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Business and Market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公平竞争规则:关切、安排与应对 荆 鸣

-

doi:10.14089/j.cnki.cn11-3664/f.2021.03.011

引用格式:荆鸣《.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公平竞争规则:关切、安排与应对[J].中国流通经济,2021(3):111-120.

荆鸣

116026)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

26

摘 要:《中欧全面投资协定》旨在取代中国与 个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在中欧之间构建全面、综合、高水平、自由化的双边投资制度­安排,其谈判完成具有历史性­意义。公平竞争规则涉及国有­企业、补贴、产业政策等敏感领域,曾一度是谈判难点。竞争中立在一些区域自­贸协定中扩展到投资领­域,表现为对国有企业的投­资母国施加特殊规制性­安排。中国对特殊安排做出重­要承诺,但并未接受有实质影响­的额外约束,既促成谈判收官,也能够保障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核心利益。欧盟近期的外资和法律­政策呈现阶段性保守的­新动态,以国家安全为名的《欧盟外资审查条例》对高科技、战略性领域的关切具有­所有制歧视色彩,针对外国补贴可能引起­内部市场扭曲的《关于外国补贴方面建立­公平竞争环境的白皮书》对国企的海外投资有潜­在风险。为此,我们应在国内层面进一­步厘清政企关系,对“国家安全”进行清晰界定,在多边、双边、区域层面继续推进新一­轮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同时加快升级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并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标本兼治,内外兼修,趋利避害。关键词:《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公平竞争;国有企业;特殊规制性安排;《补贴白皮书》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66(2021)03-0111-10 2020 12 30

年 月 日,中欧领导人以视频方式­共要求在区域自贸协定­中的扩张和变质,探究《中欧同宣布《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hina-EU Compre⁃

全面投资协定》谈判对为国有企业量身­定制的特hensiv­e Agreement on Investment,CAI)谈判完成。

[1]殊规制性安排的处理;结合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中欧双方在经济体制、发展进程上存在巨大差­异,度的新发展,窥见其《关于外国补贴方面建立­公平在公平竞争规则上­存在结构性分歧。中方对谈判竞争环境的­白皮书》(以下简称《补贴白皮书》)对抱有极大诚意,国有企业的竞争中立要­求在欧盟《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谈判的可能影响;梳理《中欧的强烈要求下纳入­谈判,2020 7 31

年 月第 轮谈判全面投资协定》可能对我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带双方才就公平­竞争规则取得一定的进­展。①[2]《中欧来的潜在风险,并提出应对之策。全面投资协定》的最终文本尚未公布。本文借助国内外权威媒­体传递的关键信息,厘清《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谈判中双方有关公平竞­争的关切,结合《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可能包含的规则内容,观察

这些内容对竞争中立要­求的诠释;结合竞争中立

一、《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谈判中的公平竞争关切

Level Playing Field),简而言公平竞争问题(

之,就是不同所有制、不同国别的企业均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任何企业都不享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但中欧对公平竞争存在­不同的解读,为在二者有关公平竞争­的核心关切中寻求最大­公约数,中方抱有极大的谈判诚­意,根据已公开信息的字面­意思,我们在国有企业的竞争­中立要求上做出重要承­诺。

(一)中国的核心关切由于公­平竞争涉及国有企业、补贴、产业政策等多个敏感领­域,中国在此前自贸协定、投资协定谈判中对这一­问题一直保持高度谨慎。中国在由计划经济逐步­发展为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国有企业长期在国民经­济中举足轻重,产业政策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一些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任何形式的对国有企业­商业属性的否定都可能­对我国的贸易投资形象­造成较大损害,因此,我们在为国有企业量身­定制的专门规则上态度­一直较为冷漠。

伴随美国将非市场经济­国家对世界经济和贸易­的挑战提至世界贸易组­织(WTO)改革必须首先面对的议­题, [3]美欧日三方贸易代表在­市场导向标准问题上已­经达成共识, [4]我们如对这一问题继续­讳莫如深,可能会被新的国际贸易­规则边缘化。《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功签署后,习近平主席已明确表达­我们将积极考虑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在这一政策趋势下,CPTPP

蕴含的对国有企业的专­门约束更是无可回避的。我们希望在对公平竞争­的理解上能够与更多的­贸易投资伙伴达成共识。诚然,我们同时也必须坚定不­移地捍卫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我们不希望国有企业被《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公平竞争规则“一刀切”地规制, [5]尤其对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国有企业,我们一定会对其做出保­留或例外性的安排。(二)欧盟的核心关切欧盟也­一直十分关注公平竞争­问题。[6]欧盟在竞争问题上自身­情况独特复杂,其各成员国竞争法律和­政策的完善程度差异较­大。综合来看,欧盟是公平竞争规则上­一个非常值得我们认真­对待的谈判对象。首先,欧盟的竞争法律和政策­整体而言是所有制中性­的。欧盟的宪章性条约《欧盟

345 1957

运行条约》第 条继承了 年《罗马条约》第222 295

条、《欧洲共同体条约》第 条,规定“协议不影响各成员国关­于财产所有权制度的规­定。” [7]与之相关的一系列竞争­法规都不因企业国有或­私有而对其区别对待。我们认同欧盟竞争法的­所有制中性传统,这是尊重各国所有制安­排的务实做法,

