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Business and Market

Supervisio­n Challenge and Institutio­nal Countermea­sures of Credit Rating in Financial Opening-up ...............

- YAN Wei-bo

doi:10.14089/j.cnki.cn11-3664/f.2019.12.012引用格式:阎维博.金融对外开放中信用评­级监管挑战与制度因应[J].中国流通经济,2019(12):115-123.阎维博

430072)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摘 要:信用评级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普及实际上伴随­着金融全球化浪潮中美­国评级机构的全球扩张。过往欧盟基于打造国际­金融市场的考虑而疏于­信用评级监管,最终遭受严重损失,使其在金融危机后选择­较美国更为严格的监管­框架,并致力于改革准入制度­以吸引更多竞争者,促进信用评级市场竞争,削弱美国评级机构的市­场影响力。随着金融全球化与我国­债券市场国际化持续推­进,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主­动开放需求与被动开放­压力同时存在,在现阶段债券市场违约­常态化过程中已不断暴­露缺陷的信用评级监管­将面临更为复杂的挑战,亟需完善以准入制度为­核心的信用评级监管制­度。一方面,应当在仍处割裂状态的­债券市场中统筹评级机­构准入规则设计,建立以评级质量为核心­的市场化约束机制,并推动国际监管合作,提升本土评级机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需控制评级机构风险揭­示者角色附着的特殊影­响力,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加剧­背景下的主权信用评级­风险,合理汲取境外监管经验,规范发展主动评级业务。

关键词:信用评级;金融对外开放;国际化;准入制度;信用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66(2019)12-0115-09

2019 7

年 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是不可逆转的­趋势,而风险防范则是金融市­场永室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恒的主­题。在市场发展动力与风险­防范压力交织举措》,第一条即是推动信用评­级行业对外开放,背景下,寻求深化发展与风险缓­释的空间,从封闭重申对外资评级­机构进入我国金融市场­独立开展走向开放,推动债券市场国际化极­为必要,但亦需业务的许可:“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审慎评估双­向对外开放过程中风险­因素的变化,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强化­制度适应能力,以应对复杂的市场风险­环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尤其境。信用评级机构作为金融­市场中专业从事信用是­债券市场正处于市场化­与国际化的快速发展阶­风险评价的中介机构,其行为方式既深受市场­不段,信用评级制度已成为亟­需改善以突破市场发同­发展阶段差异化特点的­影响,又在实际运行过展瓶颈­的关键一环。2019 1

年 月,中国人民银行首程中作­用于债券市场风险定价­能力,进而决定债次接受外国­信用评级机构在我国设­立全资子公券市场实际­发展水平。这种特殊的信用评价与­风司,允许其进入境内债券市­场开展评级业务,被视险定价影响力,使得信用评级监管不容­忽视,而在为我国债券市场国­际化的重要举措:监管者意图金融全球化­背景下,活跃于国际金融市场的­国际通过推动信用评级­行业的对外开放以更好­地对接信用评级机构巨­头拥有特殊的声誉资本­优势,具国际金融市场、优化市场结构。金融市场全球化有对于­跨境资本流动的特殊影­响力,使得新兴市

收稿日期:2019-10-28

2018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政府参与债券违约处置­法律机制研究”(CLS2018D92)

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作者简介:阎维博(1992—),男,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武汉大学资本市场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金融法。

场国家信用评级行业对­外开放潜藏危机。随着我国债券市场违约­风险频发,市场主体对于信用风险­揭示的需求显著增长,而既有监管却难以有效­约束评级机构恪尽职守,法制基础与约束力薄弱。本文试图回溯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的轨迹,对比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境外信用评级监管变革­得失,以期基于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债券市场的新的发­展阶段特点,探寻金融对外开放所带­来的信用评级监管挑战­及制度因应变革进路。

一、金融对外开放背景下完­善信用评级监管的特殊­重要性

债务融资工具法律属性­与风险生成路径相对清­晰,作为金融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债券市场天然具­有国际化发展的优势。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包含­着“引进来”与“走出去”的二元向度,而作为市场中介机构的­信用评级机构则成为衔­接国际与国内市场的重­要一环,是债券市场迈向国际化­所必需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等“硬件”支撑之外的重要“软件”配套。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以“引进来”为开端。2005 2

年 月,境外机构在我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规则的出­台,揭开了债券市场国际化­序幕。2017 7

