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力较强的土壤修复企业分散在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湖南等19个省市,其中以北京最为集中。有多家企业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的环境治理项目中崭露头角,不乏科研背景较强的企业和国企。
金要求都比较高,目前的商业模式主要有三种。
首先是EPC模式,即政府出资,第三方企业治理。这种模式主要用于工业场地修复,由于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主体责任不明晰,需要政府来承接出资责任。企业通过EPC模式参与治理,修复后土地有增值空间,政府通过土地出让来变现。
EPC模式在我国目前比较多见,项目运营周期较短,风险小,企业一次性获得收益。但项目外包后,修复成本由政府承担,同时资金数额受到限制。
其次是PPP模式(又称岳塘模式),该模式主要适用于城市工业场地污染的修复治理,即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修复企业与政府成立合资公司,企业出资同时引入第三方社会资本,一起用于污染地块的修复治理,待相关地块修复好后,由合资公司负责进行开发利用,所得收益用于偿付前期修复资金的本金、利息及合理的回报。
《发展报告》认为,PPP模式打破了行业发展的资金瓶颈,引入第三方资金,完善从修复到收益实现的机制,对于政府来说,改变了过去重治理过程、轻治理效果的做法。同时,该模式消除了因污染企业破产关停导致责任主体缺失、治理资金缺乏等问题,调动了企业在资金投入、技术研发等方面的积极性。但PPP模式对治理企业规模要求较高。
另外还有耕地流转经营模式,该模式即公司针对盐碱地与农户签订承包合作协议,再通过相应的技术和药剂进行改良,待达到适合种植后由修复企业经营或转包,从土地的增产、增值中获取一定的投资回报。
上述委员会则将目前的土壤修复模式概括为污染方付费模式、受益方付费模式和财政直接出资模式。
委员会表示,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技术的持续升级以及修复标准的逐步细化,行业壁垒将明显提升,预计未来企业数量增速将放缓,先期进入土壤修复行业的龙头企业具备更强的竞争力,一些在细分领域专业性强的技术企业也将脱颖而出。
此外,《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污染担责”的原则,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发展报告》认为,污染者付费模式是一个新型的盈利模式,这将成为一个从无到有的市场。随着环保政策趋严,污染者付费将成主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