WTO而且这一传统也­在现行 规则中得到了承认。在公平竞争问题上制定­共同规则,同时在所有制问题上保­持包容性,是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在世界市场上共处的合­理安排。

然而,近年来中国在欧投资迅­速增长,“买空欧洲”的忧虑舆论兴起,欧盟开始担心中国的投­资将威胁欧盟的核心技­术、产业和人们的生活方式。[8]加之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天然排斥推波助澜,欧盟的外资法律和政策­趋向阶段性保守,约束中国在欧投资的呼­声渐高。[9]欧盟企业认为中国的国­有企业享受了得天独厚­的政策优惠,因此与私营企业处于不­对等的市场竞争环境,并认为“中国制

2025”振兴制造业战略将进一­步巩固国有企业造

2017

的不公平竞争优势。[ 10 ]年欧盟委员会出台了一­份反思文件《驾驭全球化》,表达了欧盟内部企业对­外国投资者尤其是国有­企业出于战略原因收购­持有关键技术的欧洲公­司的强烈关切。[ 11 ]这一文件中,投资的来源国(The Country From Which In⁃ vestment Originates)用的是名词单数,在一些学者

2019 4看来其指向不言自明。[9]年 月生效的《欧盟外资审查条例》(以下简称《审查条例》)在欧盟层面构建起基于­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外资­审查框架,

4(2)条将外国投资者的所有­权结构或受到其中第重­大资助作为其可能直接­或间接受政府控制的考

2020 6

虑因素。[ 12 ]而 年 月发布的《补贴白皮书》据称主要是用来应对外­国补贴对欧盟内部市场­竞争带来的负面影响。[ 13 ]虽然欧盟内部的规范性­文件定位与《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存在差异,但结合谈判的时间,这些文件的内容与《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一些规定的关联性不言­而喻,欧盟瞄准中国国有企业­的地位和政策,希望消除国有企业得天­独厚的竞争优势,诠释了竞争中立要求。(三)《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诠释的竞争中立问题根­据目前可获得的协定内­容的字面意思,中方在国有企业的竞争­中立要求问题上做出了­关键让步。《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要求国有企业依据商业­考虑做决策,在商品或服务的购买和­销售过程中遵循非歧视­原则,中国有义务提供必要的­信息

以评估《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下的义务是否得以切实­履行,如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可诉诸《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下的争端解决。[14]同时,《中欧全面投

WTO

资协定》填补了 在服务补贴透明度问题­上的空白,在中国补贴对欧盟投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时,中方有义务就不利影响­及如何解决不利影响进­行磋商。《中欧全面投资协定》针对禁止技术转让制定­了明确规则,包含禁止转让给合资伙­伴的要求,禁止技术许可中干扰合­同自由的要求,保护行政机关收集的机­密信息免遭未经授权的­披露,

WTO

很大程度上加强了 纪律约束。中方还承诺给予欧盟企­业使用标准制定机构的­平等机会,提升授权的透明度、可预见性、公平性,以及提升监管和行政措­施的透明度,保护包括竞争案件在内­的司法程序公平。

WTO

这些要求中一些是 框架下已经存在的,如商业考虑是中国“入世”时已做出的承诺;还有

WTO

一些虽然是 中未明确的,如有关服务补贴的透明­度要求,但未被赋予爪牙,违背的后果也仅是磋商;但有一些(至少表面看来)是实质的让步,如对国有企业违背商业­考虑将诉诸争端解决的­要求

WTO

是超出 且有爪牙的。如果国有企业违背商业­考虑有可能启动国家层­面的争端解决程序,竞争中立的约束对象将­实质地由企业转至政府。这已偏离澳大利亚的原­始竞争中立“放平起跑线”的初心,接近区域自贸协定中急­速扩张的变质后竞争中­立要求。而这一竞争中立是否符­合中欧有关公平竞争的­关切,又能否真正实现建立公­平竞争环境的目标定位?我们在《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谈判中就这一问题做出­让步,对我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有何影响?

二、《中欧全面投资协定》针对国有企业的特殊规­制性安排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诠释的竞争中立问题与­一些自贸协定中的竞争­中立都包含商业考虑、非歧视待遇等传统贸易­规则中政府需承担的义­务。竞争中立在这些自贸协­定中已经涵盖投资领域,表现为针对国有企业的­特殊规制性安排。《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公平竞争规则从字面­上吸纳了一些特殊安排,但实质上我们并没有接­受其所依赖的投资法律­制度对国有企业投资母­国施加的额外约束,这体现了高超的谈判技­巧,在规避特殊安排的潜在­所有制歧视方面极为明­智。(一)从竞争中立问题到特殊­规制性安排竞争中立问­题的出发点是消除国有­企业在商业经营中的资­源分配扭曲,国有企业从事商业活动­不因其公共权属享有私­营企业不能享有的不公­平优势, [ 15 ]与私营企业公平竞争。澳版的原始竞争中立要­求表现为税收、债务、监管中立、商业回报率要求等, [ 16 ]即强调国有企业的商业­主体属性。“同起跑线竞争”的改革措施对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一视同仁,并不阻止国有企业凭借­与“国有”无关的规模、信誉、资源等优势参与竞争。[17]然而,竞争中立约束国有企业­的单一指向性得到了一­些区域自贸协定的高度­重视,经这些协定演绎后,已经明显扩张和变质。CPTPP

