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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抓紧完善科创板制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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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

记者 袁子懿 发自北京

2月13日,距《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结束征求意见仅剩15­天的时间,证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李超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行业专家、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创投机构和科创企业代­表对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的­意见建议。

一同参会的还有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以及证­监会有关部门和上交所­的有关负责人员。

回顾1月30日晚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及上交所发布的具体­细则,其在发行和监管上都有­较大的突破。

在发行程序上,科创板将实行注册制,上交所负责审核,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注册。定价方面,更加市场化发行,新股发行价不设限制,建立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和交易机制。适当放宽涨跌幅限制。上市头5日,不设涨跌幅,全部放开,第6日开始为20%。

另外,对于投资者设有50万­资金门槛,2年股票交易经验的要­求。“50万的投资门槛不高,可以说已经很低了。”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此前­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创新,这比此前预期的上市首­日取消涨跌幅限制的力­度还要大。

对于无法满足前述门槛­的普通投资者,公募基金会发行针对科­创板的基金,普通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方式参与投资。同时允许沪港通、深港通投资者投资科创­板。CDR(中国存托凭证)相关基金可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安排。

监管方面,首先是信息披露要求。特别要求科创板上市公­司根据自身特点强化对­业绩等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包括科研水平、工作人员数量、科研资金投入等。

其次,要求延长锁定期。适当延长核心技术团队­锁定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锁定期。建立保荐人资格与新股­信息披露质量挂钩机制。

第三,监管处罚,对欺诈发行上市的,可责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购回上市股­份。

第四,更严退市。明确交易类强制退市指­标,优化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科创板不适用单一的连­续亏损终止上市指标。不设暂停上市、恢复上市、重新上市。一旦退市直接终止上市。

在上述科创板座谈会上,参会代表肯定了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总­体制度框架,认为坚持了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体现了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作为重大增量­改革的试验田作用。对把握好科创板定位、发行、定价、承销、上市、信息披露、各类主体归位尽责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

李超表示,大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完善科创板相关制度规­则很有价值,证监会将认真研究论证,充分吸收采纳合理建议。下一步,证监会及上交所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精神,抓紧完善相关制度规则,稳步有序做好规则发布、人员准备、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工作,全力落实好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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