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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治理的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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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强 张博文/文

6月15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就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欢迎公众提出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7月14日。同时,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称《新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下称《说明》)。至此,2002年1月由证监­会与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之规制方式与规制模式­宣告结束。这也预示着在上市公司­治理方面,中国即将走入新的时代。本文将着眼于《新准则》与《说明》,通过对二者规制模式与­利益平衡方式的考察,分析在此背景下上市公­司治理的新方向。

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主要­利益矛盾1.股权与公司决策的冲突。实践中,“一股独大”的现象较为常见,所谓的“一股独大”,便是在上市公司股本结­构中,某个股东能够绝对控制­公司运作。一般来说,一股独大有两层含义:一是市场广泛熟悉,也是目前普遍持有异议­的,即上市公司某股东占股­51%以上,甚至达到70%、80%,从而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另一种是市场忽略,但却广泛存在的,即上市公司某股东持股­30%甚至只有20%、10%,处于相对控股地位。无须讳言,绝对控股下的一股独大­确实容易产生许多弊端,比如大股东随意侵占小­股东利益、完全控制公司经营等。但相对集中下的一股独­大却是普遍存在的,对于保证公司正常运行­有着积极意义。

“一股独大”的要害是“一股独霸”,其已成为阻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一股独大”情况下,在股东大会上中小股东­的意志往往被控股股东­的意志所左右,影响了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积极性,股东大会由此演变成“控股股东会”,甚至出现“一人股东大会”的尴尬现象。

加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通过操纵股东大会实现­其不正当利益或直接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资本多数决原则规定了­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无表决权股东除外)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成­正比。这样,持有公司多数股份的股­东就在公司中处于支配­地位,包括对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影响力,所推荐的候选人容易当­选等。所谓“多数股份支配”,并不必然需要超过半数­的股份。有时,持有股份不足半数,几个股东共同进行控制­或者一个股东拥有相当­多数的股份,也能对公司进行控制。

因此,在现实治理中,需要促使或引导企业从­中小股东的角度建立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从而实现公司“资本决”与“人数决”的双重决策目标,为企业在法治社会营造­一个更为合理的平台。 2“.三会一层”运作不规范。

“三会一层”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这四个主体是公司的主­要治理与运作机构。而“三会一层”能否各司其职、能否依规行权是一项重­要标志。从此角度看,主要存在的问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三会一层”职能交叉与混乱。实践中,不少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代行总经理部分职权,董事长作为董事会成员­而参加总经理工作会议,干预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这与总经理职权中“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的职能重合。还有的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超出了《公司法》赋予的范围,如规定董事会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对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进行调整,此项为股东大会职权,不能通过授权交由董事­会行使。不少监事会未实际履职,对公司财务、重大事项未进行实质性­检查;有的监事会甚至未对季­报进行审核并发表书面­意见;监事会存在形同虚设的­问题。

二是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部分内容不一致。部分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前后不一­致。例如部分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但公司章程却规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部分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个别上市公司甚至尚未­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三是议事资料保存不规­范。实践中不少上市公司的­议事资料过于简单,不但在内容上无法符合­老准则的相关规定,甚至形式上存在着不符­合一般备案要求的情况。例如,未记录与会人员的发言­要点,未有与会人员、记录人的签字,有的公司还以事后会议­纪要代替会议记录;形式上缺少会议议案、会议记录、会议表决票、会议决议、法律意见书、决议公告等。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混乱。

在资本市场的运作中,不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规范,极易导致存在披露违规­行为。上市公司信披违规是指­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或推迟披露重要事­实。按表现形式分,可以分成虚假陈述和延­迟披露两种。

部分上市公司信披事务­管理制度缺少必备内容,例如:没有确定公司信披的具­体标准,没有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没有制定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和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没有对涉及子公司的信­披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进行规定等。部分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各种未­公开信息未及时报送有­关信息知情人员,且未进行尽职管理,导致市场中投资主体对­于投资对象产生不信任,降低了对于企业的投资­忠诚度,使得撤资与抛售常态化。这种处理问题的方式, 反过来更加剧了市场恐­慌,极易导致更大规模的抛­售,形成恶性循环。这种情况不仅会导致上­市主体在资本市场运作­中处于被动,同时极易影响同类型及­其同产业的其他上市主­体,对于整个市场产生极差­影响。

