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监管靴子落地民营金控和金融科企迎大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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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金控迎大考
随着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的逐步发展,目前我国已形成多种形式的金控公司。其中,对于民营金控、金融科技企业的监管,市场格外关注。
新发布的《金控办法》中第六条详细规定了“非金融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三种情形,并明确规定:如果企业集团内的金融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的比重达到或超过85%的,可申请专门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金融控股集团;也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同等条件,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直接申请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金融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的比重应当持续达到或超过85%。
这意味着,金融资产占比是否达到或者超过85%,将成为各家公司确定金控方案的关键指标。根据梳理,目前,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
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分为五类: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如中信集团;地方金控集团,如天津泰达集团;央企金控集团,如招商局金融集团;民营金控集团如复星国际;以及互联网企业,如蚂蚁金服等。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学院副院长欧阳日辉表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金融风险与实体经济要设立防火墙。金融控股监管的一个目标是对于实业和金融业务合在一起的集团公司,要求二者分开,以实现风险隔离;规定金融资产达到85%或以上的公司,才可以通过整体改造为金控集团接受监管,是审慎合理的。
《金控办法》覆盖广泛,对于金融科技企业监管的核心则在于姓金融还是姓科技。随着监管推进,一些金融科技企业纷纷更改名称以及主营业务方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东认为,试点机构已经积累了很多监管和合规经验。正式出台的《金控办法》在核心条款上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由此分析,新规不会对这类公司的相关业务模式产生大影响。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院长傅蔚冈表示,金控新规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在业务层面没有新增太多监管条件,也没有对具体业务进行干涉。对金融
科技企业的业务模式的影响主要看是否对资本、杠杆率有无额外要求,以及对联营模式是否有影响。
不过,陈文也表示,对于民营产业资本而言,一方面构建金融板块的监管合规成本加大,部分民营产业资本可能会清退金融牌照,也有部分可能通过自然人马甲公司代持等更具有隐蔽性的持有金融机构股权(这方面需要监管更为严格排查金融机构股东背景),另一方面由于相应监管空白填补,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且在金融牌照向外开放申请的背景下,金融牌照对民资开放也是应有之义,后续金融牌照的对内开放也可能因为规则制定的完善而得到加速。
提高违规惩处
近年来,我国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了金融集团;还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其中,一些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通过这种模式,优化了资源配置,降低了成本,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但在实践中,也有少部分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隔离机制缺失,风险不断累积。
早在2018年,央行行长易纲就明确指出金控集团的市场乱象“:少数野蛮生长的金融控股集团存在着较大风险,抽逃资本、循环注资、虚假注资,以及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比较突出,带来跨机构、跨市场、跨业态的传染风险。”
《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同日出炉,意味着金融控股公司即将进入正式监管期。值得注意的是,与征求意见稿内容相比,《金控办法》提高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金额。
《金控办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融控股公司违反相关规定,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公司为1倍以上10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罚款(公司为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等。而此前,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单位或个人给予警告、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金控办法》提高了对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这有利于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及相关人员树立依法合规的经营和从业理念,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公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