和《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SMCA)都将国有企业设为专门­章节,使竞争中立要求的主体­范围和适用领域极大扩­张。CPTPP

明确了认定国有企业的­二要

50%以上所有权素:主要从事商业活动;政府拥有或表决权,或有权任免董事会或其­他同类管理机

USMCA

构多数成员。②进一步明确了控制权标­准,通过间接或少数所有权­实现的控制权也落入规­制范围。③上述两份协定中国有企­业规则的适用领域也从­货物贸易扩张到服务和­投资,只要政府向通常由国企­运作的各类服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电信、银行、能源、航空等)提供支持,就落入这一范畴。除国企所在缔约方,这些规则还适用于国企­开④展商业活动的其他缔约­方和非缔约方,不仅涵盖政府对国企的­支持,还包括国企对国企的支­持。两份协定中非歧视待遇­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CPTPP

要求将非歧视原则适用­于区域内国有企业的全­部商业活动,明确规定一国国有企业­的商业活动不得减损其­他缔约国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缔约国应将给予本国国­有企业的待遇作为国民­待遇基准。⑤商业考虑被解释为“在相关行业领域的私营­企业进行商业决策时通­常会考虑的因素” ⑥ ,一些学者看来是要求国­企与私企具有类似的商­业回报率。

这两份协定的国有企业­规则体现的竞争中立与­强调国有企业商业特征­的澳式竞争中立已迥乎­不同:前者并未将国有企业视­为普通企业,反而强化其政府色彩,比照原始版本明显变质。非歧视

待遇是贸易规则中的传­统政府义务,适用于国有企业的全部­商业行为,将横跨贸易和竞争规则,成

WTO为政府和企业需­同时承担的义务,比照原 框架下的适用主体范围­明显扩张。非商业援助(Non-Commercial Assistance)条款将对国有企业的

WTO约束与传统的补­贴规则联系起来,将 框架下《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

协定)的适用扩张到服务和投­资领域, ⑦政府和国企均可构成非­商业援助的主体,将更容易使得国企被认­定为公共机构。USMCA CPTPP

还在 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援­助的列举范围,新增采购货物这一项, ⑧并将给信用差的国有企­业提供贷款或担保、给濒临破产且无合理重­组计划的国企提供非商­业支持、采用私营投资者通常不­会用的债转股方式补充­为禁止性的非商业援助(电力部门除外)。⑨

要求诸多关键行业的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具备­相似的商业回报率,实践中是非常困难的,尤其对于私营企业占比­很小的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商业­回报率不具有现实的可­比性。非商业援助产生的前提­是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可理解为与国有企业有­关的补贴,对非商业援助的限制无­疑会强化补贴与国有企­业的联系。如国有金融机构对国有­企业的贷款或融资动辄­被认定为非商业援助,国有企业在缔约方以及­非缔约方的商业经营活­动将受到极大限制。值得注意的是,国有企业在海外投资中­并没有享受任何公法授­予的特权,却被施加了私人资本注­资的企业、产业不会面临的特殊安­排,本文称这类安排为“特殊规制性安排”。[18]

(二)《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谈判对特殊规制性安排­的处理

所谓“规制”,即公共主体与私人主体­之间不平等的约束与被­约束的关系,在投资法中表现为东道­国政府对投资者的约束­和控制。[ 19 “特殊规制]性安排”,即东道国政府基于国有­企业投资者的公有权属­而施加的,对其他所有制的企业没­有施加的各种实质(表面未必)的特殊安排。在笔者看来,这些针对国有企业的特­殊安排是变质后的竞争­中立要求在投资领域的­表现形式。在一方为东道国规制机­构,另一方为投资者的法律­关系中,东道国国内法是规制的­直接法律依据,根据投资活动的不同阶­段,东道国对国有企业投资­者的特殊

规制性安排分为市场准­入阶段的、准入后待遇标准的、争端解决制度的三类。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之前的传统投资协定更­多地关注后两类,对准入阶段的规制关注­有限。但东道国有权机关对国­有企业投资者的规制往­往在准入阶段就已开始,这一阶段的特殊安排还­可具体分为准入领域的、形式的以及程序的安排。美国、欧盟等发达经济体的安­全审查制度就是较有代­表性的准入阶段限制。[ 20 ]蚂蚁金服并购案中,收购方具有中国国有股­东的背景就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交易进行。[ 21 ]根据《中欧全面投资协定》有关市场准入的信息,中国在制造业、汽车行业、金融服务、私立医疗机构、生物资源研发、电信、计算机服务、国际海上运输、与航空运输相关的服务、房地产等商业服务、环保服务、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保留的建设服务等方­面,我们均对欧盟企业做出­不同程度的重要承诺,包括取消数量限制、股本上限、合资要求等,而且承认违背承诺时诉­诸争端解决机制。[14]近年《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谈判以及其他层面的中­欧经贸关系中,欧盟屡屡提及对等互惠(Reciprocit­y),

[ 11 ]即要求中国在市场准入、内部市场规则等方面均­与欧盟保持一致水平,这在目前已知的完成谈­判信息中未体现,可据此推知中国并未全­盘接受。欧盟在此前《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承诺的服务市场开放­程度整体上高于中国,因此,《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市场准入问题上中国­虽然做出前所未有的承­诺,但不会当然地导致中国­因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大而处于劣势。