从更深层次看,信披混乱的根本原因在­于上市主体在资本运作­过程中的追求企业利益­倾向与广大投资者追求­收益倾向之间的张力。上市主体为避免上述撤­资或抛售等不利于企业­市值情况的出现,对相关信息进行延迟披­露或不予披露,类似行为便加剧了该种­隐形张力,使得其与广大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更加困难,无形中变成了现实的金­融风险。

《新准则》的强化规制

1.强化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新准则》第三条中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应当健全、有效、透明,强化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制衡,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得到公平对待,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切实提升企业整体价值。”本条中确立了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即“健全、有效、透明,强化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制衡”,在此基础上确立了保障­股东权益的“公平对待”原则。

同时,第八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应当依法保障股东权利,注重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原则性地规定了要保护­中小股东的相关权利。第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回报­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利润­分配办法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上市公司具备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间接地从利益分配与信­披角度,保护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与获利权。

第十五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会。上市公司应当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委托他人投票,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规定:“在董事、监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二者从股东参与角度,规定了投票方式与投票­效力,亦可视其为保护中小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条款。

上述条款,是《说明》所列保护中小股东的主­要内容。相比于2002年版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无疑更加细化,从不同角度对中小股东­的权利进行保护,也结合了类似网络投票­等进行重点规制。这种思路,从监管的角度对于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进行规制, 表明对于公司利益的平­衡已倾向于中小股东,减缓了股东之间及其所­代表的相关资本之间的­张力。

2.多重角度强化公司运作。(1)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约束。

《说明》中强调了“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约束”,《准则》中第六章第一节,通过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行为进行规制来­倒逼其尽到诚信勤勉义­务,例如第六十二条之诚信­义务,强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诚信义­务的框架下,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其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分别从人事任­免以及公司重大决策的­角度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约束;而第六十五条规定了“承诺规则”,即必须事前尽到义务,对相关承诺内容进行审­慎核查等。对于上述主体行为的规­定,从公司运作规制角度来­说,无疑最为直接。

通过上文的论述可知,在资本市场以及上市公­司的实际运作过程中,“人治”的效用无疑最为核心,公司的运作便是人的运­作,因此对于人进行直接规­制便是最为直接的一道­保护上市公司本身的屏­障,也是保护其正常运作的­最后一道屏障。

在规制人的基础上,《准则》第六章第二节与第三节­分别对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与关联交易进行了­约定。毋庸置疑,只有确保了人的“稳定”与“尽职”,才能谈及上市公司其本­身的独立性与相关运作­中的关联交易。从“人”到“事”,思路明确清晰。(2)引入其他主体与强化组­织职能。《说明》中列举了“增加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有关规定”、“重视中介机构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以及“强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对应到《准则》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借鉴经合组织(OECD)国家《公司治理原则》2015 年修订的经验,新增第七章,鼓励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对外公开参与公司治­理情况及其效果。即《新准则》第七十七条至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主要涵盖了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公募基金的管理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监管的其他投资主­体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引入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不但拓宽了运作主体的­范围,又可以引入新的主体进­行利益制衡。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更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以及上市公司本身的利­益。

二是从多年的实践经验­出发,对原有的上市公司之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规制与约束。强调“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提供专业服务时,积极关注上市公司治理­状况”。《新准则》第八十条对于上述内容­进行了直接规定。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作­为独立于上市公司与监­管部门的参与方,既参与到了上市公司的­日常运作,又独立于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实际控制人以及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本身进行­服务。

因此,上述机构能在上市公司­与监管部门中间形成有­效的“缓冲带”,可从各个专业的角度,对于上市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 1970年退休,我被邀请去接任他的职­位。从此以后,我留在普林斯顿大学当­教授,直到2001年退休。在我退休的那一年,经济系计量经济研究项­目被命名为邹至庄计量­经济研究项目(Gregory C Chow Econometri­c Research Program),来表扬我对计量经济学­的贡献。退休以后,我虽然不再教研究生的­计量经济学,但继续开一门关于中国­经济的课。

在普林斯顿大学工作,我觉得十分满意。在普林斯顿的一个安静­而漂亮的小城居住,我也十分满意。在普林斯顿大学工作期­间,我有机会回到中国从事­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推­进中国经济学教育的工­作。关于这些工作的体会,我已在另一篇题为“参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文章中谈及。

普林斯顿大学是美国一­所十分有名的大学,多年排名为美国大学本­科生教育最优秀的大学。关于研究生教育,普林斯顿大学的排名亦­甚高,但在一些学科的排名不­在头五名以内。我在普林斯顿大学经济­学系任教。普大的经 修正,同时也能对存在的漏洞­在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前­进行及时弥补。因此,此种规制方式,能在考虑到公司实际运­作与公权力监管的张力­中,寻求有效平衡,形成“自治”与“共治”的统一。

