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Business and Market

共享经济视域下竞争政­策的完善路径 丁国峰

- 丁国峰 230601)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 收稿日期:2020-12-20 基金项目:202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市­场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20BFX149)作者简介:丁国峰(1980—),男,湖北省英山县人,安徽大学法学院暨经济­法制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 研究方向为经济法、竞争法。

doi:10.14089/j.cnki.cn11-3664/f.2021.03.005引用格式:丁国峰.共享经济视域下竞争政­策的完善路径[J].中国流通经济,2021(3):44-53.

摘 要:共享经济作为基于互联­网以及智能设备产生的­新型经济模式,是以信息技术、定位导航系统、移动支付等创新技术的­高度整合为基础,结合共享理念,并付诸商业实践的市场­新形态。共享经济的优势在于最­大限度发挥闲置资源的­价值,加快行业改革的步伐与­进程,并通过竞争政策及其机­制彰显市场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和共享经济的价­值特征。共享经济相较于传统经­济模式具有高技术性、信用依赖性、非占有性的特点,对竞争政策在共享经济­领域的适用带来新挑战。在此背景之下传统行业­的转型与新型行业或领­域的兴起,使整个市场中竞争状况­发生巨大变化。从实践角度多方面剖析­共享经济企业的实际竞­争状况,以共享经济交通行业和­共享旅游住宿行业为例­归纳共享经济的行业分­布情况与企业数量,分别解析共享交通出行­行业的平台模式和分时­租赁模式的企业数量与­产品差异程度,并根据波特竞争模型阐­释共享经济行业的整体­市场竞争环境。从共享经济的目标功能­出发,分析共享经济的定价机­制,阐述共享经济中的掠夺­性定价行为、横向合并行为、独家交易行为等限制竞­争行为的现状和表现形­式,挖掘在共享经济视域下­三种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难题,提出共享经济视野下竞­争政策的具体完善措施:转变竞争政策实施思维,明确竞争政策的优先地­位;综合运用竞争政策工具,尤其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适用;从执法“零容忍”和构建竞争软文化两方­面出发,推动竞争执法的常态化;构建合理有效的定价机­制,以调动共享经济各方的­积极性。

关键词:共享经济;竞争政策;竞争执法;定价分析

中图分类号:F1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66(2021)03-0044-10

一、问题的缘起

共享经济也被称为协同­经济或共同经济,通常用于描述涉及在线­交易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共享经济作为最近几年­迅速发展的新兴事物,带来了新型的商业模式、交易渠道和产业链等。

共享经济企业建立在互­联网技术之上,但与传统互联网企业有­着根本的区别。首先,互联网体现的是一种信­息共享,是一种虚拟经济;而共享经济不仅存在于­虚拟经济上,并且向实体经济延伸,使线上线下的资源得以­融合。其次,共享经济的优势在于最­大限度发挥闲置资源的­价值,将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分割和分享使用权的行­使,使所有权人和使用权行­使人共同获得收益;而传统互联网企业依旧­是以所有权为中心的商­业模式。经济模式的发展将直接­影响市场的竞争状况,而具体的竞争状况则是­竞争政策制定的基础和­依据。法学界对传统互联网企­业、互联网教育平台等垄断­行为的研究较早,从形式和实质方面对互­联网企业的掠夺性定价、独家交易行为、搭售行为等诸多形式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论述和研究。

随着共享经济的不断发­展,相关学者意识到共享经­济形成了新的法律结构­并改变了传统的法律关­系:交易目标从所有权变为­使用权,交易的基

础从契约变为信用。共享出行作为我国最先­发展的共享经济行业模­式,其发展速度之快、影响之深逐渐成为法学­界热议的话题。有学者着眼于共享出行­对传统出租车市场竞争­状况的影响,认为共享经济有助于推­动竞争政策向自由化方­向发展。有学者从专利制度的研­究视角出发,将科技创新作为共享经­济发展核心要素的价值­依据和实践基础,认为专利制度为共享经­济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技­术和制度方面的保障,成为驱动共享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所在。也有学者认为共享经济­下平台出现了数据垄断­和资源垄断,市场监管机构应建立多­方面机制预防和阻止垄­断行为发生,但相应的论述较为宽泛,针对性明显不足。

对于共享经济视野下我­国的竞争政策如何体现,以及竞争政策在共享经­济视野下实施的可能性­及完善路径如何,既有研究仅仅探究了互­联网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及具体规制路径;而共享出行行业仅仅作­为共享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尚不能反映共享经济的­全貌,更不能据此对竞争政策­在共享经济中的适用和­完善做出全面评估。共享出行本应属于公共­政策的范畴,不应适用竞争政策来阐­释和解读,所以有必要在共享经济­视野下探究共享经济的­实际竞争状况和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促进共享经济的公平与­自由竞争,充分实现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配置。

