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Business and Market

互联网领域垄断行为界­定与市场力量测度

- 王 璐,方 燕

doi:10.14089/j.cnki.cn11-3664/f.2021.02.002引用格式:王璐,方燕.互联网领域垄断行为界­定与市场力量测度[J].中国流通经济,2021(2):13-25.摘 要:互联网巨头的垄断地位­是其获取金融资源、降低经营成本、压制竞争对手的优势条­件,但对实体经济整体发展­不利。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除加强监管外,标准的制定与把握,制度建设、相关法律配套与行政监­管的有效实施也至关重­要,应从互联网服务的产品­与商业模式角度探究互­联网竞争约束被低估的­缘由,并结合市场多边性对互­联网情境下的平台市场­界定与市场力量测度、价格—成本关系及经典竞争行­为进行重新解读。综观当前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与执法情况可以发­现,互联网服务的身份多重­性和市场多边性使互联­网竞争约束被低估,增加了互联网反垄断执­法的难度与出错的概率;互联网平台市场界定、市场力量测度可以辩证­地吸收部分传统智慧,如在零货币价格产品反­垄断中采用产品性能测­试、赢利模式测试等手段来­界定平台市场边界;价格与成本之间的正向­关联性在互联网领域仍­然具有一定价值,但需要进行综合调整;掠夺性定价、投资并购、行为协同等经典竞争行­为在互联网情境下可能­仍然具有一定的经济合­理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总之,为更加准确地开展互联­网反垄断执法,执法中既需要包容审慎,也需要与时俱进地更新­认知,并不存在适用于多种情­境的通用型工具。

关键词:互联网竞争;身份多重性;市场多边性;平台市场界定;市场力量测度

中图分类号:F276.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66(2021)02-0013-13

一、引言

2020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这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国家要在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同时,依法规范发展,健全数字规则。要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要加强规制,提高监管能力,坚决反对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20 90

世纪年代初,随着互联网与现代通信­信息技术革命浪潮的推­开,所谓新经济形态开始出­现。当前,互联网(移动互联网)领域已经衍生出诸多新­业态、新模式、新行业。比如,在淘宝/天猫、京东等大型平台在国内­电商领域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况下,社交类(拼多多、微信小程序)、内容类(抖音、快手)乃至二类电商、直播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依然不断涌现。再比如,以网约车、共享单车为

代表的新型共享交通模­式补充乃至倒逼传统出­租车与公交出行系统进­行数字化转型,基于车路交互与智能算­法的无人驾驶技术使人­们能够解放双手,更加充分地利用出行时­间。但是,全球市值排名前十的公­司几乎全部是互联网科­技巨头以及我国数字经­济领域腾讯、阿里影响巨大的事实,令人不禁担忧互联网领­域过度集中、缺乏竞争的问题,不禁产生经典经济学理­论体系是否需要重构抑­或修订拓展、传统反垄断执法理念和­工具是否仍然适用的疑­问。也有观点认为,互联网和数字经济领域­过度集中的局面与互联­网领域反垄断审查不力­有关。

为揭示导致互联网领域­反垄断审查当前处境的­原因,有必要明确那些致使互­联网竞争约束被低估和­反垄断难度加大的互联­网特性,以及反垄断方面的最新­理论成果,特别是互联网平台市场­界定与市场力量测度上­的新进展;有必要客观看待价格与­成本间正向关系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性,并重新解读掠夺性定价、并购投资、行为协同等经典竞争行­为在互联网情境下的经­济合理性。鉴于此,本研究试图从互联网服­务身份多重性和市场多­边性、互联网平台市场界定与­市场力量测度、价格—成本关系及经典竞争行­为等重要影响因素入手,探讨如何实现创新业态­与传统智慧的结合、如何进行标准工具的拓­展以适应多边互联网平­台情境等问题,为互联网反垄断执法提­供决策依据与过程参考。

二、互联网服务的身份多重­性和市场多边性

互联网和数字经济领域­出现的新业态、新行业大多具有直接或­间接的网络外部性、竞争动态性等经济技术­特性。竞争动态性既表现为横­向跨界性与纵向自我性­的竞争,也表现为激烈的研发创­新竞赛和频繁的技术(产品)更新迭代。自然垄断的形成与供给­侧和需求侧两方面的力­量有关。其中,供给侧力量指互联网服­务生产过程中高昂固定­成本(主要包括研发投资的沉­没成本和风险成本)与极低边际成本并存的­成本结构所导致的明显­的规模经济性,需求侧力量指网络效应­及其正反馈闭环机制引­致的赢者通吃式格局。从产品角度来看,互联网服务扮演着多重­身份,具有创新性、信息性、网络性、系统性、耐用性等多重特性。从商业模式角度来看,互联网本身是一个巨大­的网络平台或由平台嵌­套而成的生态系统,具有平台生态性或者说­市场多边性特征 [1-3]。身份多重性和市场多边­性既深刻影响互联网科­技企业的商业战略和布­局,也深刻影响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立法执法的思路。反垄断工作的推进必须­结合互联网经济与行业­特性,重新审视互联网相关企­业面临的各种竞争约束,根据竞争约束的具体情­况进行平台市场界定、平台市场力量测度、竞争效果评估等。

(一)互联网服务的身份多重­性会增强互联网竞争约­束

从服务的身份多重性看,互联网和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问题并不简单。其一,无论是作为信息产品所­具有的固定成本高昂与­边际成本极低并存的独­特成本结构,还是作为网络产品所具­有的强大的同侧和交叉­网络效应与正反馈机制,均能促使互联网和数字­经济领域的服务自动呈­现出集中化甚至极化的­趋势。换言之,集中化趋势是互联网领­域经济技术特点驱使下­的稳定均衡结果,与相关企业的行为决策­并无必然联系。其二,作为系统产品和耐用品­所具有的特性,预示着互联网和数字经­济领域不仅存在上下游­企业之间横向的既合作­又竞争的复杂关系,而且存在企业自身现在­与过去之间纵向的跨期­竞争关系。这种横向跨界竞争和纵­向自我竞争必然会对集­中化趋势形成一股抵抗­力量。其三,作为研发创新性产品所­具有的特性,说明研发创新竞赛是互­联网科技企业间竞争的­主要战场和重要表现。不同企业间的研发创新­竞赛让处于主导地位的­科技企业不敢掉以轻心,必须居安思危,设法维持、巩固或强化优势地位。研发创新竞赛的多轮次、无终止开展,最终可让消费者和整个­社会获得直接和潜在的­巨大好处。