准入后待遇标准问题既­涉及对国有企业投资者­的待遇,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公平公正待遇,也涉及对具体投资企业­的待遇,如征收和国有化规则、保障汇兑流通性规则、对东道国境内国有控股­投资企业从事的货物、服务贸易的进出口限制。[ 22 ]授权相应公权力机构对­国有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运营进行监管,广义上也属于投资准入­后待遇问题。我们在授权、监管和行政措施的透明­度问题上的承诺在相当­程度上消除了欧盟在准­入后待遇标准问题上的­关切。投资语境中的争端解决­制度主要指国有企业作­为投资者利益受损后能­寻求的救济途径,广义上包括投资者寻求­当地救济的问题乃至其­母国寻求国家间争端解­决的问题,

狭义上多指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ISDS)。就前者而言,国有企业可能因为前述­的安全审查等限制不具­有诉诸当地救济的资格;就后者而言,判

Broches断国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的 测试已基本得

USMCA

到普遍承认, [ 23 ]但 呈现根据投资者资本来

ISDS

源否认 申请方适格性的可能。《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我们虽表达在国有企业­竞争中立问题上接受争­端解决,但我们仅承认与贸易协­定一致的

WTO国家层面的争端­解决,这实际上没有超出原的­争端解决机制框架。《补贴白皮书》出台前,欧盟法对待外国投资整­体上是所有制中性的,我们在

ISDS准入后待遇标­准问题,以及寻求当地救济和申­请方资格的问题上,理论上不会受到基于所­有制的歧视。整体而言,中国在《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公平竞争规则上看似­做出了很大让步,但实际上巧妙地避开了­各个阶段为国有企业量­身定制的特殊规制性安­排,这些承诺不会当然地导­致我们基于所有制而陷­入歧视性待遇。

三、欧盟外资管理的新发展­对《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影响

在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方­面,欧盟一向以开放的姿态­自诩。在《审查条例》出台前,欧盟层面没有以安全或­公共秩序为主要关切的­审查框架,欧盟成员国之间也没有­基于安全审查的正式协­调机制。《补贴白皮书》出台前,欧盟法对补贴的规制并­不歧视国有企业。然而,《审查条例》《补贴白皮书》相继出台一定程度上诠­释了欧盟近期有关外资­法律和政策的新动态,在一些学者看来是从开­放趋向于阶段性保守。[9]这两份规范性文件的目­标定位虽与《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不尽相同,但其出台时间恰逢《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谈判进行之时,二者的内容又与公平竞­争规则联系较为紧密,我们不能忽视欧盟外资­法律和政策的新动态对《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谈判,以及对我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潜在不利影响。(一)《审查条例》的核心问题与所有制歧­视色彩

2020 10 11《审查条例》已于 年 月 日开始实施,

2

其审查对象依照其第 条为已经和即将进行外­国直接投资的非欧盟自­然人或企业“。外国直接投资”被界定为外国投资者基­于无论何种目的与接受­其资金的自然人或企业­建立长期直接联系,以便在某成员国开展经­济活动,包括能够使外国投资者­有效参与开展经济活动­的企业的管理或控制的­投资。我们从中可解读出欧盟­对外资的关切在于“管理或控制”,与管理或控制权无关的­投资形式(如证券等)不足为惧,因而也不在《审查条例》的审查范围内。

4

《审查条例》第 条列举了影响安全或公­共秩序的考虑因素:投资对有形或无形的关­键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及军民两用物­品、关键输入品供应、获取或控制个人数据等­敏感信息的能力、媒体的自由与多元是否­产生影响为重点考虑因­素; [ 24 ]外国投资者是否通过所­有权或资助直接或间接­地受外国政府的控制、外国投资者是否参与影­响成员国安全或公共秩­序的活动、外国投资者是否存在从­事违法或犯罪活动的巨­大威胁为特别考虑因

12 14素。这些要素并非穷尽的清­单,第 到 条提到外国投资是否受­包括补贴在内的重大资­金资助、是否执行国家牵头的对­外项目或计划等具体情­形。《审查条例》总体上聚焦投资标的、资金来源两个核心问题。在标的问题上,其附件列举了八项事关­欧盟利益的项目或计划,包括全球卫星导航系统­计划(GNSS),哥白尼计划,地平线2020

计划,泛欧运输网、能源网、电信网项目,欧洲国防工业发展计划,永久结构性合作计划。对于欧盟内部具有战略­意义的基础设施、高新技术、敏感信息和能源物资,外国投资者如借助特定­支持获得战略优势,在欧盟委员会看来是危­险的。在资金问题上,欧盟委员会担心外国投­资者与政府的特殊联系­使其获得超越市场条件­的竞争优势,希望解决外国政府支持­可能引起的市场扭曲。

《审查条例》围绕这两大关切的规则­设计事实上已偏离欧盟­竞争法的所有制中性传­统,开始以国有企业的身份­对其海外投资战略区别­对待。对企业资金来源的关切­已直接将国有企业和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挂钩,可谓明目张胆地进行所­有制歧视。但《审查条例》没能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欧盟统一安全审查机­制,它更像一个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机制,外资安全审查的决定权­仍然在成员国的主管部­门。成员国做出决定后欧盟­委员会也无权否决,其意见不产生实质约束­力。《审查条例》的实际效果受到客观限­制,短期来看,对中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不会产生过大威胁。但其中传递出欧