年 月“债券通”的开通成为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节点,境外投资者自此能够直­接通过境外电子交易平­台在境内市场进行交易,不再需要依靠境内结算­代理机构在境内债券市­场开设账户,推动境外机构投资规模­的增长。2019 4

年 月,指数提供商彭博公司正­式将人民币计价的我国­债券纳入彭博巴克莱全­球综合指数,这将提升被动跟踪指数­的机构投资者对我国债­券的资产配置需求。现阶段我国债券市场中,境外投资者的资产配置­仍过度集中于政府信用­债券等利率债,而境外投资者所熟知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的进­入,有利于帮助境外投资者­了解我国债券市场风险­特点,吸引境外投资者多元化­配置信用债等资产。在“走出去”方面,境内投资者境外发债经­历了由审批制向备案制­的转变,境内机构投资境外债券­则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人民币合格境内投资者(RQDII)制度逐步建立起多元化­投资渠道。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需­要更为广阔的国际市场­空间,而随着我国债券

市场向外联通,国内评级机构也将获得­拓展境外评级业务的机­遇。总之,金融市场对开放与信用­评级行业发展之间存在­着循环促进的关系:债券市场的国际化需要­更为开放、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的­信用评级行业,以吸引境外投资者改善­债券市场投资者结构;信用评级行业也能通过­债券市场国际化获得新­的发展空间,并在与国际评级机构的­竞争中实现与国际评级­体系的接轨,促进信用评级行业整体­信用风险揭示能力的提­高。

金融市场是通过风险定­价进行跨时空资源优化­配置的场域,在金融市场中提供信用­风险评价服务的信用评­级机构无疑是至关重要­的中介机构。信用评级监管的目标在­于如何确保评级机构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使其发挥针对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缓解作用,尤其是当信用评级内嵌­债券发行制度之时,信用评级机构因监管引­用而事实上具有“准监管者”地位。因此,信用评级监管制度构建­的首要任务即在于设计­准入制度,确保金融市场中信息工­具的优化配置——确保评级机构能够胜任­市场“看门人”(Gatekeep⁃ er)的角色,甄选具有声誉资本优势­的评级机构,避免评级质量低下的机­构进入市场“逐底竞争”。在金融对外开放背景下,信用评级准入制度面临­最为直接的冲击。信用评级准入制度可分­为国际层面市场准入与­国内层面市场准入。在国际层面,此前我国将信用评级列­为应加强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审核管理的敏感­行业,对外资金融服务公司开­展信用评级

20 90服务设有限制。尽管自 世纪 年代起,国际三大评级机构都已­通过业务层面合作与出­资入股进入我国债券市­场,但并不被允许独立从业。此次我国监管者允许国­际评级机构进入并独立­开展业务,无疑具有特殊的信号功­能,但从域外债券市场发展­经验来看,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并非­风平浪静的坦途,而是充满风险与挑战。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加剧­了市场的波动性,并容易受到境外市场金­融风险的波及,信用风险与汇率波动相­交织[1]。尤其是三大评级机构在­风险定价与风险预警上­具有重要影响力,渐已成为国际资本跨境­流动的重要影响因素,并且国际主流指数编制­机构的债券指数编制方­案以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为依据,随着近年来全球债券指­数投资规模的壮大,评级机构对于被动投资­的跨境流动将产生越发­显著的负外部性。

因此,对于任何国家而言,信用评级行业的准入与­开放都是牵涉国家利益­的复杂问题,其中包含着国家间的利­益博弈与协调。对于仍处于转型过程中­的我国债券市场而言,利益衡量的重要性更为­突出。一方面,这种重要性来自于新时­代背景下的新兴问题:其一,信用评级国际层面市场­准入的放开将对国内层­面市场准入形成冲击,使得本就割裂的债券市­场面临更加紧迫的联通­难题;其二,虽然境外评级机构在我­国设立机构应当享受国­民待遇,但境外信用评级行业具­有特殊的声誉资本优势,使得我国现有低水平的­资本市场信息治理体系­面临冲击。另一方面,这种重要性源自于我国­本土语境下的特殊问题:在过往我国债券市场风­险防范高度依赖行政化­机制的时期,信用评级风险揭示缺乏­真实的市场需求,只能处于功能虚置的尴­尬境地,而长期存在的债券刚性­兑付问题则使得信用评­级所依赖的违约损失率­与违约回收率积累严重­不足,在信用评级行业对外开­放的背景下,本土评级机构培育任务­会更加艰巨。总之,在金融市场持续扩大对­外开放的新阶段,新时代背景下的新兴问­题与转型过程中遗留下­的历史问题相交织,国际共性问题与本土特­殊问题并存,信用评级监管制度完善­的紧迫性日益突出。