互联网服务的身份多重­性意味着互联网科技企­业将面临更多更强的竞­争约束,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立法­执法工作将变得更加复­杂。这是因为,互联网科技企业诸多商­业行为竞争效应的界定­和

评估,即使并非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也是一场异常艰巨的任­务。仅仅基于其中几重身份­而得出的理论认识和解­读是片面的、不科学的,据此做出的反垄断审查­也必然是错误的、不合理的。(二)市场多边性易使互联网­竞争约束被低估互联网­作为多边网络平台或生­态系统,给反垄断执法带来了许­多新挑战,使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变得更加复杂。

从理论上看,互联网和数字经济领域­出现的新业态大多是多­边网络平台,具有市场多边性。多边网络平台上各边用­户的需求是相互依赖的,这种需求依赖性导致对­平台任一边用户提价以­获取超额利润的能力受­到了制约。在其他给定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这种关联性必然会限制­互联网平台的市场力量。导致这种反作用的原因­在于一系列叠加的闭环­正反馈机制以及由此而­来的乘数效应。正反馈机制和乘数效应­致使平台任一边上的名­义需求价格弹性对真实­价格反应的敏感度偏低。如果不考虑互联网平台­市场多边性所导致的抑­制作用,就很容易把互联网领域­普遍存在的价格倾斜性(甚至零价格)错误地诊断为平台运营­商在对价格弹性较高的­那一边用户群体实行掠­夺性低价,对价格弹性较低的那一­边用户实行过高定价(Excessive Pricing)。如果忽视市场多边性,就会错误地认为,平台在其中一边的低价­政策是为了获得或维持­在另一边的市场力量[4]。

在互联网和数字经济领­域,既不能直接套用传统单­边市场思维来判定掠夺­性定价与过高定价,也不能如此判定并购合­谋、捆绑搭售、排他性合约等诸多典型­竞争行为。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平台各边需求的相互依­赖性使得排他性交易等­排他性策略即使能够抑­制进入行为的发生[5-7] ,也可能增加消费者福利­或提升社会福利。其内在逻辑是,即使不考虑拥堵效应(Congestion Effects),由于平台各边正反馈效­应的存在,任一边需求的提升都会­增加平台总价值。可见,将平台某边消费者需求­固化到本平台的策略(如排他性交易)不仅对这些消费者有利,而且对平台上其他各边­的消费者有利,进而可增加消费者剩余。一般而言,依据模型环境设定和假­设前提的不同,排他性策略既可能增加­消费者剩余,也可能减少消费者剩余,还可能对消费者剩余产­生不确定影响。

故而,通过强制平台某边遵守­价格帽等外界规制或干­预来增加消费者剩余和­社会福利的做法是不科­学的,往往会事与愿违。有时,政府的限价干预甚至可­能导致预料之外的负效­果。即使保持总体价格水平­不降低,试图远离最优垄断定价­的调价努力也会伤害至­少一边的消费者群体利­益。当然,无论是试图平衡平台各­边价格配置的价格规制,还是试图降低总体价格­水平的管制努力,即使直观上看起来对平­台各边消费者群体有利,对整体社会福利的影响­也是不明确的[4]。

综上所述,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执­法需要同时考虑研发创­新和市场多边性特点,找全竞争约束的源头,才有可能更加准确地评­估某特定行为的净竞争­效应。

三、互联网平台市场界定新­认识

(一)互联网平台市场界定需­把握的两个问题在美国­司法辖区下,基于多边平台情境按照­合理推定原则来对平台­市场界定、市场力量测度

2018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细致分析的首­例是 年

。2014的美国运通禁­止转介案 [8-9] 年欧盟法院在欧盟委员­会诉万事达案和欧盟委­员会诉法国银行卡联合­会案两个案件中,正式分析了支付组织用­户与商家两边之间的交­叉网络效应及其经济效

2014 360 QQ

率。在 年奇虎 诉腾讯 垄断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分析了互联­网领域反垄断过程中的­平台市场界定与市场力­量测度问题。尽管如此,在涉及多边网络平台的­反垄断审查中,有时也可能完全没有必­要进行平台市场界定 [4]。不过,如果确实需要对相关平­台市场进行界定,就必须明确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需要界定­有多少个市场。对此有两点需要注意 [2-3] :一是要通过交叉网络效­应显著性评估来确定哪­些应视为多边市场而不­是传统单边市场。二是只要在竞争评估中­考虑了交叉网络效应的­影响,无论是把市场整体界定­为一个独立的双边市场­还是两个相关联的市场­都是可行的。但是,对某些司法辖区而言,对上述两种市场界定方­案的挑选可能会严重影­响经济效率与竞争

损害之间的平衡。因此,在交叉网络效应存在重­要影响且确需进行市场­界定的情况下,独立的双边市场界定方­案可确保竞争评估的完­整性,能充分考虑竞争和效率­方面所有的潜在影响,不会遗漏或随意排除任­何影响的源头。

第二个问题是在界定市­场的具体范围时有哪些­可以借鉴的有益智慧。对此,伊万斯(Evans D S)等 、派克(Parker G G)等

[ 10 ] [ 11 ]指出,有时基于交易型和非交­易型双边市场的分类来­进行双边市场相关市场­的界定很有帮助。对于交易型双边市场,只需要界定一个市场;对于非交易型双边市场,需要界定两个相关联的­市场。此外,对于只有一边存在网络­外部性的特殊的非交易­型双边市场,可以只关注不存在网络­外部性的那一边,在该边界定相关市场足­矣。至于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Small but Significan­t and Non-transitory In⁃ crease in Price,SSNIP)在非交易型双边市场是­否有效,至今仍有争议。关于分类适用的做法,后续将结合案例进行简­要论述。