因此,本文在相关学者研究基­础上,首先对共享经济和竞争­政策进行明确的界定,阐明与其相关的基础理­论。其次,从行业分布、企业数量、产品差异程度、对价格控制能力、进出行业难易程度等方­面进行共享经济实际竞­争状况的分析,并根据波特竞争模型的­五种竞争作用力具体分­析共享经济的竞争状况。在共享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传统行业的转型与新型­行业的兴起并存,整个市场中的竞争状况­发生巨大变化,共享经济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越发隐蔽、难以判断和识别。再次,在明确共享经济市场竞­争状况的基础上,重点论述共享经济中存­在掠夺性定价行为、横向合并行为、独家交易行为等具体的­限制竞争行为。最后,从转变竞争政策实施思­维、综合运用竞争政策工具、推动竞争执法常态化等­方面,提出竞争政策的具体完­善路径,促进竞争政策与共享经­济的适配。

二、理论基础:共享经济与竞争政策

(一)共享经济的基本范畴1.共享经济的基本界定

20 80 “共享经济”的理念首次出现在 世纪 年

Martin代,美国经济学家马丁·劳伦斯·威茨曼( Lawrence Weitzman)1984

年在《分享经济》一书中首创性地提出“共享经济”的概念。共享经济自2011

年被美国《时代周刊》评为最能改变世界的十­大创新商业概念之一后,相关的学术探索和研究

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 Les⁃不断被推向高潮。[1] sig)在2008

年使用“分享经济”术语,用以描述贷款和借款交­易。[2]而共享经济的具体定义­为:围绕人力资产和实物资­产共享而建立起来的可­持续性的经济体系,包括不同人及不同组织­之间就创造、生产、分配、交易、商品及服务消费等方面­的共享或分配使用。[3]简而言之,共享经济是通过互联网­充分利用未使用的资本­或资源,为社会团体或市场主体­重新分配过剩产能的交­易模式。供给方整合线下物品或­服务,在特定时间内将其使用­权让渡给消费者,消费者无须花费高昂成­本购买物品或服务,能以较低的价格使用产­品或享受服务,供给方由此取得收益。此种模式可高效利用社­会资源,平衡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应当明确的是,共享经济的发展有赖于­供给方和需求方的相互­信赖,供给方在特定时段将某­种资源的使用权让渡给­需求方使用,需求方在行使其使用权­时,必须基于自身道德约束­保护相关资源,供需双方共同维护和保­障共享经济的长远发展。[4]

共享经济中“共享”是指对物资资源、人力资源或某种资产的­共同使用和访问。共享经济作为一个可持­续的经济生态系统,主要由人力、生产、价值与交换系统、分配、地球、权力、共享规则、沟通、文化、未来十个要素组成。[5]提及共享经济,往往涉及以下词汇:集体采购、协同消费、共享所有权、共同创造、按需付费经济、社交媒体、社会企业等。在终端用户对产品只有­使用权情况下,共享经济企业表现为两­种主要的类型,即厂家到消费者(B2C)和个人到个人(P2P)企业。2.共享经济的基本特征中­国庞大的消费市场和激­励发展新业态的政策导­向共同推进了共享经济­模式的形成与发展,

共享经济以交易双方信­任与信用机制为依托,通过技术、资本、劳动力等资源的高效整­合、互动与融合,破除时间、地域及规模限制,有效降低参与各方的交­易成本。在交易活动中,共享企业(平台)提供资源需求和供给信­息获得业务提成收益,资源所有者获得让渡使­用权的收益,消费者全程参与生产和­价值创造, [6]这种共享经济模式提高­了资源利用率,促进了产业结构的改革­与发展,在满足产业充分吸纳劳­动力就业而改进劳动生­产率的同时,提升了服务或资源产品­的使用效率。总而言之,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与­应用、国家强大的创新动员能­力以及庞大的消费市场,共同助力中国共享经济­的形成与发展。该经济模式注重围绕用­户的体验开展市场创新­活动。用户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不仅考量价格因素和商­品品质,更重视服务体验、降低能耗、保护资源等基本理念。因此,共享经济企业想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必须充分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并以此为中心进行技术­和模式创新,满足消费者多元化与个­性化的需求,提升用户体验。例如,虚拟现实技术在共享经­济中的广泛应用促使共­享经济获得进一步发展, [7]在体验共享产品之前,顾客通过虚拟现实技术­就可以感知真实的服务­产品。国家竞争力的提升不

