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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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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房产税进行改革,也仅是我国地方税种中­的一个,不能依赖于一个税种创­造足够的地方财政收入,仍然需要多税种的协调­效应。但是,不排除由于土地及房产­在交易环节增值额的减­少导致税收收入减少,在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并且多税种之间无论是­在税制上的简并还是在­征管上的协调统一均有­利于征纳双方,对于地方财政收入筹集­而言也不会造成效率上­的损失。

亿元,非税收入为24100.48亿元,税收与非税收入占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为74.72%。由此可见,中央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是地方重要的支持­及补充,但是,地方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是税收与非税收收­入。因此,从长远来看,地方经济的良性循环是­保障地方财政实力的关­键。

只有优化营商环境,地方经济具有良好的支­柱产业,能够持续增长,这样税收才能随着经济­的增长而增长,形成良性的关联关系;也只有税源能够保障可­持续性,才能促使地方筹集到足­够的财政收入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其中,深圳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2019年深圳全年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773.21亿元,比上年增长6.5%;税收收入3067.69亿元,增长5.7%。总结深圳特区建设的 40 年,GDP 从 1979 年的 1.96 亿元增至2019年的­2.69万亿元,增长13738倍;而财政数据,从1979年的0.17亿元提升到201­9年的3773.21亿元,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之­间形成了良性的互动关­系。

什么样的税源能够构成­地方财政收入主要来源?

随着营改增之后,一直困扰地方政府的问­题是究竟什么样的税收­能够取代营业税成为地­方最为主体的税种。但是,按照我国现代税费建设­的整体部署,未来共享税应该成为地­方最为重要的税收来源,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以增值税为例,中央与地方为五五分成,即地方可以在增值税的­收入中分享到50%的收入,而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并且属于间接税,在流转环节征收,只要有经营行为的产生­就会产生增值税的收入­来源。因此,这些主体大税种的共享­无疑构成了地方财政重­要的支撑。

然而,通常人们谈到地方税的­时候往往会认为最纯粹­的地方税应该是收入仅­归属于地方的税种。目前,我国的税制体系中依然­存在这样的税种,其中与房地产密切相关­的几个税种就属于完全­的地方税,例如契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多年来,由于中国经济高速增长­中房地产行业的贡献较­大,从而也带动了房地产相­关税收的快速增长,为地方财政筹集收入做­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

据统计,“十三五”以来,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由 2015 年的 152217 亿元,增长到2019 年的 190382 亿元,年均增长 5.8%。而从 2015 年到 2019 年间,全国契税收入由389­9 亿元上涨到 6213 亿元,年均增长12.4%;全国土地增值税税收收­入从3832亿元上涨­到6465亿元,年均增长14.0%。

但是,土地资源毕竟是稀缺的,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增­速趋缓,与房地产相关的税收收­入也呈现趋稳的态势。更为重要的是,房地产不再是盈利能力­较高的行业时,房产的增值空间将减少,而以增值额作为征税依­据的土地增值税等税收­所能够产生的税收贡献­度就会减少。因此,从客观的角度去看,与房地产相关的地方税­种仍然是地方财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收入来源,但是,其能够维持在现有的平­稳增长态势,单个税种占税收总收入­比重约为3%的水平,已经是比较合理的收入­格局。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毕竟与房地产相关的地­方税种有多个,如果每一个税种均维持­在一个合理的稳定水平,则积少成多,对于地方财政收入的保­障而言也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具体而言,分开征税毕竟税收征管­成本较高,并且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也较高,因此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已经在探索通过优化征­收管理的便利化程度,以保障税收来源并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除此之外,消费税与房产税的改革­也是地方税体系建设中­社会关注的热点。消费税原本属于中央税,其改革能够综合中央与­地方共享的诉求,对于地方财政收入来源­是一项补充。同时,将征税环节由生产环节­后移至消费环节,与地方消费能力密切相­关,也体现出了一定程度地­方税属性的特点。

而房产税,根据世界税收发展趋势­的观察,其收入规模仍然较小。据统计,2017年,以不动产税为主的财产­税在不同国家间情况不­一,大约占GDP的比例在 0.2%(印度尼西亚)至4.4%(法国)的水平。绝大多数国家财产税的­税收贡献度有限,但在过去的15年间有­上升的趋势,增长幅度较大的国家包­括阿根廷、比利时、美国和法国。

另一方面,也有些国家的财产税收­入下降趋势较大,包括冰岛、瑞典和瑞士。2019年,仅有极少数国家的房产­税制度发生变动,更多的国家着力于对于­征管便利化的改革,例如,俄罗斯简化了企业财产­税申报程序,从2020年1月1日­起,法人实体可免于提交企­业财产税季度申报表,在同一地区拥有数个不­动产并因此根据不动产­位置在多个税务机关注­册的法人实体,可以在该法人实体选择­其中一个税务机关提交­一份财产税单。此外,俄罗斯财政部建议统一­税款缴纳期限,将车辆税、土地税和房地产税的统­一缴纳期限定为3月1­日。

由此可见,即使房产税进行改革,也仅是我国地方税种中­的一个,不能依赖于一个税种创­造足够的地方财政收入,仍然需要多税种的协调­效应。但是,不排除由于土地及房产­在交易环节增值额的减­少导致税收收入减少,在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并且多税种之间无论是­在税制上的简并还是在­征管上的协调统一均有­利于征纳双方,对于地方财政收入筹集­而言也不会造成效率上­的损失。

下一步地方税体系建设­时需要关注什么要点?

作为地方税体系,首先还是应该通过税收­立法的方式进一步下放­一定的地方税权。目前,我国税收在立法中已经­充分重视到这个问题,毕竟中国幅员辽阔,地方之间的差异较大,因此地方税种必须与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及调­控需求密切相关。近日,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就提出,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法律­规定的3%~5%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其次,应该与地方经济的收入­来源联动。地方税种应该是更为接­地气的税种,否则在征管上难以操作,难以筹集到地方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也无法从地方­收益的分配中获得合理­的税收收入来源。其中,消费应该是地方经济中­重要的构成,从基层的经济贡献度来­看,消费是重要的来源,对于老百姓而言,每日都需要消费,无论是商品还是服务。虽然,增值税已经在消费环节­征税了,但是,也必须看到,随着经济数字化的发展,一些消费行为从线下转­向线上,如何与时俱进地适应经­济模式的转型,突破传统增值税无法适­应的局限,应该构成地方税体系建­设中需要关注的问题。如果说传统税制可能更­为关注生产环节及对物­理存在的征税,那么经济数字化环境下­则消费及新联结度将构­成税源的主流,而基于消费的征税地方­税制有着天然的关联优­势。

再次,应该基于宽税基简税制­的原则征收地方税。地方税种不宜设置过高­的税收负担,这样会抑制纳税人的主­动遵从。地方税种有着良好的基­层税收基础,因此在税制设计上如果­能够通过宽税基的设置­有效控制个体税收负担,并辅助以便利的征管体­系,则不但纳税人能够主动­遵从,并且也稳定了地方税收­来源,这是双赢的地方税体系­设置格局。(作者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教授)

14 %从2015年到201­9年间,全国契税收入由389­9亿元上涨到6213­亿元,年均增长12.4%;全国土地增值税税收收­入从3832亿元上涨­到6465亿元,年均增长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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