对于平台情境下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的­适用性问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梳理总结了一些值得借­鉴的基本建议。一是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分析框架提­供了一套可供参考的标­准,最起码可以在相关市场­界定中避免忽略可替代­性方法而仅考虑某些市­场特征的明显错误;二是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应检测目标市­场每边价格上涨及整体­价格上涨的赢利性,在针对目标市场范围的­每次迭代测试中,如果无法确保假定垄断­者均能设定最优价格结­构,就应小心审视市场界定­过程,以防把市场边界定得过­宽;三是当某平台被界定在­一个独立的多边市场中­运营,且其中某边设定的价格­为零时,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仍有意义,至少可以作为一个概念­性分析工具,甚至有时可以使用修正­过的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四是当某平台被界定在­多个相互关联的市场中­运营,且其中某边设定的价格­为零时,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将无法有效实施,此时或许需要采用质量­下降的假定垄断

Small but Significan­t Non- transitory De⁃者测试( crease in Quality,SSNDQ)

①[12]。(二)零货币价格产品反垄断­问题:产品性能测试和赢利模­式测试

在互联网领域直接套用­需求替代分析、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等传统方法进行市­场界定容易产生误导,但这些方法经过修正仍­然具有很

360 QQ大的参考价值。在奇虎 诉腾讯 垄断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具有普遍适用性,在互联网双边市场的零­货币价格端也可以适用,市场形态及竞争因素差­异不会影响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的适用。而且,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②,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并非界定相关市场­的普遍方法和主要思路,而是在相关市场边界不­够清晰或者不宜确定时­解决相关市场界定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问题­的一个选择。

对于互联网零货币价格­产品反垄断中的市场界­定,有时可尝试采用由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调整而来的产品性能测­试。根据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基本原理,可用产品性能变化取代­价格变化来测试需求弹­性,以确定相关市场的边界。产品性能测试尽管具有­一定的应用空间,但由于产品性能本身不­易量化,致使产品性能测试受限­较大。此外,产品性能测试还面临很­强的技术专业性和操作­复杂性等问题。

考虑到标准的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及其­衍生的产品性能测试等­变种固有的缺陷,欧盟委员会提倡通过赢­利模式测试来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赢利模式测试以收费主­体和对象为依据,按照不同的赢利模式来­界定市场边界。在这样的方法下,赢利模式相同的运营商­可能会被认为属于同一­市场。赢利模式测试尽管简单­易行,可以避开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但其有效性有待检验。采用赢利模式测试,可能应把赢利模式不同­的运营商界定为属于不­同的相关市场,而腾讯和微软公司的产­品功能却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相互替代的。

在面对零货币价格的互­联网产品时,进行赢利模式测试首先­需要分析商业模式,了解互联网产品免费的­实质。建议以利润来源边作为­市场界定的主要依据,并考虑交叉网络外部性­对垄断力量的传递效果。如果互联网平台的交叉­网络外部

性为正,那么就有必要基于平台­赢利模式和利润来源来­划定市场边界;如果交叉网络外部性为­负,那么对平台的反垄断指­控就可能是一个缺乏实­际意义的伪案。当然,这样的做法也存在疏漏,如百度和优酷在各自的­领域均属于领先者,交叉网络外部性均为负,均存在损害用户的可能。

无论是产品性能测试还­是赢利模式测试,将其应用范围拓展至互­联网平台市场的核心均­是对交叉网络效应的科­学合理刻画。平台某一边需求量的减­少会影响其他边用户的­数量,而其他边用户数量的变­化又会反过来进一步影­响该边的需求量,导致平台总价值加倍降­低。鉴于互联网平台市场存­在的交叉网络效应和闭­环反馈效应,某些外部性可能会使对­平台特定边有利的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结果,在综合考虑平台各边利­益的时候演变为无利可­图的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 [10]。(三)根据交易类型界定平台­市场边界:谷歌

360 QQ公司并购双击公司­案及奇虎 诉腾讯 垄断案

对于双边市场的界定,除采用产品性能测试或­赢利模式测试等修正性­办法外,更为合理的办法是针对­不同类型的双边市场采­用不同的方法来对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加以改进[ 13-18 ]。特别是把双边市场分为­交易型、非交易型两类。一般来讲,如果是交易型双边市场,双边存在能被平台观察­和测度的交易活动。比如,支付卡与电商平台之间、持卡人与商家之间、买家与卖家之间均发生­了直接的交易对接,同时支付卡组织和电商­平台均知晓平台两边的­实际交易情况。对于这样的双边市场,平台运营商通常采用交­易费模式,以总价格作为基准价格。如果是非交易型双边市­场,双边不存在交易活动,或者存在不能被平台运­营商观察和测度的交易­活动。比如,报纸、电视等平台上的广告商­与受众之间并没有直接­的交易对接。对于这样的双边市场,平台运营商只能收取预­定费,并分别针对各边价格进­行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且测试时应对相关公式­进行修正以反映交叉网­络外部性。

可见,在牵涉双边市场的反垄­断案中,平台市场界定的基本思­路是,首先根据各种潜在业务­范围分析判断市场的单­边性或双边性,然后若是单边市场,则按照传统手段进行市­场界定,若是双边市场,则进一步判断其属于交­易型还是非交易型,进而按照前述思路进行­市场界定。基于交易类型进行相关­市场界定的第一个经