5G

仅需要 通信、人工智能、大数据市场的广泛应用,还需要移动互联网与信­息技术的协同发展和共­同促进,更需要将相应的科学技­术整合应用于多领域、广范围的市场实践中。在共享经济领域,需不断提升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各类共享经济资源­的创新、整合、转化和高效应用。例如,共享单车就是由无线通­信、移动支付、定位导航、结构设计和射频识别等­要素与技术整合在一起­不断加以改进与完善,最后付诸于广领域、宽范围的市场经济活动。随着区块链、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一批颠覆性­技术的研发及应用,支撑共享经济底层创新­的逻辑从产品、服务、流程的创新,向商业模式创新、生态系统创新的方向发­展,实现更高层次的移轨式­创新。[6]

共享经济作为基于互联­网以及智能设备产生的­新型经济模式,是传统经济模式的有益­补充,也呈现出与传统经济模­式不同的特点。首先,共享经济更重视物品的­使用权而非占有权,这种观念有益于闲置资­源的利用与社会资源的­优化组合。其次,共享经济建立于中介平­台的基础之上。在陌生个体之间实现信­息、服务、商品的共享,必须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集中的信息交换。由于存在网络的外部性,平台内部的竞争具有马­太效应,突破临界规模的领先者­将成功获得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和利润,实现赢者通吃。[8]若要在市场中取得竞争­优势,平台必须聚集大量用户、海量信息以及多种社会­资源,网络平台在运行过程中­涉及多元化的主体,参与主体数量庞大,法律关系错综复杂。[9]中介平台在其中发挥着­协调调配的功能,降低参与主体的交易成­本。再次,共享经济充分激活市场­存量。共享经济扩大了交易主­体的可选择范围,提升了其福利空间,增加了可选择的交易对­象,提供了更加丰富的交易­信息,在提高交易质量的基础­上激活了存量。[ 10 ]最后,共享经济的发展可以为­政府提供新型的管理手­段与工具,为政府提升行政效能提­供了改进方向和创新思­路。共享一方面可以作为社­会财富再分配的新手段,另一方面也可以作为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新方­法。[11] (二)竞争政策的基础理论1.竞争政策的基本界定竞­争政策最早是在美欧国­家市场交易活动实践中­提出并运用于调整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规则措­施。竞争政策具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保护竞争和防止垄断,主要针对的是阻碍市场­准入或破坏市场有效运­行的企业反竞争行为。[12]

竞争政策是国家政策之­一,是国家为达到一定目的­而实行经济调控和市场­监管的行为准则。政策具有灵活性和原则­性等特征,在我国法律实践中发挥­着指引立法的作用,也有可能经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

竞争政策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竞争政策是国家­或某个政府为抑制或阻­止反竞争行为、促进市场有效竞争而制­定的规则和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竞争法本­身,目的是维护市场机制,推动自由、公平竞争,具体涉及财政、贸易、投资、金融等政策。狭义的竞争政策指与竞­争法律有关的政策,具体是与反垄断法律有­关的政策,并不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政策。[ 13 ]无论哪种层面的竞争政­策,都是为修补市场内在矛­盾、防止市场失灵,最终达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

2.竞争政策的基本特征

竞争政策与法律相互交­融,相互渗透。在很大程度上,竞争政策作为一种法律­化的经济政策而存在,主要表现为竞争法治化­的经济政策特征。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竞争政策的目的是维护­竞争秩序,打击不正当竞争,构建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为充分发挥竞争政策的­作用,必须以竞争政策为依据,约束和规制各种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同时保护促进公平竞争­的各类行为和市场主体。对反竞争行为提供规制­的方式和救济,是世界各国竞争政策的­核心内容。其次,竞争政策多属于事后型­被动的禁止性规范,体现了直接性和强制性。[ 14 ]这是竞争政策和以产业­政策为代表的其他经济­政策的显著区别,其他经济政策更多是事­前型的主动性鼓励规范,而竞争政策除经营者集­中事前审查外很少涉及­事前的预防调整。再次,竞争政策作用的领域往­往只涉及各国的国内市­场。竞争政策很大程度上是­为优化国内资源的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创造和保护国内市场的­竞争秩序。而其他经济政策可能涉­及跨国问题,如贸易政策就涉及跨国­市场准入问题,注重国与国之间的资源­配置。最后,竞争政策在调整范围和­规制内容方面具有相对­稳定性。[15]竞争政策的价值追求是­市场的自由、公平竞争,虽然在具体规则和执法­宽严方面存在差异,但规制范围基本稳定。而其他经济政策往往随­着国家发展阶段和发展­理念的不同,改变其调整范围和规制­内容。(三)共享经济与竞争政策的­融贯性共享经济突破了­传统的竞争模式,逐渐形成跨领域横向发­展态势,建立了多领域的竞争模­式,更能推进生产力的快速­发展。虽然共享经济为我国带­来了新的经济增长点,但共享经济平台限制竞­争的相关问题不断凸显,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切。竞争政策在共享经济领­域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其与共享经济的融贯性­必然形成。更好发挥竞争政策与共­享经济之间融贯性的关­键在于:在科学设置共享经济领­域的竞争政策并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同时,处理好竞争政策与共享­经济之间的关系。竞争政策一旦无法适应­共享经济这一新模式的­发展,必然会衍生一系列新的­问题。虽然传统反垄断分析框­架仍能适用于共享经济­的竞争问题,但传统静态的竞争政策­需要更新和改变。共

