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四审: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
记者 王海 刘佳 发自上海
时隔两个月,关乎每个网购者的法案再次迎来审核。自2016年12月初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来,电子商务法草案已历四审。
8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其中一个内容是审核电子商务法(草案)(下称“四审稿”)。相较于6月19日的三审稿,其中变化最大的是将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修改为“补充责任”;加大了对网购侵权假冒行为的惩戒力度,明确规定,如果电商平台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家的侵权假冒行为,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至200万元罚款。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作关于电子商务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他介绍说,一些社会公众、电商平台企业和法院的同志提出,草案三审稿关于电商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给平台经营者施加的责任过重,建议将“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与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一致。
此外,四审稿的修改还包括:增加了对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应当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履行环保义务的规定;增加了电商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遵守有关进出口监督管理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商品服务交付的有关规定。
平台责任如何承担
当前电子商务发展中平台经济的特点愈发明显,关于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在法律上如何定位、相关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一直是电商立法中的热点。
三审稿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审稿还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电商平台的审核包括商家或个人入驻资格的审核以及后续商家商品的更新审核等,前者较易操作,后者因更新数量、图片等细节审核较为困难。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对第一财经表示,网络平台审核义务之重要性不言而喻。近年来拼多多售假等都在显示国内假货之泛滥,若希望行业走向更为规制的方向,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获取国际对待中国企业的尊重,必须将售假行为的严重性从监管、治理上进行整改。
四审稿认为,“连带责任”规定给平台经营者施加的责任过重,建议修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相一致。
“由连带责任到补充责任这一变化,说明政策更符合实际,对于电商平台也更为宽容。”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告诉第一财经记者。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汉盛所高级合伙人李旻也认为,这一修改更为合理,一方面,避免对电商平台施加过重的赔偿责任而影响其发展,另一方面,这也与我国现行的侵权责任法保持一致。
加大网购侵权惩戒力度
四审稿加大了对网购侵权假冒行为的惩戒力度,明确规定,如果电商平台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家的侵权假冒行为,那么罚款上限拟提至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