二、信用评级机构的全球扩­张与域外监管演化

(一)金融对外开放与美式信­用评级的全球扩张诞生­于美国的信用评级机构­穆迪(Moody's)、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s)与惠誉(Fitch)占据着世界信用评级行­业的绝对优势地位,并称为世界三大评级机­构。信用评级的早期发展历­史几乎可

19以等同于此三大评­级机构的发展历史。①世纪以来,美国债券市场的蓬勃发­展与不断显现的信用风­险,推动投资者对风险揭示­需求的增长,并促使评级机构风险揭­示能力提高,最终完成由报刊出版商­发展向成熟的金融市场­中介机构的转变。

世界各国信用评级制度­的确立大多是对美式评­级经验的借鉴。以日本债券市场为例,其为应

1933对世界经济危­机波及而于 年实施“公司债净化运动”,开始采用“发债限制”与“有担保原则”,限制一定规模以下公司­发行债券,同时强制要求

公司债须附有担保,试图通过严苛管制约束­债券市场风险。在此背景下,债券发行需由金融界组­成的发债会审定,需满足其制定的“适债基准”要求,并据此将债券发行人划­分为不同级别。尽管20 70

世纪 年代,级别分类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美

AA、A、BB、B国信用评级分类形式,采用 等字母标识,但此种分类依然服务于­政府引导资源配置,实际上充当辅助监管者­筛选发行人的工具。在债券市场严苛的发行­条件限制下,大量日本企业选择在欧­洲离岸市场发行债券,使得日本国内债券市场­面临着严重的空心化问­题 [2]。对此,日本债券市场采取一系­列放松管制措施,废除原有发债标准,使得债券市场信用风险­评价问题真正受到投资­者重视。而此前日本企业在境外­发债时所采用的美式信­用评级体系也被引入日­本国内,美国评级机构亦大举进­入日本债券市场开展评­级业务。债券的市场化与国际化­紧密相连,传统日式信用评级在债­券市场管制放松的市场­化过程中瓦解,取而代之的则是广泛应­用于国际债券融资的美­式信用评级。由此,基于美国评级机构业务­操作流程与标准的日本­债券市场信用评级制度­完成重塑。

美国债券市场作为世界­范围内规模最大、发展最为成熟的债券市­场,其制度亦成为经验借鉴­与制度移植的对象,拥有长期历史数据积累­与先进评级技术的美国­三大评级机构自然成为­世界范围内的行业主导­者。随着金融全球化,美国评级机构亦随美元­地位的提升在全球资本­跨境流动的过程中实现­全球扩张,并通过设立海外分支机­构与并购当地评级机构­进一步强化优势地位。

(二)信用评级监管发轫与欧­美俄监管改革差异化进­路

19 20尽管评级机构诞生­于 世纪末 世纪初,但

21信用评级监管问题­实际上直至 世纪才真正引起各国的­重视。在此之前,作为信用评级发源地与­各国制度借鉴对象的美­国缺乏对信用评级的明­确监管规则,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监­管者对声誉机制约束的­信任。信用评级机构之所以被­视为市场的“看门人”,原因在于其本质为声誉­中介(Reputa⁃ tion Intermedia­ry),能够通过长期从业经验­所积累的声誉资本缓解­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一旦其评级质量下降,将导致其赖以立足的声­誉资本减损 [3]。以声誉资本为中心的竞­争,保证了信用评

级行业在优胜劣汰中发­展,此时评级机构只是向市­场提供“一家之言”,并无专门进行监管的必­要。事实上,最早信用评级监管规则­制定的出发点也并非约­束评级机构以保障其中­立地位,而是着眼于如何在金融­市场审慎监管框架中引­用信用评级结果。一旦私人主体进行的信­用评级业务因监管引用­被赋予了准监管者的色­彩,即有强化监管以保证被­引用信用评级质量的必­要,然而此时监管者却仍然­寄希望于声誉机制约束­下评级机构的自律,甚至司法亦提供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使评级机构长期豁免于­法律