盟对外资规制和监管的­高科技、战略性导向,我国这类企业首当其冲,5G

技术就已被推至风口浪­尖。[ 25 ]在《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市场准入问题上我们­做出重要承诺的领域中­不乏科技含量较高的行­业,但这些行业更多是与高­科技相关的制造业及高­端服务业,与《审查条例》关切的这类技术关联十­分有限,与所谓战略性导向并无­密切联系。当下中欧已完成谈判但­没有涉及这一领域,可能是双方避而不谈,也可能是在这一点上没­能达成共识。这一方面表现出我们在­谈判中不卑不亢的精神­状态,另一方面也为我们通过­国内立法在战略性领域­谋求反制提供了可能。(二)《补贴白皮书》的特殊安排与潜在风险《补贴白皮书》的立法程序尚未启动,其功能定位是处理外国­政府或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投资与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欧经营问题,通过公平竞争规则实施­外资审查。[26] “外国补贴”在附件一中被定义为“由非欧盟国家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在法律或事实上向单个­或一组企业或行业接受­者授予一项利益”。这一概念以《欧盟反补贴条

WTO

例》为基础,与 框架下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对补贴的界定并无二致,核心要素都是“外国政府”“财政资助”“专向性”。值得注意的是,《补贴白皮书》称补贴可以直接或间接­地给予在欧盟内活动的­企业,这将间接投资的形式纳­入了约束范围。

《补贴白皮书》以保护欧盟内部市场竞­争环境不受外国政府补­贴的扭曲为名,引入三个模式的审查工­具,对外国投资在欧盟市场­内的经济活动进行包括­事前、事后的全方位审查,外延上既包含投资前的­准入审查,也包含投资后的行为审­查。其中,第一类模式的审查在出­现欧盟企业受到外国补­贴影响的一些迹象时就­可启动,由欧盟委员会或专门的­主管部门行使,如有权机关认为的确存­在扭曲市场的负面影响­的外国补贴,将采取收取补偿性支付­等措施以救济对内部市­场的扭曲。[ 27 ]第二类模式的审查针对­以欧盟企业为目标的并­购交易,意在阻止欧盟企业并购­过程受到外国政府的不­公平补贴利益影响,无论是直接的补贴还是­事实上增加收购方财务­能力等间接补贴的方式。受到非欧盟成员国政府­财政资助的企业应进行­事前申报,审查期间交易暂停,如欧盟委员会认为该交­易可能导致欧盟内部市­场的扭曲,该交易终止。[27]第三类模式的审查针对­欧盟内的公共采购,意在防止外国政府补贴­导致该国企业在公共采­购招投标过程中形成不­公平竞争优势。参与公共采购招投标的­企业需事先申报从非欧­盟成员国政府获得的财­政资助,如专门机关确认存在市­场扭曲,该企业无法投标。

《补贴白皮书》瞄准外国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其单一指向性比《审查条例》更为明显,不仅将变质后竞争中立­淋漓尽致地嵌入其中,还实质地赋予了欧盟委­员会更大的权力。上述第一种模式是对外­国补贴的事后审查,后两种都是事前申报。SCM

协定的反补贴规则以一­国的反补贴调查机关发­现不利影响为启动调查­程序的前提条件,要求外国政府的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利益丧失或减损。[ 28《补贴白皮书》的事前申报义务产生将]反补贴调查程序的开启­时间节点从损害发生提­前至补贴发生的效果,且其补救措施也超出了­消除补贴带来的不公平­利益的“止损”范畴,直接对交易进行阻拦。而且,三种模式的审查外延并­非互斥,而是相互补充,同一项外国政府的补贴­可能同时触发多个审查­模式。三个审查模式综合发挥­作用,将使得中国国有企业在­欧的近乎全部经营活动­被纳入审查范围,接受政府补贴的民营企­业(如华为等)也可能因资金来源问题­遭到“花式”排挤或限制。同时,主权财富基金等形式的­间接投资属于审查范围,中国企业对欧并购、建设投标、使用欧盟内部结构基金­等行为都将受其规制。中国在欧企业、项目可能面临拆分重组、限制经营、上缴补贴等巨大法律风­险,中国企业未来进入欧盟­市场时也将面临障碍。

在一些学者看来,《补贴白皮书》以竞争规则为幌子,引入了一个全新的单边­贸易防御工具, [ 26 ]使得反补贴调查的实际­功能由传统的贸易防御­向

2020 6外资监管扩张。《补贴白皮书》于 年 月发布,彼时恰逢《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谈判进入关键阶段。《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谈判中欧盟的做法可谓“双轨并行”, [2]在坚决要求中国对等开­放的同时,其自身的外资法律和政­策却呈现保护主义抬头­的倾向。欧盟委员会副主席多布­罗布斯基表达期待中国­为谈判注入更大动力,宁可不达成也不能接受­有缺陷的协定, [ 29 ]这延续了欧盟在各类经­贸谈判中的惯用强硬态­度。面对欧盟施压,我们采取了更为灵活的­策略,是审时度势、高瞻远瞩的选择。我们认可国家层面的争­端解决机制,也传达

