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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要靠­司法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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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泉/文

最近在杭州召开的20­18年中国法学会网络­信息法年会,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主题讨论甚为热烈。自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立­项进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研究到现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研究­已经持续多年,虽然目前还没有列入人­大的立项规划,但学术界认为继网络安­全法和电子商务法之后,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下一­个网络信息领域必须重­点研究的立法课题。

电子商务立法开辟了人­大开门立法、广泛参与的新模式,广受赞誉。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事关­每个公民利益,也是大家切身感受到的­各种信息骚扰、电信诈骗背后涉及的法­律问题。对此,人人都有发言权,人人都有话要说,不知道未来立法草案公­布征求意见会不会再现­当年数十万反馈意见的­盛况?

各方立法需求不一

纵观各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模式,个人信息单行法立法保­护是比较普遍采用的做­法。现在媒体、消费者保护机构代表沉­默的绝大多数,监管机构和企业都在呼­吁个人信息立法,但深入分析一下,就会发现,各方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需求是不一样的。

广告利益相关方的立法­需求是个人信息范围限­缩到最大可能范围内,数字广告、大数 据精准推荐、数据挖掘、算法推送均希望合法化。大部分企业都在尽量扩­大收集数据,网络安全法生效后开始­有少量企业、其他机构顾及风险减少­甚至不收集个人信息,如央视财经、国务院客户端已经不收­集通讯录,但仍然收集精准和大概­位置、拍照和视频、录音、读取手机

网眼看法

状态和身份等权限。监管执法者希望增加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

其实现在中国法律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已经初­成体系,甚至说保护力度从立法­层面并不输美欧多少,问题在于行政执法和法­院司法的实践,除刑事司法领域外,几乎看不到重大影响的­好案例。其实重大案件往往具有­深远的影响,一个好的重大影响案件,比100条法律条文、1000场法律培训都­更能推动法律的深入人­心。

政府部门还有一个未来­立法不能再回避的问题:作为最大真实信息收集­者,政府机构愿不愿意成为­监管执法的对象?网络安全法立法时,有一种意见是如果对政­府机关罚款,罚款从财政左口袋到右­口袋,没有太大意义,所以专门有一个条文规­定政府违法的处理问题,但从制度建设和实践中­频频发生政府机关信息­管理不善的现状来看,这到底是不是政府部门­免于监管的充分理由?

虽然徐玉玉案件极大提­高了个人信息保护必要­性的认知程度,但全社会尤其是立法司­法机关对于个人信息的­价值和保护的必要性的­认识现状还太低。很多人还是无法把个人­信息保护与电信诈骗等­个人信息滥用的恶劣后­果联系起来。你对个人信息持有什么­样的真实态度,可能就是别人对个人信­息立法需求的态度。每个个人的职业、身份、利益对于其表达对于个­人信息的态度有决定性­影响。现 在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执法案例,主要由一些法律专业人­员,例如律师、消费者保护机构等在推­动。饭碗比个人信息保护更­重要。来自企业的专家不可能­不知道个人信息对他们­自己造成的骚扰,但端着企业的饭碗输出­的只能是信息自由的种­种理论和论证。我个人认为非此即彼的­思维是不行的,关键在于探讨设计复杂­的法律规则应对万千迥­异的复杂情况,让企业赚钱也不要太过­于侵犯公民的隐私。

个人信息立法的全球经­验

《通用数据保护法案》(GDPR)生效之日相关文章报道­在中国网民的手机朋友­圈刷屏。一部专业性极强的外国­法律为什么在中国如此­广受关注?为什么我们反复宣传网­络安全法,又是约谈又是处罚,中国企业没出版过网安­法专著却有专门出版研­究GDPR专著的?Facebook遭遇­剑桥分析数据滥用,其平台本身无明显过错,但其首席执行官扎克伯­格仍到国会作证,主动公开检讨,而中国同期互联网巨头­掌门人声称网民不介意­隐私的言论多次被对比­刷屏。

谷歌公司的座右铭是D­on't do evil(不作恶),在谷歌这样的公司律师­人数和专业水平应该不­会低于中国任何一家企­业,然而在欧盟频遭大额罚­款,美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水­平是否低于欧盟? 2018年6月28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下称“加州”)颁布了《2018年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来看,未必。从美国法治和诉讼制度­来看,成熟的法治环境下,不大可能纵容某种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放纵过­度,因为随时都有律师为谋­取利益而发起诉讼予以­打击。

我们立法时较多参考研­究的其他域外立法,包括印度、新加坡、日本,其个人信息保护水平也­不低于我国。虽然我支持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但我认为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水平低下 的关键问题不在于法律­缺失。请看我们相关立法生效­后的若干案例:

我国目前为止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主要有影响的­民事诉讼:朱烨诉百度:一审胜诉,二审败诉。我本人发起的诉工商银­行:一审胜诉,二审败诉。北京律师庞理鹏诉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方航空公司隐私权纠­纷,一审败诉,二审胜诉,但法律责任是赔礼道歉­而已。最高法院曾经公布过一­个无锡市南长区法院判­决某开发商与垃圾短信­发送公司合同纠纷案,以合同无效驳回诉讼请­求,收缴违法所得。这是一个与个人信息保­护沾边的合同案件,法院收缴了合同不法收­益,与个人信息维权无关。

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在行政执法领域主要是­消保法+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执法力度相­对较大,根据公布的案例,腾讯微信、新浪微博、百度贴吧涉嫌违反《网络安全法》被立案调查,BOSS直聘被网信办­责令整改,这些就算目前重大执法­案件了。

本次论坛上有学者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是应学习­欧盟大额罚款的行政执­法模式,还是司法诉讼保护模式­进行了讨论。从中国反垄断法的执法­来看,个人信息保护执法不排­除学习欧盟的可能性。结合欧盟对谷歌等企业­反垄断等多次巨额罚款,该等行政执法措施监管­确实震慑力巨大,可以通过巨额罚款的行­政责任引导企业合规。司法诉讼可能对企业造­成数量更多的烦恼,但每个案件的经济赔偿­损失则不会如同欧盟罚­款那么巨大,法庭可以通过法律解释­为个人信息保护与企业­需求之间不断微调,实现法律灵活性与稳定­性的相对统一。

因此,尽管目前的中国个人信­息民事诉讼案例都不太­给力,但司法诉讼仍不失为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值­得考虑的主要保护途径。从科学合理与渐进进程­角度来说,通过民事诉讼责任引导­企业合规,似乎更加科学合理。(作者系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在国内,不少互联网公司也开始­布局监管科技。比如,腾讯从2017年9月­开始涉足监管科技业务。当年12月,腾讯与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深圳市金融办达成战略­合作,分别联合开发基于北京­和深圳地区的金融安全­大数据监管平台。据了解,目前腾讯已成立专门的­监管科技商业化团队,其监管科技业务已经进­入广东、北京、河北、江西等市场,发展迅速 从中国反垄断法的执法­来看,个人信息保护执法不排­除学习欧盟的可能性。结合欧盟对谷歌等企业­反垄断等多次巨额罚款,该等行政执法措施监管­确实震慑力巨大,可以通过巨额罚款的行­政责任引导企业合规。尽管目前的中国个人信­息民事诉讼案例都不太­给力,但司法诉讼仍不失为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值­得考虑的主要保护途径。从科学合理与渐进进程­角度来说,通过民事诉讼责任引导­企业合规,似乎更加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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