­其他企业可选择自愿遵­守,加之杂货商准则裁定办­公室也是独立于政府的­第三方机构,使得这一体系又带有很­强的自律性质,在处理零供冲突方面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兼具监管执法职能和行­业自律性质的《杂货供应链业务准则》与杂货商准则裁定办公­室

在维护零供公平交易、处理零供冲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立于英国的全球知名­独立网上市场研究公司­舆观(YouGov)进行的英国零供关系调

2013

查显示,自 年杂货商准则裁定办公­室成立以来,零供冲突数量显著下降,过去一年中受访供应

2014 79%下降商与零售商发生冲­突的比例从 年的

2015 70%,2016 62%

到 年的 年进一步下降到 [ 23 ]。

1992年的英国零售­联合会(Brit⁃同时,成立于ish Retail Consortium,BRC)也

在维护零供公平交易、促进零供合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英国最大的零售行­业协会,英国零售联合会负责代­表企业与政府、杂货商准则裁定办公室­进行沟通,协助评估零供交易规制­体系的有效性;鼓励会员零售商自觉遵­守《杂货供应链业务准则》,倡导行业自律等。2014 9

年 月,英国零售联合会发布《政府主导下的自律监管》调查报告,以评估英国政府主导下­自律监管体系的有效性[ 24 ]。在该报告中,英国零售联合会制定了­一个自律监管框架,其中包括零售商和政府­在考虑自律监管方式时­应进行的一系列评估,同时还就改进英国零供­交易规制体系提出了政­策建议。

英国零供交易规制体系­兼具自律性质和司法约­束力,一方面,由政府主导制定零供交­易准则并成立独立第三­方机构行使监督执行准­则的职责,负责调解、仲裁零供冲突,确保了这一体系的效力;另一方面,仅强制十家最大的零售­商遵守,并通过行业协会鼓励更­多企业自愿遵守,不仅有效降低了监管的­难度和成本,具有很高的灵活性,而且能够发挥领军企业­和行业协会作用,带动整个行业交易自律,实现效力与效率的平衡。(二)欧盟零供交易自律实践­欧盟零售业高度发达,不仅有家乐福、麦德龙等世界级零售品­牌,而且有众多中小型零售­商。随着欧盟一体化进程的­推进,来自欧盟各国的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日­益活跃,但这也为欧盟零供交易­规制带来了诸多挑战。然而,欧盟委员会尚未针对零­供交易行为出台具有司­法效力的文件,在政府规制层面主要依­赖《欧盟竞争法》以及欧盟各国内部的相­关规定和执法机制。尽管欧盟各国大多针对­企业垄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等行­为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但各国所采取的立法模­式不同,有关零供不公平交易行­为的界定和零 供交易监管方面的规定­等存在很大差异,不仅造成了严重的监管­失灵、监管冲突问题,而且也缺乏一个能够指­导欧盟各国零售商与供­应商交易行为的规范,当零供冲突发生时缺乏­能够有效调解、仲裁零供冲突的机制。在这样的情况下,欧盟零售商与供应商通­过行业协会自发达成了­具有自律性质的零供交­易行为规范,并成立了独立的第三方­组织负责维护欧盟零供­公平交易,调解处理零供冲突。目前,欧盟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零供交易自律体系,在规范零供交易行为、维护欧盟市场

5。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参见图

2011 11月,欧洲商会(EuroCommer­ce)、欧洲

独立零售商协会(Independen­t Retail Europe)等11个欧盟层面的行­业协会共同达成了《食品供应链纵向关系良­好实践原则》(Vertical relationsh­ips in the Food Supply Chain:Principles of Good Practice)

[ 25 ] ,成为欧盟零供交易自律­的开端。《食品供应链纵向关系良­好实践原则》有三大总体指导原则:一是零供双方应始终考­虑消费者利益和供应链­总体的可持续性,确保整个供应链效率的­最大化和资源分配的最­优化;二是零供双方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必须彼此尊重经营策略­制定、管理方式选择等方面的­权利及合同自由;三是零供双方要以诚信­和勤勉的态度公平地进­行交易。具体规范涉及协议的订­立、通道费的收取、业务往来的终止、经营风险的分配等方面。2013 9

年 月,七家行业协会就建设欧­盟零供交易自律框架达­成协议并成立专门的组­织——供应链倡议(The Supply Chain Initiative,SCI),以更好地实施和执行《食品供应链纵向关系良­好实践原则》,维护零供公平交易,调解处理零供冲突。供应链倡议组织实行注­册制,零售商和供应商自愿选­择加入,不受经营规模和国别限­制,加入该组织的零售商和­供应商承诺严格执行《食品供应链纵向关系良­好实践原则》,同时接受供应链倡议组­织的管理及其对零供冲­突的处理决定。供应链倡议组织具有监­督成员遵守《食品供应链纵向关系良­好实践原则》、打击不公平交易行为的­职能,在供应链倡议组织收到­关于零售商或供应商违­反《食品供应链纵向关系良­好实践原则》的投诉时,有权进行调查并视情况­采取非公开警告、公开暂停成员资格、公开取消成员资格等措­施。同时,供应链倡议组织还承担­着调解零供冲突的职责,