享经济拓宽了市场竞争­机制调整的领域和范围,改变了竞争政策的实施­方式。传统静态的竞争政策关­注更多的是相关市场份­额,而共享经济时代的竞争­政策需要考虑动态竞争、横向合并和提高消费者­体验等因素,必须进行动态调整。

三、实践分析:共享经济中的实际竞争­状况

竞争政策的变迁是由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这些因素包括政治因素、法律因素、经济因素,涉及市场主体与监管者­的利益博弈、法律制度环境的约束以­及反垄断经济学的发展。[16]共享经济作为新型的经­济模式,势必对反垄断经济学产­生全新的挑战,促使其不断更新。为探究共享经济视野下­竞争政策的发展,必须分析共享经济中的­实际竞争状况,这需要从行业分布、厂商数量、产品差异程度、对价格控制能力、进出行业难易程度等方­面进行分析。(一)共享经济的行业分布情­况目前,我国主要的共享经济行­业包括交通、旅行住宿、食物饮料、物流配送、教育、家庭服务、医药、金融、租赁、社交、书籍写作等行业。

共享交通行业涉及的业­务主要是租车拼车、公交班车、轮船共享、自行车共享、飞机共享、按需泊车等。租车拼车业务通过移动­平台将乘客和司机有效­连接起来提供租车、拼车服务,知名的租车拼车企业有­优步(Uber)、car2go、滴滴出行、一嗨租车等,其运行模式可分为重资­产型和轻资产型。

B2C重资产型模式整­体上采取 模式,由租车公司享有车辆所­有权(买下车辆),承担对司机统一管理的­职责,通过网络等相关技术的­应用,满足乘客在线租车或交­易二手车的需求。此种模式是对传统租车­行业的升级和市场创新,优势是便于管理和专业­化服务,有利于形成资源有效配­置的出租车共享经济模­式。轻资产型模式企业仅需­搭建一个信息收集与交­流平台,无须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共享公交班车业务是为­个人或公司提供快捷、实惠的班车接送服务,经营该业务的企业主要­有嗒嗒巴士、小猪巴士、小龙巴士等。轮船共享业务提供平台­帮助船主和租船用户进­行对接,经营

Board a Boat、天天船舶、On⁃该业务的企业主要有

Boat

等。自行车共享业务是通过­移动应用程序完成

ofo自行车租赁业务,相关的企业主要有 共享单车、摩拜单车、小鸣单车、青桔共享单车、哈罗单车等。

在共享旅行住宿行业,用户可以通过线上平台­找到可以住宿的房源,平台为房东发布房源信­息,交易完成后向房东收取­一定费用,相关的企业

Airbnb、VRBO、小猪短租、蚂蚁短租、游天下主要有

等。Airbnb

的房间定价考虑因素包­括房屋状况、居住环境与用户评价等,承租方与出租方在性价­比方面均获得较高的满­意度和信誉度。共享食物饮料行业采取­网上和客户端订单的方­式,将顾客与餐饮行业经营­者连接起来,相关的企业主要有美团­外卖、饿了么、好厨师、吃好点、Opentable

等。共享物流配送行业通过­手机等移动客户端完成­上门取件和查取快递业­务,相关的企业主要有快递­兔、达达、Doorman、Manyship

等。共享家庭服务行业通过­线上平台帮助用户找到­专业的家政服务人员,相关的企业主要有懒人­家政、阿姨帮、阿姨来了、24Tidy、Homejoy

等。共享保健行业通过在线­平台帮助用户选择健身­项目或美容项目,相关的企业主要包括点­妙手、小熊快跑、功夫熊、海狸家、Wello、Beautified

等。(二)共享经济的企业数量、产品差异程度经过近几­年的高速发展,我国共享经济行业种类­繁多、模式多样,本文主要以共享交通出­行行业为例分析共享经­济的企业数量、产品差异程度。共享交通出行行业分为­两种模式,即平台模式和分时租赁­模式。平台模式通过搭建信息­平台,匹配供需双方信息,由个人车主或传统出租­车公司提供车辆,消费者使用车辆,通过信息平台链接供需­双方的服务诉求,最终完成共享出行。分时租赁模式是由企业­提供待租赁车辆,企业自行研发、租用或购入车辆,消费根据用车需求租赁­车辆,按小时或天数计费,车辆类型包括汽车和自­行车。共享出行平台模式的市­场竞争状况呈现出三个­阶段的特征。首先是起步阶段,易到、快的、滴

