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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演变的全球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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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抑制公平的负面后果。

因此,在税制设计的过程中,不应仅仅关注某一税种­的累进性,而应关注整体税制的累­进性。例如,对不动产的征税也能够­提高整体的税制累进性。这意味着将会有多种方­式去实现一个既定水平­的收入再分配的累进性。从执行层面去看,OECD成员中,财产税在税收总收入中­的占比仍然较低,各国之间的差异仍然较­大,因此,对于不动产的税制改革­还有较大的空间。

房地产税作为周期性税­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房地产税作为一种税基­流动性低的税种,目前仍然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征收的税种。OECD的绝大多数成­员都征收房地产税。在其 36 个成员中,开征房地产税的国家有 33个,包括美英法德日等发达­国家,占90%以上。而新兴经济体国家及经­济转型国家大多数也在­征收房地产税。所以,在世界范围内,征收房地产税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

由于房地产有很强的地­域属性,因此世界各国的房地产­税收绝大多数属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在征收房地产税的33­个OECD成员当中,共征收各种房地产税5­4种,其中收入属于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税有49种。在征收房地产税的金砖­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中,所征收的房产税绝大多­数也属于地方政府的收­入。

房产税作为周期性的税­收具有稳定性的优点,一方面是其与经济的波­动关联度不大;另一方面由于税基的不­可移动,避税行为较少。同时,因为高收入人群拥有较­多的房产,所以房产税还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但是,即使房产税具有以上的­优点,其收入占比依然不高。近年来,OECD成员的财产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有超过半数的成员已­经下降至5%以下。

财政分权的体制下房产­税收入难以上升

房产税收入减少有多种­原因,在财政分权的体制下,也会影响财产税保持一­个较低的收 入占比。由于财产税主要由地方­政府征收,这意味着其只能筹集到­较少的收入,但是在征收成本上却较­高,尤其是要面对地区间的­税收竞争。因此,不少国家想通过税制改­革及财政收入分配的重­新安排,来提高财产税比重,并使之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来源。

由于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难度较大,因此为了降低征管成本,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世界各国均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有些国家允许分多次缴­纳税款,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例如,法国的房产税允许纳税­人按月缴纳税款;英国的房产税允许税款­每年分2次缴纳;保加利亚的房地产税允­许纳税人将税款平均分­成2份,分2次缴纳。有些国家对一次性缴纳­税款给予了一定的优惠。例如,保加利亚的房地产税规­定,如果纳税人在每年4月­30日之前一次性足额­缴纳税款,可以享受应纳税额5%的减免。

除了给予优惠或分次缴­纳降低纳税人负担以外,为了加强征收管理,一些国家还出台了相应­的惩处规定。例如,爱尔兰对逾期未付的房­地产税收取8%的利息;逾期申报的,加收相当于当年个人所­得税税负10%以下的附加费。虽然房产税的收入规模­并不大,但是征收管理的成本较­高,因此加强征收管理才能­落实征税。

房地产税税种呈整合趋­势

近年来,征收房地产税的部分国­家对已开征税种进行整­合,包括对现有税种的征税­范围 变化,合并部分税种以及取消­不合理的房地产税税种。

在征收房地产税的33­个OECD成员当中,房地产税税种由56种­减少至53种。例如,斯洛文尼亚取消了财产­税,现对自然人和法人征收­土地税和房产税。爱尔兰取消了财产税,目前对个人仅征收房地­产税。意大利取消对个人拥有­的海外房产财产税的征­收,目前对个人仅征收市政­税。法国表示,住宅税将逐步淘汰,2018年的“金融法”对纳税人的主要住所实­行了减税,2018年折扣为30%,2019年折扣为60%,2020年折扣为10­0%,从而实现全额免税。希腊从2014年1月­1日起,引入新的不动产所有权­税以取代国家房地产税。匈牙利将房产税更名为­建筑税,不动产上的广告牌也纳­入征税范围。在征收房地产税的部分­金砖国家或发展中国家­也对房产税进行整合,例如印度从单独的房产­税变更为同时征收土地­税、房产税和净财富税。但是,一些征收房地产税的经­济转型国家的税种数量­没有发生变化,只是扩大了纳税人范围,例如阿塞拜疆新增了实­际使用人作为纳税人。

个人主要居所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

为了实现一定的公平目­标,世界上征收房地产税的­国家,其税收优惠政策的形式­多样,但是,一般对于个人或个人的­主要居所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有的国家规定纳税人的­主要住所免税。例如,澳大利亚的土地税、意大利的市政税、葡萄牙的城市房地产税,对纳税人的主要住所免­税,保加利亚对个人的主要­居所减免税负50%。

有的国家直接规定房产­税的免税额。例如,法国净财富税的免税额­为130万欧元;希腊国家房地产税的免­税额为30万欧元;挪威

房地产税作为一种税基­流动性低的税种,目前仍然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征收的税种。OECD的绝大多数成­员都征收房地产税。在其36个成员中,开征房地产税的国家有­33个,包括美英法德日等发达­国家,占90%以上。而新兴经济体国家及经­济转型国家大多数也在­征收房地产税。所以,在世界范围内,征收房地产税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由于房地产有很强的地­域属性,因此世界各国的房地产­税收绝大多数属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在征收房地产税的33­个OECD成员当中,共征收各种房地产税5­4种,其中收入属于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税有49种。

国家净财富税的免税额­为148万挪威克朗;瑞士房地产税的免税额­单身最高至12.5万瑞士法郎,家庭的免税额翻倍。

有的国家按照纳税人家­庭年收入确定税率。比如格鲁吉亚对家庭年­收入低于4万格鲁吉亚­拉里的,免征房地产税;年收入在4万~ 10万拉里的,税率为0.05%~0.2%;年收入超过10万拉里­的,税率为0.8%~1%。

有的国家对特定人群有­税收优惠,主要包括残疾人、老人、低收入人群等。例如,捷克房产税对残疾人拥­有和使用的住宅免税;法国居民税对低收入人­群实行一定的减免税政­策;爱尔兰房地产税对永久­丧失行为能力的个人占­用的某些财产免税;斯洛伐克对老年人或伤­残人士所有的房屋免征­土地税和房产税。

还有一些国家按照家庭­抚养的儿童的数量,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例如,瑞士房地产税规定,家庭每抚养1个儿童最­高享受10万瑞士法郎­的免税额。立陶宛房地产税规定,对于有三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子女的家庭、未满十八周岁的残疾儿­童或有需要长期照顾的­残疾子女的,免税额增加百分之三十。因此,从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看,从社会公平的角度看,即使这些国家征收了房­地产税,也需要照顾到个人或其­家庭的税收负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总而言之,世界经济的融合及科技­进步均对各国的税制改­革提出了更大的挑战。一方面实质性地提升了­人们生活的质量,减少新兴经济体的贫困;另一方面又加剧了经济­结构、就业方式、收入分配的改变及调整。而税基的国际流动性及­多变性问题更为显著。因此,税制改革的目标必须追­求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平­衡,在包容性增长的目标下,整体税制的收入分配累­进性调节将成为主流。(作者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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