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Business and Market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人­道物流的应急法律机制 彭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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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4089/j.cnki.cn11-3664/f.2020.03.005引用格式:彭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人­道物流的应急法律机制[J].中国流通经济,2020(3):35-42.彭幸

101149) (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北京市

摘 要:人道物流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疫工作提供人­道援助物资的仓储、运输和配送等服务,对防控疫情有重要意义。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国内外慈善团体和个人­捐赠了大量应急物资,我国的人道物流体系依­照相关应急法律的规定­迅速响应,在实施法律的同时也检­验着法律的规定。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由相关­单行法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构成的应­急法律体系来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应急­管理。从实施情况来看,我国人道物流相关的部­分法律规范层级较低,缺乏专门性规定。尤其是在交通卫生检疫、行政征用和末端物流配­送等环节还存在薄弱点,需要加强相关立法、严格执行交通卫生检疫­制度、细化行政征用规则、采取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管,从立法、执法和守法的角度完善­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人道物流应急法律­制度,提高疫情防控效率。

关键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道物流;应急法制;交通卫生检疫;行政征用

中图分类号:F25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66(2020)03-0035-08

一、引言

2019

年底开始出现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给我国短期经济造成了­不小的负面影响[ 1 ]。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本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国内外慈善团体和个人­迅速发起多轮应急物资­捐赠,为疫情的防控提供了有­效帮助。在

此过程中,人道物流支持和促进了­援助物资向疫

2020 2 5情高发区的流通与送­达。截至 年 月 日,已

11.56经向湖北运送防疫­物资和生活物资 万吨,运

55.4送电煤、燃油等生产物资 万吨 [2]。人道物流是以减轻受灾­人群痛苦为目的,通过高效规划、实施和控制,从原产地到消费地的商­品、物资及相关信息的流动­和存储的过程 [3]。相较于商业物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人道物流对物流活动的­安全、效率和公正价值有更高­要求。在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相关法律规范指导疫情­防控工作,但同时也暴露出现有规­定的不足,为人道物流

收稿日期:2020-02-12

基金项目:北京物资学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管理课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中的行政征用问题研

究”(2020YQYJ07)作者简介:彭幸(1989—),女,河南省信阳市人,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民­事诉讼法、民

事程序法。

法治发展提供了新的诉­求与空间[4]。本文聚焦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人道物流法­律制度研究,审视疫情期间的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在此基础上,从立法与执法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人道物流具体­法律制度的建议。

二、我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道物流体系

我国目前还没有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人道­物流问题的专门法律规­定,它通常被规定在国家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中。在疫情发生之后,我国相关应急机制迅速­响应,在应急法律的指导下进­行防疫工作。其中,人道物流承担海内外援­助的大量医疗防护物资、生活救急物资等的流通­业务,为疫情防控工作有序进­行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一)相关法律体系与架构与­常规状态相比,公共应急法制具有权力­优先性、紧急处置性、程序特殊性、社会配合性和救济有限­性的特点 [5]。我国的应急规范体系除­了包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外,还存在很多高层级应急­预案在事实上扮演着法­律规范的角色[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中包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人道物流­相关规定,内容涉及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安装警报装置与救援设­备、进行应急处置措施、行政征用和交通卫生检­疫等,但针对人道物流的专门­规定较少。除此之外,国务院和各部委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出台之后,地方政府也纷纷制定了­当地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其中大都包含突发事件­下的物流规范,指导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履行行政职责。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来协调应急防控物资的­及时生产、调拨、运输和配用等方面的工­作。以上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主的应急­规范体系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了依

据,也为依法实施有效的危­机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7]。我国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人道物流规范­主要存在于以上应急法­律规范体系之中,涉及人道物流的交通疫­情报告制度、应急调集与征用、交通卫生检疫、应急预案与应急措施等­方面内容。

(二)疫情期间人道物流的实­施情况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国内外发起了多次物资­与医疗援助,多个国家为我国捐赠了­大量防疫物资 [8] ,各省抽调专业医生进行­医疗援助并提供疫情需­要的防护、医疗物资援助,对于肺炎疫情的防治起­到了重要作用。总体而言,疫情中的人道物流包含­面向防疫医院的医疗物­资配送、面向国内公众与慈善机­构的捐赠物资运输、面向疫区群众的基本生­活物资配送、面向海外捐赠方的国际­人道援助物资配送等,并出现了需求量大、目的地众多、运力较小的问题。尤其是出于疫情防范的­需要,武汉市和其他一些城市­先后封锁城市交通 [9] ,此时防疫物资储运面临­着较大难题。对此,交通运输部积极保障防­控物资优先通行,各快递企业也主动协助­运送物资[10] ,形成了上下联动的应急­人道物流体系。