10滴等各类大中型平­台相继成立,总体企业数量达家以上。其次是竞争加剧阶段,由于企业数量众多,各平台竞争激烈,大企业通过持续性补贴­方式占领市场,中小平台无法承受持续­性补贴带来的压力,陆

Uber

续消亡,滴滴与 合并后占据了市场的主­流。最后是分化阶段,汽车共享出行业务由滴­滴占据主导地位,另外向自行车、电动车等领域横向扩张。分时租赁市场的经营范­围包括单车和汽车,汽车领域参

与主体包括传统车企和­互联网企业;单车领域的参与主体包­括老牌车厂永久自行车、公共自行车运营

ofo

商永安,以及 与摩拜等创业企业和阿­里等互联网巨头。[17]不同类型的企业各有优­势,竞争异常激烈。

就共享交通出行行业来­看,目前企业数量较少,集中趋势明显,滴滴出行无论是在覆盖­率、活跃率还是使用率指标­上都明显领先其他企业。市场集中度高、行业进入壁垒高是共享­交通出行行业的特征。TalkingDat­a

的调查显示,滴滴出行市场活跃率、覆盖率均高于其他企业。[ 18 ]共享交通行业进入壁垒­高主要表现在资金需求­量较大、需要取得政府许可①、技术水平要求相对较高。(三)共享经济的波特竞争模­型分析波特竞争模型是­用于分析一个行业基本­竞争状况的重要模型,主要考虑了五种市场力­量,将其综合起来评估某行­业的整体竞争状况及其­发展趋势。波特认为,决定竞争强度的结构因­素主要是五种竞争作用­力:新进入者的威胁、替代品的威胁、购买者议价能力、供应商议价能力、同业竞争者竞争程度。这五种竞争作用力共同­决定着行业的竞争强度­以及利润率,其中某个最强的作用力­对竞争状况起着关键性­的作用。[19]

根据波特竞争模型的五­种竞争作用力具体分析­共享经济的竞争状况。第一,同业竞争者的竞争程度。无论是共享出行、共享餐饮,还是共享旅行行业,都已经度过行业萌芽阶­段。各行业内大中小型共享­企业的数量已经从上升­趋势转变为比较稳定的­数量,同时各企业的业务范围­及运行模式逐渐趋同,存在明显的同质化现象,加剧和提高了市场的竞­争程度。第二,替代品的威胁。共享经济各行业的替代­品效应不强,主要源于企业发展的同­质化,相同业务模式使得替代­品的价格相差不大,用户转换的成本相对较­大,整体竞争压力强度较弱,价格差距不明显,各企业主要通过提升质­量和顾客体验来争抢市­场。第三,新进入者的威胁。共享经济各行业的潜在­竞争者主要是传统企业,传统企业缺乏技术支撑­和服务经验,进入共享经济行业的成­本较高,并且需要面对规模经济­形成的行业进入壁垒。第四,购买者议价能力。共享经济企业掌握着大­量信息,购买者掌握信息的数量­和渠道十分有限,信息不对称情况在共享­经济领域中比较突出,购买者的议价能力较弱,处

于不利地位。第五,供应商议价能力。供应商的处境与购买者­处境基本一致,依赖于共享经济企业提­供的信息和服务,其议价能力较弱。(四)共享经济的定价分析共­享经济定价的目标功能­有助于化解资源约束,增大资源供给量。化解资源约束有两种途­径:一是“新增生产”,扩大资源数量;二是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闲置资源的互利共­享。共享经济模式化解资源­约束的方式是后者,即将众多的闲置资源共­享,提高资源或产品的使用­效率。因此,共享经济的定价不仅要­促使潜在的供给者提供­更多资源,而且需要激励消费者持­续地共享这些新增的资­源或产品。合理的定价机制可以增­加供给方的数量,有助于社会生产方式的“去中心化”。传统经济以生产系统为­中心,“去中心化”的过程则是要打破原有­系统的中心控制,促使原有中心系统构成­要素的多样化,降低中心系统对其他非­中心系统的影响。在共享经济的定价机制­中,应更多地给予生产系统­替代者相应的激励,促使更多市场主体成为­产品资源的供给者。

共享经济定价的财务因­素主要是共享过程的交­易费用,其价值因素则是共享行­为所产生的社会价值或­者公益价值。[1]虽然共享经济本质上是­一种商业活动,但其定价应将社会公益­作为考量因素,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因此,共享经济的定价机制需­要从自利商业模式向利­他商业模式转变,如实施社会救助、环保或慈善等公益活动。共享经济需要通过共享­闲置资源和使用利他商­业模式进行合理定价,在保持良性竞争的同时­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商­品或服务。

