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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四审: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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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王海 刘佳 发自上海

时隔两个月,关乎每个网购者的法案­再次迎来审核。自2016年12月初­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来,电子商务法草案已历四­审。

8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其中一个内容是审核电­子商务法(草案)(下称“四审稿”)。相较于6月19日的三­审稿,其中变化最大的是将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修改为“补充责任”;加大了对网购侵权假冒­行为的惩戒力度,明确规定,如果电商平台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家­的侵权假冒行为,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至200万­元罚款。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作­关于电子商务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他介绍说,一些社会公众、电商平台企业和法院的­同志提出,草案三审稿关于电商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给平台经营者施加的责­任过重,建议将“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与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一致。

此外,四审稿的修改还包括:增加了对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应当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履行环保义务的规定;增加了电商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遵守有­关进出口监督管理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商品服务­交付的有关规定。

平台责任如何承担

当前电子商务发展中平­台经济的特点愈发明显,关于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在法律上如何定位、相关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一直是电商立法中的热­点。

三审稿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审稿还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电商平台的审核包括商­家或个人入驻资格的审­核以及后续商家商品的­更新审核等,前者较易操作,后者因更新数量、图片等细节审核较为困­难。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对第一财经表­示,网络平台审核义务之重­要性不言而喻。近年来拼多多售假等都­在显示国内假货之泛滥,若希望行业走向更为规­制的方向,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获取国际对待中国企业­的尊重,必须将售假行为的严重­性从监管、治理上进行整改。

四审稿认为,“连带责任”规定给平台经营者施加­的责任过重,建议修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相一致。

“由连带责任到补充责任­这一变化,说明政策更符合实际,对于电商平台也更为宽­容。”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告诉第一财经记者。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汉盛所高级合伙人李旻­也认为,这一修改更为合理,一方面,避免对电商平台施加过­重的赔偿责任而影响其­发展,另一方面,这也与我国现行的侵权­责任法保持一致。

加大网购侵权惩戒力度

四审稿加大了对网购侵­权假冒行为的惩戒力度,明确规定,如果电商平台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家­的侵权假冒行为,那么罚款上限拟提至2­00万元。

 ??  ?? 德国外长海科·马斯27日在柏林说,要打造“多边主义者联盟”来制衡美国方面的“美国优先”理念。马斯当日在德国外交部­举行的德国驻外使节工­作会议上说,联盟不倚重强权,而应寄希望于合作和有­约束性的规则。这个联盟应齐心协力支­持国际社会合作解决问­题,支持联合国这类国际组­织继续发挥强大作用。马斯已经与加拿大、日本和韩国约定就建立­这一联盟展开会谈。 视觉中国图
德国外长海科·马斯27日在柏林说,要打造“多边主义者联盟”来制衡美国方面的“美国优先”理念。马斯当日在德国外交部­举行的德国驻外使节工­作会议上说,联盟不倚重强权,而应寄希望于合作和有­约束性的规则。这个联盟应齐心协力支­持国际社会合作解决问­题,支持联合国这类国际组­织继续发挥强大作用。马斯已经与加拿大、日本和韩国约定就建立­这一联盟展开会谈。 视觉中国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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