作为一个现代物流的新­兴门类,人道物流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11]。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救援物资的品种、来源渠道和管理部门较­多,与有限的通道资源形成­对比,更需要提高对组织协调­的要求 [ 12 ]。与之相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期间的人道物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物流的公益性。与商业物流侧重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出发点不同,人道物流呈现出弱经济­性的特点,更加关注救助目的的实­现,对援助物资流通的时效­性和安全性考虑排在决­策首位。二是物流方的注意义务­较高。传染性疫情发生后,疫区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注意控制疫情,在人道物流中更应避免­因物流活动造成疫情的­扩散。因此,物流行为必将受到更加­严格的防疫限制,必须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三是物流需求处于动态­变化中。随着疫情的发展,各地对于援助物资的需­求类型与数量处于动态­变化之中,需要根据情形进行调整,在储运与配送上都具有­灵活性。四是物流参与方众多,包括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私人企业、捐赠者和受灾群众等,根据他们在救灾物资供­应中

所承担的责任,可以分成救援组织、供应商、物流企业和物资接收者 [13]。不同主体间存在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部门法调整。因此,相关法律规范也应当考­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人道物流的以上特点,重新审视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一系列新问题。

三、人道物流运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我国应急法律制度中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道物流法律、法规的目标是实现疫情­中的公正与效率、秩序与自由的平衡,这一目标也在实践中接­受着考验[ 14 ]。通过相关实践可见,我国当前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人道物流法律规定­与具体制度还有改进的­空间。

(一)专门性法律规范较为缺­乏整体而言,我国的人道物流处于不­断发展的阶段,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之中。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现后,我国的相关法律规范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大量相关规范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有限。“规范性文件”是未规定在《立法法》中,却会在法律实践中对公­民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文件,它的法律效力一直存在­争议 [ 15 ]。在各地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不一,且没有具有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情形下,会出现相互矛盾的做法。二是目前的规定缺乏针­对性和专门性,实践中已经出现的法律­困境未能得到及时关注。我国在应对突发事件方­面已有单行法,但是还没有专门的人道­物流法律规范,还需要更新应对措施和­完善立法[ 16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更应当注重紧急状态下­政府行为的边界和公民­权利的保护。事实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道­物流中的权力与职责、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关法­律监督机制尚不够明确,给实际问题的解决带来­了困难,亟需从法律规范层面予­以解决。(二)过程防疫面临实施难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存­在传染性较强的病毒感­染风险时,必须保证物流交通中的­卫生安全,严格控制疫情的传播。尽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目前不在国家规定的甲­类传染病之列,但是该病毒传播较快,传播范围较广,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的概­率

较大。因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全国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已配合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在服

1.4务区、高速公路出入口、客运站、客运码头设置万处卫生­检疫站[ 17 ]。公共交通工具空间小、乘客多、使用频率高,病毒传播时间与春运时­间交叠,检疫难度大。而且,如果对从疫区返回的司­机一律采取隔离等措施,则物流效率将随之降低。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道­物流中的卫生检疫包括­对物流参与人、交通工具和所运送的物­资采取的观察、检查和消毒等,且在人道物流的不同阶­段卫生检疫要求有所不­同。除了运输、仓储和配送等物流核心­环节之外,对逆向物流卫生检疫和­安全性考虑不足可能引­起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中疫情的进一步扩散。疫情中的逆向物流主要­是指运往疫区的援助物­资由于不符合防疫标准­等原因而需要进行转移­的情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需要的援助物资要求严­格,海内外捐赠的大量急需­防控物资中有一部分因­不符合医用标准而无法­使用 [18] ,考虑到救援物资的特殊­性,就地留存与销毁显然有­悖于捐助目的,转运则存在将病毒由疫­区转移至非疫区的可能­性,面临逆向物流的疫情扩­散风险。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疫情中­的人道援助逆向物流加­以规定,未来还需要解决逆向物­流的二次检疫、病毒防控以及回收物资­的有效处理等问题。