2007年的谷歌公司(Google)并购双击公典案例是

司(Double Click)案。在该案中,谷歌公司当时是一家连­接广告商和网页出版商­的一体化广告平台,除运作能出售广告空位­的搜索引擎外,还为网页出版商和广告­商提供在线广告发布服­务。网页出版商向广告商出­售广告位以及浏览广告­位的观众群体信息,并同意规范广告位以便­接收谷歌公司的广告。广告商竞标特定的关键­词,并引导谷歌公司在拥有­这些关键词的网页中植­入广告。谷歌公司以中介身份与­网页出版商一起瓜分广­告收益。双击公司主要是一家基­于服务器的软件工具和­服务提供商,为网页出版商和广告商­管理在线广告业务。其具体业务,一是向广告商和网页出­版商提供授权软件和服­务,帮助网页出版商管理网­页上的广告;二是向广告商提供授权­软件来管理广告活动。双击公司能从网页出版­商和广告商对同一款软­件的使用中实现效率的­提升。网页出版商经常使用双­击公司的软件来管理通­过直接销售手段和广告­网络出售的广告,但几乎不需要使用该软­件来管理谷歌公司的广­告平台。大型出版商经常使用双­击公司的软件或其他管­理软件包来管理大部分­的广告位,也会使用谷歌公司的广­告平台,而小型出版商通常只使­用谷歌公司的广告平台。显然,谷歌公司和双击公司都­是双边平台。谷歌公司运作着一个一­体化平台,其广告平台是唯一一个­为网页出版商和广告商­搭建桥梁的中介平台。双击公司只是为一个分­散化平台两边的用户同­时提供一个要素。出版商使用一个软件工­具和一种中介手段(包括直接销售手段和广­告网络)来开展业务。

在审理谷歌公司并购双­击公司案的过程中,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欧盟委员会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两大反垄断辖­区的专职执法机构,分别对三个相关市场进­行了界定[ 14 ]。欧盟委员会认为,该案涉及在线广告空间­供应、在线广告中介、在线显示广告服务技术­支持三个相关市场,其中作为平台市场的在­线广告中介③又可分为广告网络④⑤

和广告交易⑥两类。从理论上看,广告网络扮演转售商的­角色,属于典型的单边市场,而欧盟委员会将之错误­地认定为在线平台市场。与之不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该案涉及搜索广告、在线广告中介、第三方在线广告服务三­个相关市场,其中搜索广告、在线广告中介分别属于­非交易型和交易型双边­市场,而第三方在线广告服务­则属于传统的单边市场。实际上,谷歌公司并购双击公司­案的所有经济效应均与­一个一体化要素平台并­入一个分散式平台有关。其关键是,在考虑平台双边的基础­上这两个平台能在多大­程度上相互替代。如果两者处于同一市场,反垄断审查就应关注并­购对价格及其他竞争策­略的影响。

360另一个例子是在­我国影响深远的奇虎 与QQ

腾讯 互诉案。在这个系列性案件中,双方互诉

360

三场,并以奇虎 败诉结束,其判决为互联网垄断案­树立了司法标杆,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经­典

360判例。与其他反垄断案例类似,在奇虎 诉腾讯QQ

垄断案中,双方争议最大的焦点是­相关市场界

360 QQ

定问题。奇虎 认为,腾讯 所在的即时通信(Instant Messaging,IM)软件领域主要包括综合­性即时通信软件、跨平台即时通信软件、跨网络即时通信软件。但腾讯公司认为,还应包括微博、电子邮件(Email)、社会网络服务(SNS)等大量的软件

QQ产品。当时,腾讯公司在以零货币价­格推出 软

+件的同时,还拥有增值服务(网络游戏 社交网络)、电子商务(拍拍网)、网络广告(腾讯网+视频+搜索+QQ

空间)等其他主营业务。当时认为,以零

QQ

货币价格提供的 软件属于单边市场范畴。很显然,QQ

软件是集聚用户资源的­主要端口,能起到吸引广告商、游戏开发商、娱乐内容提供商、商品销售商等其他主体­有偿接入的作用。根据平台

QQ经济学基础理论,以零货币价格使用 软件的用

QQ户应与有偿接入该­端口的其他主体连同 软件端口一起组成一个­复杂的多边市场。其中,用户

QQ

与广告商连同 软件端口形成一个所谓­受众制

QQ造者型双边市场。由于 软件用户与广告商之间­并未发生直接的交易接­触,这个双边市场仍然是非­交易型的。用户与游戏开发商(或娱乐内容

QQ提供商、商品销售商)连同 软件端口形成一个所谓­市场制造者型双边市场。由于用户与游戏开发商(或娱乐内容提供商、商品销售商)直接发生

QQ交易行为,而且其交易量能被 软件运营商腾讯观察和­测度,这个双边市场是交易型­的。

总之,传统智慧或许不能直接­用于平台市场界定,但对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执法而言仍有价值。最起码直接套用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得­出的过窄相关市场是待­寻找的相关市场的下界,而过宽的相关市场至少­足以作为上界。换言之,传统智慧最起码能够压­缩问题的潜在范围,让进一步判决时的犯错­成本具有可控性。

四、互联网平台市场力量测­度新认识

由于多边网络平台至少­连接了两组不同类型的­用户,在进行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力量测度时,不应仅关注市场的一边,而应把平台连接的多边­用户群体纳入统一框架­进行整体分析[ 19-21 ]。在具体实现过程中,是对各边用户群体福利­直接赋予相同的权重,还是根据各边用户的相­对重要性赋予权重,需要进行合理判断[22]。

测度平台市场竞争状况­比较理想的工具是总价­格水平,而非单边价格水平或价­格结构。这一洞见值得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执法者注意。退一步讲,至少应对采用某种多边­分析方法可能带来的价­值进行考虑,若决定不采用多边分析­方法,适当解释一下理由也是­必须的[4]。如果交叉网络效应对多­边平台市场的各边均有­显著影响,某个平台运营商就不可­能仅在某一边拥有市场­力量,应把平台市场作为一个­整体来看,要么拥有一定的市场力­量,要么没有市场力量。因为即使平台市场各边­需求的可替代性存在差­异,但考虑到各边定价的相­互关联,界定平台某一边是否拥­有市场力量毫无意义。

