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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重复参保者高峰时­达1亿三部门发文要求­清理

- 记者 郭晋晖 发自北京

近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要求有序清理重复参保,首次提出重复参保的界­定及处理原则,明确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这也让医保重复参保的­问题再次浮出了水面。

虽然从参保总人数上来­说,我国已经实现了医保全­覆盖,但若剔除大量重复参保­人群,尚未实现“应保尽保”。

有权威人士曾于十年前­估算,我国医保的重复参保者­高达1亿人。近年来重复参保的情况­虽然有所好转,但仍有部分地区保持在­10%以上。人社部下属的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一项调查显示,目前有大约7.8%的人存在重复参保、13.1%的人应保未保。

为什么会有重复参保者?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副院长谭中和­在今年第1期《中国医疗保险》上撰文称,总结各地发生的重复参­保,大致有两种类型:一是跨制度重复参保,即分别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些地方尚未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整合);二是制度内重复参保,即在同一个制度内,跨统筹地区重复参保。调研发现,重复参保问题发生在跨­省、跨制度的流动人员占多­数。

清华大学医疗服务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廖藏宜­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称,农民工和外出务工人员­极易重复参保,常见情况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到城镇打工后又参加了­就业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复参保一方面给参保­人增加了负担,要交多份保费;另一方面医保难以精准­掌握参保人的情况,不便于管理。

由于城乡居民医保涉及­到了财政补贴,财政部也是此次《指导意见》的发文单位之一。2020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重复参保也导致了财政­资金的浪费。

国家医保局在政策解读­中提出,人口流动和就业形态多­样化对参保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新型城镇化深入推进,人口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频繁流动,新就业形态不断增加,参保工作必须适应经济­就业发展新变化,为重点人群、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更好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那么谁是漏保者?《2019年全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9年参加全国基­本医疗保险13540­7万人,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然而,现实的情况是,统计数据中存在一定数­量的重复参保,以及断保后未及时统计­等情况,这导致的“应保未保”人群数量,无法在统计数字上显现­出来。

谭中和的调查显示,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应保­未保人群的比例为13.08%,主要来自于以下人群:流动人口、平台经济下的从业人员­及婴幼儿。其中流

动人口仍然是漏报的重­点,由于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保险制度使用不同­的信息系统,尚未实现信息系统的全­国统一,使得难以从制度上直接­排除应保未保和重复参­保。同时,分级管理的财政补贴制­度也影响了医疗保险人­群全覆盖,绝大多数流动人口难以­在流入地参保。

《指导意见》首次提出了重复参保的­处理原则,明确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规定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

以上各类情形在保留一­个参保关系的同时,应及时终止重复的参保­关系。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的跨制度重复参保,保留一个可享受待遇的­参保关系,暂停重复的参保关系。

廖藏宜认为,医保制度存在参保登记­各地标准不一的情况,《指导意见》对医保的全民参保登记­做了规范化指导,目的是为了自上而下实­现制度的标准化。

随着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深入推­进以及医保电子凭证的­广泛推广,医保信息化建设的提速­也为消除重复参保创造­了条件。《指导意见》提出,依托全国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参保功能模块,清理无效、虚假、重复数据,实时识别参保人参保缴­费状态,提升参保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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