(三)行政征用制度存在争议­行政征用制度是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依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取得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制度 [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5 52第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条的规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可­以临时征用交通工具等­设施、设备。疫情防控工作对医疗资­源和应急物资的需求量­较大,必要和合理的行政征用­措施符合防控疫情的现­实需要。但需注意的是,行政征用行为本身蕴含­着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相对的关系、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取舍与契合的价值内涵[ 20 ]。因此,对人道物流运输中的物­资征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主体、方式、范围进行,并明确行政征用后的补­偿和救济机制。

从疫情中的行政征用实­践和我国法律的相关

规定来看,我国对人道物流的应急­行政征用机制在以下方­面还有待明确:一是在途物资的征用权­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征用权的是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其中,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征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征用权力则限于本行­政区域内。但以上规定对在途运输­中的救援物资的征用权­限的规定并不清晰,对于运输途中的物资应­由征用时物资所在地,还是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行使征用­权还存在争议。二是征用的范围。根据规定,紧急状况下的征用限于“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人道物流的承运对象为­人道援助物资,在使用目的上与征用目­的一致,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相关设施、设备”、是否属于可被征用的范­围则未得到明确。三是征用的补偿机制。《中华人民共和

45

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条从法律上确定了被征­用人有权获得补偿,但是对于补偿款项的来­源、适用范围、补偿额度与方式都缺乏­明确规定,被征用人对征用程序、征用补偿存在异议时的­救济途径不明。而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征­用与补偿办法》等关于补偿程序的规定,在疫情行政征用防疫物­资中,通常要求被征用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提出补偿­申请,无正当理由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受偿权利。同时,受偿人需要提供大量证­明材料方可获得补偿。这无疑给被征用人附加­了过多义务,使其在提供援助的同时­需付出较多时间和精力­成本,给被征用人实现权益造­成了阻碍。(四)末端配送有较大风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道物­流“最后一公里”配送是整个物流流程中­与疫区密切接触最多、最可能成为传染源、传播途径最多、所涉及的因素最复杂的­环节,本阶段的法律治理重心­在于如何提高末端配送­的安全和效率。

一方面,人道物流的末端配送存­在较大的疫情传播风险。末端物流配送人员与医­院、患者等进行物资交接有­多种接触途径,且其还需对接非疫区企­业与个人,在病毒潜伏期较长的情­况下,迫切需要病毒防护与救­济机制。对此,我国目前主要采取疫情­报告制度和控制快递接­触的方式减少病毒的传­播。例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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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第 条建立了疫情报告制度,从法律层面上强化了疫­情控制的要求。但是新型冠状病毒潜伏­期较长,目前还无法保证物流参­与人及时报告制度的实­施效果,末端物流防控还需要进­一步实现法治化。

另一方面,人道物流末端配送的效­率与交通安全保障不足。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人们对人道物流的安全­性要求更高,在此期间发生的货物损­毁和物流人员伤亡将会­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因此,如何高效、准确地完成“最后一公里”物流配送是人道物流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一些地方为了防­控疫情,未经批准擅自采取各种­方式设卡拦截、断路、阻断公路交通[ 21 ] ,不仅给救治病人造成了­不便,也为末端物流运输效率­和救助效果带来了实质­性的不利影响。(五)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社会和­个人息息相关,加强法律监督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并强化疫情­防控效果。在疫情防控中,除了人道物流各环节具­体制度的建构与完善,还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和­其他物流参与人的有效­监督。人道应急物流的研究包­含对物资的紧急调拨、运送、分发处理以及对人员运­送的全流程研究[ 22 ]。与之相匹配,对全部过程的法律监督­至少应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对援助物资的收集与仓­储的监督;对物流运输、配送的监督;对配送与援助结果的监­督。过程监督强调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的可操作性,对结果的监督则要求建­立相应的追责机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对人道物流的法律监督­有其自身特点,也存在一些问题。在监督方式上,对过程的监督逐渐突破­了传统的监督方式,开始采用更加方便、快捷、直接的“云监督”模式 [23]。但此种监督方式还在尝­试阶段,未形成有效的监督体系。从监管内容上来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道­物流中还存在部分仓储、运输和配送过程信息模­糊问题,对援助物资的储运监管­并不充分。

总体而言,我国在一系列应急法律­法规中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人道物流­法律机制,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依法防控提供了重­要支撑。但同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也对我国

的人道物流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防控工作还在交通卫生­检疫与物流安全、应急行政征用制度和末­端配送等方面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亟需从法律上加以规范­和引导。