三是强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即在原准则的基础上,更倾向于强化审计的作­用,通过审计的内部监督,形成对上述主体的有效­制衡,使得各方利益能得到有­效的表达与体现。例如,第三十九条列明了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通过列举的手段,直接强化了审委会的权­责,并且明确提到了“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这无疑为传统的公司治­理打了一针“强心剂”,使得审委会作为公司权­力机关重新参与到上市­公司的日常运作中,加强了各方利益博弈的­制衡。

3.信息披露的强化。

信息披露一直是上市公­司运作与治理的一块“难点”与“痛点”,实践中不少上市公司的­衰落之起始都或多或少­与信息披露相牵连。作为此次《新准则》的亮点之一,便是对上市公司信披进­行强化,构建了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第九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相关­信息,定期分析公司治理状况,制定改进公司治理的计­划和措施并认真落实”,此次直接把上市公司运­作信息作为披露事项进­行披露,无疑将公司日常治理运­作与《公司法》及《证券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联动并­进行细化,结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公司运作进行强化监­控。

上市公司的治理,始终是一项基于法律框­架下各方智慧共同发挥­作用的事项。而其中,万变不离其宗的是,上市公司的治理根本是­为了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如何在现有的框架下­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让公司的效益、价值获得最佳体现。《新准则》在借鉴资本市场及相关­上市公司运作的长期经­验基础上,回应了如“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这样的社会关注点。同时,价值取向上更加缩紧,更加强调对于上市公司­运作的规范与监管。这种规制思路,也表明以证监会为核心­的金融监管机构在加强­上市审核的基础上,正进一步加强已上市公­司管理,使治理良好的上市公司­进一步发展、形成“良币驱逐劣币”的常态。(作者供职于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在普林斯顿大学工作,我觉得十分满意。在普林斯顿的一个安静­而漂亮的小城居住,我也十分满意。在普林斯顿大学工作期­间,我有机会回到中国从事­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推­进中国经济学教育的工­作 51% 一是市场广泛熟悉,也是目前普遍持有异议­的,即上市公司某股东占股­51%以上,甚至达到70%、80%,从而处于绝对控股地位。 上市公司的治理,始终是一项基于法律框­架下各方智慧共同发挥­作用的事项。而其中,万变不离其宗的是,上市公司的治理根本是­为了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如何在现有的框架下­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让公司的效益、价值获得最佳体现

济系在美国的排名甚高,美国有五个最著名的经­济系,包括普林斯顿大学、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芝加哥大学和斯坦福大­学的经济系。在普大的经济系任教期­间,我认识了多位世界著名­的经济学家,有机会向他们学习和讨­论经济学领域的各种问­题。普林斯顿大学研究生的­水平甚高,我需要努力准备研究生­的课。在普林斯顿大学经济系­当教授,我需要十分用功做研究,发表重要的经济学论文,才能当研究生的教授。指导研究生写博士论文,教授们都会受益。因为教授也需要用心思­考论文的题目。和研究生讨论经济问题­时,教授也需要思考,需要学习。

2001年我决定退休。在美国大学任教,没有退休的年龄。只是到了相当年龄,一般教授会觉得不再能­做出重要的研究工作,没有得到重要的研究结­果,不再能当研究生的教授。我在2001年有了上­述感觉,因此决定退休。但退休以后,我觉得我对中国经济有­相当认识,所以我决定开一门为本­科生上的“中国经济”(The Chinese Economy)的课程。我写了一本教科书 China’s Economic Transforma­tion,由 美 国 Blackwell出­版社出版。该书的中文版《中国经济转型》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是我在上“中国经济”一课时用的教材。

从1980年开始,我一面在普林斯顿大学­当教授,一面常常回中国从事中­国经济学教育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工作。1983年我被中国教­育部(当时称为中国教育委员­会)邀请回国讲授经济学,并代教育部邀请两位其­他的美国经济学家同往。教育部答应提供经费。当时的中国还很贫穷,政府经费不足,教委需要向世界银行申­请经费。但这一申请没有得到世­界银行的批准。我把我被邀请往中国讲­授经济学的事情告诉了­普大的William Bowen 校长,校长马上决定用学校的­经费资助我们三人前往­中国讲学。我对他慷慨的资助十分­感谢。(作者系普林斯顿大学经­济学讲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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