2008责任约束。最终信用评级监管缺失­的问题在年全球金融危­机中集中爆发,事实证明评级机构完全­背离了“看门人”这种声誉中介的应有定­位,评级机构给予复杂证券­化产品虚高的评级使得­其所应当具有的风险揭­示功能完全失效,被认为是金融危机的关­键原因。暴露出的利益冲突失控­与法律责任缺失问题使­得信用评级成为世界范­围内金融监管强化的着­力点。对此,美国与欧盟分别开展信­用评级监管改革,均强调通过提高信息披­露标准,明确法律责任以控制利­益冲突、提升信用评级的信息质­量,但美国与欧盟信用评级­监管框架建构的出发点­并不相同,这使得监管改革进路有­所差异。

最早诞生的三大评级机­构有着最为悠久的发展­历史,具有明显的声誉资本优­势,但其优势地位的形成归­功于美国“全国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 (NRSRO)制度创立所产生的行业­门槛。此制度的

20 70确立正是为了回应­从 世纪 年代起不断增加的对监­管引用的规范需要,但此后该制度具体实施­规则的缺失,如“全国认可”的评价标准的模糊使得­此准入制度事实上成为­阻碍行业竞争的壁垒[ 4 ]。尽管美国自“安然事件”后认识到信用评级行业­缺

2006

乏竞争的问题,于 年颁布《评级机构改革法案》,明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NRSRO

进行资质认定与注册管­理的权力,试图减少新设评级机构­的市场进入障碍,但此时三大评级机构的

1所示,NRSRO绝对优势地­位已难以撼动。如图

10

评级机构共有 家,但三大评级机构在美国­的市

95.81%,用以评估市场集中度的­赫希场份额高达

曼指数(Herfindahl-Hirschman Index)也表明,除在金融机构评级与资­产支持证券评级两个细­分领域

2008

外,市场集中度较 年都有所提升。尽管金融危机后美国监­管者对信用评级开展了­看似大刀阔斧的改革,例如开创性地引入评级­机构的民事责任并强调­去除监管引用,但因缺乏系统性修正,使得局部调整并未取得­成效[5] ,而利益集团的抵制更

[6]。导致规则效力变动反复,以至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2008

在 年金融危机前,欧盟同样缺乏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明确规则。正如有学者指出,对于素有自律传统的欧­盟而言,其过往在评级机构监管­问题上持有保守态度以­保持金融市场的国际吸­引力,但在金融危机中欧洲国­家却因美国对评级机构­的疏于监管而遭受更为­严重的损失,使得欧盟被迫选择加强­监管的改革策略[7]。其核心目的在于促进行­业竞争,打破美国三大评级机构­独霸格局。所以,尽管欧盟与美国在信用­评级机构利益冲突控制、信息披露强化等问题上­采取了相似的措施,但两者监管制度构建的­侧重点仍有区别:欧盟对于来自境外的评­级机构滥用其市场影响­力抱有更深的忧虑,更倾向于构建严格的监­管框架,防范不良评级对开放的­金融市场造成冲击,并采用更宽松的准入制­度以引入更多的市场竞­争者。具体而言,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局(ESMA)对评级机构实行注册(Registered)与认可(Certified)并行的准入制度。此外,欧盟还通过要求双评级­以扶持本土中小评级机­构的发展。然而,欧盟信用评级行业竞争­环境的改善仍然任重道­远:尽管准入制度的改革使­得欧盟市场中信用评级­机构数量

2017大幅增加,但三大评级机构 年市场份额依然高

93. 4%,这种绝对优势地位在短­时间内依然难以达

10%被撼动。②虽然欧盟鼓励发行人选­用市场份额以下的较小­规模评级机构,但实际上仍停留在宣示

[8]。层面而缺乏配套制度保­障,以至缺乏实际效果

在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本土评级机构上遇到­的阻力使得欧洲国家对­于直接由公共部门成立­评级机构的呼声不断,但公共部门信用评级的­方案因利

[9]。益冲突与操纵市场问题­上的质疑而遭遇阻力

2015与欧盟不同的­是,俄罗斯在 年面对国际评级机构不­断下调其主权信用评级,导致汇率大幅震荡的背­景下宣布组建国家信用­评级机构(An⁃ alytical Credit Rating Agency),并于同年制定信用评级­机构的联邦立法,在欧盟监管规则的基础­上建立起更加严格的监­管框架,授予俄罗斯央行宽泛的­监管权力 [10]。国际评级机构因此选择­退出俄罗斯市场,如穆迪因此关闭在俄罗­斯设立的合资

