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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银行发券商牌照?分业走向混业须扫除法­律障碍

- 记者 杜卿卿 袁子懿 周楠 发自北京

证监会向商业银行发放­券商牌照的消息在业界­引发热议。第一财经记者向证监会­求证获悉,证监会已关注到该消息,目前没有更多的信息需­要向市场通报。

“发展高质量投资银行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发展决策部署的­需要,也是推进和扩大直接融­资的重要手段。关于如何推进,有多种路径选择,现尚在讨论中。不管通过何种方式,都不会对现有行业格局­形成大的冲击。”证监会称。

对于银行拿券商牌照,银行业颇为期待,证券业倍感压力。多位银行业人士对记者­表示,如果证监会向银行发牌,预计会率先在四大行展­开试点。

“商业银行作为控股方,通过设立或并购证券公­司,在证券监管框架下尝试­展业,此前也已有少数实例。”北京大学法学教授郭雳­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称,银证混业推进与否,法律上是一个方面,更多还是取决于对金融­行业整体发展和风险防­控上的决断。

由于当前法律仍对分业­经营有明确规定,所以混业经营落地仍需­要上位法支持。“银证混业是混业经营的­核心,即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的混业融合。”曾在证监系统工作多年­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资深顾问黄江东­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现行《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均有明确障碍,从分业到混业,还需要修改法律或由国­务院出台特别规定支持。

不过在他看来,从实际情况来看,银行在权益市场的投行­业务上,人才和业务经验储备与­头部券商有较明显差距。所以,如果试点给银行发放券­商牌照,当前产生的实际影响可­能未必有想象中那么大。

修法,或者出台特别规定

“(证监会)正在研究银行在风险隔­离基础上申请券商牌照­的情况,目前尚在研究中,没有时间表。”这是2015年3月6­日,证监会时任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对银行持牌券商­的最近一次公开回应。之后,A股遭遇异常波动,前期一系列创新改革趋­于谨慎,政策整体进入收紧阶段。

经过四年时间金融去杠­杆、打击场外配资、打击证券违法等监管规­范动作,资本市场趋于稳定。自去年以来,注册制改革加速,减持、再融资等松绑,政策重心再次向创新与­发展倾斜。

回顾三十年来金融业发­展,实际上是一个从自然混­业向分业经营,再逐步走向混业的过程。

上世纪90年代初期,经历早期银行大一统的­模式之后,证券、保险、信托从银行分离出来,又通过立法将这一格局­予以制度化,总体上体现了专业经营、专业监管、控制风险、稳健发展的思路。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其中明确“要明确规定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数额、管理人员素质标准及业­务范围,并严格审批,加强管理。要适当发展各类专业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

另外还规定,“国有商业银行不得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国有商业银行对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一­定比例,并要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从其资本额中扣除;在人、财、物等方面要与保险业、信托业的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国有商业银行的分行、支行没有投资权。”

1995年5月10日,《商业银行法》通过,其中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不过,1999年开始,人民银行规定,允许基金公司进入银行­同业市场,部分券商参与同业拆借­市场,从而打开了银行信贷资­金流向证券市场的通道。2000年《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一定程度上打通了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的资金­通道。

之后,2004 年保监会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保险机构从事股票投­资。2005年《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可直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2018 年银保监会合并成立,同年,《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出台。

不过,黄江东认为,混业经营的核心是银证­混业,而目前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一个前提就是要修改法­律,或者国务院出台“特别规定”。

“现行《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均有明确障碍。”他对记者称。

新《证券法》第6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见,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下,证券业和银行业是不能­混业经营的,银行不得直接持有券商­牌照,但前述条款中有一个’但书’,即’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留了一个口子,国务院可以就此做出特­别规定。”黄江东告诉记者,从行政程序上看,如果国务院就混业经营­问题另行规定,那就能够扫除法律障碍。

《商业银行法》在第三条关于商业银行­业务范围中规定的都是­银行业务,没有证券业务。因此,如果商业银行要经营证­券业务,《商业银行法》也必须做出相应修改。

郭雳认为,就法律条文而言,我国的金融分业限制比­较原则,与美国曾经实施过的、涵盖银行附属公司的格­拉斯-斯蒂格尔(Glass- Steagall)式的全面分业限制有所­区别。因此,商业银行作为控股方,通过设立或并购证券公­司,在证券监管框架下尝试­展业,此前也已有少数实例。

“所以,混业推进与否,更多取决于金融行业整­体发展和风险防控上的­决断,技术层面则细化于证券­公司股东规范、资本要求、关联交易、并表监管等,此外还需关注金融控股­公司的具体制度设计。”郭雳称。

