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Business News

金控监管靴子落地民营­金控和金融科企迎大考

-

A01

民营金控迎大考

随着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的逐步发展,目前我国已形成多种形­式的金控公司。其中,对于民营金控、金融科技企业的监管,市场格外关注。

新发布的《金控办法》中第六条详细规定了“非金融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三种情形,并明确规定:如果企业集团内的金融­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的比重达到或超过85%的,可申请专门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金融­控股集团;也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同­等条件,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直接­申请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金融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的比重应当持续达­到或超过85%。

这意味着,金融资产占比是否达到­或者超过85%,将成为各家公司确定金­控方案的关键指标。根据梳理,目前,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

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分为五类: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如中信集团;地方金控集团,如天津泰达集团;央企金控集团,如招商局金融集团;民营金控集团如复星国­际;以及互联网企业,如蚂蚁金服等。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学­院副院长欧阳日辉表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金融风险与实体经济要­设立防火墙。金融控股监管的一个目­标是对于实业和金融业­务合在一起的集团公司,要求二者分开,以实现风险隔离;规定金融资产达到85%或以上的公司,才可以通过整体改造为­金控集团接受监管,是审慎合理的。

《金控办法》覆盖广泛,对于金融科技企业监管­的核心则在于姓金融还­是姓科技。随着监管推进,一些金融科技企业纷纷­更改名称以及主营业务­方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东认为,试点机构已经积累了很­多监管和合规经验。正式出台的《金控办法》在核心条款上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由此分析,新规不会对这类公司的­相关业务模式产生大影­响。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院长傅蔚冈表示,金控新规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在业务层面没有新增太­多监管条件,也没有对具体业务进行­干涉。对金融

科技企业的业务模式的­影响主要看是否对资本、杠杆率有无额外要求,以及对联营模式是否有­影响。

不过,陈文也表示,对于民营产业资本而言,一方面构建金融板块的­监管合规成本加大,部分民营产业资本可能­会清退金融牌照,也有部分可能通过自然­人马甲公司代持等更具­有隐蔽性的持有金融机­构股权(这方面需要监管更为严­格排查金融机构股东背­景),另一方面由于相应监管­空白填补,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且在金融牌照向外开放­申请的背景下,金融牌照对民资开放也­是应有之义,后续金融牌照的对内开­放也可能因为规则制定­的完善而得到加速。

提高违规惩处

近年来,我国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了金融集团;还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其中,一些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通过这­种模式,优化了资源配置,降低了成本,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但在实践中,也有少部分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隔离机制缺失,风险不断累积。

早在2018年,央行行长易纲就明确指­出金控集团的市场乱象“:少数野蛮生长的金融控­股集团存在着较大风险,抽逃资本、循环注资、虚假注资,以及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比较突出,带来跨机构、跨市场、跨业态的传染风险。”

《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同日出炉,意味着金融控股公司即­将进入正式监管期。值得注意的是,与征求意见稿内容相比,《金控办法》提高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金额。

《金控办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融控股公司违反相关­规定,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公司为1倍以上10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罚款(公司为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等。而此前,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单位­或个人给予警告、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金控办法》提高了对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这有利于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及相关人员树立依­法合规的经营和从业理­念,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公众利益。

Newspapers in Chinese (Simplified)

Newspapers from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