构(Moody's Interfax Rating Agency)。在全评级机球金融市场­联系愈发紧密的当下,俄罗斯所采取的激进方­案无疑存在着弊端,其评级机构发展前景并­不被外界看好 [11]。由国家主导成立的评级­机构能否在国际融资过­程中恪守中介机构应有­的中立性遭受质疑,而俄罗斯债券市场亦可­能因此面临国际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排斥。实际上,俄罗斯信用评级监管改­革更多是基于抵御地缘­政治风险的考虑,而并非着眼于债券市场­发展与信用评级应有市­场功能的实现,更偏向处置金融风险事­件过程中的应激举措,而非理性设计。在全球债券市场联系日­益紧密的当下,俄罗斯信用评级监管改­革可能产生逆全球化发­展的不利后果,对我国借鉴意义有限。但无论如何,俄罗斯应对国际评级机­构业务活动附随风险的­举措,强调了国际化背景下信­用评级监管尺度把握的­重要性与难度。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欧盟与美国信用评级监­管理念并不相同,其根本原因在于两者在­国际信用评级市场中地­位的巨大反差[12]。尽管金融危机过后,欧盟认识到信用评级市­场结构对于促进评级机­构竞争的重要性,也采取了颇为激进的准­入制度改革,着力培育本土评级机构,但问题在于:只是单向度地强调准入­的放宽,并未将信用评级法律责­任与评级机构的退出机­制相关联。实际上,信用评级准入制度改革­不应只关注信用评级行­业的“入口”,亦需考虑“出口”,尤其是后者直接

决定了准入制度动态调­整的可能性。

三、新时代背景下我国信用­评级监管改革制度的完­善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市场化进­程加快,信用评级机构开始被市­场参与者寄予风险预警­的期望,但实践中评级机构的表­现不尽如人意。诚然,据此情况得出应加强法­律责任配置以约束利益­冲突、督促评级机构归位尽责­的观点并无错误,却容易走向单向度进行­严监管的偏颇认识。金融危机中评级机构的­拙劣表现似乎印证了“声誉机制无用”的论断,主张抛弃对声誉机制“不切实际的幻想”的激进观点不在少数。诚然,信用评级发展史表明,单纯依靠声誉机制约束­评级机构远远不足,但其价值不应被否定。域外信用评级监管改革­强调反思依赖声誉机制­约束的自律传统,实际上是因为其资本市­场法制未能及时回应评­级机构历史演进中的角­色变化。对我国而言,亦步亦趋反思对声誉机­制的过度依赖则不切实­际。我国信用评级监管制度­设计需要立足本土实际,而非参照欧美信用评级­监管规则修改的“表面文章”。这是因为市场中介的问­题归根到底在于市场本­身——债券市场真实运行逻辑­塑造评级机构的行为模­式,缺乏完善制度支撑与真­实投资者需求的信用评­级是难以发挥风险揭示­的应有功能的。我国信用评级监管改革­需要在债券市场整体改­革的背景下审视,并应将培育目标融入信­用评级监管制度的构建­中。现阶段,我国债券市场正着力于­打好风险防范的攻坚战,尤其需要独立、公正的信用评级机构以­充分实现其在市场化风­险约束上的应有效果。与此同时,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在客观上使得债券市场­面临更加复杂的国际市­场风险传导环境,使得监管与培育双重任­务更加艰巨。

(一)深化债券市场整体改革­以促进信用评级机构培­育1.统筹准入规则设计,建立市场化约束机制对­于政府主导下进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我国债券­市场而言,不同债券产品和市场的­产生是由不同政府部门­所推动的,多头监管体制导致债券­市场的割裂,进而使得信用评级行业­资质认定存

2

在割裂。如图 所示,由不同监管部门主导发­展的

银行间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中分别存在着不同资­质的认定部门,而债券品种主管部门的­差异进一步加剧了信用­评级资质认定制度的碎­片化。此外,保监会基于保险资金信­用风险监管的需要,设立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资­质要求。③信用评级机构甚至可能­需要同时面对央行、发改委、证监会、保监会的行政监管以及­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政出多门不仅使得监管­强度缺乏一致性,也给评级机构带来不必­要的运营成本。尽管现阶段监管者已经­意识到债券市场联通与­监管协调的重要性,强调要建立统

④,一的债券市场执法机制,推进信用评级资质互认­但其中资质统合的范围­仍有缺漏,评级机构准入与评级结­果使用仍然处于碎片化­状态,实际上需要更高位阶的­法律建构以统筹监管规­则设计。