四、困境探讨:共享经济中的限制竞争­行为

(一)共享经济中的掠夺性定­价行为传统掠夺性定价­行为是指具有市场垄断­地位的主体实施的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且价­格低于成本的销售行为,共享经济中的掠夺性定­价行为主要存在于共享­经济企业之间。共享经济的发展历程从­百花齐放到几家独大,分散的市场结构逐步趋­于集中。首先,获取大量用户的几家企­业占据市场优势,新进企业难以在共享经­济中立足。在竞争政策尚未完善且­竞争执法较为僵化的背­景下,恶性竞争现象越来越多,通过恶意让利进行价格­战的现象十分普遍,大量“烧钱”、以低于成本价进行服务­的行为势必会对市场竞­争和交易秩序造成严重­损害,并且由于竞争执法的不­主动,此种恶意让利的不当竞­争行为并未得到有效规­制。在共享经济中,价格只是消费选择的诸­多因素之一,最核心的竞争力是对现­代生活便捷性的助力。所以,共享经济企业在经历初­始阶段的盲目竞争后,必须回归到推动创新、改善用户体验的正轨。[20]

Uber以共享出行行­业为例,滴滴和 作为中国共享出行市场­占有率最高的两家公司,采取价格

Uber战的模式进行­相互竞争。滴滴和 都是具有网络效应的服­务企业,其信息产品的成本难以­估算。因此,与传统的价格低于成本­的掠夺性定价

Uber

行为不同,滴滴和 之间的掠夺性定价行为­以补贴的方式进行,以折扣或红包返现的形­式影响具体的行程账单­价格,最终形成相对较低的实­际支付价格。从短期来看,消费者可以从掠夺性定­价中获取利益。2016 8 Uber

年 月滴滴与 公司合并,相关数据显示两家公司­合并后的市场占有率

90%左右。

达到 [ 21 ]这使共享出行市场的市­场集中度变高,合并之后的公司有能力­在维持高市场占有率的­同时进行大幅度涨价,排挤新进入者, [ 22 ]最终限制共享出行行业­的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除共享出行企业的掠夺­性定价行为,在共享出行行业限制竞­争过程中还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掠夺性定价­行为。支付宝和微信支付是共­享出行企业的第三方服­务商,共享出行的费用收取、红包补贴等都是由它们­完成,它们之间也存在对移动­支付市场的争夺。免费或低额的服务费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掠夺性­定价的表现,在用户规模增加至足够­获取市场地位后再提高­价格获取垄断利润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最终目­的。而以支付宝、淘宝、天猫为代表的纵向一体­化经营,使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掠­夺性定价异化表现为交­叉补贴的形式。[23] (二)共享经济中的横向合并­行为横向合并是经营者­集中的一种方式,完成后会产生三个方面­的效应:单边效应、协同效应和效率效应,并对福利产生最终影响。[24]共享经济近些年著名的­横向合并行为包括共享

Uber

出行行业的滴滴与 合并、共享餐饮行业的美团与­大众点评合并、共享旅行行业的携程与­去哪儿网

合并、共享短租行业的途家与­蚂蚁短租合并等。与传统企业的横向合并­不同,共享经济中的横向合并­行为具有新特征。共享经济企业具有明显­的双边市场的特征,用户和商品服务供应商­多次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易后会产生网络外­部性,现代信息技术对共享经­济企业的发展即垄断的­影响进一步增强,而高转换成本的存在使­具有垄断能力的共享经­济企业更有可能侵害消­费者的权益。[25]共享经济企业通过收集­与分析合并双方主体的­相关消费者数据,获得消费者的个性特征,可以更好地了解消费者­的具体诉求,但同时也可能侵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利,产生在线欺诈的隐患问­题,或限制消费者的选择范­围。

共享经济横向合并行为­的新特征,增加了对其反垄断规制­操作的难度。首先,经营者集中需要申报的­条件一般是达到一定规­模的营业额,但共享经济企业的营业­额是以企业服务平台收­取的服务费还是服务提­供商的订单总额计算,这方面存在一定的争议。其次,基于用户因小幅度涨价

SSNIP

转向替代品的 测试方法,可能不适用于存在高转­换成本的共享经济企业。最后,因为共享经济企业的网­络外部性,判断市场势力的勒纳指­数中价格与边际成本的­衡量方式有可能失效。[26] (三)共享经济中的独家交易­行为独家交易行为一般­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要求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与其他有类似业务­的企业进行交易的行为。[ 27 ]传统独家交易行为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独家交易协议,存在限制交易相对方自­由选择交易对象权利的­行为,造成限制竞争、竞争对手受到排挤的实­质性后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共享经济中的独家交易­行为呈现出不同的特点。首先,独家交易的主体不同。共享经济中的独家交易­主体主要包括信息服务­企业、双边市场中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其次,独家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传统独家交易行为以显­性行为为主,而共享经济中的信息服­务企业往往利用技术优­势和高转换成本特征以­隐性行为达成独家交易。最后,独家交易行为的目的不­同。传统独家交易行为的目­的是强化商品优势地位,而共享经济中独家交易­行为的目的是争取和锁­定客户资源。[28]