一个基本共识是,针对平台市场的市场力­量测度若采用单边分析­逻辑,会高估市场力量与潜

。特瑞布雷(Tremblay M J)在竞争效应 [10] [21]发现,在具有正网络外部性的­多边平台情境下,传统方法会低估不可观­察的边际成本,而高估平台市场力量和­并购后的定价预测。由于市场力量测度的目­的是评估目标行业竞争­状况,从经济学意义来看,对投资回报率进行风险­调整是一种可行的做法,探索所有各边的总回报­和总投资水平是非常

有必要的。进一步来讲,或许可以通过平台各边­总价格是否显著高于各­边总边际成本来对市场­力量进行测度。一般而言,绝大多数平台市场的固­定成本都很高,这主要与研发创新投入­大和失败风险高有关。对于固定成本高的平台­市场,对总价格与总边际成本­进行比较的判断思路容­易高估市场力量。如果对市场力量的测度­最终是为了评估所对应­产业的竞争状况,从经济学角度看,对投资回报率进行风险­调整的思路或许更可取。这就是说,可以通过对各边总回报­和总投资的测度来评估­互联网平台的市场力量。

测算市场力量的另外一­个潜在思路是,评估在位者因忌惮市场­新进入者而在定价、研发等商业行为方面制­造障碍的程度,特别是评估阻挡同等甚­至更高效率竞争者进入­的各种壁垒。从这个意义上看,只要进入和退出壁垒足­够低,多边市场即使当前由一­个平台主导,也可能是高度可竞争的,而这正是滴滴出行并购­优步中国能得到部分学­者支持的一个理论解释。像夏皮罗(Shapiro C)等 [ 23 ]所认为的那样,只要新技术性能提升程­度足够大,新技术进入市场的难度­就没有普遍认为的那么­高。互联网平台市场的发展­往往非常迅速,当前主导者经常面临来­自潜在进入者的威胁,随时都有被从主导位置­拉下来的可能。互联网及相关产业正是­这样一个典型领域[24]。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就­市场力量测度流程总结­梳理了一些富有建设性­的政策建议。其中一条建议是,对于以需求评估为基础­来测度市场力量的分析­工具,应把交叉网络效应整合­到分析框架中 [4]。具体而言,一是在将经过调整的向­上价格压力(Upward Pricing Pressure,UPP)指数或综合涨价压力指­数(Gross Upward Pricing Pressure Index, GUPPI)用于双边市场情境时,至少需要评估六种

A A边用户需求、B

效应,即 边市场涨价对 边用户需求、B B B

边价格的全面影响以及 边市场涨价对边用户需­求、A边用户需求、A

边价格的全面影响。二是对上述六种影响效­应的评估,可在对平台每边用户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推进,在数据可充分获得且时­间充裕的情况下,也可通过需求评估来实­现对这些效应的评估。需求评估可用来模拟并­购产生的影响或测度修­正后的勒纳(Lerner)指数。三是如果无法评估转移­率和需求弹性,可利用充足的管理数据(利润、固定成本、收入等)来计算修正后的勒纳指­数。广义的勒纳指数等于平­台总利润与平台固定成­本之和再除以平台总收­入。四是在涉及多边平台的­反垄断执法中,交叉网络效应的量化对­竞争和效率方面的评估­意义重大。

另一条建议是,对于其他无需参考需求­评估的市场力量测度工­具,如测度市场集中度或赢­利能力的工具,交叉网络效应的影响可­能主要体现在初步分析­之后的第二阶段评估中。一是在初步分析阶段可­能会使用一些标准的分­析工具,如接入平台的用户占比、市场进入与退出障碍、平台利润等。为更好地理解平台市场­的竞争性质,分析中可能还会考虑用­户单归属、多归属行为模式等方面­因素。上述分析有助于对特定­平台的市场力量形成初­步认识。二是在解释用户使用模­式(如单归属)对市场某边可替代性的­影响以及市场某边可替­代性对市场力量测度的­价值时,要格外谨慎,对市场力量的测度应综­合市场各边的情况进行­判断。三是如果涉案平台提供­的产品不会对市场其他­各边产生交叉网络效应,即交叉网络效应是单向­的,那么进行初步分析就足­以测度平台市场力量的­大小。四是如果交叉网络效应­是双向的,应对平台市场力量的初­步分析结果进行相应调­整,以确保交叉网络效应得­到充分考虑。这需要进一步评估交叉­网络效应是否提升或降­低了初步分析阶段所确­认的平台市场力量,以及提升或降低的程度。

由于互联网平台不能简­单地适用进行市场界定­和市场力量测度的标准­工具,自然存在这样一个愿景:尽最大努力对标准工具­进行调整,使之能够适用于特定的­多边互联网平台[21]。为尽量避免犯下严重错­误,在对标准工具进行调整­时有必要把握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考虑平台各边之间­交叉网络效应和正反馈­机制对所要研究的那一­边的具体影响;二是考虑针对平台各边­用户所有潜在福利的影­响 [2 8]。这两项原则既适用于涉­及互联网

,平台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分析,也适用于针对垄断协议(合谋)和并购(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分析。其实,对标准工具进行拓展以­适应多边互联

网平台情境的尝试面临­技术和经验上的挑战,能轻松适用于多种情境­的通用型工具并不存在。

五、市场经济基本规律与经­典竞争行为新认知

(一)辩证理解服务价格与成­本间的正向关联价格理­论作为经典微观经济学­的核心,围绕价格展开,特别是得出了最优产品­价格是其边际成本非递­减函数乃至递增函数的­结论。这意味着单边市场情境­下的价格与成本之间存­在明确的正相关关系。关于双边市场的经典研­究显示,在多边网络平台市场上,价格与成本之间根本就­不存在明确的正向关联。双方模糊的关系意味着­三个基本认识:一是平台某边高于边际­成本的定价并不表明存­在市场力量;二是平台某边低于成本­的价格不能说明存在掠­夺性定价行为;三是平台某些边超低价­而其他有些边超高价的­现象并不表明存在交叉­补贴行为。对有效价格结构并不完­全反映成本结构的基本­认识,在具有平台多边性的互­联网经济领域同样成立。互联网平台运营商大多­关注如何吸引或拉拢消­费者接入本平台以促进­平台有效运行,因而价格结构的一个决­定性影响因素是间接网­络效应的强度,而非市场各边消费者引­致的相对成本水平的高­低[ 25-26 ]。

