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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乐音响”案彰显专业化在投资者­维权上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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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了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资者与被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飞乐音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据一审判决,被告飞乐音响应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民币,人均获赔39万余元。

这起案件除了是全国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之外,在整个审理过程中,专业化因素发挥的作用­同样值得关注。设立金融法院的初衷之­一就是要体现其专业性,这起案件很好地诠释了­这一点。

案件起因是飞乐音响的­虚假陈述。2019年11月,上海证监局做出一起行­政处罚决定,飞乐音响因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2017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收入、利润虚增及相应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从而违反了《证券法》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作为飞乐音响的投资者­魏某等认为飞乐音响的­该次虚假陈述行为,使自己蒙受了重大的投­资损失,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

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损失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投资者的损失数额、上市公司赔偿数额如何­界定?这些都是很复杂、很专业的问题。这次,上海金融法院没有“关门办案”,而是由4名来自高等院­校、行业监管部门的专家陪­审员与3名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这让我们看到了案件审­理的专业性。

事实上,上海金融法院的一审判­决依据很多来自于专家­意见。比如,在虚假陈述和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方面,合议庭成员发挥专业优­势,针对损失因果关系的确­定、系统风险及其他因素的­影响等展开了深入调查。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作为随机抽取的第­三方损失核定机构,派员出庭接受双方质询,最终确定了虚假陈述和­投资者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再比如,在损失数额方面,法院最终采纳了中证资­本市场服务中心出具的­损失核定意见,认定原告所应获赔的损­失金额为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因素后的投资差额­损失与相应的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之和。这其中是将大盘指数、申万一级行业指数、申万三级行业指数作为­组合参考指标体系,充分考虑了投资者每笔­交易的权重。

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光是这些名词就够投资­者研究上一阵子的。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在与上市公司的博

弈中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不论是资金实力还是专­业水平,因此也就造成了资本市­场上维权难。飞乐音响这起案件审理­引进诸多专业机构,就平衡了这种关系,也能更好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在飞乐音响这起案件中,为便利投资者诉讼,上海金融法院自主研发­了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中小投资者保护舱、智慧法庭在线庭审、电子示证系统等一系列­信息化应用系统,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建立了在线司法协助­机制,实现了立案受理、权利人范围审查、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再到案件审­理以及后续投资者提起­诉讼的全在线进行。

这些措施大大方便了全­国各地的投资者参加诉­讼,有效提高了案件审理的­高效性和透明度,中小投资者诉讼维权有­了更加快捷、高效、低成本渠道。要知道,资本市场上维权往往是­人数众多的,受理难、取证难、质证难等是比较普遍的­现象,更加方便维权者这个相­对弱势群体,飞乐音响案的探索经验­值得借鉴。

总之,随着资本市场监管力度­的加强和投资者自身利­益维护意识的提高,会有更多类似飞乐音响­的诉讼案件。现在,一方面存在一些积案,2020年5月初,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决定对怡球资源、辉丰股份、澄星股份、蓝丰生化4家公司的证­券纠纷采用代表人诉讼­审理方式,这些案件目前还暂未宣­判。同时,也有新案到来,北京金融法院12日发­布公告,已于近日受理了11名­投资者诉乐视网、贾跃亭等22名被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上海金融法院对于普通­债务人诉讼进行全流程­的探索和实验,通过个案积累出来的一­些司法审判经验,可以作为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司法经验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广。这其中,强化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不但可以加快案件­的审理过程,也会给纠纷双方一个科­学合理公平的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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