统筹设计监管规则亦是­建立评级机构市场化约­束的前提。信用评级机构具有不同­于一般中介机构的特殊­性[ 13 ] ,因此尤其需要监管者把­握适当的监管强度——单纯施加严苛的法律责­任约束难以实现评级质­量的提升,相反可能导致评级机构­趋于保守评级、怠于调整评级[14]。事实上,只有充分利用市场化激­励与约束方能实现对评­级机构的有效监管。而作为债券市场化风险­约束重要供给方的评级­机构同样需要被置入市­场化约束框架,这尤其需要监管制度的­完善,以保障评级机构市场化­约束机制的运行。当务之急在于制定信用­评级行业基础性法律制­度,促进信用评级行业基础­定义与标准的统一;其次,整合评级机构信用评价­体系,丰富信用评级质量检验­工具;再者,构建统一的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平台与违约数据­库等基础数据库;最后,依据数据库信息建立能­够动态调整的信用评级­资质管理制度。

随着未来跨市场资质互­认的推行与国际评级机­构的相继进入,各债券子市场中评级机­构数量将有所上升,我国信用评级行业整体­竞争环境将进一步发生­变化。从长远来看,应当统一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与保险投资信用评级­的资质管理制度,但考虑到我国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仍任重道远,所以当务之急仍是在精­细化管理基础上推进资­质互认。可根据债券市场融资工­具的细分领域设置资质­要求,如可依照债券品种、债券发行人与投资者类­型的差异进行分类管理。⑤对资质采用分类管理有­利于最大程度减弱资质­调整对债券市场形成的­冲击,有利于监管者通过资质­调整引导评级机构差异­化发展、促进行业良性竞争。需要注意的是,我国评级行业准入制度­的设计需要充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非照搬欧美经验,我国信用评级行业集中­度较欧美低,评级机构间所占份额相­差较小,事实上具有调整的便利。2018 8

年 月,我国债券市场监管者首­次针对违规行为对评级­机构采取暂停评级业务­的处罚,但处罚依据实际上并不­清晰,也激起评级机构的强烈­异议。⑥我国应当充分利用市场­化评价与评级质量检验­结果,建立统一的信用评级质­量评价体系,以此为基础构建评级机­构退出机制,向世界提供信用评级监­管的中国经验。2.推动国际监管合作,助力国际竞争力提升金­融对外开放包含“走出去”与“引进来”两个组成部分,在国际评级机构进入我­国债券市场独立开展业­务的同时,我国本土信用评级机构­也需要走出去。信用评级机构作为一种­对公信力要求较高的声­誉中介,需要长期的声誉积累,因而我国信用评级后发­劣势明显[ 15 ]。现阶段,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走出去”应当把握“一带一路”建设的契机,积极布局国际市场以助­力我国国家战略的实施。在此过程中,债券市场监管者亦需对­信用评级行业发展创造­有利监管环境,尤其需要推进信用评级­国际监管合作。目前区域性债券市场正­在兴起,区域内跨境债券发行与­交易客观上需要更有效­的信用评级区域性合作。我国监管者不仅需要支­持评级机构参与相关国­际性行业合作组织,并且应当逐步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中日韩区域性债券市场­等区域内信用评级资质­互认,在债券市场与信用评级­国际化过程中争取规则­制定与风险定价的主动­权。

(二)控制评级机构风险揭示­者角色附着的特殊影响­力

评级机构在缓解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上发挥着­重要作用,被视为债券市场信用风­险的揭示者,甚至是预警者。这种特殊的角色设定使­得信用评

2008级具有特殊的­影响力。在 年金融危机中,信用评级的功能丧失,很大程度上归结于发行­人付费模式下利益冲突­的失控,因此“评级购买”问题成为监管制度改革­重点关注的对象。在此背景下,各国监管者不断强化对­委托评级的监管,但对于非经由发行人委­托、付费的主动评级(Unsolicit⁃ ed Rating)则多持鼓励态度。实际上,20

世纪信用评级的发展即­经历了由投资者付费的­主动评级向发行人付费­的委托评级的转变过程。现如今,委托评级业务已成为评­级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而主动评级则转变为评­级机构开展竞争与业务­拓展的工具。20 90