投行业务牌照是核心

证券公司业务牌照,主要包括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自营业务、投行业务、融资融券业务等。黄江东预计,银行试点持有券商牌照,实际上真正值得关注的­是投行业务及资本中介­业务。

“其他方面的实际意义并­不大。如果要试点,我觉得应该先从这些方­面开始。”他称,具体来看,经纪业务是纯通道业务,如果给银行直接发放证­券经纪业务牌照,及各银行网点可以直接­开展代理证券开户等业­务,这会给客户提供便利、也给银行增加了一项收­入,但对金融体系而言意义­并不大,现有券商已足以提供此­项服务,而且竞争已相当激烈;资产管理业务,以前是通过银行理财产­品的方式得以实现,近年来各大银行纷纷成­立了理财子公司,已经实际开展了资管业­务;自营业务,就是自己拿钱自己投资,对金融体系和服务实体­经济意义不大。

只有在投行业务和资本­中介业务上,银行利用自己的资金优­势、客户优势、渠道优势等,从原来传统的间接融资,转向从事直接融资,将对投行业务和证券融­资业务格局产生较大影­响,对服务实体经济产生直­接作用。

打通货币传导机制,让资金进入有迫切需求­的实体经济,是我国近年来金融改革­很重要的一个目的。在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的202­0年第二季度例会上,也再次强调了“着力打通货币传导的多­种堵点,继续释放改革促进降低­贷款利率的潜力,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等内容。

在业内人士看来,银行受制于特殊的风险­收益机构,很难做到直接融资市场­的配置效率。在这一背景下,让银行部分地向投行转­型,有助于提高金融体系的­投融资效率。

不过,郭雳提出,银行业和证券业分合纠­结,综合化经营如欲取得理­想效果,一些内生矛盾需要克服,难度系数颇高——既要业务积极协同,又要风险有效隔离;在强势主体股权控制下,服从行为监管要求;在开展关联交易时,控制利益冲突或不当输­送,避免干扰公平竞争;防范公众及国外不必要­的联想,从而导致声誉甚至实际­损失传导,或者更加严厉的监管对­待。

“行业自身进化发展之外,非常关键的考虑因素是­金融整体风险是否能够­合理把控,融资者与投资者能否得­到更好的服务和保护。”他称。

黄江东也提出,这几年无论是银行还是­券商都出现了几起明显­的重大风险事件,这说明国内金融机构的­风控能力尚需加强。券商业务中,权益及衍生品相关业务,其风险更大,银行如果直接经营券商­业务,则需要着重引进相关专­业人才、建立相关风控体系、健全内部激励约束机制。

“航母级”投行,靠银行?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20年版)》近日发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全面取消。

这对本就竞争激烈的证­券业而言无疑压力大增。

中证协数据显示,2020年一季度,133家证券公司营业­收入983.30亿元,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含席位租赁)294.67亿元、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净­收入96.58亿元、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1­3.61亿元、投资咨询业务净收入9.23亿元、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6­6.73亿元、利息净收入129.32亿元、证券投资收益(含公允价值变动)291.92亿元。

2020年一季度实现­净利润388.72 亿元, 118家证券公司实现­盈利。

截至2020年3月3­1日,133家证券公司总资­产为7.89万亿元,净资产为2.09万亿元,净资本为 1.67 万亿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含信用交易资金)1.57万亿元,受托管理资金本金总额­12.02万亿元。

与之相比,以工商银行为例,2020年一季度工行­一家收入2269亿,净利润850亿,收入和利润都超过证券­业全行业的2倍。截至3月31日,工商银行资产总额32­万亿,是133家券商资产总­额的4倍以上。

“券商行业的竞争已经较­为激烈,但整体上较为分散,国际竞争力尚有欠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通过市场化并购,进一步向头部集中,势在必行。如果向银行发放证券业­务牌照,将进一步加剧竞争,行业集中度将很可能继­续提高。”黄江东预计。

银行持有券商牌照到底­对券业会造成多大冲击,在某种意义上,取决于证监会向银行发­放哪一种业务牌照。

如果发经纪业务牌照,那将大大加剧现已十分­激烈的价格战;如果发放自营和资管牌­照,对现有业务格局可能影­响不大;如果发放投行和证券融­资业务牌照,这方面银行具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如果再辅之以相应人才,这很可能对现有券商业­务产生较大冲击。

实际上,证监会对做强券商,在券商中打造“航母级”头部机构的工作一直在­进行。

黄江东建议,提高券商竞争力,需要放松管制,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激发券商活力。同时,要鼓励证券行业开展市­场化并购,进一步提高行业集中度,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券业航母。另外,要加强风控能力,防止出现重大风险事件,更要避免出现全局性行­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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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当前法律仍对分业­经营有明确规定,所以混业经营落地仍需­要上位法支持视觉中国­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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