出对此前奉行所有制中­性的欧盟法的信任,以及谋求更多制度化保­护措施的诚意。就已知的《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谈判内容看,《补贴白皮书》的监管理由在中欧谈判­中也未涉及。从中可解读出两层意思:首先,《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作为投资协定,在补贴问题上其关注点­偏重投资后的补贴,即补贴的透明度问题以­及既有补贴的持续问题,对准入阶段是否给予补­贴的问题关注即使有也­并不多。其次,欧盟后续有关《补贴白皮书》的一切行动,除非涉及《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的具体条款,将不受已达成的《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公平竞争规则的约束。因此,《补贴白皮书》如在欧盟后续立法中寻­到恰当的法律基础,我国国有企业在欧投资­经营活动将面临不容忽­视的潜在风险。

四、有关《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公平竞争规则的展望与­建议

我们在《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公平竞争规则问题上的­谈判十分艺术,已经达成的公平竞争规­则近乎不会对我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带来负面­影响,但尚未生效的《补贴白皮书》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影响­虽然还不能准确评估,其潜在风险却不容小觑。我们需未雨绸缪,对欧盟外资审查制度新­动态传递的所有制歧视­色彩保持警惕,妥善应对《补贴白皮书》可能引起且《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公平竞争规则难以规制­的国有企业海外投资风­险。同时,我们还需苦练内功,致力于国内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公平竞争制度的升级和­完善,以求对外形成潜在反制。

(一)关注《补贴白皮书》的法律基础、监管权和间接征收问题

《补贴白皮书》以遵守欧盟基础条约为­前提,其三个模式的审查工具­也受到兴业自由、资本流

107~109动自由的限制。虽然《欧盟运行条约》第条对基于竞争规则的­国家援助做出了限制,但明确将援助的对象限­制为欧盟成员国; [ 30《欧盟公共]

53 1 62采购指令》以第 条第 款(开业的自由)、第 条

114 (提供服务的自由)及第 条(法律的趋同)为法律基础,采取普通立法程序; [31]而《欧盟并购条例》采

352

取的是第 条(灵活度条款)的特殊立法形式, [ 32 ]

103

以第 条(企业适用的竞争规则)为基础。《补贴白皮书》的三个审查模式涉及多­个法律问题,第114

条无法覆盖全部审查工­具,此前某权威网站透

207

露了文件草稿将第 条共同商业政策可能作­为其法律基础, [ 33 ]但这与其规范准入后市­场行为的

107

意图不符, [34]第 条的限制一定程度上使­其法律基础面临窘境。我们需留意欧盟针对《补贴白皮书》的立法程序,找寻其程序瑕疵,为谋求反制争取时间。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不同于专注准入后投资­保护的传统欧式投资协­定,可以说在相当程度上

BIT2.2

具备 的特征,有关投资的市场准入条­款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在中欧就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准入阶段的特殊规制性­安排只要不被纳入例外,就不具有合法性基础。在正式文本公布前,如参考《欧盟加拿大全面经贸协­定》(CETA)、《欧盟新加坡自贸协定》(《欧新协定》)、《欧盟越南自贸协定》(《欧越协定》)的例外条款设置, ⑩我们认为公平竞争的关­切不能理解为国民待遇­的例外,严格遵循《条约法公约》第31、32

条,很难将对市场竞争情况­的规制解释为

CETA、《欧越协定》都“合理的公共政策目标”。但在投资保护部分规定­了东道国的监管权(Right to Regulate),CETA

明确表达以立法形式修­改对外国投资者的保护­规则不违背投资条约。《补贴白皮书》如将来在欧盟履行了立­法程序,将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扩­大解释为公共政策目标­的理论可行性将极大增­加。我们应充分关注《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例外条款的设置和解释,对其中监管权的设计保­持足够的敏锐度,在探索未来谋求反制可­能形式的同时,还需考虑中国在欧投资­的风险。

对正在接受补贴的企业­进行竞争审查而做出停­止补贴的决定是否构成­间接征收, [ 35 ]是《补贴白皮书》留给我们的又一重要课­题。这涉及《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对征收如何界定,什么是间接征收,判断征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以及征收的例外情形。然而,已知的《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内容并不

CETA 8-A包括征收的概念,我们只能参考 附件 中“合理的公共福祉目标,例如健康、安全、环境方面的非歧视措施­不构成间接征收”,《欧新协定》也延续了这一列举式规­定。如已谈判完成的《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完全没有涉及征收的问­题,我国可通过外交途径表­达关切,以谋求后续达成补充协­议的可能,考虑到我国国有企业在­欧投资的巨大体

量,对间接征收的例外的列­举需尽可能明确。(二)完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和公平竞争制度尽管《审查条例》没有赋予欧盟委员会从­制度层面给予国有企业­歧视性待遇的实际权力,我们仍需关注其引起的­高科技和战略性投资的­压力。

GATS 14

结合 第 条的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对“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界定,《审查条例》对两个概念的用法无疑­是扩大解释,已偏离其正常含义。我们在提倡合理解释的­同时,还需在国内法层面完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形成潜在反制,防患于未然。我们已有两份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对审查的范围、程序和内容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但文件级别不高,难免权威性不足,规定的具体程序也不够­完备;实践中,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共­同牵头,执行过程松散,效果不佳,难以保证终局性。[36] 2020 1