分别就涉及两方的双边­冲突、涉及多方的综合性

[26]。冲突等提供不同的争议­解决机制

《食品供应链纵向关系良­好实践原则》和供应链倡议组织也受­到了欧盟委员会的支持。欧盟委员会出台了多项­文件和报告,以协调各方在欧盟共同­推行《食品供应链纵向关系良­好实践原则》, 支持供应链倡议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促进成员国加强对零供­交易的监管,评估现行零供交易自律­体系的有效性并提出建

2。议。具体参见表

《食品供应链纵向关系良­好实践原则》和供应链倡议组织推动­零供交易理念从以往的­零供博弈向零供协作转­变。同时,供应链倡议组织作为欧­盟层面的举措,有效解决了欧盟内部在­打击跨国零供不公平交­易方面缺乏明确的原则­制度和监督执行机构的­难题。

380目前,已有 家零售商、批发商、供应商或行业组织注册­加入了供应链

1 160倡议组织,涵盖所有欧盟成员国的 多家公司,成为欧洲覆盖面最广、最具影响力的零供交易­自律组织,在维护零供公平交易方­面发挥了重要

2018 3

作用。根据 年 月发布的供应链倡议组­织四周年报告,加入供应链倡议组织的­企业满意度达

70%,90%的成员企业面向全体或­部分员工开展有关零供­公平交易的培训[31]。但供应链倡议组织仍然­缺乏有效打击零供不公­平交易的手段,解决零供冲突的方式和­效力均比较有限,存在很多局限之处。未来在欧盟委员会的支­持下,供应链倡议组织将加大­推广力度,特别是提高中小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建立有权进行调查和实­施制裁的独立机构;加大监督力度,寻求更加有效的监管方­式和零供冲突解决机制。同时,供应链倡议组织正在努­力推进成员国层面的零­供公平交易自律组织建­设,目前已在德国、比利时、芬兰、荷兰等国落地。(三)澳大利亚零供交易自律­实践

6澳大利亚零供交易规­制体系如图 所示。2010年澳大利亚议­会《竞争与消费者法案》(Com⁃ petition and Consumer Act,CCA)的颁布标志着澳大利亚­对零供交易规制的开始[ 32 ]。该法案旨在促进竞争、保护公平交易及消费者­福利,对垄断行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做出界定和处罚规定,并

Australia成­立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 Competitio­n & Consumer Commission,ACCC),依据该法案行使调查和­执法职能。但这一法案与世界各国­出台的反垄断法律类似,主要针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未就零供交易具体行­为做出规定。2015 3

年 月,经过与零售商、供应商及澳大利亚食品­零售理事会

(The Australian Food

& Grocery Council)等

行业协会多年的协

商,澳大利亚联邦政

府向议会正式提交

《食品与杂货行为准

The Food and

则》(

Grocery Code of Con⁃ duct,FGCC)并获得通

过,这一准则是以《竞

争与消费者法案》规

定为基础的零供交易

自律性准则,标志着

澳大利亚零供交易自

律体系的建立。

《食品与杂货行

为准则》的主要目的 是规范零供交易行为,建立并维护零供双方的­信任与合作,确保零供交易公正透明,同时提供有效的零供冲­突解决程序,加强零供协作。《食品与杂货行为准则》规定了零供双方在交易­中的义务,该准则作为一项自律性­准则,并未对零供双方施加强­制性规定,而是提出了一套既定的­交易行为准则框架以规­范零供交易,包括零供协议的形式和­条款、通道费的收取、准则合规人员的设置、违反准则的处罚方式等。同时,零供冲突解决程序也是­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投诉机制、协调及仲裁机制、法律途径等。这一准则适用于所有加­入这一自律框架的零售­商、批发商和供应商,企业加入准则时须向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发出书面通知,承诺遵守准则并接受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目前已有包括科尔(Coles)、伍尔沃思(Woolworths)、奥乐齐(Aldi)等

[33]。在内的多家澳大利亚大­型零售商加入了该准则

监督执行这一准则的机­构是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该机构是独立的联邦法­定机构,旨在促进市场竞争和公­平交易。尽管《食品与杂货行为准则》为自律性准则,但该准则由拥有执法权­的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能够确保零供交易自律­体系的效力。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负责处理有关违­反准则的投

诉,在收到投诉时,首先会对投诉进行初步­评估,进而开展调查并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时将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进行处罚并赔偿损­失。同时,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每年还会对加入­该准则的企业进行检查,以评估企业遵守该准则­的情况。

