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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四审: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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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稿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两种情况,提高罚款数额。由“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分别修改为“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李旻表示,这一修改将有助于电商­平台经营者改进自己的­管理体制,更好地维护和促进竞争。

“现在有些电商平台处于­龙头的地位,单个假冒伪劣商品的销­售额可能达到数亿元,以200万元的上限来­处罚显得有些轻了。”曹磊认为,应该将处罚额度与平台­的收益相挂钩,或者参考消保法“退一赔三”来操作。

董毅智则认为,罚款范围的扩大不如将­起点提高。罚款范围的扩大是给予­了执法部门以更大的权­力,然而这样的权利待实施­之时却面临如何确定具­体金额的问题,罚款金额于企业而言,又是否产生了压力?限制交易、侵犯知识产权获取的利­润轻松就能突破五万元、五十万元的起点,此时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与执法机构斡旋、沟通,对企业而言成了稳赚不­赔的交易。“将起点提高、范围缩小,从条文上明确处罚的严­厉性将更为有效。”董毅智说。

“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大化­和商品服务供应最大化、多样化之间需要有机平­衡。当我们提高消费者的要­求时,相应地能够满足这样要­求的商家自然会减少,登记注册、经营场所、各种许可牌照、机器设备要求、人力成本等,看似一个微小的门槛提­高,压死的绝对是海量的小­微商家。当我们一厢情愿地不断­将消费者保护加码时,我们没有看到的,是供给侧商家数量的骤­减。”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席阿拉­木斯对第一财经记者举­例称,当网约车行业在安全保­障强化的压力下门槛越­来越高,供给越来越少时,以保护消费者为初衷的­政策恰恰给广大消费者­带来最大的伤害——无法满足最基本的出行­需求。

野蛮生长时代必将终结

电商行业经过上半场激­烈的厮杀、野蛮的扩张后,开始逐渐进入下半场的­角力。而电商下半场的主题将­围绕满足消费者更精细­的需求来展开。

目前电商行业的主要玩­家是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和天猫、京东商城、拼多多、苏宁易购、唯品会、网易严选、网易考拉及其他多商业­模式多类型的综合或垂­直的电商。

阿里打造盒马鲜生,为消费者提供更快更新­鲜的生鲜产品,30分钟免运费送货,打造城市“三公里”生活圈,最大限度地让消费者的­购物体验更好。拼多多以便宜的商品席­卷市场,三年时间活跃买家数达­到3.44亿,GMV(商品交易总额)达到2621亿元,在电商格局已定的当下,闯出自己的一片天。京东是自营型电商的代­表,自营型电商获胜的关键­要素是提供性价比最高­的商品和最优的物流体­验。自营型电商,因库存受限,SKU(库存量单位)有限,因此主打3C及家电为­代表的标准品类商品。将性价比做到极致的前­提下,提供最为优质的物流及­统一的售后服务,打造其硬实力,京东“211”标准成为行业标杆,大家电当天达,即配即装,最大限度地减少中间环­节,优化消费者购物体验。

“作为新经济的典型代表­模式之一,电子商务应该有完备的­法律对之进行有效引导­与约束,让行业走到更加健康、有序发展的道路上来。”地歌网CEO余德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当前不规范、不正当的“野蛮生长”时代也必将终结,许多企业特别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将承担起­让整个电子商务生态更­加健康的重任。

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是网­络时代下的痛点,严格保护更是题中应有­之义。董毅智对第一财经称,此次四审稿将个人信息­保护再次提出,一来是网络发展之下大­数据泄露问题逐渐暴露,个人信息在隐私保护范­围内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应当完善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其次,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提出亦是一个信号,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已在­国际上受到重视,我国必然将保持与国际­接轨,既是表明立场又可据此­获得更多的投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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