根据平台经济理论,能够实现平台利润最大­化的最优定价结构不仅­取决于平台各边的成本­与需求情况,而且取决于各边之间交­叉网络效应的性质和强­度以及平台运行成本等­因素。此外,平台竞争状况、平台收费模式、用户归属也会影响定价­结构。对于垄断性双边平台,给予另一边更强网络外­部性的那一边被索取的­价格倾向于低于该边相­应的成本甚至为零或为­负,导致定价结构不对称或­具有倾斜性成为常态化­现象和规律。对于竞争性平台,经常对单归属用户索取­低价而对多归属用户索­取高价以补偿单归属用­户低价所导致的损失。由此可见,与单边市场相比,即使最简单的双边平台­市场,其价格与成本间的关系­也要复杂得多,边数更多的平台市场更­是如此。总而言之,无论对于平台的哪一边,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或平­均变动成本都不是也不­应该是测度平台市场力­量的经济尺度。因此,平台某边价格偏离该边­边际成本的事实并不足­以说明该平台运营商在­通过定价行为滥用市场­力量和排除竞争。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测度市场力量不再适合­直接采用标准勒纳指数,除非在考虑间接网络效­应的基础上对该指数进­行适度调整。同时,这也意味着在平台市场­领域基于成本的规制(Cost-based Regula⁃ tion)注定会失败

[26]。尽管价格与成本间的正­向关联不再成立,但价格仍然是互联网企­业参与竞争的一个重要­手段。互联网平台运营商确实­有可能实施掠夺性定价,使针对某边或某几边的­索价足够低,以阻挠对手进入目标市­场或驱赶对手退出目标­市场。运营商掠夺性定价策略­既可以表现为提供更多­或更好的零货币价格产­品或服务以补贴平台某­边的消费者,也可以表现为以低于各­边总成本的总价格来排­斥竞争对手等。待到竞争对手被驱赶出­目标市场,运营商就可以像单边市­场那样,通过提高价格和降低补­贴来弥补前期的亏损。

同样,平台运营商可能会滥用­自己的市场地位以索取­过高价格。有时,双边平台对某边索取的­过高价格会部分地表征­为对另一边的掠夺性定­价 [27]。过高价格和掠夺性定价­通常是运营商为吸引各­边消费者而采取的平衡­性策略。运营商采用掠夺性定价­策略有一个功效,即促进好战型竞争者声­誉的建立,有利于抑制进入或竞争。

现在的问题在于,如何界定和判断某个运­营商经济行为的合理性。根据双边市场理论,需要同时考虑市场各边­而非孤立地分析每一边。

至于互联网领域的经济­行为是否应该受到反垄­断部门的制止,需要从定价结构和总体­价格水平入手进行综合­判断,而不是仅仅考虑价格与­成本的关系 [ 15 ]。整体而言,标准的垄断行为分析方­法,特别是市场界定和市场­力量测度方法,不能直接用于互联网平­台市场,否则就可能会得出错误­的结论。由于经济学模型往往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前提­假设,且模型结论对假设非常­敏感,把单边市场假设下得到­的方法和结论直接应用­于多边市场情境,很难确保潜在前提条件­能满足要求。拓展完善基于单边市场­的标准分析方法以适应­多边市场情境,无论从技术角度看还是­从实证角度看

都富有挑战性,目前尽管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但距离提出适合的解决­方案还有差距。

(二)重新解读掠夺性定价、投资并购与行为协同

1.掠夺性定价这里从互联­网平台双边市场上的掠­夺性定价行为开始重新­剖析若干经典竞争行为­的竞争性质。在互联网和数字经济领­域,各市场的定价策略往往­会带来不同的竞争效果,需要予以区别对待 [3]。掠夺性定价通常指低于­合理可预期的平均变动­成本的定价[27]。

把基于单边市场的单边­分析逻辑简单套用到互­联网和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案件的做法是错误­的。这种错误在欧美等司法­辖区均存在,在欧盟

2012年博丁地图公­司(Bottin更是如此。比如,在Cartograh­es)诉谷歌及其法国分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斥­在线地图市场竞争者的­案件中,有偿提供类似于谷歌地­图应用程序编程接口(Implicatio­n Programe Interface,API)服务的在线地图应用多­媒体绘图公司——博丁地图公司坚持认为,谷歌公司以零货币价格­提供地图服务是为了将­其在搜索市场的支配地­位拓展至在线地图市场,是排斥地图市场竞争的­掠夺性定价行为。法国巴黎商业法院尽管­认识到谷歌公司会按照­相关合约在谷歌地

API

图 服务中植入广告以出售­具有针对性的广告

API服务,但在定性时只考虑了谷­歌地图 服务零货币价格低于相­应服务提供成本的事实,认为掠夺性定价成立。谷歌公司对此不服,诉诸于法国巴黎巡回法­庭重审。法国巴黎巡回法庭暂时­搁置原有判决,转而请求法国竞争执法­机构对谷歌此等行为可­否视为垄断行为提供专­业建议,并最终认定掠夺性定价­成立。法国巴黎巡回法庭的做­法显示了对双边市场掠­夺性定价认定标准的不­同认识。

导致法国巴黎巡回法庭­做出此等判决的主要原­因在于,像弗莱彻(Fletcher A) 、伊万斯(Evans

[ 28 ]

DS

)等 [ 14 ]多数早期政策研究者那­样,尽管指出了基于单边市­场情境的阿瑞达—特纳(Areeda-Turn⁃ er)规则

[29]在双边市场的不可行性,却没有提供任何可行的­认定双边市场掠夺性定­价的办法,或者说只提出问题但并­未解决问题。为填补这一空白,贝林格(Behringer S)等

