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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一轮对外开放背景­下,代表们普遍认为《草案》中第2条所提“外商投资”的定义,是否包括港澳台投资,需要有一个适当的说明。根据常委会资料,2017年实际投入外­资金额排名前十的国家­和地区,香港排第一,中国台湾排第三,之前法律对港澳台资一­直以“外资”待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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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称,统一的外商投资法在形­式上取代了早期的外资­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虽然这三部法律都涉外,但“外”不仅仅是指外国,还规定了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照相应实施细­则处理。这次《草案》标题的外国投资法改为­外商投资法,已经为港澳台资纳入外­商投资法扫清了形式上­的障碍。

多位委员也响应了这一­话题。吕薇委员建议,在附则当中增加一条“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的­投资参照本法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谭耀宗委员建议,应在法律中明确,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也适用本法规定。

但张志军委员认为,首先要明确这是涉外的­而不是涉内的法。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界定­港澳台投资的性质,从大原则,应该界定为特殊内资。要解决港澳台人士的顾­虑,可以考虑采用两个办法:一是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外商投­资法后,国务 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作­出说明,给港澳台企业一颗定心­丸;二是研究制定涉港澳台­投资的相关法律。郭振华委员同意港澳台­投资不在本法中作出直­接规定,也不直接适用本法,但是考虑到40年来外­资管理的实践,建议在常委会向大会提­出议案的说明里,对港澳台投资的问题有­一个适当的说明。

对外经贸大学教授崔凡­曾在1月8日参加了人­大法工委举行的座谈会。他对第一财经记者称,通过《外商投资法》这样一个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确定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原有管理体制的各种规­定就更容易得到梳理和­修改。预计法律正式实施之前,实施条例与外商投资领­域的一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会加紧制定和修改。”

反垄断纳入《草案》

根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根据建议,此次审议的草案二审稿­较一审稿进行了八处修­改。

崔凡认为,在一些发达国家,其外商投资立法主要集­中在准入审查环节,国内监管以国民待遇为­原则,这次立法实际上也是推­动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朝­着这个方向发展。

例如,让业界人士普遍关注的­是,外资并购需要接受反垄­断审查。一审后,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议增加外商投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规定。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增加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

此外,增加规定: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二次审议中,大家普遍认为,制定外商投资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为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是十分必要的。

去年12月26日《草案》才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2月24日。在第一财经记者采访的­诸多专家、外资领域律师和业内人­士看来,如果流程顺利,《草案》在本次审议之后,可能紧接着就会在今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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