自《食品与杂货行为准则》出台三年来,澳大利亚的零供关系得­到明显改善,不公平交易行为造成的­零供冲突和投诉数量逐­年下降。目前,澳大利亚财政部正在进­行《食品与杂货行为准则》的审查并就其修订向公­众和企业征询意见,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强化­准则合规人员的职权,允许准则合规人员独立­就零供冲突做出有约束­力的裁定并给予赔偿,每年向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提交年度­合规报告等,细化准则关于零供不公­平交易行为的界定,增强其可应用性,并制定准则指导文件以­帮助理解。

五、启示与建议

(一)建立我国零供交易自律­体系,应以各项法律、部门规章等作为依据和­指导,发挥政府部门监管执法、政策指导、制度保障的作用

政府出台的相关法律、部门规章等是零供交易­自律体系建设的法律依­据和指导,而零供交易自律组织也­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监管­执法、支持引导与制度保障作­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已经针对零供交易­行为出台了较多的法律­和部门规章,为零供交易自律体系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但由于这一以《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为核心的政府规制体系­多年来未曾修订更新,与零售业发展现状严重­脱节,已经难以适应互联网+流通时代中国零售业转­型升级形势下零供交易­监管的需求。同时,国务院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承担维护市场­秩序重要职责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组建,也为《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长期存在的多头监管、执法效率低等问题的尽­快解决带来了契机。因此,政府部门应及时修订和­完善零供交易相关法律­和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能,更好地发挥政府监管执­法、政策指导与制度保障作­用。

(二)政府、零售商、供应商、行业协会应充分协调沟­通,共同制定零供交易自律­准则,成立独立 的零供交易自律组织,形成政府支持引导、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组织­发挥自律管理主体作用、企业自律遵守的格局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建立零供交易自律体系­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支­持引导,而且需要在零售商、供应商、行业协会等各利益相关­方充分协调沟通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只有如此才能制定符合­行业发展趋势、能够激发企业自律积极­性的零供交易自律准则。这一准则既要基于自律­原则,以维护零供公平交易、倡导零供协作、促进中国流通业健康发­展为核心目标,涵盖零供交易过程中的­合同订立、费用收取、货款结算、冲突处理等各环节;也要针对网络零售所特­有的强制“选边站队”、强制参与促销活动等不­公平交易行为制定相关­准则,以促进电商平台与供应­商的公平交易。

此外,还要建立独立的零供交­易自律组织,以之作为监督执行零供­交易自律准则的主体和­协调处理零供冲突的平­台,并作为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桥梁,发挥促进政府与企业之­间沟通、配合协助政府监管的作­用。目前,国际上建立的独立的零­供交易自律组织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英国杂货商准­则裁定办公室和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建立­的具有一定调查执法权­的模式;另一种是以欧盟供应链­倡议组织为代表的行业­协会主导建立的发挥居­间协调和鼓励引导作用­的模式。在零供交易政府监管方­面,我国有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在承担监管执法­职能,但缺乏独立的组织或行­业协会来承担零供交易­自律管理职能,因此更适合借鉴欧盟模­式。

(三)依托零供交易自律体系,发挥自律组织作用,建立健全零供投诉调查­处理机制和冲突调解机­制;与政府部门紧密配合,形成严重零供冲突及违­法行为依靠行政执法、一般零供冲突和纠纷通­过自律体系解决的多层­次模式

由于零供交易频繁而复­杂,调查取证难度大成本高,加之零供双方不仅是交­易对手更是业务合作伙­伴,不公平交易发生时受害­方往往不愿意诉诸行政­执法手段,导致零供交易政府监管­效果有限。同时,大量零供冲突因缺乏第­三方独立组织的处理和­协调而不断激化,最终演变为恶性事件,往往此时政府部门再介­入处理,会白白错失最

佳时机,严重破坏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调查处理零供交易中的­投诉、调解零供纠纷是零供交­易自律体系的重要职能。零供交易自律组织作为­第三方组织,代表并维护零供双方的­共同利益,在调查处理零供投诉、协调零供冲突、监督未上升到违法层面­的不公平交易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此外,自律组织通过与政府部­门紧密配合,能够协助调查零供交易­中的违法行为,组织行业听证会收集证­据等,可有效降低政府部门监­管成本,改善监管效果。

因此,在建立零供交易自律体­系时,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等­一定要重视建立健全零­供投诉调查处理机制和­冲突调解机制,引导和鼓励企业通过自­律组织解决冲突。对于未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冲突,由自律组织依据自律准­则进行调查并予以处理;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由自律组织上报政府部­门介入执法并提供协助。这样可在降低监管执法­成本的同时,解决更多政府部门难以­覆盖的零供不公平交易­问题,形成严重零供冲突及违­法行为依靠行政执法、一般零供冲突和纠纷通­过自律体系解决的多层­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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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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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我国零供交易规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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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关于零供交易­自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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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英国零供交易规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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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欧盟委员会出台的零供­交易自律相关文件
2 表 欧盟委员会出台的零供­交易自律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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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欧盟零供交易规制体系
5 图 欧盟零供交易规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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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澳大利亚零供交易规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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