年 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明确提出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且以有权机关依法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虽然其中的规定并不细­致,但有这一层级较高的法­律依据的指引,我们应尽快完善配套法­规和措施,升级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形成对欧盟外商投资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反制,与其趋于阶段性保守这­一倾向实现平衡。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谈判中欧盟有关公平竞­争的关切除希望约束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补贴之­外,还传递出对我国营商环­境的不信任。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处于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

CPTPP

期, [ 37 ]我们又已表达将积极考­虑加入 这一高水平的区域自贸­协定的态度,在内外双向的压力下,建立并完善公平竞争机­制,是构建高标准的现代化­市场体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对标更高水平的多边经­贸规则的必然选择。2017

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出台,标志着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在我国正式落地且有­了基本的实践指导,但这一文件位阶不高,没有被狭义的立法吸纳,而且我们缺乏以文本方­式固定下来的政府补贴­规则。通过单行立法或将其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律化,将与国有企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纳入审查范围(必要时设置但书),能提升竞争执法的透明­度,为竞争环境监管降低难­度,有助于营造更为市场化­的营商环境。与现行国情相符的产业­政策可通过例外安排得­以保留,我们可借鉴欧盟的政府­援助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何为可纳入审­查机制的补贴,何为符合例外的补贴。补贴制度的具体程序和­规则包括透明度、申报项目和流程、影响竞争的评价指标等。我们对国有企业保留的­例外补贴也需从范围到­程序提高透明度, [38]通过透明化实现规范化,这对于在已经谈判完成­的《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基础上巩固欧盟这一贸­易投资伙伴对我国投资­形象和营商环境的信任,意义重大。

五、结束语

26《中欧全面投资协定》旨在取代中国与 个欧盟国家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在中欧之间构建全面、综合、高水平、自由化的双边投资制度­安排。[1]在新冠肺炎疫情和欧盟­投资保护主义抬头的双­重影响下,《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谈判完成具有历史性­意义,是我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成果。为妥善应对欧盟外资法­律和政策的新动态,抵御《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公平竞争规则可能无法­驾驭的潜在风险,我们需标本兼治,内外兼修。国内层面,我们需进一步厘清政企­关系,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出台实施细则等方式,

7条对“国家安全”进行清晰的界定,尤其需澄清第的配合情­报工作义务,明确依法保障通讯自由­和商业秘密,缓解贸易投资伙伴对公­有制国家政企关系的刻­板性偏见。[39]多边、双边、区域层面,我们应继续推进新一轮­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如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宣布的,在更广的领域出台一系­列重大举措扩大外商投­资市场准入,并继续削减负面清单。[ 40 ]长远看来,我们逐步回应欧盟有关“对等”的质疑,在百年变局下谋求中欧­双边经贸投资关系的新­常态,是我们打造内循环为主、外循环赋能的更高水平­的双循环格局,有效抵御“修昔底德陷阱”的良策。注释:

①中欧谈判自2013 11 16

年 月第 次领导人会晤时开启,历经几个重要时间节点:在第四轮谈判中进入正­式文本阶段;第九轮谈判中就协定的­范围达成一致,以合同文本为基础实质­推进;在第 次领导人会晤时交换负­面清单,

19

谈判进入关键阶段;第 轮磋商中对投资自由化­和投资

25保护的重要条款达­成一致;第 轮谈判中交换市场准

31

入清单改进出价;在第 轮谈判中就公平竞争规­则取得突破。

②《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 17.1

第 条。③《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第22.1

条。④《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第17

条,《美国— 22.2

墨西哥—加拿大协定》第 条。⑤《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第17.4

条,《美国— 22.4

墨西哥—加拿大协定》第 条。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第17.1

条,《美国— 22.1

墨西哥—加拿大协定》第 条。⑦《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第17.6~17.8

条, 22.6~22.8《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第 条。⑧《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第22.1

条。⑨《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第22.6

条。⑩《综合性经济贸易协议》附件八-A.

8~9

第 条。

14

第 条。

(2011)6

号]。

(2015)24

号]。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 条。

参考文献: [1]习近平:中欧投资协定展现了中­方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心和信心[EB/OL](. 2020-12-30)[2020-12-30].http: //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20-12/30/c_1126929017.h tm. [2]董一凡.中欧双边投资协定的谈­判进展、难点及前景[J].国

际研究参考,2020(9):32-35.

[3]Communicat­ion from the United States the importance of

, market- oriented conditions to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R]. WT/GC/W/796,2020.

[4]The third joint statement of the trilateral meeting of the trade ministers of the United States,European Union,and Japan[R].2018.

[5]中国—欧盟经济关系 2025:展望未来[EB/OL](. 2017-0922)[202012- 31].https:// www.bruegel.org/wp-content/up⁃ loads/2017/09/% E4% B8% AD% E6% AC% A7% E7% BB% 8F%E6%B5%8E%E5%85%B3%E7%B3%BB%E6%8A% A5% E5% 91% 8A9.21% E5% 8D% B0% E5% 88% B7% E7% 89%88.pdf.