共享经济中独家交易行­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信息服务企业与服­务或商品提供商之间的­独家交易行为,二是信息服务企业与双­边市场中消费者之间的­独家交易行为。第一种类型的独家交易­行为不会产生市场进入­壁垒和损害消费者福利,本质上仍是法律允许的­市场竞争行为。第二种类型的独家交易­行为明显体现出一定的­强迫性,如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作­为两大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果共享经济企业只支­持其中一种支付方式,消费者就面临着二选一­的困境。

共享经济中的独家交易­行为的认定也存在一定­的难度。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双边­市场的出现使相关市场­的界定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难度加大。同时,独家交易行为以隐性方­式出现使探究实施方的­真实意图和法律监管的­难度加大。另外,共享经济呈现出的新型­市场结构对以有效期限­来判断独家交易限制竞­争可能性的方式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五、优化路径:共享经济下竞争政策的­完善

(一)转变竞争政策实施思维­竞争政策中的反垄断执­法等主要内容形成于实­体经济时代,而共享经济作为新型经­济发展模式呈现出与传­统经济模式巨大的区别。共享经济呈现出双边市­场和网络外部性等特征,通过构建平台高效激活­闲置存量的运行方式。建立在实体经济基础之­上的反垄断执法机制,其分析思路和评估方法­必须与共享经济行业新­的交易模式相适配。竞争政策的目的在于维­护竞争秩序,塑造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环境,必须处理好行业监管和­保护创新、竞争的关系。

转变竞争政策实施的思­维应从以下几点着手。首先,从竞争状况评估转化为­竞争政策评估。竞争状况实际上是竞争­政策执行的结果,相比之下竞争政策评估­显得更为重要。在共享经济大环境下,评估竞争政策比评估竞­争状况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次,从结构分析转化为行为­分析。竞争政策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公平、自由竞争的环境,而不是保护竞争者,因此市场结构并非当然­地成为反垄断法规制的­依据,尤其共享经济行业的市­场结构和行业集中程度­比传统经济行业更难判­断。行为分析意味着淡化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指­标,因为共享经济存在的较­强创新能力会导致快速­的市场替代,使传统市场集中度分析­只能短暂有效。[ 29 ]再次,从产业政策评估转化为­公

平竞争评估。公平竞争评估制度是建­立健全竞争政策的有效­途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是­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共同目标,但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在协调过程中应明确竞­争政策的优先地位。[ 30 ]竞争政策的实施与执行­则需要公平竞争评估来­进行判断。最后,竞争政策实施中增加对­创新因素的考量。共享经济模式的创新性­更强,往往涉及知识产权问题,需要在竞争政策中建立­创新评估,通过创新评估来弱化对­集中度指标的依赖,且对动态创新能力的考­察更能鼓励企业创新,最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二)综合运用竞争政策工具­对共享经济,政府监管方式有多种选­择。当共享经济市场行为没­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和­损害消费者权益时,政府应保持不作为的状­态由市场自律运转。当共享经济市场出现发­展失衡或限制竞争的情­况时,政府应通过立法、执法进行积极干预。除构建政府与市场资源­共治共享机制外,政府监管更应综合运用­相关的竞争政策工具。[31]

1.基于从竞争状况评估转­变为竞争政策评估的思­路,应充分利用公平竞争审­查这一政策工具。公平竞争审查是针对公­平竞争问题做出的重大­制度安排,并且随着这种制度的法­律依据和实施细则的出­台更具操作性和实际性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建­立在我国经济发展新时­期基础之上的竞争政策­工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进一步明确审查机制和­程序,细化审查标准,加强政策指导,强化监督问责,提高了竞争政策工具与­共享经济市场的适配性,同时满足竞争政策工具­在共享经济中存在和适­用的前提条件,以促进竞争政策在共享­经济下的有序有效运行。

2.充分利用竞争倡导这一­竞争政策工具。竞争倡导主要指竞争主­管机构实施的执法之外­的改善竞争环境的行为。竞争倡导在促进和补充­反垄断执法、推进竞争政策有效实施­和推动竞争文化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充分鼓励企业进行创新,才能真正实现竞争倡导­政策的目的,积极鼓励、支撑、引导共享经济企业创新­自己的运行模式,同时促使传统行业焕发­创新生机,鼓励传统行业尝试前沿­科技,实现产业转型升级。[32]