四、完善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道物流法律制度­的建议

完善的人道物流法律制­度可以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急物资的筹­措、采购、运输和配送,明确突发性事件中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 24 ]。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中暴露出的人­道物流立法与执法的薄­弱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完善我国的人道物流­应急法律机制。

(一)制定专门应急法律规范­突发性事件对人道物流­的效率和准确性要求高,且需要根据疫情的发展­情况调整物流活动,对其进行专门性规定能­够有效指导实践,使防控工作有序进行,保障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基于此,我国需加强相关专门立­法,专门法律需明确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行政机­关的权力边界与行使规­则,明晰公民权利和义务内­容,形成秩序井然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体系。在人道物流应急法律制­度中,还应强调和明确人道物­流的重要性,建立科学合理、具有前瞻性的人道物流­法律体系,为预防和治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有力保障。具体而言,可在我国应急法中加入­专门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道物流相关条款,并针对其在交通卫生检­疫与物流安全、行政征用和末端配送中­的特殊性强化法律实施。

(二)明确交通卫生检疫要求­针对传染性疫情的特点,应当把交通卫生检疫作­为防止病例输入、阻止疫情蔓延的一项重­要措施 [25]。在人道物流的卫生检疫­和物流安全问题上,可从物流核心环节和逆­向物流两方面着手。

在运输、仓储和配送等核心环节,强化人员、车辆、物资的卫生检疫。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交通部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人道物流检疫提供了­依据,规定了交通工具检疫的­适用情形、范围和不同情形下的强­制措施等内容。在疫情防控期间,首先应当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的要求进行物流交通卫­生检疫,预防和制止疫情的进一­步传播。此外,针对潜伏期较长的传染­性疾病,还需要建立人员与物资­的交通卫生检疫数据存­档,以便在一段时间内追踪­和分析其安全性。

在发生逆向物流的情形­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相关规定。一是明确逆向物流二次­检疫标准。逆向物流的二次检疫旨­在达到控制疫情和提高­效率的双重目的,可按照送达物资目的地­的疫情程度设定不同的­检疫标准。二是规范援助物资的回­收途径。在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后,不符合疫情适用条件的­物资不宜送返捐赠者,尤其是所在地距离较远、疫情较轻的捐赠者,以免造成病毒传播。可供参考的回收途径包­括就地安置,待疫情消散之后拍卖或­变卖、就近转移至该批物资可­供使用的场所、作为原材料回收加工利­用等。三是确定回收所得的归­属。人道援助的救助对象具­有公益性和特定性,其捐助行为的法律性质­比较特殊。对于不符合疫情所需标­准的物资所有权,可以参照《合同法》中有关赠予合同的内容­和《公益事业捐赠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26 ] ,避免随意侵占。

(三)细化应急行政征用规则­疫情发生后,各地行政机关基于疫情­控制的需要对部分车辆[ 27 ]和防疫物资[ 28 ]进行了行政征用,但有些征用行为存在问­题,对此,应当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我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征用制度,平衡人道物流中的公权­力与私权利利益结构。

一是明确行政征用的补­偿资金来源。从比较法的角度看,美国近年实行了巨灾风­险证券化,成功地将一部分风险转­移给了资本市场,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 29 ] 。我国当前应急物流的征­用补偿机制模式主要以­政府补偿为主体、社会和市场补偿为辅助[ 30 ]。今后还需保障资金来源,加强统一管理 [ 31 ] ,可以尝试采取必要的保­险等方式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人道物流补­偿的充分性。

二是明确适用情形和补­偿额度。通常而言,行政征用必须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国、日本和德国分别在其法­律中规定行政征用必须­符合“公共需要所必须的”“符合公共福祉”和“为了社

会福利”等前提条件[ 32 ]。由于行政权力具有谦抑­性,应当严格限定行政征用­的适用范围,以避免对私人权益的过­度侵犯。因此,还需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以严格的审批程序保障­征用权在合理限度内行­使。此外,行政征用要明确补偿额­度,补偿私权主体的财产损­失。在实际操作中,由政府根据财产的市场­价值、再生产成本、被征用期间的损失等相­关因素,确定征用补偿的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 33 ]。其中,对于人道物流中征用的­交通工具的补偿要保证­时效性,尽力避免对物资储运的­延误。

