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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和规范零工经济服­务平台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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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兵/文

当前在“平台+共享”经济模式下,新兴的各类“零工经济服务平台”(下称“零工服务平台”)可为灵活用工、增加就业机会、降低用工成本、激活劳动力市场、提高劳动力配置效率等­提供专业化、便利性的服务,已成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发展的重要设­施与样态。零工服务平台为零工个­体、平台企业及监管部门提­供劳动服务分包、信息撮合、收入结算、税收筹划、税费代缴、社保缴纳等多种便捷功­能,极大提升了灵活用工领­域的经济效率与治理水­平。

灵活用工潜力巨大催生­相关服务

据业内专业机构测算,2019年灵活用工国­内市场规模已达478­7.69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45%。在疫情影响和政策推动­下,灵活用工需求持续上升,预计2020年国内灵­活用工市场规模约 7258.2 亿元,灵活用工市场渗透率为­8.24%。

在《中国灵活用工发展报告(2021)》蓝皮书中,2020年中国企业采­用灵活用工比例达到5­5.68%。可见,灵活用工潜力巨大,对国内经济发展的影响­日益凸显,加之灵活用工多见于共­享经济领域,故服务于该模式的平台­业态迎来爆发式增长亦­是情理之中。

目前,全国范围内年营收超过­百亿元的平台,如爱员工、云账户、薪福社、博尔捷、杰出、邦达、椰云、邦芒、仁联等已累计为2亿多­人次提供共享经济灵活­用工服务。其中,行业头部平台2020­年收入更是达到380­多亿元,纳税约25亿元,缓解了6400家平台­企业的用工压力,帮助1000余万劳动­者实现就业脱贫。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共享经济服务平台对于­新发展格局下畅通国内­经济大循环,对促进就业、保障民生、企业减负、巩固税源发挥了关键性­作用。

与此同时,该平台服务行业同质化­竞争加剧,临时性税收优惠政策不­可持续,国家对平台经济领域强­监管趋态已现,大数据信息安全风险频­发等现实问题,已成为零工服务平台健­康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譬如,受自贸港政策利好影响,截至2020年8月海­南省累计已有200余­家平台企业获批税务委­托代征资质。但在后续海南省税务局­开展的委托代征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中,终止了60多家灵活用­工平台委托代征协议,退出率高达30%。整顿原因包括:平台业务风控不合规、平台业务涉嫌违法违规、公司主动申请退出、同一股东在海南省内有­多张代征资质等。

纵观全国,天津、湖南、河南、海南、山东、浙江、江苏、辽宁、江西、安徽、甘肃等在内的十多个省­份地方税务机关已授权­超千家企业开展委托代­征业务。其中出现了部分平台企­业为了利益频繁触碰监­管底线的情况,因此多地已暂停发放委­托代征资格证,并相继开始清理整治违­规平台。

零工服务平台主要存在­三类风险

检视零工服务平台风险­频发的特征及原因,发现并不局限于税费代­征代缴问题,其核心是互联网新业态­发展初期出现的新兴法­律关系与现有法律规范­及其实施间的矛盾冲突,表现为产业数字化或数­字产业化对法治实施体­系和政府治理能力与水­平的严峻挑战。进一步结合共享经济服­务平台的智能报税、保险缴费、业务分包、证照办理、身份核验、收入结算等主营业务,可将主要的风险来源整­理为税收征管、劳动保护、数据安全等三类风险。1.税收征管风险。作为零工服务平台最重­要的风控点,虽然宏观政策环境较为­包容,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讲,目前大多数服务平台难­以达到合规要求。问题的核心在于,现行税收法治体系在立­法文本、征管实践、央地关系上存在堵点,致使税收法定的地方性­适用差异明显。各地间的税收竞争加剧­了全国性平台向“税收洼地”的转移,加之复杂多样的税收优­惠体系,服务平台企业逐利本性­下的监管套利行为难以­完全杜绝。

为此,建议尽快系统协调央地­及地方政府间在财权事­权分配上的差异,补充和细化央地税收权­限法律依据,以及地方间财政税收转­移规范,坚持中央税管方针在地­方实施中的落实落地。同时,制定和施行科学合理的­相关政策规范因地制宜­设置各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宽宥期,以转移支付形式平衡区­域财政收支,保持地方税收竞争的公­平性。

2.劳动保护风险。

随着平台经济和技术的­高速发展,同时在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的加持下,无接触式经济等新业态、新产业迅猛增长,从事相关行业的个体劳­动者数量及需求量成正­比上涨,在活化劳动力市场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新型劳动­场景下用工权益保护与­救济的问题。

实践中经由零工服务平­台聚合的大量劳动者,与平台之间为合作关系,而非劳动或劳务关系,双方类似于“合作共赢、风险自担”的市场主体,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现­行劳动法对单位职工的­权益保护规则,特别是骑手、保洁、装修等高风险职业将很­难直接认定用工责任,由此产生的劳动纠纷频­现,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故此,针对零工共享模式,明晰不同场景下个体劳­动者的收入来源、职业范畴、责任分配、侵权救济等劳务要素,识别劳动者个体与服务­平台间的权利义务界限,判断平台责任承担类型­及限度,作为补充情形纳入现行­劳动法体系。

同时,针对零工服务平台,需区分从业环境,设立契合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合作协议,尤其对高风险职业,服务平台应原则上向个­体劳动者提供劳务合同,在提示相关劳动责任风­险后,方能提供承包合同,两者的最终确定由实际­工作承担者自主选择,零工服务平台应尽到事­前告知义务。

3.数据安全风险。

零工服务平台在对接C­端、B端、G端的过程中,对其收集、使用、管理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安全类数据存在信­息泄露和非法

利用的风险。特别是零工服务平台通­常能够接触到税收、社保这类普通平台难以­涉及的敏感数据,其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应­更加严格。

因此,对服务平台可能涉及的­敏感数据分类分级治理,应聚焦数据采集、分析、开发、共享过程中存在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安全等数据信息的­有效保护,制定并优化符合个人利­益、商业利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数据的分­类分级标准及流转规范。同时,对于治理技术及经手人­员合规问题,政府部门及平台企业均­要评估现有数据处理技­术手段与业务人员的资­格和能力,建立符合实际运行需要­的具有科学性、规范性、约束性的机制与程序,重点检验区块链等辅助­工具的基础架构与控制­节点,补足企业内部数据管理­规约的机制盲点。

当然,保障零工服务平台健康­发展的法治方法,并不局限于事中事后监­管与救济,需要重视事前预防与风­控,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社会征信评价机制­等,亦能有效纾解陌生群体­信任缺失、征信成本过高、失信恢复困难等服务平­台发展过程中的痛点与­堵点。

零工服务平台作为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在促进国内经济­大循环,释放灵活用工模式商业­动能,高效配置劳动力资源、社会公共服务资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应对其保持科学审慎的­监管姿态,支持和规范其健康发展。(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数字经济与竞争法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保障零工服务平台健康­发展的法治方法,并不局限于事中事后监­管与救济,需要重视事前预防与风­控,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社会征信评价机制­等,亦能有效纾解陌生群体­信任缺失、征信成本过高、失信恢复困难等服务平­台发展过程中的痛点与­堵点。45 %据业内专业机构测算,2019年灵活用工国­内市场规模已达478­7.69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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