世纪 年代,三大评级机构开始在全­球范围内积极通过主动­评级业务拓展市场,标普公司即是在日本债­券市场国际化过程中通­过对大范围日本企业进­行主动评级而打开日本­市场的。尽管主动评级在提升市­场透明度上具有积极作­用,但并非能够绝对隔离利­益冲突,尤其是对于具有声誉资­本积累优势的三大评级­机构而言,其滥用影响力的问题不­容忽视。1.防范主权信用评级风险­在我国债券市场国际化­与信用评级行业对外开­放的背景下,首要问题是防范主权信­用评级风险。主权信用评级是指评级­机构对作为债务人的一­国政府的债务偿还意愿­与能力进行的评级,是评级机构主动评级业­务的典型代表。随着全球经济关联的日­益紧密,主权信用评级影响力不­断提升,成为国际金融市场投资­者资产配置的重要参考,也在事实上发挥着企业­信用级别上限的约束作­用。由于主动评级并非由发­行人委托,评级所依赖的信息获取­实际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主动评级的准确性更容­易引发争议,尤其对于主权信用评级­而言,围绕主权信用评价指标­与方法的质疑始终存在。

过往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程度有限,尽管国际评级机构或基­于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偏­见,或源于对错误的评级方­法的误读,其对我国主权信用评级­的下调并未威胁到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⑦然而,随着债券市场国际化程­度的提高,跨境资本的双向流动扩­大,使得主权信用评级调整­的影响力难以被忽视:一方面,国内债券投资者结构日­益多元化,境外投资者更容易被其­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做­出的所谓的风险警示产­生应激性反应,不利于我国债券市场稳­定;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境外债券融资­活动容易受到主权信用­评级下调的直接冲击,导致企业境外融资成本­上升,对国内经济发展形成压­力。

现阶段世界范围内还缺­乏对主权信用评级监管­的一致共识与明确规则,缺乏有效的国际监管合­作,但不同国家与地区的监­管者都采取了对主权信­用评级的应对措施。欧盟国家对评级机构发­布主权信用评级设置新­的标准,而即便是标榜保障评级­机构独立性的美国,面对评价机构对其主权­信用评级的下调亦采取­强硬措施,事实上对评级机构施加­了压力。⑧我国应当加强具有内部­外部化和外部内部化双­重制度能力的评级制度­建设,以防范信用风险 [16]。一方面,我国需要积极参与并推­动国际监管合作,争取主权信用评级业务­规则制定的主动权;另一方面,在对外开放过程中提升­自身经济实力,通过境外主权债券发行­提供可供参考的利率标­准,削弱主权信用评级的信­息负外部性。2.规范发展主动评级业务­一方面,主动评级与委托评级一­样存在需要约束的利益­冲突。主动评级在提高市场透­明度与为

[17],投资者提供更多信息参­考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在肯定主动评级积极­作用的同时亦需强化对­主动评级业务的监管。在域外债券信用评级付­费模式从投资者付费向­发行人付费转变后,主动评级业务占评级机­构业务总比例持续下降,实际上从盈利策略转向­评级机构间的竞争策略。在域外实践中,主动评级业务引发是否­存在变相强迫或引诱被­评级对象购买评级服务­的争议并不罕见,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主­动评级业务是否涉及诽­谤和过失虚假陈述 [ 18 ]。在我国债券市场国际化­背景下,随着外资评级机构的进­入与今后分割市场中评­级机构资质互认的推进,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竞­争趋于激烈,尤其需要避免主动评级­业务被用以实现不正当­竞争目的。我国现有信用评级监管­制度实则基于委托评级­业务特点进行设计,主要着眼于控制发行人­付费模式或可导致的利­益冲突,并未充分认识到主动评­级存在的特殊利益冲突。因此,需要通过制定有针对性­的主动评级业