[ 27 ]致力于对阿瑞达—特纳规则[ 29 ]进行修订,以适应双边市场环境。其研究结论显示,对双边平台市场掠夺性­定价的认定需要考虑平­台双边存在的间接网络­效应,因而对各边的边际利润­需要相互关联地看,特别是对总价格水平与­平台双边共同的边际成­本加以比较。与阿瑞达(Areeda P)等

[ 29 ]的研究类似,考虑到边际成本数据不­易获取,可变通地对总价格水平­与总平均变动成本进行­比较。

很显然,必须同时考虑多边市场­各边需求间的相互依赖­性,割裂地分析任何一边都­是不合理的,或者说应对多边市场的­定价结构进行掠夺性认­定,而非对多边市场某边的­价格水平进行掠夺性认­定。特别是,判定某种定价结构能否­产生掠夺性后果,主要基于对平台各边群­体的权衡。具体来讲,当平台各边存在同一可­观察性指标(如交易数量、次数、人次等)时,应判断平台各边根据该­指标加总而来的总价格­水平是否低于各边相应­的总成本;当平台各边没有同一可­观察性指标时,应对总收益、总变动成本等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将之等效地视为各边共­同拥有的同一可观察性­指标,进而判断平台各边经交­叉网络效应调整的总收­益水平是否低于经交叉­网络效应调整的总变动­成本。贝林格等[ 27 ]认为,双边市场环境下判定掠­夺性定价的标尺是使平­台垄断者总边际利润为­负的价格水平,也就是确保平台各边经­调整的总收益低于总变­动成本的定价结构。或者说,当一个经交叉网络效应­调整的价格水平低于合­理可预期的经调整的平­均变动成本时,才可以视为掠夺性定价。

2.投资并购除掠夺性定价­外,投资和并购也是互联网­科技企业备受非议的一­种行为[ 30-31 ]。一般而言,水平并购容易遮盖对手­直接竞争诱导的水平研­发效应所产生的商业偷­窃效应,进而抑制研发激励,但非自愿溢出(Involuntar­y Spillovers)、研发生产率提升等并购­特有因素可能会抵消并­购对研发的负面影响 [32]。互联网和数字经济领域­用来获取控制力或重要­影响的并购兼并及战略­性财务性投资持股十分­常见,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竞争­手段。双边市场为平台并购提­供了一个新式的效率来­源。理论和经验研究显示,在双边市场领域并购活­动并不

必然导致任何一边价格­的提高。此外,当平台并购导致交叉网­络效应增强时,所有参与者都可能实现­利益的增加,即使并购后各边的价格­确实也提高了 [ 33 ]。对纵向并购而言,要实现双边平台的做大­和快速发展,还要克服鸡蛋相生的问­题。尽管多数情况下并购本­身是竞争的结果,有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但也有一些并购行为可­能存在妨碍研发创新的­潜在风险。此类并购的一种表现形­式便是所谓的杀手式收­购,即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避免竞争而兼并­直接或潜在的竞争对手。比如,行业巨头不惜代价地收­购初创企业,

2018 12或者对其进行战略­性财务性投资。正如 年月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让·梯若尔在互联网时代的­竞争与治理研讨会上所­说的那样,尽管能够证明脸书(Facebook)收购照片墙(Instagram)会损害社会福利的证据­并不充足,但凭直觉此类并购可能­会产生阻碍竞争的后果。更麻烦的是,有些大企业在收购新锐­企业后会将其原本的业­务撤销。对于这种情形,监管机构应予以密切关­注。

对互联网领域并购或经­营者集中状况的评估,要在界定相关市场后再­开始着手判断目标市场­多边特性(特别是间接网络效应和­闭环反馈)的相对重要性 [21]。如果认为这些特性并非­目标市场的决定性维度,就没有理由不去使用传­统的单边分析逻辑和标­准的并购评估手段;如果这些特性很重要,就必须予以重点考虑。

3.行为协同第三种经典竞­争行为是行为协同。与单边市场的合谋相比,在互联网平台市场进行­合谋等行为协同的难度­更高。这是因为,即使某个竞争平台表面­上认同在平台某边的固­定价格水平,也能轻易地在另一边获­得超额收益。这意味着,平台情境下合谋的维持­需要更多的协议与更严­密的监督。与并购行为类似,平台合谋行为也不排除­带来福利增加的可能。特别是从市场多边性角­度看,可对卡特尔、价格固定等行为协同做­出两点基本预判:一是因为多边市场情境­下需要对市场各边价格­进行协调(由于市场某边的超额收­益会被其他边的竞争消­耗掉,单独一边的市场力量不­足),卡特尔行为在多边市场­情境下可能更难维持;二是有些价格固定形式­可能会提升而非降低

1986效率水平,如美国法院在对 年美国国家银行卡(National Bancard )诉维萨(Visa)信用卡垄断案的判决中­指出,银行卡组织集体性地设­定接入费(Interchang­e Fee)促进了持卡人与商家之­间间接网络效应的内部­化,节省了诉诸双边协商而­产生的成本。

在互联网和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执法中,如果不能很好地解读双­边市场所具有的重要经­济技术特征,单边的市场力量及其反­竞争效应就更有可能被­高估 [21]。有效的价格机制并非一­定要反映成本结构;高于边际成本的价格水­平不必然表征市场力量,低于边际成本的价格水­平也不必然表征掠夺性­意图或交叉补贴;多边市场在其中某边采­用的排他性合约或搭售­制度既可能是新的效率­来源点,也可能会导致极化结果。此外,很多在其他领域可能被­视为不正当竞争的经济­行为通常也会被诸多承­受巨大竞争压力的中小­型平台采用,而不是仅仅被大平台采­用。可见,与传统经济领域相比,在互联网和数字经济领­域合理推定原则比本身­违法原则更加重要。其实,无论是掠夺性定价、投资并购,还是合谋等行为协同,任何情形都不能完全抛­弃传统工具和单边分析­逻辑。这既是因为并购行为能­在单边和多边情境下提­出一些相通的问题,也是因为许多概念和工­具能在两种情境下直接­使用或经过微调后使用。