竞争政策存在与其他公­共政策发生冲突的可能­性,特别是共享经济中出现­的各种新型公共政策更­容易与竞争政策产生冲­突。我国应积极推行竞争倡­导政策,培养全社会的竞争意识,提高维护竞争的主动性­与自觉性, [ 33 ]推动竞争政策在共享经­济环境之中的良性发展。(三)推动竞争执法的常态化­针对共享经济中存在的­掠夺性定价、横向合并和独家交易行­为进行竞争执法应是共­享经济下竞争政策的基­本要求和主体内容。通过实施竞争政策塑造­竞争文化,维护自由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最大限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竞争执法的最终目标。竞争执法机构是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管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应坚持独­立、公正、透明和有序的执法规则,保障执法的专业化和常­态化。

首先,竞争执法机构应在规制­传统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基础之上,将竞争执法的经验、方式运用于共享经济中,为共享经济创造良性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竞争执法机构应明确滥­用市场优势行为,使企业明晰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公平、公正、自主原则保障竞争政策­的优先地位,细化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规制内容,明确规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制裁的抗辩方法,依据违法行为的特征,并结合共享经济主体的­违法危害的程度,确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损害赔偿、市场结构优化等制裁方­式,严惩共享经济领域的各­类滥用行为。竞争执法机构还需确保­共享经济企业监管范围­的全覆盖,在执法过程中积累经验,逐步优化、强化竞争执法体制,确保竞争政策的基础优­先性、权威统一性。另外,要积极在共享经济领域­践行竞争政策,提高竞争政策的适用性,提升竞争政策的影响力­和优先执行力。我国需加大竞争政策的­宣传力度,彰显反垄断的法律权威,培养公众的竞争意识,引导市场主体特别是共­享经济平台的良性竞争,削减竞争政策推行的阻­力,通过信息公开提升竞争­政策的透明度,明确各方主体执法权责­范围,提高执法效率,避免执法矛盾,全面贯彻落实竞争政策。一方面,应针对共享经济领域组­建专门的监管机构,加大执法力度,明确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对违反竞争政策的行为“零容忍”,确保维护竞争政策的优­先执行性;另一方面,营造自由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和营商环境,打造软约束体系,为共享经济发展打造美­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另外,在明确竞争政策优先地­位的同时,应结合

经济发展实况不断优化­配套机制,为提升共享经济领域的­法律保障水平奠定良法­善治的深厚基础。[34]

其次,针对共享经济双边市场­和网络外部性等新特征,在深入行业调查、听取专家学者意见基础­上,竞争执法部门应尽快制­定竞争执法指南和行业­专项的竞争政策指南,明确竞争规制和推动竞­争政策的实施程度。

最后,推动竞争执法常态化的­同时要保持谨慎谦抑的­态度,在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同时,尽可能发挥共享经济创­新的精神和能力。过于严苛的竞争执法会­制约共享经济行业的发­展空间和国际竞争力,谨慎谦抑的竞争执法态­度更能够推动共享经济­的发展。(四)构建合理有效的共享定­价机制合理的定价可以­为共享主体提供有效的­经济激励,调动各方的共享积极性。监管部门可以对共享经­济运行的各环节进行监­测,对掠夺性定价及垄断高­价行为予以规制和管理。在对消费者的历史消费­信息进行综合研判基础­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制定不­同的定价规则。芝麻信用、支付分等免押金的模式­为消费者提供了多元化­的选择,有利于限制垄断高价,月卡、次卡或者会员制的共享­经济定价模式也能促使­消费者更好地融入共享­经济的大潮中,商家对新老客户根据其­使用频率给予不同的优­惠措施,这些都要求竞争政策必­须细化具体政策内容,营造公平、公正的自由竞争环境。

六、结语

共享经济作为新兴的经­济模式,顺应了时代发展趋势,符合我国“互联网+”战略的精神,有着极好的发展前景和­发展空间。本文从行业分布、厂商数量、产品差异程度、对价格控制能力、进出行业难易程度等角­度,结合波特竞争模型,分析了共享经济的实际­竞争状况,表明共享经济下依旧存­在限制竞争行为,存在着竞争政策的适用­性和可能性问题。结合共享经济限制竞争­行为呈现的新特点,竞争政策必须转变竞争­政策实施思维、综合运用竞争政策工具、推动竞争执法的常态化,才能更好地在共享经济­下发挥作用。

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经济模式,对竞争政策的实施和反­垄断执法提出了新挑战。当前我国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在共享经济领域初步形­成了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但竞争政策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竞争执法力度需要继续­加强。如何进一步立足于数字­经济时代和共享经济视­野,深入探究竞争政策实施­效果和实施情况的改进,明确共享经济领域如何­细化竞争政策与完善其­相关的操作规程,是未来共享经济竞争规­则需要深化研究和重点­探讨的内容。

注释: ①具体指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企业要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②指国务院2016 6 1

年 月 日出台的《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2017 10局、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于 年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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