务信息披露规则,明确主动评级业务中信­息来源与信息处理程序­的额外披露要求。

另一方面,主动评级中评级机构影­响力滥用具有显著的负­外部性。信用评级容易因为投资­者的“表征直觉”而被用作价值基准[19]。委托评级模式下,投资者错误信赖因利益­冲突扭曲的信用评级会­导致市场整体风险的累­积。相较而言,在主动评级模式下,投资者对不准确风险警­示的信赖更容易导致市­场短时间内基于“表征直觉”的集体性非理性行为。尤其是国际评级机构具­有特殊的声誉资本优势,对于国际资本跨境流动­具有显著影响,而其在境内债券市场中­进行的主动评级如果存­在缺陷,同样会产生诸如主权信­用评级类似的特殊影响­力滥用问题。此前发生的香港“穆迪红旗报告案”即展现出评级机构言论­在市场风险敏感环境下­具有的特殊破坏力,尽管评级机构主张言论­自由,辩称其研究报告并非属­于应受监管的信用评级­业务,但信息中介的特殊身份­使得其应当履行更加严­格的注意义务,其公开商业言论不应单­就外在形式而排除信用­评级业务监管规则适用,而是同样需要被置于有­效监管框架内。⑨在债券市场国际化背景­下,我国应对评级机构进行­的非传统信用评级业务(Other CRA Prod⁃ ucts,OCP),如重视与主动评级具有­相似性的研究报告等业­务对市场的影响,宜在信用评级行业管理­办法中明确此类业务的­分类标准,明确信息披露要求与法­律责任适用的判断标准。

四、结语

随着金融全球化与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的持续推­进,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主­动开放需求与被动开放­压力同时存在。当前我国信用评级往往­被视为债券市场发展的­瓶颈,因而饱受批评,但实际上中介机构的运­行逻辑受制于债券市场­本身:仍然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债券市场还缺乏有效­的风险定价的市场环境,致使信用评级受制于利­益冲突困境,难以承担起风险揭示的­应有功能;债券市场的分割进而导­致信用评级监管规则的­碎片化,既给评级机构带来不必­要的成本,也阻碍了市场化约束机­制的有效运行。信用评级监管缺乏周延­的制度设计,自然导致我国评级机构­培育困难。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是无­法逆转的趋势,我国债券市场将面临更­为复杂的风险环境,需要信用评级机构切实­发挥其应有的“看门人”功能,以实现投资者保护与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为此,我国应当汲取域外信用­评级行业发展经验与教­训,立足本土实际,着力夯实债券市场与信­用评级行业的法制基础,促进评级机构的有效培­育,争取与我国债券市场规­模相匹配的全球金融治­理规则制定话语权。

注释:

①亨利·普尔(Henry Varnum Poor)于1860

年出版《美国铁路1906

与运河历史》,并于 年成立标准统计公司。约翰·穆迪(John Moody)于1909

年出版《美国铁路投资分析》,首次采用字母排列展示­风险差异的方法评价债­券。1913

年,约翰·惠誉(John K Fitch)创办惠誉公司,并于1924 AAA

年创设 至D

的评级符号系统,成为信用评级行业风险­揭示的范本。②截至2019 7 42家注册的评级机构,4

年 月,欧盟共有 家受

16认可的评级机构,其中属于三大评级机构­序列的 家,

30

其他机构 家。

③2013

年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对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设置­能力条件,并指出评级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保险业相关协会­组织的自律管理。

④2018 9

年 月,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加强信用评级统一管理­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强调要逐步统一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评级业务资

12

质。同年 月,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强调要建立统一的债券­市场执法机制。

⑤2018 3

年 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注册评价规则》,开始尝试根据业务类型­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评级机构实行分层分­类管理,而交易所债券市场对信­用评级资质的分类则是­依据付费模式的差异,现阶段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仍缺乏资质互­认的可行性基础。

⑥2018 8

年 月,负责银行间市场自律监­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负责交易所公司债券监­管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日发布公告,指出信用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存在严重违规行为,违反行业规范、业务规则和合规运行基­本要求,对市场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决定给予大公国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限期整改,分别暂停其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相关业务、证券评级业务一年。

⑦2017 9

年 月,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我­国主权信用评级问题答­记者问时指出,标普对中国主权信用评­级的下调是一个错误的­决定,是国际评级机构长期以­来所持的惯性思维与基­于发达国家经验对中国­经济的误读。

⑧2011 8月,标普下调美国主权信用­评级,SEC

年 随即表示,将详细审查评级机构下­调美国主权信用评级所­使用的模型及可能涉及­的内幕交易,事实上是对评级机构评­级行为施加压力。

⑨2011 7

年 月,香港穆迪公司发布名为《新兴市场公司红旗讯号》(Red Flags for Emerging-Market Companies:A Fo⁃ cus on China)的研究报告,对部分香港上市公司标­识红旗标志以表达其所­认为的风险水平,引发证券市场波动,招致受评公司的强烈抗­议,并被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处以高额罚款。穆迪公司辩称其研究报

2018告并非应当受­到监管的信用评级业务,但最终在 年

9

月被香港终审法院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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