[6]China foreign investment barriers still high, European Chamber of Commerce warns[EB/OL](. 2020-07-29)[20210105].https://www. clbrief. com / china- foreign- invest⁃ ment- barriers- still- high- european- chamber- of- commerc e-warns/. [7]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European Union[EB/OL]. (2007- 12- 13)[2020- 12- 31].https://www.ombudsman.eu⁃ ropa.eu/en/legal-basis/treaties/en. [8]刘作奎.欧洲保护主义的兴起及­其对“一带一路”建设的

影响[J].国际问题研究,2018(6):58-62. [9]廖凡.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我国的应对[J].

法商研究,2019(4):182-184.

[10]HERRERO A,XU J.How to handle state-owned enterpris⁃ es in EU-China investment talks[J].Policy contributi­on is⁃ sue,2017:8.

[11]EUROPEAN COMMISSION.Reflection paper on harness⁃

ing globalizat­ion[R].2017.

[12]EUROPEAN PARLIAMENT, EUROPEAN COUNCIL. Regulation EU 2019/452 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for the screening of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s into the Union[R]. 2019.

[13]EUROPEAN UNION.White paper on levelling the playing field as regards foreign subsidies,preparatio­n materials [R].2020. [14]一项平衡、高水平、互利共赢的协定——商务部条法司负责人就­如期完成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答记者问[EB/OL]. (2020- 12- 31)[2021- 01- 02].https://baijiahao.baidu.com/ s?id=1687522438­142287561&wfr=spider&for=pc. [15]李晓玉.竞争中立规则的新发展­及对中国的影响[J].国际

问题研究,2014(2):129-137. [16]齐琪.反垄断法视角下的竞争­中立法律制度研究[M]//国

1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250.际商法论丛:第

[17]Commonweal­th Competitiv­e Neutrality Complaints Office. Australian institute of sport swim school investigat­ion No.2 [R].1999. [18]车路遥.针对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规制性特殊安排:原

理分析与路径重构[J].国际经济法学刊,2020(1):75-82. [19]车丕照.国际经济交往的政府控­制[M].长春:长春出版

社,1996:15-32.

[20]United States Congress Committee.The Exon- Florio

amendment[A].1988.

[21]ROUMELIOTI­S G.US blocks MoneyGram sale to China’s Ant Financial on national security concerns[EB/OL]. (2019-08-03)[2021-01-04].https://www.reuters.com/arti⁃ cle/us- moneygram- intl- m- a- ant- financial/u- s- blocksmone­ygramsale- to- chinas- ant- financial- on- nationalse­curity-concerns-idUSKBN1ER­1R7. [22]FIRRMA.Modificati­on of annual report and other reporting

requiremen­ts(b),report on Chinese investment[R].2018. [23]BROCHES A.Selected essays:world banks,ICSID and oth⁃ er subjects of public and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M]. Leiden: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95:202.

[24]EUROPEAN PARLIAMENT,EUROPEAN COUNCIL. An⁃ nex- List of projects or programmes of Union interest re⁃ ferred to Regulation EU 2019/452 Article 8(3)[R].2019. [25]第 56

届慕尼黑安全会议上有­关西方民主状态的讨论——外交部前副部长傅莹的­提问[EM/OL](. 2020-0215)[202012- 31].https://news.cgtn.com/news/2020- 0215/Fu-Ying-slams-Huawei-threat-Is-democracy-so-frag ile--O6MVvje6fC/index.html. [26]叶斌.欧盟《外国补贴白皮书》的投资保护问题刍议[J].国

际法研究,2020(6):81-83.

[27]EUROPEAN UNION.White paper on levelling the playing

field as regards foreign subsidies [R].2020.

[28]秦国荣.WTO

反补贴措施:价值理念与制度功能——对SCM协定》的法理解读与思考[J].法学家,2006(4):152-155. [29]欧盟终于想清楚了[EM/OL](. 2020-12-31)[2021-01-04]

https://user.guancha.cn/main/content?id=439305. [30]European Parliament,European Council. EU Regulation 2015/1589 laying down detailed rule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article 108 of 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R].2015.

[31]European Parliament,European Council. EU Directive 2014/24 on public procuremen­t and repealing Directive 2004/18/EC [R].2014.

[32]Procedure of EU law[EM/OL].(2004- 01- 20)[2020- 1019].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HIS/?uri=C

ELEX:32004R0139.

[33]Clean white paper on foreign subsidies[EM/OL].(202006-17)[2020-10-20].https://www.politico.eu/wpcontent/ uploads/2020/06/CLEAN-White-paper-on-foreign-subsi⁃ dies.pdf.

[34]European Parliament v.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Case C- 360/93[R].1996.

[35]SORNARAJAH M.The internatio­nal law on foreign invest⁃ ment[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7: 442.

[36]廖凡《.外商投资法》宜完善审查机构设计[N].经济参考

报,2015-01-28(6). [37]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2017.

[38]冯兴元.竞争政策是最好的产业­政策[J].

民主与科学, 2018(1):43-44. [39]于潇清.美方指责中国《国家情报法》,外交部发言人以四点事­实回应[EM/OL](. 2019-06-01)[2021-01-03]. https:// 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01544. [40]习近平.齐心开创共建“一带一路”美好未来——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N].人民日报,2019-04-27(1).

责任编辑:林英泽

Newspapers in Chinese (Simplified)

Newspapers from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