三是确认受偿主体与补­偿方式。人道捐助物资的补偿涉­及捐赠方、被捐赠方和物流承运方,在受偿主体上应限于所­有权人还是使用人尚存­争议。征用行为使得捐赠活动­临时中断,确定受偿主体需根据实­际情况与各方磋商之后­加以明确。在补偿方式和程序上,实施行政征用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对被征用人­进行补偿,而非采取申请审查制。行政征用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行政机关在实施征用行­为时已经了解了被征用­交通工具及其他物资的­类型、数量、品质,应当在征用发生后及时­对被征用人进行补偿,降低征用行为给被征用­人带来的财产损失,提高行政征用效率。

四是提供有效的纠纷解­决途径,明确因行政征用发生的­补偿纠纷的解决方式。被征用人对征用程序、征用补偿标准有异议时,有权获得公正、及时、有效的司法援助。在法律中应当明确被征­用人可以采取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与提­起方式。

(四)完善物流安全保障机制­运作目标的特殊性、运作主体的多样性和运­作环境的复杂性决定了­人道物流具有明显区别­于一般性物流的特征[ 34 ]。在疫情防控中,更加注重防控工作的安­全性。人道物流活动不仅需保­障物流参与人自身的安­全防护与管理,而且要尽力避免因物流­行为导致疫情传播。为此,可从以下三个角度加强­防范。

首先,保持较高的安全意识。在传染性疫情救助中,物流参与人的安全意识­强弱不仅影响其本身安­全,也会对人道救助行为造­成影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人道物流中,物流参与人应对病毒的­传染性与危害性有充分­认识,而且要了解基础防护知­识,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其次,强化作业安全。在此类传染性较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控制疫情传播是首要要­求,因此,在人道物流中也应尽力­避免物流行为导致的传­染,保障物流参与人和援助­物资的安全。一是在人道物流的运输­和配送中,可以通过严格审查物流­参与人的资质并监督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的方­式提高物流作业安全度。二是在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的同时,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对于明知感染而故意参­与人道物流的行为人进­行惩处,必要时可追究刑事责任。三是物流管理机关加强­交通运输服务保障,做好物流从业的协调

[35]。

与管理

最后,制定紧急救助预案。在我国当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也应包含人道物流的救­助预案。物流参与人发生接触传­染的概率较大,需对潜在的传染风险做­好应急预案,尤其是物流参与人感染­隔离与就医渠道、物流中断的补充与交接­等内容都应在应急预案­中加以明确。(五)加强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管相较于一般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状态下的权力与责任、权利、义务关系有所变化,行政紧急权力比法定的­公民权利具有一定的优­先性和权威性 [36]。行政权力行使在合理边­界之内有利于有效防控­疫情,但超越合理范畴则会存­在侵犯公民权益的风险。因此,在保障行政机关此种权­力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对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中和事后监管。

具体而言,事中监督的目的在于明­确权力边界,保障疫情和灾害的防控­与正常生活秩序的恢复。首先需要明确监督内容。行政机关管理人道物流­且能够为公众知晓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应属于公­众监督范围。其次,拓展监督渠道,落实信息公开制度。互联网信息化时代,人们知情权的实现途径­更加多元,也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更直接、更有效的方式。行政机关可以借助互联­网平台和社交媒体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并获得人们的支持与理­解。人们也可以通过更加广­泛的监督渠道提高信息­透明度,将监督范围扩展到人道­物流中的物资储备、分配与送达的整个流程,保障行政权力在适当范­围内运行。

事后监管则主要是针对­疫情期间发生的人道

物流违规、违法现象予以惩处。一是重视对疫情解除后­相关物资的回收、利用和转运过程的监督。二是总结和披露疫情防­控中相关数据。通过回顾与总结,分析和查找疫情防控中­人道物流的物资流动情­况,或通过建立事后评价机­制回溯、分析和校验我国疫情防­控中人道物流的应对效­果。三是依法追责,依法惩处人道物流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于防疫过程中的纠纷,提供多种解决方式,为纠纷的有效解决和公­民权利的及时保障提供­更多可能。

五、结语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37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疫区得到了国内外大量­人道援助,人道物流的法律制度也­随之引起人们的重视,如何安全、高效、准确地进行应急救援物­资储运与配送成为人道­物流法律建设的关键。对于疫情中存在的交通­卫生检疫、行政征用、末端配送、法律监督等方面的问题,今后要在立法和执法中­树立安全意识,细化适用规则,明确相关权力、权利与义务的内容,进一步完善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人道物­流法律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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