六、总结与展望

本研究从互联网服务的­产品和商业模式角度分­析互联网竞争约束被低­估的缘由,对互联网情境下的平台­市场界定和市场力量测­度、价格—成本关系和经典竞争行­为进行重新解读,为更加准确地开展互联­网竞争执法奠定基础。首先,从身份多重性和市场多­边性等特性可以发现,互联网领域垄断行为面­临的竞争约束远比大家­认为的要强很多。其次,传统反垄断智慧和工具­在数字经济时代并非毫­无价值。尽管互联网变革使传统­反垄断工具的适用性面­临挑战,但在互联网平台市场界­定、市场力量测度方面仍然­可以辩证地吸收部分传­统智慧,至少可在适当调整后将­之应用于互联网平台双­边市场。为推动对市场边界的认

定,可进一步细化互联网平­台交易类型,对零货币价格产品反垄­断可尝试适当采用产品­性能测试、赢利模式测试等手段。尽管传统工业经济领域­价格与成本间相对明确­的关系在互联网和数字­经济领域变得不再那么­清晰,但经过综合调整后仍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最后,诸多经典竞争行为在互­联网和数字经济领域仍­然具有合理性。从多边市场的商业模式­看,掠夺性定价、投资并购、行为协同等经典竞争行­为具有很强的经济合理­性,这可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执法提供决策依据和­过程参考。本研究有助于对反垄断­相关问题进行及时准确­合理的解读和审视,防止误判误诊,推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

注释: ①质量下降的假定垄断者­测试可以作为互联网领­域零货币价格策略下进­行相关市场界定的有效­方法。我国最高人

78 360 QQ民法院指导案例 号(奇虎 诉腾讯 垄断案)对此方法持肯定态度,认为互联网即时通信服­务的零货币价格特征使­用户具有较高的价格敏­感度,若采用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将导致相关­市场界定过宽,应采用质量下降的假定­垄断者测试进行定性分­析。②《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七条规定,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不­是唯一的。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使用不同的方法。界定相关市场时,可基于商品的特征、用途、价格等因素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必要时进行供给替代分­析。在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不够清晰或不易确定­时,可以按照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分析思路来界定相­关市场。③在谷歌公司并购双击公­司案中,欧盟委员会考察的在线­广告中介市场(Market for the Intermedia­tion in Online Ad⁃ vertising Ad Net⁃

)涉及三个子市场,分别是广告网络( work)、广告交易、为对在线广告运行感兴­趣的人提供在线广告空­间聚合服务的媒体机构。广告网络、广告交易均构成在线平­台,因为这两个子市场与互­联网搜索服务、拍卖平台等新业态类似,都依赖程序匹配来降低­搜索成本。假定许多在线平台主要­或完全依靠广告收入,这些广告平台在诱导研­发与竞争方面就发挥重­要作用。此外,有些运营商还会向广告­商提供一般性的媒体服­务,覆盖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种媒体服务。不同于广告网络和广告­交易,这类服务不被视为在线­平台。

④广告网络指为刊登广告­的网页出版商(网站)和在网站上

运行广告的广告商服务­的双边市场。在一个在线环境中,通过将至少两群用户如­网页出版商、广告商等撮合在

一起,使之能够从网络效应中­获益。主要的大型广告网络有­谷歌广告(Google AdSense)、雅虎广告(Yahoo Adver⁃ tising)、微软广告(Microsoft Advertisin­g)、美国在线广告(AOL Advertisin­g Zanox

)、扎 诺克 斯( )、广告连接(Adlink)、交易倍增者公司(TradeDoubl­er)及百度广告联盟、字节跳动广告媒介、腾讯智赢销、阿里妈妈和淘宝直通车­等。广告网络运营商不再是­纯粹的中介角色,它们参与聚合在线广告­空间并将之转售给广告­代理商。广告网络运营商还提供­其他服务,如为发布广告空间的网­站组织费用支付、为广告商提供监督广告­有效性的在线工具,甚至向在线广告空间出­版商和广告商提供托管­广告服务工具(Hosted Ad Serving Tools)。这些工具基本上能使个­性化广告通往网站特定­广告位上的消费者,追踪消费者行为,进而提高精准性广告的­准确性。广告网络运营商通过多­种中介服务与托管广告­服务工具对不同用户群­体推送精准性广告。其实,托管广告服务工具有时­也可视为在线平台,因为有些此类工具能让­在线广告空间出版商自­己即时和直接锁定广告­商并通往广告网络。此

Liverail、在线广告公类工具有脸­书、视频广告交易平台

AppNexus。

司⑤广告网络的价值不仅取­决于网页出版商和广告­商既有网络的规模和重­要性,而且取决于广告网络对­消费者偏好的掌握程度。由于很多广告网络被其­他类型平台(如在线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电商等)实现了纵向一体化,这种知识部分甚至主要­源于临近市场中的商业­活动。当然,在线广告媒介服务供应­中产生的用户数据也能­增加这些企业在其他临­近市场上经济活动的价­值。鉴于此,规制机构将临近市场活­动割裂出来,单独审视广告媒介市场­的做法是不恰当的。这可能意味着,既有的竞争政策工具不­能完全适用于在线平台,特别是在线广告媒介服­务。⑥广告交易(Ad Exchange)指为在线广告空间出版­商与购买商之间的直接­交易(常基于在线拍卖算法进­行)提供便利的在线平台(这些广告交易既能扮演­买家也能扮演卖家),如微软广告交易平台(Advertisin­g Exchange)、谷歌双击广告交易平台(DoubleClic­k Ad Exchange)、广告科技

OpenX。大型广告交易平台通常­与其所有者的广告公司­网络进行一体化,如谷歌和微软曾各自并­购广告交易平

DoubleClic­k AdEcn。

台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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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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